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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车管理有关的廉政格言

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公车的及管理为规范党政公车使用管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怀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公车私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准外借参与社会婚丧嫁娶等红白喜庆活动。

本单位工作人员确有特殊需要动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经批准动用的公车,一律不准遮挡号牌、躲避监督,且要严格实行用车缴费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学习车辆驾驶技术,一律不准动用公车。

领导干部因工作异动,一律不准带走原单位的公车。

二、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单位公车必须安排取得汽车驾驶证照的专业技术人员驾驶。

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本单位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借用车辆擅自驾驶。

因特殊公务确需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必须有本人通过专门机构培训后取得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由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三、严禁领导干部固定使用特殊公车。

经批准作为特殊用途的公车必须严格按批准范围使用,严禁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

非特殊用途公车的使用,也要从执行公务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出发,防止单位公车个人化。

四、严禁套挂军车号牌。

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湘办〔2006〕50号)精神,党政机关车辆一律不准套挂军车(含武警、消防)号牌。

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强化交通管理,维护军队尊严。

五、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

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等应由个人负责的任何费用。

不准办理公车私户、私车公户或异地公车注册登记手续,杜绝公、私混淆不清的问题。

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领导干部个人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证照年检等费用。

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公车的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按规定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不得自行选点维修和保养。

六、严禁随意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

领导干部使用公车时,要特别注意形象,自觉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为违规司机开脱说情、拒绝处罚。

并将违规车辆即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

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微型车、20座以下的旅行车)实行编制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外事等部门,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超过上述标准的小汽车,以及接受捐赠、抵债和中央、省有关部门为其在怀单位配备的超标准小轿车,须经市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省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批。

凡是拖欠国家公务员、教师工资的县(市、区),一律不准新购小汽车。

八、加大监管力度。

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对司机的经常性教育管理,使其时刻保持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的自觉性,确保行车安全,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管理,降低使用耗费,延长车辆寿命;加强对车辆经费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开支。

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党政机关公车行驶和停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驾驶公车的行为要从严处罚,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通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对造成不良后果、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公车管理办法

;油料控制管理;总航理;总时间管理;时段管理;排量管理;座车管理;驾车管理;转向特行管理;特殊警务管理;总预算管理;局域可完全计划的情况下的投资回报管理(ROI);程式化管理;中控管理;分组管理;管理;电子记账管理;专门委员会专人专业专家管理;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的私有化管理一揽子待遇配车管理;工资内涵管理;专款管理;需要用途管理;项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

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则》。

1。

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

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

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

4。

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

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

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

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他规费以及罚没物品。

8。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

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

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14。

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

不准办人情照、证、案,收人情费。

16。

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

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

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

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

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

附则1。

本守则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有工作人员。

2。

本守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党组织负责贯彻实施。

各级领导干部各负其责,抓好主管部门、单位和人员对本守则的贯彻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的组织和领导班子抓好本守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本守则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执行本守则的情况,应列为各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

对违反本守则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反腐败、廉洁自律的要求以及《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和违章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立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处罚决定按规定报经审核批准,处罚执行完整无误。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实行内部制约机制。

公开工作职责,权限、办案制度等。

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后,公开办案结果,接受外部监督。

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罚三分离,办案人员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案件评查制,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回访制,岗位轮换制等内部制约机制。

严格执行罚没、扣留财物管理制度。

四、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2.不准在管理对象单位报销费用。

3.不准损坏和占用管理对象的财物。

4.不准擅自检查、扣留和动用管理对象的财物。

5.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礼金、礼品、宴请或应邀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等。

6.不准粗暴对待管理对象。

7.不准违反规定处理或购买罚没物资。

.8.不准担任管理对象单位的顾问,或以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分红派息等收取报酬。

各级公平交易部门要建立健全廉政勤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对领导不力、违反规定及不廉洁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抵制和排除影响公平执法的各种干扰行为。

对公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工作有困难时,要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廉政防范工作的经验,对违反本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调离公平交易部门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一、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有关奖惩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处罚种类:1、经济处罚为:扣发奖金。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处罚:1.在发照、收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的;2.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送礼的;3.利用职权以借为名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收受财物的;4.非法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的;5.对管理对象故意进行刁难、随意罚没的;6.随意提高或降低、减免收费标准的;7.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入权力股分取红利的;8.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及市场管理费和各项规费的;9.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干扰正常办案的;10.包庇、纵容违法分子或参与违法活动的;11.有其他方面不廉洁行为必须实行处罚的。

四、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的工作人员,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处罚。

情节轻微的,给予扣发奖金;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情节明显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罚。

五、实施处罚时,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以并用;对经济违纪的,除责令退回财物外,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奖惩规定办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的协管员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应予以辞退或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七、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主管行政领导建议党组织按照违反党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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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办公室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1、职责:协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责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工作;负责党务、工青妇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文书档案、保密、机要管理和机关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信息、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宣传工作;负责来人接待、对外联络及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2、廉政风险点:评优评先。

人员奖惩。

党费收缴。

发展党员。

物品采购。

资产处置。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公务接待。

公车维修用油。

文件印刷、公章管理。

上级批转、本级受理投诉处理。

3、风险等级:二级4、防施:严格评优评先。

评优评先坚持基层推荐、组织审核、局党组研究的程序,坚持与目标考核结果、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挂钩的原则进行。

严格依规惩处。

对上级批转、本级受理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由办公室拿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严格党费管理。

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党费收缴工作,坚持造册登记,开据票据,及时足额上交。

严格党员发展。

发展党员坚持党小组推荐、支部研究表决制.发展计划坚持由基层党支部推荐,组织部门审核,市局党组确定的原则进行。

严格采购管理。

万元以上开支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凡涉及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之后方可开支。

规范物品管理。

购置物品一律造册登

如何建立公车管理长效机制

刘长楼陕西省公车管理基本情况r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2002年,陕西省印发《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对省本级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进行明确规范,各市大多参照上述规定下发各市公车管理规定。

2008年,陕西省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从公车的编制管理、审批购置、公务调度、油料管理、使用、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建立了公车使用审批、出车登记、去向告知、还车注销、定期公示等制度,从出、用、还等三个方面规范了公车使用程序,为加强省级车辆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r源头治理,严格审批。

省、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领导职数、编制人数审核(榆林市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各部门、各单位公务车辆必须控制在编制范围内,可以少配,不得超配,在公务车辆调配和报废没有达到空编之前,不予审批新的车辆编制。

未经公车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购买公务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公务车辆。

r阳光采购,认真履职。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优先采用国产品牌和环保节能产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购置车辆,并严格按规定险种购买车辆保险,禁止单位自行采购。

r夯实责任,厉行节约。

实行公务车辆管理责任制,规定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费包干制,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费控制在财政核拨范围内,超额部分自行解决,非财政拨款公务车辆经费由各单位自有资金承担。

实行“二统三定”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即各单位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派遣以及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同时严把八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公车使用关口,防止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r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针对出现的违反规定购换车、主管部门占用调换下属单位车辆、单位车辆管理混乱及公车私用等现象,加大查处和督查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组织、审计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了对领导干部公车私驾、酒后驾车及进出娱乐场所的明察暗访。

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并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r当前公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r公车运行效率较低。

调研发现,一辆公车的年运行成本(含司机工资、福利)至少在5万元左右,有的甚至更高,但与社会其他运营车辆相比,公车的使用效率较低,浪费突出。

社会其他运营车辆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为7000多元,公车则普遍超出一倍以上甚至更多。

出租车的平均使用效率是公车的5倍,而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不到公车的1/3。

公车经费支出在机关行政开支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加大了行政运行成本。

此外,由于公车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公车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浪费也比较严重。

r公车私用问题较为突出。

现行公车使用管理的费用由财政承担或单位自行解决,缺少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这种“大锅饭”式的管理无形中助长了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公车私用,用公车接送亲属子女、迎亲嫁娶、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引发了负面社会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r公车日常监管有待强化。

调查发现,虽然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但对公车的日常监管仍显得力度不够、手段单一、效果欠佳。

少数单位的违规车辆,在审批程序、资金来源、配备标准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如随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或以工程项目为由购买超标车,并长期占用为单位公务车辆,等等。

r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屡禁不止。

个别干部将配备使用小车视为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希望用好车来代表自己的权威和形象,一些单位便不是从公务需要出发,而是根据干部的职级待遇配车、配好车,资金渠道五花八门。

还有个别单位在不需配备公车的工作岗位也配了专门用车,致使公车数量不断膨胀,增加了财政负担。

r建立公车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r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驾驶人员的纪律教育。

应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使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带头执行公车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公车私用现象发生。

同时,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纪律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和爱岗敬业意识,把好公车使用关。

r加大公车使用监管力度。

建议省、市政府指定一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的公车运行监管职能,改变各单位自己管但管不好的现状。

此外,可效仿警车或城管执法车外观,试行对公车喷涂统一专用标识,并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举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超标准配置专车、未经批准擅自配备专车、通过公车假公济私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r创新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建议建立公务用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广泛利用信息技术,研发公车管理软件,与公安车管、交管部门和定点加油站、修理厂联网,建成具有管理、统计、分析、查询等功能的公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获取车辆行驶里程、加油数量、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等信息,及时掌握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车配置、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效预防违纪违规行为,提高监督与管理效率。

此外,对于一般性公共事务用公车,可探索通过社会化和市场化途径解决。

r鼓励私车公用。

鉴于如今私车拥有率较高,政府可鼓励工作人员私车公用并给予适当补贴。

此举可有效降低公务用车的购置、维护等费用,并且简单易行、灵活方便。

建议由主管部门或各机关单位制定合理的私车公用补偿方法,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一定补偿,实行“一事一报”,如按行车里程报销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建立可操作的私车公用管理制度。

r(作者系陕西省纪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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