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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提刑官是什么官

宋朝提刑官是什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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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官的全称是提点刑狱司长官,或者也可以叫做提点刑狱公事,这种官职是宋代特有的。

北宋宋太宗年间设立了这个机构,后来慢慢加强完善制度,还设立了专门用于断案的提刑司衙门,提刑司衙门的长官就叫提刑官。通常一些交通方便、地理位置重要的州府(差不多相当于今天的省一级单位)会设立提刑司,提刑官主要管理辖区的刑事案件,同时还可以监管辖区的下属官员(也就是监察方面的工作)。

提刑官直接由宋朝中央任命,每3年会进行一次人事任免。

提刑官的主要工作流程一般是这样的:辖区的官府审理完成的案件或是暂时无法宣判的案件都需要上报到提刑司,提刑官会详细看案件的卷宗,如果没有什么疑点的话,会同意宣判结果并返回到辖区部门;对于没有按时破案或是案件出错的官员,提刑官会负责写奏折进行弹劾。提刑官直接归中央管,所以某些地方官如果不作为的话,会直接上报朝廷进行处理。错案冤案会在提刑司的监管下重新审理。

提刑官最厉害的地方是可以核准州县一级的死刑(类似于死刑只需要经过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不需要最高法核准)。

宋朝的法律规定,知县可以决定杖刑,也就是打板子一下的刑法知县可以自己决定,不用上报。而知州(市一级)可以决定现在所说的有期徒刑,比如潘某某有期徒刑多少年这个知州就可以决定了,如果遇到死刑的话,就需要上报给提刑司了,最终到底能不能判死刑,则由提刑司的长官提刑官说了算。

提刑官作为中央和地方的纽带,对于宋朝统治者来说无疑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官员的作奸犯科贪污腐化、地方法刑事诉讼、错反冤案都在提刑官的管理之下,有效的推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提刑官基本上就是现在的省公安厅厅长、省高院院长、省高检检察长、省监察厅厅长,省纪委书记的混合体,直接归中央管。

提刑官属于正四品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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