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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名言 制订的法律

为什么说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20分论述题。

请全面完整专业的回答)

亚里士多德------一生勤奋治学,从事的学术研究涉及到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博物学等,写下了大量的著作,他的著作是古代的百科全书,据说有四百到一千部,主要有《工具论》、《形而上学》、《物理学》、《伦理学》、《政治学》、《诗学》等。

他的思想对人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创立了形式逻辑学,丰富和发展了哲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对科学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最早论证地球是球形的人。

对科学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1.理论的科学(数学、自然科学和后来被称为形而上学的第一哲学);2.实践的科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战略学和修饰学);3.创造的科学,即诗学。

哲学亚里士多德首先是个伟大的哲学家,他虽然是柏拉图的学生,但却抛弃了他的老师所持的唯心主义观点。

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实物的原型,它不依赖于实物而独立存在。

天文学亚里士多德认为运行的天体是物质的实体,地球是球形的,是宇宙的中心;地球和天体由不同的物质组成,地球上的物质是由水气火土四种元素组成,天体由第五种元素“以太”构成。

物理学亚里士多德反对原子论;不承认有真空存在;他还认为物体只有在外力推动下才运动,外力停止,运动也就停止;还认为作自由落体运动的物体重的比轻的落得快(此结论后被伽利略推翻)。

生物学他对五百多种不同的植物动物进行了分类,至少对五十多种动物进行了解剖研究,指出鲸鱼是胎生的,还考察了小鸡胚胎的发育过程。

在达尔文之前没有一个人比亚里士多德对我们了解生物界作出的贡献更多。

逻辑学及数学亚里士多德认为分析学或逻辑学是一切科学的工具。

他是形式逻辑学的奠基人,他力图把思维形式和存在联系起来,并按照客观实际来阐明逻辑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把他的发现运用到科学理论上来。

教育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

使他们的身体、德行和智慧得以和谐地发展。

在教学方法上,亚里士多德重视练习与实践的作用。

如在音乐教学中,他经常安排儿童登台演奏,现场体验,熟练技术,提高水平。

在师生关系上,亚里士多德不是对导师一味言听计从,唯唯诺诺,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敢于思考、坚持真理、勇于挑战。

他那“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的品格,鼓舞着他把柏拉图建立起来的教学理论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

政治《政治学》是古希腊思想家最重要的政治学论著。

成书于公元前326年。

全书在对100多个城邦政制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从人是天然的政治动物这一前提出发,系统论述了什么是对公民最好的国家。

法学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刑事司法环境的相关调研论文有吗?!

出《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近日获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出司法救助的新举措。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预示着司法救济理论大有发展前景。

2、适应惩治司法腐败、推进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

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司法领域,司法权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内部人事权管理混乱、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司法三权的设置不尽合理等问题的客观存在,是产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先贤早有预言,不受约制的权力不是倒向专制,就是倒向腐败,唯以权制权才是硬道理。

按照权力均衡理论,当某一方的权力过分强大的时候,不妨适当提高权力相对方的权利,使之趋于均衡,它符合现代法治理论提出“以权利约制权力”的论断;或者为权力设立专职“看门人”,实施有效的权力监督。

均衡论的观点正是司法救济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辩护律师被无理地驱逐出法庭、行政诉讼原告在开庭前后遭到被告人拘捕、法官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调解,等等。

在这些司法现象的背后,相伴随的往往就是司法腐败。

以司法救济理论指导司法改革,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在政法干警的头脑中正确树立为弱者仗义执法的思想。

只有消除政法队伍中的一部分败类,把好进人关与用人关,理顺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权义关系及监督机制,提高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诉权,加大司法办案的透明度,才能真正把司法改革引向深入。

「6」3、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

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口号,并论述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

在当代,平等观主要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亦即主张基于基本人权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别的平等。

平等的实质是基于政治结构与社会制度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在公法上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干预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从宪法诞生那天起,就成为宪法的灵魂,深入人心。

宪法平等权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宪法平等权所蕴涵的法制理念深邃、高远。

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得以光照民众,正是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进行的各项司法审判活动。

宪法的平等权基本精神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并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全面实施。

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社会郑重承诺: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要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7」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

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部分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4、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与司法和谐密不可分。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其中,“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

与此对应的是,在1月6日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曾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显而易见,这种司法和谐,并不只适用于民事司法,同样也适用于刑事司法。

在笔者看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提出,正是对这样一种司法理念的具体彰显和生动诠释。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阙如,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补偿,途径一般只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

而这样一种赔偿途径的缺陷无疑十分明显:其一,如果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那么受害人则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其二,即使案件破获、犯罪人被确定,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法律白条”。

比如“邱兴华案”,就是这方面一个典型的案例——由于邱兴华家庭贫寒,根本没有赔偿能力,11个被害家庭不得不在人身伤害后再次陷入极大的经济困顿之中。

这种情况下,显然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最大程度上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从更深层次上,所预示的实际上也是国家在司法、法治责任承担上的和谐。

为什么明明是犯罪人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却需要国家进行补偿

显然,在这里,并不仅仅是因为国家对受害人具有一种抽象的人道救护责任,而根本在于,这是一种国家必须承担、责无旁贷的司法、法治责任——毫无疑问,从法治角度看,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时候都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如果公民因犯罪而受到各种非法伤害,就不能只看做是具体犯罪人的过错,在很大程度上也应视为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充分履行自己有效保护公民的法治责任。

这种背景下,一旦找不到犯罪人或者犯罪人无法进行赔偿,国家出面予以补偿,为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起责任,自然就成为司法、法治和谐的必然之义。

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最大程度上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8」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

对于受害人而言,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疾病、残障甚至失去亲人,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生产和生活上往往陷入困境,这无异于对他们的第二次伤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近5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作过调研。

结果显示,5年来,有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

尤其是部分犯罪后果严重,受害人及其家庭损失大,且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案件,受害人往往以“人财两空”为由,大闹法院,长期上访,严重干扰了法院办案,影响了社会稳定。

众多的法学学者和机构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在犯罪研究中最被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对被害人的保护”。

专家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难以到位;另一方面,这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缺位有关。

著名刑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如果我们还是空白,甚至判决时不考虑被告的承受能力,就会造成像现在这样,表面看起来是法律给当事人主持了公正,但实在的“胜利”他什么都没感受到,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无钱可执行或案子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这些受害人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

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人们充满了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刑事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是不容置疑的。

而当务之急则是探究一条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律途径。

”据报道,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议案。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工作部署,也是对备受关注的这一问题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这段话的最好注脚,就是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有益尝试。

山东青岛某高校学生王某两年前遭到抢劫,头部受重伤,成了植物人,家人为其救治花费了50多万元。

案件很快侦破审结,但两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都来自农村,无任何赔偿能力,加上家庭贫困,根本无法支付高额赔偿。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启动了刑事受害人救助程序,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了王某家里。

「9」目前,刑事案件受害人救济制度正在青岛市各基层法院逐步推广。

“这项制度运行时间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多,但实践证明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是满意的。

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对这项制度的前景很有信心。

「10」马克昌介绍,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国迅速采纳,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

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

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都要设立一种公共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

即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我国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大胆的探索。

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济。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制定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救助一般情况下限于人民币2万元以内,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宝成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是制定一个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二是制定一个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或救助法。

在后一种立法模式当中,除了要规定被害人国家补偿这方面的制度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被害赔偿、被害援助等内容。

这种立法模式,相对于前者来讲是一个大立法。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后一种模式更加适宜。

因为,如果只考虑到被害人的国家补偿,而对其他与被害人保护相关的制度没有设计或者没有通盘考虑,那么保护和救济被害人的初衷就很难达到。

所以,只有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目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认为,对被害人的救助决不能靠法院自己创收来解决,而是要靠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皇粮”来保证。

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并要求各地方政府实行配套拨款。

笔者认为,如果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最终得以成文,那么,这必将是中国司

普法格言警句大全(原创)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邓小平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

这句话没读懂,帮忙解释下啊10

有关的法律条文.警句.格言

人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温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邓小平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关于法治的名句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7、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8、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9、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12、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13、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14、诚信塑造美丽人生 法治铸就平安中国。

1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6、好的习惯比好的法律更有价值。

17、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18、保护恶就是侵害善。

19、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1、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

22、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2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9、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30、有损害即有赔偿。

31、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3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35、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36、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首先是个伟大的哲学家,他虽然是柏拉图的学生,但却抛弃了他的老师所持的唯心主义观点。

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实物的原型,它不依赖于实物而独立存在。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世界乃是由各种本身的形式与质料和谐一致的事物所组成的。

“质料”是事物组成的材料,“形式”则是每一件事物的个别特征。

就像是现在有一只鼓翅乱飞的鸡,这只鸡的“形式”是它会鼓翅、会咕咕叫、会下蛋等。

当这只鸡死时,“形式”也就不再存在,唯一剩下的就是鸡的物质。

柏拉图断言感觉不可能是真实知识的源泉。

亚里士多德却认为知识起源于感觉。

这些思想已经包含了一些唯物主义的因素。

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一样,认为理性方案和目的是一切自然过程的指导原理。

可是亚里士多德对因果性的看法比柏拉图的更为丰富,因为他接受了一些古希腊时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他指出,因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质料因,即形成物体的主要物质。

第二种是形式因,即主要物质被赋予的设计图案和形状。

第三种是动力因,即为实现这类设计而提供的机构和作用。

第四种是目的因,即设计物体所要达到的目的。

举个例子来说,制陶者的陶土为陶器提供其质料因,而陶器的设计样式则是它的形式因,制陶者的轮子和双手是动力因,而陶器打算派的用途是目的因。

亚里士多德本人看中的是物体的形式因和目的因,他相信形式因蕴藏在一切自然物体和作用之内。

开始这些形式因是潜伏着的,但是物体或者生物一旦有了发展,这些形式因就显露出来了。

最后,物体或者生物达到完成阶段,其制成品就被用来实现原来设计的目的,即为目的因服务。

他还认为,在具体事物中,没有无质料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质料,质料与形式的结合过程,就是潜能转化为现实的运动。

这一理论表现出自发的辩证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最大的贡献在于创立了形式逻辑这一重要分支学科。

逻辑思维是亚里士多德在众多领域建树卓越的支柱,这种思维方式自始至终贯穿于他的研究、统计和思考之中。

当然,他也犯错误,但次数很少。

四因说——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界有一种「原因」关系的存在。

这种“原因”观念不同于近代以来的“因果”观念,“原因”与“为什么”相对应,并不与“结果”相对应。

即“目的因”、“物质因”、“动力因”和“形式因”。

「物质因」(Material Cause) 代表了一个事物从一堆零件、成分、基础、或是原料所组成的存在形式,将物质的构成追溯至零件的部分(要素、成分),接着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混合、综合、复合、或结合)。

举例而言,形成一尊大理石雕像的大理石等原料便是物质因。

「形式因」(Formal Cause) 可以告诉我们一个事物是由怎样的定义、形式、形状、本质、综合、或原形所构成的,解释了构成一个事物的基本原则或法则,这只是整个事物(整套原因关系)的其中一部分(宏观结构)。

举例而言,雕塑一尊大理石雕像的草稿或设计图就是其形式因。

「动力因」(Efficient Cause) 指的是改变事物的动力及起因,研究「是什么改变了什么、而又是什么造成了这个改变」,范围包括了所有事物间的媒介,包括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动力的起源或是被改变的事物。

举例而言,将大理石雕刻为雕像的艺术家就是动力因。

「目的因」(Final Cause) 指的则是一件事物存在的原因、或是改变的原因,包括了有目的的行动和活动。

一件事物的目的因是它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或者说是它之所以改变的原因。

这也解释了现代所谓的心理动机,包括了意志、需求、动机、理性、非理性、伦理,所有这些动机都是创造行为的来源。

举例而言,一尊完成了的大理石雕像就是艺术家的目的因(目的论)。

天文学亚里士多德认为运行的天体是物质的实体,地球是球形的,是宇宙的中心;地球和天体由不同的物质组成,地球上的物质是由水气火土四种元素组成,天体由第五种元素“以太”构成。

物理学亚里士多德反对原子论;不承认有真空存在;他还认为物体只有在外力推动下才运动,外力停止,运动也就停止;还认为作自由落体运动的物体重的比轻的落得快(此结论后被伽利略推翻)

1. 地上世界由土、水、气、火,四大元素组成。

其中每种元素都代表四种基本特性(干、湿、冷、热)中两种特性的组合。

土=干+冷;水=湿+冷;气=湿+热;火=干+热。

2.在物理学的力学上,亚里士多德的成就也不少,但是最常被提到的,却是他所犯的错误。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假设是“凡是运动的物体,一定有推动者在推着它运动——是建立在日常经验上。

若你看到一个东西在移动,你就会寻找一个推动它的东西(像是我们的手、身体)。

当没什么东西推它时,它就会停止移动,是一个推着一个,不能无限制地追溯上去,“必然存在第一推动者”,中古世纪的基督教说“第一推动者” 就是指上帝,并将亚里斯多德的学说,与基督教教义结合。

这样的结合让亚里斯多德的学说成为权威学说,一直到了牛顿手里,才建立正确的力学学说。

另外,亚里斯多德又认为较重物体的下坠速度会比较轻物体的快,这个错误观点直到十六世纪,意大利科学家伽利略从比萨塔上掷下两个不同重量圆球的实验中才被推翻。

还有亚里士多德认为白色是一种再纯不过的光,而平常我们所见到的各种颜色是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光,是不纯净的,这种结论直到17世纪大家对这一种结论坚信不移,为了验证之一观点,牛顿把一个三棱镜放在阳光下,阳光透过三棱镜后形成了红,橙,黄,绿,蓝,靛,紫七种颜色组成的光带照射在光屏上,牛顿得到了跟人们原先一直认为正确的观点完全相反的结论:白光是由这七种颜色的光组成的,这七种光才是纯净的。

生物学他对五百多种不同的植物动物进行了分类,至少对五十多种动物进行了解剖研究,指出鲸鱼是胎生的,还考察了小鸡胚胎的发育过程。

在达尔文之前没有一个人比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对我们了解生物界作出的贡献更多。

他的生物学知识很广博,知识来源也很广泛。

他在少年时期曾当过医师的学徒,后来又在勒斯波斯岛居住过三年,花了很多时间研究海洋生物。

生物学史的各个方面几乎都得从亚里士多德开始。

他是将生物学分门别类的一第一个人,并为之写出了专门著作(如动物分类,动物繁殖等一等),他首先发现了比较法的启发意义并理所当然地被尊称为比较法的创始人。

他也是详细叙述很多种动物生活史的第一个人。

他写出了关于生殖生物学和生活史的第一本书。

他特别注意生物多样性现象以及动植物之间的区别的意义。

虽然他没有提出正式的分类(法),但是他按一定的标准对动物进行了分类,而且他对无脊椎动物的分类比两千年后林奈的分类更合理。

在生理学上他大都采用了传统观点因而并不出色。

和他的前辈比较起来,他是一个坚定的经验主义者。

他的推论总是植根于他过去的观察。

他在《动物繁殖》(De generatione animalium 760b28)一文中曾明确表示从感官所得到的信息(知识)是首位的,超过理智思考所能提供的信息。

在这一方面他和经院哲学家中的亚里士多德派完全不同,后者认为单凭推论就能推论出一切问题。

亚里士多德的显著特点是追究原因,他并不满足于仅仅提出“怎样”的问题,而且还提出“为什么”的问题,这在当时来说是非常了不起的。

为什么有机体从一个受精卵发育成完整的成体

为什么生物界中目的导向的活动和行为如此之多

他清楚地了解仅仅构成躯体的原材料并不具备发展成复杂有机体的能力。

必然有某种额外的东西存在,他称之为eidos。

和柏拉图所下的定义完全不同,亚里士多德的eidos是程序目的性原则,在他的思想中这词所表示的意思和现代生物学家的遗传程序所表达的完全一样。

和柏拉图相反,柏拉图认定有一种外在的力量用来解释自然界的秩序,特别是它的趋向于复杂化和达到目标的倾向,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自然物按本身的性质而行动,所有的自然现象都是作用过程或过程的表现。

由于任何过程都有目的,所以他认为对目的的研究是研究自然的主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一切结构和生物性活动都有其生物学意义,或者就像我们现在所说的,有其适应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释这些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为什么”问题在生物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为什么

”是进化生物学家在其研究中所提出的最重要的问题。

关于世界的起源和性质有四种设想:(1)持续时间短的静止世界(犹太-基督教创造的世界);(2)持续时间无限的静止世界(亚里士多德的世界观);(3)循环变化的世界,鼎盛时期与衰败时期交相更替;(4)逐渐进化的世界(拉马克,达尔文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坚信世界基本完美无缺从而排除了进化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先进思想只是近几十年才得到充分肯定。

他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之所以声名狼籍有几个原因。

一个原因是托马斯主义者奉他为他们的权威哲学家,后来当经院哲学声誉扫地时,亚里士多德也就自然地跟着倒了霉。

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在十六,十七世纪科学革命时期中几乎全部着重点都放在物理科学上。

由于亚里士多德发展了著名的生物学哲学,同时不幸地认为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可以同样看待,人们便将他的生物学思想引用于物理学和宇宙学。

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可悲的后果,正如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中培根,笛卡尔以及许多其它学者一再指责的那样。

考虑到亚里士多德的大部分研究是如此出色,如此富有创造性,这些学者对他的百般非难与嘲讽真是难以令人理解。

随着生物科学从物理科学中解放出来的程度,现代对亚里士多德的重要性的重新评价也随之增长。

只是当现在对生物有机体的双重性充分认识了之后才领悟到生长发育和功能的设计蓝图——遗传程序就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假定的造型因素(formative-principle)。

几百年来哲学界和物理学界一直对亚里士多德这样的一些博物学家的意见充耳不闻,这些博物学家认为为了从蛙卵形成青蛙,从鸡蛋变成鸡,就必需要有比物理学定律更多的一些东西(Mayr,1976)。

这并不需要任何精灵妖魔,所需要的只是承认复杂的生物系统是具有三十多亿年历史的遗传程序的产物。

般有什么东西比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遵从同一法则的荒诞说法更能引起消耗无谓精力的争论。

现在还没有迹象表明这种见识已经波及到大多数哲学家,不过在生物学家中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点。

希腊的三种生物学传统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仍然继续流行。

博物学,特别是植物的描述和分类在TheophrastusS和Dioscorides的著作中达到了新的高度,而Pliny(公元23-79)则对动物学感兴趣,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编纂者。

生物医学传统到盖论(Galen,公元131~200)时达到高峰,他的影响一直持续到19世纪。

亚里士多德以后的哲学界中,在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之间产生了分化。

伊壁鸠鲁(公元前342—271)及其学派以德谟克利特的观点为依据,认为万物都由不变的原子构成,原子不停地旋转并随机地相互碰撞。

伊壁鸠鲁对生物和非生物世界作出了深思熟虑的唯物主义解释,认为一切事物都经由自然原因发生。

就地看来生命是由于无生命物质运动的结果。

生命如何表现则取决于构型合适的原子如何装配,他的这种解释是非常现代化的。

Lucretius(公元前99-55)是他的追随者之一,也是一位同样毫不妥协的原子论唯物主义者。

他们两人都反对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思想。

Lucretius提出了一种理由充分的论点来反对设计概念。

此外他还发表过一些论点,这些论点在十八、十九世纪又一再被提及。

然而他在批评某些原子论者时又极力为亚里士多德辩护,这些原子论者认为通过水与火的偶然相互作用可以产生狮子和橡树。

在这个方面,盖伦同意他的意见。

伊壁鸠鲁学派的论点主要是针对斯多噶学派的,后者支持泛神论(多神论)并深信世界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被设计创造出来的。

按照他们的意见,哲学的目的是认识和了解世界的秩序,后来自然神学就导源于斯多噶学派。

斯多噶学派不承认机遇是世界的因素之一;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有目的,决定论的。

他们是严格的人类中心论者,十分强调有智慧的人类和由本能驱使的动物之间的区别(Pohlenz,1948)。

Lucretius和盖伦以后一直到文艺复兴,生物学中并没有出现真正有意义的事态。

就我所知阿拉伯人对生物学没有作出重要贡献,即使有两位著名的,对生物学极感兴趣的阿拉伯学者Avicenna(980—1037)和Aberrhos(Ibn Rosh,1120-1198)也是如此。

不过,通过阿拉伯人的翻译才使得西方世界重新认识亚里士多德,这可能是阿拉伯人对生物学史所作出的最伟大贡献,其它的贡献则是更间接的。

希腊人是伟大的思想家,但并不重视实验。

(Regenbogen,1931)。

与之相反,阿拉伯人是伟大的实验家,甚至可以说他们奠定了以后兴起的实验科学的基础。

然而通向这最后目标的路程极为曲折,冶金术就是最重要的中间站。

逻辑学及数学亚里士多德认为分析学或逻辑学是一切科学的工具。

他是形式逻辑学的奠基人,他力图把思维形式和存在联系起来,并按照客观实际来阐明逻辑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把他的发现运用到科学理论上来。

作为例证,他选择了数学学科,特别是几何学,因为几何学当时已经从泰勒斯想对土地测量的经验规则给予合理说明的早期试验阶段,过渡到后来的具有比较完备的演绎形式的阶段。

但是,逻辑学的三段论法对实验科学确实毫无用处的。

因为实验科学所追求的目标是发现,而不是从公认的前提得到形式证明。

从元素不能再分割为更简单的物体的前提出发,在1890年未尝不可提出一个正确的已知元素表,但是到1920年,再运用这个前提就会把一切放射性元素排除在外。

前提既然已经改变,“元素”一词的意义也就改变了。

但是,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三段论是没用的,也不能就此认定现代物理学是错误的。

幸运的是,现代的实验家并不再为逻辑形式而耗费心神了,但希腊和中古时代的科学界却在亚里士多德的权威下,运用演绎法把许多错误的权威说成是绝对正确的,并用欺骗性的逻辑形式进行了许多错误的推论。

教育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

使他们的身体、德行和智慧得以和谐地发展。

在教学方法上,亚里士多德重视练习与实践的作用。

如在音乐教学中,他经常安排儿童登台演奏,现场体验,熟练技术,提高水平。

在师生关系上,亚里士多德不是对导师一味言听计从,唯唯诺诺,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敢于思考、坚持真理、勇于挑战。

他那“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的品格,鼓舞着他把柏拉图建立起来的教学理论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

亚里士多德的教学思想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认识论及其对于儿童身心发展考察的基础之上的。

他把人的灵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非理性灵魂,其功能是本能、感觉、欲望等,二是理性灵魂,其功能是思维、理解、认识等。

他认为在人的认识过程中,灵魂的主要功能是感觉和思考。

灵魂借助于感觉器官而感知外界事物,那被感觉的东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从而承认感觉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他又认为感觉在这里只起到一种诱发的作用,真理和知识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才能获得。

因此,亚里士多德的教学目的是发展灵魂高级部分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为其哲学学校设立了“百科全书”式的课程。

他主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在不同时期各有所侧重。

幼儿期以身体发展(体育)为主;少年期以音乐教育为核心、以德、智、美为主要内容;高年级要学习文法、修辞、诗歌、文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以及算术、几何、天文、音乐等学科。

但不管怎样,重心都应放在发展学生的智力上。

他特别强调音乐在培养儿童一般修养上的作用。

认为音乐具有娱乐、陶冶性情、涵养理性三种功能,它能使人解疲乏、炼心智、塑造性格、激荡心灵,进而通过沉思进入理性的、高尚的道德境界。

在体育教学中,他不同意教师只让学生进行严酷甚至痛苦的训练,要教“简便的体操”和“轻巧的武艺”,着重于让儿童身体正常发展。

政治《政治学》是古希腊思想家最重要的政治学论著。

成书于公元前326年。

中译本由吴颂皋、吴旭初据英国B.乔维特英译本(1921年修订版)译出,商务印书馆于1934年出版。

1965年8月商务印书馆出版吴寿彭译本。

全书在对100多个城邦政制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从人是天然的政治动物这一前提出发,系统论述了什么是对公民最好的国家。

全书共8卷103章,按内容可分4部分。

①第1、3卷,探讨城邦、政体等基本理论。

认为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一种社会团体,追求最高最广的善业。

人类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经家庭、村坊而组成城邦。

政体按其宗旨及最高统治权执行者的人数,分为正宗与变态两大类。

前者为君主、贵族、共和3种,后者为僭主、寡头、平民3种。

②第2卷,批驳取消私有财产和家庭的主张,评析当时的各种政制。

③第4、5、6卷,论述现实中的平民、寡头、共和等政体的具体形态、变革原因及其防范措施,提出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是最稳定的政体。

④第7、8卷,论述理想城邦中的道德、人口、疆域、民族性和教育等问题。

《政治学》被公认为西方传统政治学的开创之作。

它所建立的体系和一系列政治观点,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过深远影响。

法学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西方代议制民主是怎样确立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议会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它是资产阶级一种表现形式.也叫做议会制.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是议会,主要行使立法职能,其权力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代议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王权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成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和征税权.本文从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内涵及其在中世纪的起源与成长发育过程. 代议制民主西方中世纪 西方古典城邦时代的民主属于直接民主,即公民以直接到场的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过程.当17—18世纪近代民主产生的时候,它采取了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不是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过程,而是通过他们的代表.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代表的权利上. 但是代议民主制度并非近代的成果,而是中世纪的创造.在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推理和观念创新经常起到先导的作用,所以,代议制民主思想在中世纪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发展过程.如当代民主理论家R.达尔所说的,现代民主思想属于一种“混和物”.它们有的是对古典时代和日耳曼先人直接民主思想的继承,但大部分是中世纪的创新,是在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一些具有不同的思想因素经过生长、转换、蜕变、更新以及相互融汇的复杂过程而形成的.在中世纪结束的时候,它已经初具轮廓,为近代代议民主思想准备了充沛的思想资源. 近些年来,国内史学界对西方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特别是英国代议民主制度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较有份量的成果,但对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形成和演变尚缺少系统的梳理.由于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的发展是以观念的变革和理论的创新为先导,所以,脱离了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代议民主历史的理解就不会深入.而不了解中世纪代议民主思想的发展,对近代民主思想的理解也是肤浅片面的. 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中世纪代议民主思想做出了整理和挖掘.比较有影响的成果有: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先躯卡莱尔兄弟的六卷本的《西方中世纪政治学说史》,书中以丰富详实的史料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实践和观念在中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是该领域最早的成果之一.该书以资料见长,但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1另一位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专家乌尔曼在其《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对中世纪的民主思想有深入的阐述,但因为对代议制民主思想着墨甚少,所以相关阐述并不完整.2晚近的西方学者们在对中世纪思想的阐述中,一般都会涉及中世纪晚期的代议民主制度在孕育民主思想方面的作用.我们见到的该领域较新的重要著作是亚瑟莫纳汉的《同意、强制和限制——议会民主的中世纪起源》.该书的特点是以罗马法复兴中某些私法原则的公法化为基本线索,展开对中世纪民主思想的考察.这种考证深入思想发展的一些细节,具有很强的历史和逻辑说服力,但是涉猎的范围相对狭窄,理论视野不够开阔.1 本文试图在与古典时代的直接民主思想和近代代议民主思想的关联和对照中,从宏观上考察代议民主思想在中世纪的起源,从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展开分析,具体阐述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各种要素在中世纪起源和成长发育并相互融汇的历史过程. 一、民主的法理依据: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 从法理上确认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是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前提.在这一点上,它与直接民主有着共同的基础.在欧洲中世纪,这一思想的主要源头是日耳曼人的部落民主传统,同时汇合了希腊城邦民主传统和罗马共和传统. 乌尔曼曾指出,关于政府权力的,中世纪主要并存着两种理论传统:一种是“下源理论”,意为政府权力的流向是自下而上,亦称“民授理论”.这种理论将政府权力的追溯至人民或共同体,政府只是受人民或共同体的委托行使权力.这就是塔西佗所记载的日耳曼人的传统.第二种是“上源理论”,意为政府权力的流向是自上而下的,亦称“神授理论”.这种理论将政府权力的归结到世界的至高存在或上帝,除了上帝,没有别的权力.权力结构如同一座金字塔,权力自上而下流动,处于其顶端的是上帝.政府只是代表上帝行使权力.这种理论源于基督教,完全属于“拉丁—罗马”的气质.2乌尔曼认为,中世纪政治学说史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两种政府理论的冲突史.在中世纪前期,由于基督教的绝对优势的影响,日耳曼人采取了基督教的“神授理论”,“民授理论”被逐入地下,直到13世纪末才浮现出来,恢复其理论地位.从那时起,“神授理论”越来越退隐到后面,“民授理论”成为主流. 日耳曼人的“民授理论”以两种方式确认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 首先,日耳曼人以部落大会或民众大会为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入主西欧之前,日耳曼人通过全体部落成员参加的部落大会讨论和决定部落重大事务,选举他们的军事领袖或王.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国王的权力源于部落大会的授予,除此之外他再没有任何权力.当日耳曼人入主西欧后,部落大会逐渐流于形式,而后便完全消失了,但它所体现的原则却没有完全消失,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日耳曼国家以贵族和高级教士等国内显要人物的政治参与取代了全体民众的平等参与,国家的重要决策需征得他们的同意,但这些显贵的参与却被解释为共同体对国家事务享有最高权力的体现.不征得他们的同意,国王不能颁布和修改法律,也不能做出其它重大决策.国王虽然地位显赫,但是按日耳曼人的一般观念,他只是“大于个人”,却“小于整体”. 其次,日耳曼人认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是法律,而法律的权威源于共同体的习俗.日耳曼人的传统非常尊崇法律的地位,将法律视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是政治权威的主要体现.但根据日耳曼人独特的观念,法律源于共同体的习俗,是远古即已存在的共同体习俗的记录.如J.萨拜因所说:“日耳曼各民族认为法律是属于民众、或人民、或部落的,它几乎好似集团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而集团是靠着它才维系在一起的.”因此,在中世纪早期,日耳曼统治者在颁布成文法时,并不将其视为立法行为,而只是看作对远古就存在的共同体习俗的记录,并以共同体的名义予以公布.所以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由于习俗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中自然形成的稳定的观念、规范、礼仪和生活方式,得到了共同体成员的默许或认可,因而源自习俗的法律被视为经过了社会成员的同意,得到共同体权威的支持.第一位系统的教会法学者格拉提安曾指出:人类由两套伟大的法律所统治,即自然法和习惯法.在这里,他将国家的实证法完全等同于习惯法. 9世纪以后,明确而有意识的立法概念开始出现,法律开始被视为立法者意志的表达,12世纪罗马法复兴进一步助长了这种观念.但在这种场合,谁是立法者呢回答是社会共同体.在法理上,社会共同体的同意是法律所以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同意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共同体的习俗,一是共同体成员明确表示的同意.这种对共同体同意的确认通常体现在国家的公文或法令中.公元864年的一道敕令用一句知名的话笼统地肯定了这一原则:“由于法律是在人民同意之下并且是经国王宣布而制订的”.法学家格拉提安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使在法律由某人或某些人制订的场合,它也必须由生活于这种法律之下的人们的习惯所认可.对此卡莱尔评论说,“格拉提安不仅仅是在表达他的个人见解,而是以标准的语言表达了中世纪的一般性判断.”直到中世纪末期,普遍流行的观念仍然认为,法律首先是习惯,当其作为制定法的时候,它被理解为源于共同体的权威.习惯出于民众“无言的同意”,制定法出于民众明确表达的同意.15世纪的思想家库萨的尼古拉指出,应该选举贤人起草法律,但他们的智慧并不能赋予其权力将法律强加给别人.这种强制性权力只能源于共同体的同意和认可. 到12—13世纪以后,经过罗马法复兴和“亚里士多德革命”的影响,日耳曼人关于国家权力源于社会共同体的观念又与罗马的共和传统和希腊城邦的民主传统相汇合,形成了强大的思想潮流,并得到深化. 罗马法复兴给中世纪欧洲思想界带来一场热烈的争论.罗马法载有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句名言:“皇帝的决定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经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转让给了他.”这句话一方面秉承罗马共和传统,确认了皇帝的权力源于人民的转让;另一方面也确认了帝国时代的现实,为皇帝垄断国家立法大权提供了合法性根据. 乌尔比安的话所承载的双重传统为后人做出不同解释留下了空间.由于罗马法在中世纪“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并受到与《圣经》相似的尊崇”,所以按共和精神还是专制精神对它进行解释就具有重要意义.争论的双方都承认皇帝的权力源于人民或共同体的转让.但一派认为,人民已经一次性地将权力全部转让给皇帝,不能再收回;另一派则认为,转让仅是一种允准,是职位和使用权的让渡,而统治权的实体仍保留在罗马人民手中,皇帝只是人民权力的“代理者”,所以人民在当代仍享有立法权.它一方面通过习俗对法律的确认或否定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人民可以收回他们转让出去的权力.前一种解释助长了专制倾向,而后一种理论却与中世纪标准理论相吻合并加强了它. 作为城邦公民文化的忠实表达者,亚里士多德将城邦理解为公民共同体,而公民的特征在于参与城邦的立法和司法事务.13世纪“亚里士多德革命”以后,亚氏对城邦民主精神的诠释便溶入欧洲思想界的主流传统,并为其进一步深化提供了理论支持.阿奎那、马西略、巴黎的约翰、巴图鲁斯等思想家都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民主观念并将其运用于中世纪的政治现实.在马西略那里,“人民立法者”的理论已经不再停留在抽象笼统地规定政治权威的归属,而是发展为相对具体的对立法主体的规定.他指出:“立法者或法律的首要和正当有效的源泉是人民或公民全体或其中的重要部分.通过他们的选择或在公民大会上用言语表达的意愿,命令和决定人类的世俗行为中,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 这样,通过对罗马法的诠释和对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吸收,中世纪思想继承和激活了日耳曼人民主的法理传统,并使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终极源泉和具体所有者这一信念得到更强大的理论支持. 二、民主原则的基石:“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 中世纪政治思想并没有停留在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这一抽象的法理规定上,而是进一步确认,政治权力的实际行使需得到共同体某种形式的同意. 同意思想的一个重要是封建的契约关系,它是中世纪社会关系的基础.契约关系的前提是契约双方的合意.契约由双方的合意而建立,也由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契约关系创造了领主与陪臣间的法律纽带,契约的双方都要受契约的约束,涉及双方的事务要得到双方的同意.所以,同意的概念是封建主义的基本要素,协商是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整个封建主义理论和法律结构都建立在相互提供服务的人自愿合意的基础上.因为在封建制度下,国王与贵族间的关系也是领主与陪臣间的契约关系,国王成为封建共同体的一员和契约关系的一造,于是,由私人间的契约关系很自然地上升为贵族与国王间的抽象的契约关系,亦即臣民或政治共同体与国王间的一般宪政原则,从而使同意理论在这里的运用成为可能.中世纪大量的国王加冕誓词和《大宪章》一类的法律文件都认同一个基本原则,即国王施政要征询臣民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同意.乌尔曼认为,中世纪的王权有两重性,即神授权力和封建性权力.神授权力倾向于使王权不受民众的控制,而封建性权力则将王权置于契约的约束之下.所以,他称封建政府为“民权理论的孵化器”. 同意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源头存在于教会的理论与实践中.早期教会就确认了一个原则,即教会的行为和主教等教职的选举应得到教士和民众的同意.早期教父奚普里安自称,他履行主教职权的风格是,不征得教士的意见和教区民众的同意,则什么也不做.教皇塞勒斯廷一世曾指示:“不应将主教强加给不愿接受他的人们”.他规定,教士、人民和贵族的同意与愿望是选择主教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教皇利奥一世更明确地重申了这个指导性原则:“治理大家的人须由大家来选出.”“如未经教士选举,得到人民的认可,在大主教同意下由省主教授任,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主教.”在一些隐修僧团中,特别是10世纪兴起并很快传遍欧洲各地的克吕尼修道院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民主选举制度,修道院长一律由修士自由选举产生.这一作法后来为世俗国家所仿效. 12世纪罗马法复兴使中世纪的同意思想在罗马法中找到了根据,也找到了一种最精确最凝练的表达,即“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 这一箴言原本是罗马私法的一条原则.根据查士丁尼法典,在一个被监护人有几个监护人的场合,某些行为需得到所有监护人的同意,因为它们关涉到所有监护人的利益.它确立了这样一个私法原则:当几个人在一个特定事务上具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和利益时,只有得到每个当事人的同意,他们的共同管理才能终止.这一私法原则在中世纪适宜的条件下扩充了它的内涵,被引申到公法领域.人们据此声称,法律的制定要得到受法律约束的人的同意;国王或官员的选任应得到受其管辖的人的同意;征税及税款的使用需得到纳税人的同意等等.所以,当代研究欧洲代议制度历史的专家A.麦容格指出,“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箴言是民主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与教会的古老民主传统相结合,最初在11世纪被教会法学家援引来服务于从世俗统治者那里争得主教选任权.到12—13世纪,伴随着罗马法复兴,法学家们重新发现了这一原则,并将其创造性地广泛运用于各种民法和教会法问题,特别是运用到各种属于多人的、合作的、共同的权利事项中. 在教会法领域,它作为一般原则与早期教会的“信众的同意”原则相汇合,被运用到诸如主教和其它教会官职的选任直至教皇的选举中.比如克莱蒙的伯纳德在12世纪中期就引用这条“古老的原则”,认为主教选举所影响到的每个人都应该参加选举.它也运用于教会法的制定以及教会的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成为作为一个整体的教会的团体行为须遵循的准则.比如,关涉到全体信徒的重大事务,需召集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后来教会还据此确定了一种立场,即如果未经教士们的同意,他们拒绝向世俗统治者纳税.中世纪末期的宗教大会运动被称为“教会的宪政运动”,它也以这一原则为根基.如乌尔曼在分析宗教大会理论时所指出的,教会思想家们的目的是:“既然教义和基督教理论影响到了每一个基督徒,那么对教义和理论观点的界定不应该留给一个人——教皇,而应该是整个信徒团体的事,‘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已经得到运用.”宗教大会运动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倡导的原则后来却在世俗国家领域里得到发扬. 在世俗法领域,这一原则在司法和公共政治生活中得到大量使用,国王的选举、国家的立法活动和征税之类的重大决策,都需以某种方式征询社会各等级的意见,得到他们的同意.到13世纪,这一原则已经广泛流行.G.波斯特经过仔细研究后指出,13世纪法学家借用和溶合了三个概念,将“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本属私法程序上的狭义的同意原则运用到共同体的政府上.这三个概念是:第一,即使有少数不同意,多数仍有对共同体事务的决定权;第二,继承古典的程序原则,将所有利益相关的人的同意作为适当程序的本质特征;第三,使各个人或多数人的同意隶属于团体或共同体的意见,或公共福利,人们认为,统治者是其唯一的监护者或裁判者.史学家们曾认为,英王爱德华一世在1295年召集议会的诏书中直接引用了这一格言,从而将这一原则提升为宪法原则,自觉地依据这一原则所召集的这次议会也被视为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但新近的研究发现了在13世纪更早的时候使用这一原则的大量官方文件,可见在那时它已经作为公法原则在欧洲各国得到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 “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运用于政治权力结构,便体现为中世纪后期政治思想家对混合政体的普遍认同.混合政体的政治设计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因素结合起来,其中对前两种因素的推崇在中世纪是十分自然的,而在对民主制因素进行论证的时候,思想家们经常援引“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阿奎那在论及混合政体时谈到:每个人都应该在政府中有自己的份额,政体中应该有国王、贵族的首领和由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马西略指出,最好的法律是通过采纳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和要求制定的,因为那些影响到所有人利害的事应该被所有人知晓.库萨的尼古拉认为,“立法权应属于那些受法律约束的人,或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当一个人自己参与了制定法律时,他就不会为他的不服从找出借口.格尔森也坚持最好的政体应该包括所有的成份,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他论述说,“个人的判断可以指导国家,这是令人不能忍受的,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通过所有的人更伟大、更明智的判断来决定.” 混合政体是中世纪思想家对政体的标准设计.将“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与混合政体的政治设计相结合,使“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这一抽象的规定因为找到了一种制度的依托而落到了实处.抽象的权力归属原则在权力具体使用的民主方式上体现了出来. 三、民主的程序设计: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行使社会共同体的权力 然而,“大家的同意”以何种方式表达出来呢或怎样才能获知“大家”的意愿呢中世纪早期的人们所能够想象的仍然是城邦时代的直接民主模式,“民主权力只能由公民亲自和直接地去行使,不知道将投票箱送到各地,或把各地的代表选送到首都的民主操作方法”.那时仍残留的日耳曼人的民众大会也属于直接民主.当这种直接民主在地域广大的国家已经无法操作的时候,必须发明出一种行使社会共同体权力的新方式,这就是代议制度.代议制度是中世纪最重要的创造之一. 代议制度的发明在思想观念上需要解决这样几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代表观念的形成,即一个人、若干人或一个团体能够选举他们的代表,授权他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表所表达的意志就被视为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代议机构的概念,即由选自全国各个等级和团体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做出的决定就被视为整个共同体的决定;第三,对代议机构的议事规则的确认,其中主要是做出决定需遵循数量原则,即多数的意见就被视为整体的意见. 罗马时代就有社会共同体将权力转让给皇帝的概念,这样,皇帝便被视为整个帝国的代表.在中世纪,人们将君主视为共同体的代表,但这里代表的意思仅仅是以寓言譬喻的方式将君主视为共同体的人格化象征,而共同体被视为抽象的整体,这与代议民主制度中的代表概念完全不同.如莫纳汉指出的,“只有当作为一个集合体的社会被看作由具有自己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合体,代表共同体的概念才开始反映民主政体代表的特征.”中世纪的人还不熟悉作为个人集合体的政治共同体概念,在他们的观念中,政治共同体是若干次级共同体的有机组合,而代表也是这些次级共同体的代表.不过,中世纪这种观念却构成近代代表思想的先躯. 根据莫纳汉的说法,有两个源于罗马的概念促成了“代表”观念的形成:其一是法人概念,即作为集合的或团体的实体自身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人;其二是代理人概念,即代理人作为个体可以体现、代表另一个人或团体并能以另一人或团体的身份做出行为.“当两个概念充分展开后,代表的涵义就建立在政治社会所有成员的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了.选举产生的代表拥有立法权的现代议会民主理论才告形成.”我们可以看到中世纪思想界是怎样逐渐趋近这一概念的. 法人概念在12世纪末逐渐发展起来.根据罗马法,法人是虚拟的人,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的团体.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利和利益属于该法人.随着作为一个人的法人概念的发展,代理人概念才能用于法人,而后便出现了由单个人所代表的法人团体的概念.由中世纪代理人概念向现代意义的代表概念的发展首先是在教会共同体内出现的,到12世纪末,法人和代表概念已经在教会法和世俗法中普遍使用.12世纪末13世纪初召开的由各地教会选派代表组成的宗教大会就被理解为代表整个教会.奥卡姆的威廉在描绘教会内的间接民主的图式时写道,立法团体应由下列步骤产生:在每个基层教区或其他小社区中,所有信徒集会选择代表参加主教辖区、王国或其他政治单位的选举会议,通过这些会议再选举参加普世的宗教大会的代表,这样的宗教大会可以真正代表教会,尽管没有教皇的召集或主持.到13世纪,“代表”概念的内容更加充实.菲力普曾谈到,那些“被全体选出来的人拥有全体授予其的权力”.胡格莱努斯更进一步从这一选举观念中演绎出代表的现代观念:“整体或其大部分或由共同体的大部分选举产生的人,他们相应的行为是作为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的行为”. 有关“代表”性质和权限的规定在各种议会召集令及相关的讨论中得到明确阐述.早在1182—1185年的一本有关程序的教会法著作中就确认选出的代表必须具有全权.1200年,教皇英诺森三世从6个意大利城市国家召集代表参加教皇会议,明确指示他们必须拥有全权.1295年,英国在召集郡和自治市镇代表时规定,这些代表有为他们所代表的地区做出决定的全权,并接受整个会议做出的决定.显然,这样的郡镇代表完全不同于封建诸侯,虽然他们不一定是由选举产生,在议会中可能只是俯首听命,但是他们具有代表的资格是确定无疑的.到14世纪,代表需得到充分授权或具有全权的观点已经被教会和世俗权威所广泛接受,共同体做出的决定要得到具有充分权力的代表的同意,成为教俗两界会议的通则.这一观念也为巴图鲁斯、巴尔杜斯和乌帕多斯等众多法学家所普遍认可. 代表的概念与“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相结合,为议会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提供了最有力的理论根据.议会因其成员代表了社会不同的群体和等级,所以被认为代表着社会共同体的政治权威.如大法官索尔普,巴内斯和诺贝尔出版公司,纽约,1909—1936年版,第五卷第128—140页,第六卷第206—217,463—482页. 2参见W.乌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哈蒙德斯沃思,1979年再版,导言,第130—158,第200—222页. 1参见A.莫纳汉:《同意、强制和限制——中世纪议会民主的起源》,金斯敦和蒙特利,1987年版,第三部分,第97—147页. 2W.乌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第12—13页. 如法学家格兰维尔说,法律是在显贵们的同意下由国王制订的.布莱克顿强调,法律的威力在于显贵们的商讨和同意,在于整个共和国的认可和国王的权威.

求超经典法律谚语和法学家名言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法律方面的名言

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

——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爱略特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

——爱·科克 1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桓宽(汉)《盐铁论·申韩》出处:,转载请保留。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

——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管子(战国)《管子·法法》(好的文章)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

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

——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

——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短文)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5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克罗维乌斯 52、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杰弗逊 5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5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55、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5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57、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5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费尔德 59、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60、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柏拉图 6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6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63、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64、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查·科尔顿 6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短篇文章) 66、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

——塞·约翰逊 67、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正因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正因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德谟耶克斯 68、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69、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爱献生 7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爱·科克 71、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 72、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 7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74、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75、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76、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刘禹锡(唐)《砥石赋》 77、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7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79、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0、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赫拉克利特 81、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82、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8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8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毕达哥拉斯 8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86、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8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 8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89、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90、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 9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英国 9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荷) 9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朱尼厄斯 94、法者,天下之仪也。

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96、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 9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9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 9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00、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0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02、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弥尔顿 10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 104、如果咱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

这样的法律能够抑恶扬善。

——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10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106、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

——崔敦礼(宋)《刍言》 107、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哥尔德斯密斯 108、咱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咱们不得不为自我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我关在里面。

——博莱索 10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咱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 110、法律不负杀人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沈从文 111、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 1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11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

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15、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

——马略 116、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伯克 11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11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咱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咱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19、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

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尸佼(战国)《尸子》 120、如果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马克·吐温 121、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122、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23、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24、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美)《普通法》 125、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咱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 12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2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128、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29、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30、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西塞罗 131、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13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索福克勒斯 13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13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 135、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马·格林 136、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西塞罗 137、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13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139、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4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141、法律又是什么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4、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英)《政府论》 14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霍布斯(英)《利维坦》 14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14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14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威·皮物特 149、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咱们只潜质求为每种礼貌带给相应的法律制度。

——柯勒(德)《法律概念》 150、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5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52、这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1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能够穿网而过,大的能够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 154、实际上,咱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马克·吐温 15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156、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57、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58、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59、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6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161、法小弛则是非驳。

——刘禹锡(唐)《天论上》 162、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爱·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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