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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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3 热度:341°C

体验是指在阅读和练习后写下的一种接受性写作。语言的阅读体验与数学笔记相似体验是指将学习运用到实践中,通过实践和记录来反思学习内容,类似于经验总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的文章14篇 ,欢迎品鉴!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1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纪律作风大整顿情况调研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党总支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文件精神,深入查摆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现汇报如下:

  

  (一)在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所欠缺,特别是在学习贯彻落实_____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方面,距离学懂、弄通、做实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思想解放不够深入,观念变革不彻底,遇到问题习惯用老方法去理解,处理方式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个别职能部门没有牢固树立“一次办成”的服务理念,遇到复杂的业务,潜意识认为“一次办好”的门坎较高。个别科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还存在推诿扯皮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整体效果。

  (三)换位思考、主动为患者服务、精准服务做得不够好,“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的服务意识还有所欠缺。个别员工对待就诊患者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服务态度,就诊患者较多时有急躁情绪,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还不够。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及业务能力

  (一)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摆在自身建设的首要位置,重点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____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内容,真正学懂、弄通、做实。坚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最新理论,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以理论上的清醒,促进政治上的坚定。

  (二)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_____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_____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忠诚老实,对党组织讲实话、讲真话,坚决不当两面派。

  (三)通过自学、互学、外出参加培训等方式,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诊疗技术和服务能力。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革新观念,继续打造“求真、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

  (一)各科室要切实强化职责担当意识,保持全体员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全力以赴完成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各项要求。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科室要根据服务内容和业务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通过政策解读、学习先进经验等方法,帮助广大员工牢固树立“一次办成”的服务理念,为做好各项医疗服务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三)从严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追究。畅通举报通道,用好各类举报平台,对查实的举报问题追责到底。建立健全常态化考评机制,对涉及“一次办好”的重点科室、窗口单位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同时加强督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奖罚分明,激励全体员工担当作为。

  三、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广大员工在服务患者过程中,要真正做到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在工作中时刻践行“患者满意是我们的宗旨”,坚持医院标准化建设一直在路上的总体要求,狠抓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履行好应尽的责任,主动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展便民服务范围,在收费大厅安装了LED显示屏,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方便患者及时查询。门诊各科室加强预约诊疗服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减少患者就诊等待时间。导医台为患者提供轮椅、雨伞、针线盒、花镜等便民服务,及时解决患者在就诊时遇到的困难。药剂科在门诊开设咨询窗口,B超室安装排号叫号系统,实行预约检查,减少患者等候时间。同时还要把“不争第一就是在混”的激情文化、“一天当两天半用”的效率文化、领导干部“约法三章”、“八不用”的团队文化扎根到心中,落实到行动上,为患者主动服务,用心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根据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落实,按照上级党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加强党风和行风建设,继续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主题,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细化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2

  按照《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市“抓作风、抓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抓发展”活动推进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镇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开展“地毯式”摸排,并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具体如下:

  (一)履职尽责不到位方面。

  1、履行职责不尽心尽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应付,推动不力的问题。

  整改措施: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文件精神,深入研究谋划,结合本镇本村工作实际和发展实际,制定具有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的具体举措,推动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2.镇纪委强化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对工作敷衍应付、行动少落实差、推动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年11月1日

  (二)简政放权不充分方面。

  2、对该承接的审批事项不承接,该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取消的问题。

  整改措施:1.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公布的权责清单,清理规范工作流程,上级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做好工作承接落实,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取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认真梳理权责清单和审批事项清单,完善工作字典,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年7月1日

  3、对已下放且关联度高的审批事项落实不同步,导致企业、群众办理审批事项在部门之间来回跑的问题。

  整改措施:1.以权责清单中的备案事项为重点,集中对重复审批、变相审批的事项开展专项整治。2.对权责清单和审批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落实不同步、不到位,推、拖、绕,造成群众办事来回跑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年9月1日

  4、在办理程序复杂事项时存在推诿的问题。

  整改措施:1.对市政府已经取消、调整、下放的24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回头看”,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职责权限。2.对照复杂审批事项,建立部门间联系协调机制,研究完善工作制度,责任体系、权责清单和审批流程,确保复杂审批事项权责分明,边界清晰,运转高效流畅。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年7月1日

  5、对下放的事项不研究、不协调、不对接的问题

  整改措施:1.对市政府已经取消、调整、下放的24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回头看”,尤其是下放的事项,承接部门积极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联系,确保事项有人接、依法办。2.坚持向优秀者学习、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的工作原则,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归口部门,定期开展先进典型案例交流学习、疑难复杂问题研究讨论等,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镇党委会和领导办公会讨论研究。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21年8月1日

  (三)监督管理不规范方面。

  6、自设标准、自设门槛,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整改措施:1.组织相关办、队、中心组成专项督查组,开展依法行政专项督查行动,严格审核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执法、依据废止或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等情况。2.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的原则,及时通报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制度完善到位。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事项:20-年10月1日

  7、权责边界不清晰、履行职责不认真的问题。

  整改措施:理顺镇属部门与市级部门和镇属各部门间的权责边界,明确各自的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推进机制,做到权责明确、边界明晰,推进有力。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年9月1日

  8、执行“双随机、一公开”不严格,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人情执法的问题。

  整改措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充分运用好“互联网+监督”体系,坚决杜绝出现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人情执法等问题。

  责任部门:镇综合执法队

  完成时限:20-年9月30日

  9、钓鱼执法,不文明执法,或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问题。

  整改措施: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督”系统,通过大数据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结合随机抽查检查提升监管效能。

  责任部门:镇综合执法队

  完成时限:20-年12月1日

  10、以罚代管,只罚不管,一罚了之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借机谋取私利,高权力寻租的问题。

  整改措施: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减少人为干预,规范自由裁量权。

  责任部门:镇综合执法队

  完成时限:20-年10月20日

  (四)服务质量跟不上方面。

  11、服务意识不强,推动业务专网与政务服务网互通不积极,造成数据堵点,影响“一网通办”的问题。

  整改措施:1.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载体,统一共享数据信息名称、项目内容、服务方式、提供方式、更新周期,推进数据共享力度。2.牢牢抓住酒泉市一体化政务服务(乡镇)示范点建设契机,加大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好差评系统规范使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责任部门:镇公共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年10月20日

  12.推行一次性告知、告知承诺制等窗口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仍出现循环证明、奇葩证明、重复证明的问题。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年12月1日

  13.监管部门和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勾连,搞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强行收费的问题。

  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年9月30日

  14.对涉企政策不落实,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影响政府诚信的问题。

  整改措施:对企业需要政府解决的事项实行“店小二”式的全程代办,“经理人”式的全程跟进、“监护人”式的全程保护,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做到“有事必应”,进一步营造尊重企业、服务企业的浓厚氛围。

  责任部门:各村(社区)、镇各办、队、中心

  完成时限:20-年9月30日

  (一)自查整改。镇属各部门要对照上述问题,主动认领,逐条对照检查,找出存在问题,认真加以整改。

  (二)跟踪督导。镇纪委对各部门自查整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反馈自查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对自查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应付的要进行工作约谈。

  (三)专项检查。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由镇纪委牵头,组建专项检查组,有针对性的分批次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对自查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没有措施的、企业群众意见较大的、走形式主义的一律严肃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没有效果的,上报市纪委监委、作风办。

  (四)强化巡察。专项检查组在开展巡察中,要将“放管服”改革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巡察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实行交办、跟踪督办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多次作出重要批示,镇属各部门务必要做到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落实到位。

  (二)强化组织保障。按照市委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由镇纪委抽调相关人员组建专项检查组,镇属各部门共同参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七个一律”工作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靠实工作责任。要积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主动承担抓落实的整治责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认真做好职责范围的工作。

  (四)确保取得实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十分复杂,要从政治上看,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研判,具体分析,全面检视、靶向纠治,突出重点、精准施策,确保专项整治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3

  **党委力求将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实,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整治五个方面问题:

  (一)解决失责失信、不依法治企问题。重点是:不担当不负责,责任不履行,经营无为,新官不理旧账;不诚信经营,不履行合同,服务质量差,质价不对等;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不守法经营,不遵章守纪,损害国资利益和合作方权益。

  (二)解决思想僵化、不公平竞争问题。重点是:思想僵化、手段固化,经营理念模式守旧;不能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遵守商业规则,采取不诚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竞争者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营商环境。

  (三)解决流程不优,机构臃肿问题。重点是:工作流程不优,流转效率低下,推诱扯皮、中梗阻;机构行政化,部门设置随意、臃肿,职责权限不清、业务交叉,随意招人,因人设岗,人浮于事。

  (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问题。重点是:方案计划多,行动少落实差,深化企业改革动作迟缓,不研究解决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少,项目论证不足;文山会海泛滥,内容不切实际;用责任状推卸责任,用检查考评代替落实;数字造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搞材料政绩、文字经验。

  (五)解决不细不实,能力不足问题。重点是:本领不强、专业不精,工作办法少、打不开局面;基本功不扎实,家底不清、情况不明,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研究不深不透,制定方案跑粗,措施不细不实,遇事拿惯例当依据;企业长期亏损,经营没有好转,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能力不足。

  (一)结合**发展实际,开展专项整治。

  1、开展企业失信违约专项整治。深度查摆建立**本部、各权属企业对内对外失信违约清单,视具体情况进行研判,若能够依法依规解决的,列出时间表,在限期内逐项解决,并为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建立失信记录,以此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标准,努力打造诚信企业。

  2、开展再造工作流程专项清理。在**本部和权属企业开展一场大调研,重点看是否存在机构臃肿、部门设置随意、招人随意、因人设岗、人浮于事问题,并整合职能交叉、重复设置、人员偏少的内设机构,精简优化人员。针对部门职能,重新梳理管理流程和审批流程,并装订成册,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3、开展涉法案件专项清理整治。以全省开展司法执法环境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涉法积压案件和法律纠纷问题台账,深入研究解决对策,积极争取司法机关支持,力争更多地解决历史遗留的涉法问题。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配备专业人员,严格审查合同文本,防范新生法律风险。

  4、开展治理“跑粗”专项行动。每名领导干部要全面深入基层、深入项目、深入施工一线,通过实地调研,掌握各权属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并大力开展算细账活动,实施精准管控,向粗放“开刀”,解决相关单位的“跑粗”问题,树立精打细算、精益求精的经营理念,确保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营效益。

  5、开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专项行动。坚持以**全面修订后的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总纲领、总遵循,强化战略执行定力、执行能力。权属企业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肩负的发展责任,突出问题导向,修订完善本企业“十三五”规划,严格按工作推动的路线图、时间表扎实有效执行。**总部着眼抓好重大战略部署,提升战略管控能力,制定出台传统板块优先发展、新兴板块引领创效、多元板块培育提升具体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各板块发展内涵、发展方向,形成有效支撑规划落地的完整体系。

  6、开展三大战略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扎实深入推进传统板块优先发展、新兴板块引领创效、多元板块培育提升三大战略,各板块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根据本企业“十三五”战略规划,找问题、找短板、找弱项,形成有分量、有质量、有操作性的任务分解表,列入领导班子和成员任期和年度民主评议目标清单,确保责任落实压靠。传统板块企业切实坚持“优是手段,先是生产力竞争力的体现”的核心思想,充分体现通过创优进而争先;新兴板块企业切实坚持谋发展“前提是引领牵动,核心是创造效益”的核心思想,推动**实现更有质量、更有内涵的发展;新兴板块切实坚持“新思维、新动能、新空间、新支撑”的核心思想,加快培养多元经济增长极、增长带。通过强有力的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制度,解决领导干部种好自己“责任田”的问题,赢得三大战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发展成效。

  7、开展提质增效实现突破专项行动。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着力解决规模效益不协调的问题,抓好转方式调结构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基础上,深入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制定出台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要举措、时间步骤、责任分工,重点抓好去库存,梳理清理投资效率低、投资回报低的项目,盘活呆滞资产,加大应收账款清理清收力度,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和坏账损失;抓好去杠杆,坚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实施稳增长和防风险兼顾,推进资金管理改革,控制资产负债规模,实现杠杆率科学稳步下降。

  8、开展全面深化企业改革专项行动。着眼于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立足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列出优化企业决策机制、经营管理机制和国有经济布局任务清单,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努力在深化企业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上实现根本性突破。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明确重点、推进形式和实现路径;积极引入具有资本增量、市场增量价值的优质战略合作者,重点推进与行业顶尖资源谋划发展跨行业、跨领域产业,陆续启动三级子公司混改。

  9、开展依法依规从严治企专项行动。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决策机制、制衡机制。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建设,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形成更加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按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的要求,着手修订公司章程和健全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层议事规则,逐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三重一大”制度等系列制度建设,体现规范的公司治理。通过有效方式,引导教育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能力,实现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

  10、开展好学上进、素质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坚持依靠好学上进走向未来,依靠素质能力提升托举使命责任,切实以即将召开的**人才发展工作会议为起点,开启一场主动学习、增强本领的战略性革命,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指方向交任务,点问题教方法,着力解决“学习落后这个最根本的落后、本领危机这个最根本的危机”问题,教育领导干部切实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升自身的知识素养、人文素养和履职能力,增强学习领悟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治企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和驾驭风险本领。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4

 

  1.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情况;

  2.对县委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的承诺事项完成情况;

  3.对待企业行政审批卡、推、拖等情况;

  4.对企业群众办事减少阻碍,优化营商环境情况;

  5.办事拖拉、工作敷衍塞责情况;

  6.处理问题和矛盾,责任担当情况;

  7.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8.简政放权情况,审批环节、审批事项、受理条件按程序、按规定执行;

  9.政策透明,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政策咨询,给与明确答复;

  10.办理程序公开,对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及时公开;

  11.岗位职责公开,公开栏设置单位职责、部门职责、工作人员职责,窗口工作人员亮姓名、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

  12.收费标准公开,按照要求制作公开栏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3.监督公开,按照要求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和电话,或对外公布的办公、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电话要畅通;

  14.是否设置限制性条款,为企业平等进入市场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情况;

  15.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领域搞垄断服务、捆绑服务情况。

  

  16.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监管情况;

  17.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向企业乱收费情况;

  18.在服务企业中按照相关规定履职尽责情况;

  19.监管部门监管失职情况;

  20.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情况;

  21.在审批、监管、处罚、服务方面履职情况。

  

  22.推进“一站式”服务,让企业群众少跑路;

  23.流程优化、材料精简、精简办事程序;

  24.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把应办事项转给他人要跟踪落实;

  25.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

  26.数据共享,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不见面审批”。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5

  “货车过路口减速。经过行道树修剪,后,视线也拓宽了,货车交易所的安全系数提高了很多。”公司,有限,桐城德龙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对新都镇政府的“积极应对”措施给予了高度评价。

  蒋是“桐城市商业监测点”的负责人之一。新都镇企业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向他汇报。企业反映了江的问题,如花园与十字路口的减速带、行道树的树枝等。蒋向新都镇政府提出这些问题,并敦促这一权利是桐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授予蒋的。像蒋,在有5个人负责监测点,在新都镇有100个。

  商业环境是衡量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参数。桐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顶着在优化做生意的环境,的牛鼻子,重点关注企业“迫在眉睫的困难和担忧”,他听风把问题推到整改身上,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检委全体会议部署,实时准确掌握环境经商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9月份在建设,环境,2024年经商存在的问题,桐城市纪委监管委员会在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民营企业,企业中设立了环境经商监测点市内贸易商会和个体工商户,选举有威望和责任心强的企业,为“环境".经商监察点”的负责人,纪委和监察处设了岗哨,监察点吹响了哨子。

  新都镇是我市包装印刷产业的发源地。新都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都镇在接到江的汇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到位。他还说“企业打开名单,政府按令办事,这才是配送服务改革的应有之意。”

  作为“一网一户一次”改革的重要阵地,桐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逐步推进改革的实施。服务标准的市、镇、村政务已实现全覆盖;设立综合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完善一次性告知。超过140平方米的自助服务空间将设在改造,它将在任何时间处理,不关闭时间。目前,长三角地区跨省办正在试点探索中。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以监察的方式推动标准-oriented政务在服务的实施。

  桐城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推动各镇(街道)和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主动承担任务,承担责任,抓好整改今年年初,桐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联合派出市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对全市部分企业城市进行了走访调查。系统从五个方面梳理了20个问题,包括环境,政府在环境经商的总体情况

  针对行车安全隐患,新都镇及时安装限速标志及路口减速带,更换,修复;7处老化破损井盖针对“奖补政策中有人文申报”的问题,市科技局召开“促进民营经济优质发展政策简报会”,详细讲解企业申报奖补政策的全过程及相关细节,消除企业误解和质疑,进一步提升申报工作透明度;针对网上,税收申报不操作的问题,市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对税收进行了专项辅导,优惠在重大税费上的政策是“一管一谈一措施一谈”。落实税收保企业,服务市重点税源,解决企业发展后顾之忧

  环境优化的商业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桐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还牵头开展了整改工作督导对环境,经商情况调研反馈的“回眸”,并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夯实,落实了整改主体在环境,经商责任,有效解决了企业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滞点,形成了企业《关于做好营商环境方面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强烈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将问题整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综合借鉴,持续准确努力,督促落实优化,环境各项经商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的收购意识和满意度

  桐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督促整改关于环境问题的落实情况,争取各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并将认真追究整改不力的责任和问责。坚决杜绝建设,环境,“一阵风”等形式主义官僚作风,继续推动环境和优化的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6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的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行动的相关工作部署要求,镇沅县从“健全机制、夯实基础、优化流程、专项督查、提高服务”等几个方面入手,营造快捷、高效、规范、透明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

  坚持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法》作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推动镇沅高质量跨越发展的历史使命来抓,将《条例》、《办法》贯彻落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条例》、《办法》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3次,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5次。结合镇沅实际制定了5个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制度,以制度管理推进改革实效。

  (二)减环节降耗时、优化服务流程。

  推进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办,将县内32个部门实施的232项行政许可事项、207项公共服务事项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梳理“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主题事项52个,

  通过推行联合审、联合办、联合批,将涉及多个部门的外部流程优化为一个窗口内的内部流程,解决便民事项窗口功能单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行企业开办“一窗通”,全面推进“不见面”办事,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行政审批服务,积极探索多个相关联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推动更多事项到“一部手机办事通”集成办理。将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登记4个环节并联成1个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时间3个工作日内完成。2024年全县共登记内资企业1731户,比去年年底增长30户,增长1.8%。信用监管力度明显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全流程整合,抽查市场主体367户均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公示1579户。将不动产转移登记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精简报送办税资料和流程,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办理时间再压缩10%以上。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利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精准放贷,2024年镇沅县共为48户企业发放纳税e贷23802.10万元。减轻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可在5%至12%的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增加网上业务办理,缴存企业和职工可手机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还款等业务。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27209户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实行优惠让利电价政策,累计让利296.51万元;引导大工业电力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今年完成交易电量相对减少电费1594.51万元,平均每度电降低电价0.1元,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简化用水报装流程,对供水方案进行优化,企业用水报装费用压缩比例达20%以上。在建成区范围内,打造“半小时”服务圈,建成区管网报修、居民水表报修基本实现30分钟到场。同时增开短信提醒、微信公众号办理等便民渠道。

  (三)落实项目审批承诺制、压缩审批时长。

  推行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规范审批事项各要素、办理流程和办理信息数据格式,优化审批流程,按照“一网通办”的要求,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完全实现网上审批,核准项目办结时间从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1.5个工作日办结,审批5个工作日办结。申报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规划,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报即批。按照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将政府投资项目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区域评估的园区内项目压缩至30日内。全力协助企业快速推进项目审批,一次性告知办理人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引导好业主通过网上进行项目申报。

  (四)加大稳岗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2024年,发放1182人失业补助金623万元;发放161人失业保险金,75.4万元;代缴94名失业人员医疗保险19.16万元;拨付1285人价格临时补贴96.47万元;拨付53人技能提升补贴13.9万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83户、失业保险计划稳岗返还惠及职工人2024人、失业保险计划稳岗返还228.64万元。2024年2月起至6月,对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单位应缴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2月和3月已征缴医保的企业,按减半政策予以退款,同时职工个人账户划账不受影响。全县共有107家企业办理医保减征业务,减轻企业费用负担333.50万元。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推出小微快贷、微捷贷、纳税E贷等线上信贷产品,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对贷款到期企业开展展期、无还本续贷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减利让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强化法律监督、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审查,做到既要依法打击犯罪活动,又要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用强制措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加大辖区内8个商品交易市场监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网站、网店354个次,线下检查网站、网店4个次,未发现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8份;检查各快递末端网点66个,对存在取件二次收费违规行为的24个快递末端网点已责令改正。查办食品及农产品类案件8件,罚没款入库68132元;办结药品案件4件,罚没款入库5673.3元。力求实现“办一案、助一企、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六)强化督查检查,建立健全机制。

  研究制订县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办法,对全县9个乡(镇)和38个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专项督查工作,建立营商环境常态化督导落实工作机制。落实好服务保障企业各项措施,建立企业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畅通维权服务渠道,认真做好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牵头部门牵头作用发挥不到位,责任部门主动性不够,未及时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未建立各项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的进行通报,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推动营商环境工作形成制度化长效化。

 

  (一)部门之间统筹联动协调不够,缺乏推动各项工作的强大合力。

  随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深入推进,各部门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服务流程不断缩减,但是部门政策、法规要求不一,各种服务流程依然十分繁琐,企业办证难等问题依然不程度地存在;各部门项目资金分散难以整合,缺乏助推重点项目、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及重点企业的强大资金合力。

  (二)民营企业总量小,扶持政策落实有差距。

  镇沅中小企业基础配套设施不够完善,县内中小企业规模达不到省、市扶持条件,导致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地方财力困难,投入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资金较少,部分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不足。综合企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创业初期成长缓慢。同时,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县民营企业的发展。

  (三)建设工程审批改革不够深入、网办系统融合不足。

  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虽然已经启动,但没有取得大的突破,在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提升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支撑。

  涉及部门在横向纵向沟通上还存在沟通不畅、沟通不及时、合力不足等问题,企业多头跑、往返跑甚至没有头绪跑的情况依然存在。由于住建系统建设项目审批单独在云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进行审批,审批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没有进行对接,造成网上审批流程不够简化。

 

  (一)以测评效果为导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的相关工作要求,围绕测评中的17个指标和普洱市“红黑榜”考核反馈的具体问题,持续推进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以营商环境测评成果客观、量化检验“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极力攻坚薄弱环节,努力推动改革深化和落实,引导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新进展。

  (二)完善和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制订培育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引导,促进民营经济向多个行业和领域拓展。强化服务,加强企业管理,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舆论环境和法制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不断改进投融资方法,拓宽思路和渠道搭建融资平台,切实解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资本瓶颈问题。

  (三)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以制度管理推进改革实效,打造“提供证明少、审批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为目标,进行刀刃向内的行政审批改革。按照“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思路,推进线上“一张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次办结”改革的措施,整合部门职能打破各自为政的格局,有效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四)密切联系企业、加强挂钩协调服务。

  落实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深入重点企业开展工业攻坚,采取一月一分析、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列出问题清单、倒排解决时限。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大走访,结合企业遇到实际问题,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政策宣讲,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8

4月9日上午,市纪委监委驻发改委纪检组张效宽带队,一行4人,对我局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组通过查看资料、现场询问、和科室负责人沟通等方式,对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安排、三清单一台账建立、整改措施制定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张组长指出,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到位,一把手亲自督办等方面做的不错。

同时,检查组现场指出存在的问题,经过梳理,问题如下:一是问题清单部分科室表述不精准;二是部分科室对照市优化营商环境方案3方面24种行为自查自纠不深不细。

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束后,我局立即安排相关科室进行整改,完善三清单一台账,并针对任务清单拿出具体措施,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推进我局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9

  1.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情况;

  2.对县委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的承诺事项完成情况;

  3.对待企业行政审批卡、推、拖等情况;

  4.对企业群众办事减少阻碍,优化营商环境情况;

  5.办事拖拉、工作敷衍塞责情况;

  6.处理问题和矛盾,责任担当情况;

  7.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8.简政放权情况,审批环节、审批事项、受理条件按程序、按规定执行;

  9.政策透明,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政策咨询,给与明确答复;

  10.办理程序公开,对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及时公开;

  11.岗位职责公开,公开栏设置单位职责、部门职责、工作人员职责,窗口工作人员亮姓名、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

  12.收费标准公开,按照要求制作公开栏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3.监督公开,按照要求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和电话,或对外公布的办公、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电话要畅通;

  14.是否设置限制性条款,为企业平等进入市场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情况;

  15.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领域搞垄断服务、捆绑服务情况。

  16.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监管情况;

  17.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向企业乱收费情况;

  18.在服务企业中按照相关规定履职尽责情况;

  19.监管部门监管失职情况;

  20.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情况;

  21.在审批、监管、处罚、服务方面履职情况。

  22.推进“一站式”服务,让企业群众少跑路;

  23.流程优化、材料精简、精简办事程序;

  24.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把应办事项转给他人要跟踪落实;

  25.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

  26.数据共享,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不见面审批”。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10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积极主动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突出问题。局长余艳杰同志带队对新疆昌吉高新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和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调研工作。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自复工复产以来,由于污水处理站长期未满负荷运行,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应急池内废水液位长期处于较高状态,切实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为帮助企业降低环境风险,推进问题整改,州节减局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存在问题进行了“把脉问诊”,通过专家指导帮助,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能力得到了提升。

  近日,该局就前期存在的问题召集新疆昌吉高新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和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了跨区域企业座谈会,并就有效解决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

  局长余艳杰同志就如何强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强调:一是更新思想观念,主动“靠前”服务。一线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了解企业现实环境优势,与企业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想企业所想,帮扶企业所需,送法上门,指导企业准确掌握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要求及行业治污标准。二是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完善服务工作双落实。积极动员执法人员主动作为,拓宽企业反馈、交流问题渠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实际困难,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的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11

  

  **党委力求将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实,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整治五个方面问题:

  (一)解决失责失信、不依法治企问题。重点是:不担当不负责,责任不履行,经营无为,新官不理旧账;不诚信经营,不履行合同,服务质量差,质价不对等;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不守法经营,不遵章守纪,损害国资利益和合作方权益。

  (二)解决思想僵化、不公平竞争问题。重点是:思想僵化、手段固化,经营理念模式守旧;不能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遵守商业规则,采取不诚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竞争者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营商环境。

  (三)解决流程不优,机构臃肿问题。重点是:工作流程不优,流转效率低下,推诱扯皮、中梗阻;机构行政化,部门设置随意、臃肿,职责权限不清、业务交叉,随意招人,因人设岗,人浮于事。

  (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问题。重点是:方案计划多,行动少落实差,深化企业改革动作迟缓,不研究解决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少,项目论证不足;文山会海泛滥,内容不切实际;用责任状推卸责任,用检查考评代替落实;数字造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搞材料政绩、文字经验。

  (五)解决不细不实,能力不足问题。重点是:本领不强、专业不精,工作办法少、打不开局面;基本功不扎实,家底不清、情况不明,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研究不深不透,制定方案跑粗,措施不细不实,遇事拿惯例当依据;企业长期亏损,经营没有好转,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能力不足。

  (一)结合**发展实际,开展专项整治。

  1、开展企业失信违约专项整治。深度查摆建立**本部、各权属企业对内对外失信违约清单,视具体情况进行研判,若能够依法依规解决的,列出时间表,在限期内逐项解决,并为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建立失信记录,以此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标准,努力打造诚信企业。

  2、开展再造工作流程专项清理。在**本部和权属企业开展一场大调研,重点看是否存在机构臃肿、部门设置随意、招人随意、因人设岗、人浮于事问题,并整合职能交叉、重复设置、人员偏少的内设机构,精简优化人员。针对部门职能,重新梳理管理流程和审批流程,并装订成册,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3、开展涉法案件专项清理整治。以全省开展司法执法环境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涉法积压案件和法律纠纷问题台账,深入研究解决对策,积极争取司法机关支持,力争更多地解决历史遗留的涉法问题。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配备专业人员,严格审查合同文本,防范新生法律风险。

  4、开展治理“跑粗”专项行动。每名领导干部要全面深入基层、深入项目、深入施工一线,通过实地调研,掌握各权属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并大力开展算细账活动,实施精准管控,向粗放“开刀”,解决相关单位的“跑粗”问题,树立精打细算、精益求精的经营理念,确保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营效益。

  5、开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专项行动。坚持以**全面修订后的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总纲领、总遵循,强化战略执行定力、执行能力。权属企业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肩负的发展责任,突出问题导向,修订完善本企业“十三五”规划,严格按工作推动的路线图、时间表扎实有效执行。**总部着眼抓好重大战略部署,提升战略管控能力,制定出台传统板块优先发展、新兴板块引领创效、多元板块培育提升具体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各板块发展内涵、发展方向,形成有效支撑规划落地的完整体系。

  6、开展三大战略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扎实深入推进传统板块优先发展、新兴板块引领创效、多元板块培育提升三大战略,各板块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根据本企业“十三五”战略规划,找问题、找短板、找弱项,形成有分量、有质量、有操作性的任务分解表,列入领导班子和成员任期和年度民主评议目标清单,确保责任落实压靠。传统板块企业切实坚持“优是手段,先是生产力竞争力的体现”的核心思想,充分体现通过创优进而争先;新兴板块企业切实坚持谋发展“前提是引领牵动,核心是创造效益”的核心思想,推动**实现更有质量、更有内涵的发展;新兴板块切实坚持“新思维、新动能、新空间、新支撑”的核心思想,加快培养多元经济增长极、增长带。通过强有力的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制度,解决领导干部种好自己“责任田”的问题,赢得三大战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发展成效。

  7、开展提质增效实现突破专项行动。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着力解决规模效益不协调的问题,抓好转方式调结构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基础上,深入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制定出台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要举措、时间步骤、责任分工,重点抓好去库存,梳理清理投资效率低、投资回报低的项目,盘活呆滞资产,加大应收账款清理清收力度,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和坏账损失;抓好去杠杆,坚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实施稳增长和防风险兼顾,推进资金管理改革,控制资产负债规模,实现杠杆率科学稳步下降。

  8、开展全面深化企业改革专项行动。着眼于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立足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列出优化企业决策机制、经营管理机制和国有经济布局任务清单,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努力在深化企业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上实现根本性突破。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明确重点、推进形式和实现路径;积极引入具有资本增量、市场增量价值的优质战略合作者,重点推进与行业顶尖资源谋划发展跨行业、跨领域产业,陆续启动三级子公司混改。

  9、开展依法依规从严治企专项行动。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决策机制、制衡机制。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建设,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形成更加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按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的要求,着手修订公司章程和健全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层议事规则,逐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三重一大”制度等系列制度建设,体现规范的公司治理。通过有效方式,引导教育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能力,实现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

  10、开展好学上进、素质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坚持依靠好学上进走向未来,依靠素质能力提升托举使命责任,切实以即将召开的**人才发展工作会议为起点,开启一场主动学习、增强本领的战略性革命,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指方向交任务,点问题教方法,着力解决“学习落后这个最根本的落后、本领危机这个最根本的危机”问题,教育领导干部切实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升自身的知识素养、人文素养和履职能力,增强学习领悟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治企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和驾驭风险本领。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12

  一、工作作风方面

  1.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情况;

  2.对县委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的承诺事项完成情况;

  3.对待企业行政审批卡、推、拖等情况;

  4.对企业群众办事减少阻碍,优化营商环境情况;

  5.办事拖拉、工作敷衍塞责情况;

  6.处理问题和矛盾,责任担当情况;

  7.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二、政务服务方面

  8.简政放权情况,审批环节、审批事项、受理条件按程序、按规定执行;

  9.政策透明,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政策咨询,给与明确答复;

  10.办理程序公开,对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及时公开;

  11.岗位职责公开,公开栏设置单位职责、部门职责、工作人员职责,窗口工作人员亮姓名、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

  12.收费标准公开,按照要求制作公开栏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3.监督公开,按照要求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和电话,或对外公布的办公、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电话要畅通;

  14.是否设置限制性条款,为企业平等进入市场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情况;

  15.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领域搞垄断服务、捆绑服务情况。

  三、执法监管方面

  16.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监管情况;

  17.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向企业乱收费情况;

  18.在服务企业中按照相关规定履职尽责情况;

  19.监管部门监管失职情况;

  20.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情况;

  21.在审批、监管、处罚、服务方面履职情况。

  四、便利化改革方面

  22.推进“一站式”服务,让企业群众少跑路;

  23.流程优化、材料精简、精简办事程序;

  24.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把应办事项转给他人要跟踪落实;

  25.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

  26.数据共享,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不见面审批”。

  市发改委

  1、学习意识还不够强。不够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2、担当精神还不够。在工作过程中,有时考虑问题困难多,考虑客观因素多。

  3、部分工作推动落实不力。有的工作浮在表面,工作中只讲面子、不讲里子,没有落到实处,深入实际不具体。

  4、求真务实精神还不够足。一些同志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马马虎虎应付了事的现象。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没有做到经常深入基层,对基层情况的掌握还不够细、不够实、不够多。

  市教育局

  1、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进基层进学校调查研究少,了解掌握情况不细不实,与群众和师生需求对接不够紧密。

  2、“一岗双责”方面还存在差距,主体责任压力传导不够,忽视党风廉政教育,对党员管理监督不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同志不能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3、工作流程还不够精简、完善。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责不清、业务交叉问题。

  4、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层次思考;工匠精神不够,落实工作能力不足,以会议代替贯彻,以转发代替落实;对教育行业行风治理缺少切实可行的措施。

  市卫计委

  1、工作不扎实,调查研究不够。部分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在为群众提供卫生健康服务上还存在不严谨不细致的问题,工匠精神发扬得不好;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造成在解决群众问题、化解矛盾时办法少、方法简单。

  2、个别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办事时,服务态度不好,有冷、横、硬、冲现象。

  3、流程不优。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等许可时限严格按照《卫生法》《行政许可法》要求制定,未能做到相应缩减;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审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医疗广告审查等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存在“跑粗”“繁琐”等问题。

  4、部分干部本领不强、业务不精,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能力水平。

  市信访局

  1、以会议贯彻会议情况仍然存在。

  2、忙于事务性工作较多,深入基层调研少;部署任务多,督促检查少;等来访较多,下访时较少。

  3、推动化解外省市“三跨三分离”信访诉求缓慢,效果不佳。

  4、对抵御防范系统内腐败问题的认识不足。

  5、对工作钻研不深不透,推动疑难信访案件力度不足、进展缓慢。

  6、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不够解放,习惯凭经验推进工作和判断问题。信访事项转办、交办后,跟踪督办力度不够,不够及时。

  7、办理疑难案件特别是多部门交叉问题中存在畏难情绪;由于工作量较大,长期性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产生心理倦怠,工作出现松弛现象。

  市司法局

  1、学习自觉性还不够,对党的政策理论学习研究得还不够透彻,理论联系实践不够紧密。

  2、调研不够深入系统,调研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帮助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直属单位的难点问题上做得不够。

  3、个别从业律师职业操守扭曲,诚信缺失,搞虚假宣传,欺骗当事人。律师行业还存在执业不规范、收费不规范、律师当掮客等问题。

  4、公证行业办证效率低、对群众服务不到位、服务意识不强。办人情证、关系证等问题还没有完全根治。

  5、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程序意识差。

  6、对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管治理不到位、不彻底。

  7、在系统内,尤其是在法律服务行业,还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8、工作干劲不足、人浮于事等问题仍然存在。工作粗虚空、懒散软,压力面前畏难退缩,缺乏创新实干精神。

  9、法律服务人员中还存在基本功不扎实、本领不强、专业不精的问题。

  市工信委

  1、对一些工业行业发展思路研究的还不够,行业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2、个别机关干部存在纪律松弛现象。

  3、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不够,进企业解难题促发展需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一些基层的困难企业,了解比较少,没能制定出改变基层企业面貌的具体措施。

  4、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工作力度不够。

  5、“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方面还不够完善,服务不够到位。在相关政策解读、要素保障措施等方面宣传不到位。

  6、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平台建设还有待完善,尚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群众的多层次需求。

  7、存在责任心不强,服务职工群众能力弱的问题。

  8、政策把握不准,解释不到位;协调能力弱,处理信访案件效率低的问题。

  9、对扶贫政策学习不深不透,脱贫措施不科学、不具体,因户施策不到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

  2、服务观念、担当意识和群众意识不强,存在“门好进、脸好看、不办事”现象,看人下菜碟、办事不公道;个别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勾结,为中介机构当“推销员”,不给好处不办事,办照难的现象依然存在;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多次跑”现象依然存在。

  3、存在职责交叉、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现象,机构编制历史遗留问题没能解决。

  4、思想僵化、创新不够,工作部署多、跟踪问效少、深入基层解决问题不够,以文件落实文件、工作落实不到位。

  5、工作效率低、纪律不严、粗枝大叶、结合实际不够,学风不扎实、履职能力不足,存在投诉举报查处不迅速现象。

  6、对党的政策规定掌握的不够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强,自由裁量基准不完善,存在关系案、人情案现象。

  7、对本单位派出的驻村工作队管理联系不紧,跟踪问效不够;扶贫作风不实,措施办法不多。

  市交通运输局

  1、部分干部思想僵化,创新意识不强。

  2、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多,对基层情况掌握不深。

  3、个别干部职工存在迟到早退、外出办事不请假等违反纪律现象。

  4、路政、运政等执法机构较多。

  5、执法中存在自由裁量权掌握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积极主动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突出问题。局长余艳杰同志带队对新疆昌吉高新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和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调研工作。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自复工复产以来,由于污水处理站长期未满负荷运行,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应急池内废水液位长期处于较高状态,切实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为帮助企业降低环境风险,推进问题整改,州节减局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存在问题进行了“把脉问诊”,通过专家指导帮助,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能力得到了提升。

  近日,该局就前期存在的问题召集新疆昌吉高新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和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了跨区域企业座谈会,并就有效解决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

  局长余艳杰同志就如何强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强调:一是更新思想观念,主动“靠前”服务。一线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了解企业现实环境优势,与企业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想企业所想,帮扶企业所需,送法上门,指导企业准确掌握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要求及行业治污标准。二是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完善服务工作双落实。积极动员执法人员主动作为,拓宽企业反馈、交流问题渠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实际困难,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的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13

  为推进“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扎实开展,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走访企业、开门纳谏中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为深刻剖析问题根源,精准制定整改措施,3月14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召开专题党组会议,对近期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公告征求等形式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项分析。

  会上,在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逐条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为下一步整改落实明确了方向。

  会上,还对班子对照检视材料和问题台账进行审议定稿。

  会议要求,要坚持把研讨检视作为深化认识、更新观念、排查问题的关键环节,勇于自我革命,广泛开门纳谏,深入检视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决做到全面查摆、边查边改、即查即改、真查真改。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认领整改事项,迅速行动,认真把关,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扛起整改政治责任。要深刻认识“九个是否”的实质内容,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从思想观念上找问题,从工作举措上找短板,从状态作风上找差距。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保质保量如期进行全面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细。要从问题根源入手,强化整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意见反映出的制度上的漏洞或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要注重整改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将“大讨论活动”与执法办案相结合,聚焦主责主业,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篇14

  按照《全市开展“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凤岐茶社”事例,现将查摆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公示如下:
  
  1.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认识程度还有待提升,少数审计人员还存在审计是监督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与己无关的思想认识偏差,对重大、重点项目主动服务、全程服务、优质服务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不足。
  2.走访基层、帮扶企业实地考察与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具体,主动宣传和服务的意识不足。
  3.“优化营商环境”与审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审计工作中,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放管服”“一次办成”“减税降负”等改革推进情况关注不够。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审计促改革促发展”,根据全市重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重大政策落实、重要资金使用、重大项目落地的跟踪审计,提高审计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以高质量审计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是强化监督、优化环境。紧紧围绕全市“1+474”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全市营商环境改善情况审计调查,同时在财政审计、经责审计、企业审计、民生审计、投资审计中,认真查找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督导解决问
  题,促进被审计单位的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进。
  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照法定内容、权限、程序、范围和操作规范进行审计,依照法律规定,报告、通报或公布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努力塑造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的良好审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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