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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办案格言

监狱里常见的口号、标语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可以确保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检察院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构建和谐社会 检察机关 司法活动 人性化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人人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

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出一些不和谐,即社会矛盾。

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越积越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上层建筑。

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正执法,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站在前线,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紧紧围绕自身的工作实际,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子兵法说:攻城为下,攻心为上。

这是一条至高无上的原则,也是一切兵法的核心思想。

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也可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的严肃性。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一直被当作专政的工具来看待,好像是与人文关怀无缘。

其实,司法机关担负着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职能。

这些职能蕴含着一种高层次、宽范围的人文关怀精神。

将人文关怀融入司法办案中,是司法职能的正确回归,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

因此,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理论上、实践上都应是统一起来的。

在办案实践中,往往是查清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做到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然而执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好,这说明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执法活动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应以司法至上为出发点,执法中只有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最佳效果。

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青少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原则,到为某些家庭困难的犯罪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帮助,以及近几年开始采用的注射死刑方式,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换句话说,也就是执法活动中体现了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可以说,这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促进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个执法部门都应该积极贯彻执行。

北林区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正确理解和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实际。

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我们切实从 “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出发,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特别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能适用不捕的坚决不捕,能适用不诉的坚决不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对青少年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体现人性化执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法律监督贯穿在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强化民主诉讼意识、保障人权意识,注意维护诉讼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对群众的控告和举报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工作不利,化解矛盾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从严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实行双责双问,对群众反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一管到底,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在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党委和其他部门反映联系,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把服务大局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比如:我院在办理伤害案件中,对那些故意伤害行为存在,轻伤害的结果也存在,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双方当事人间并无大的矛盾,只是因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案件,特别是邻里、朋友、亲属间的故意伤害案件,注重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帮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一种最有效化解双方尖锐矛盾的处理办法,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在审查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与父亲(被害人)因责任田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动手将其父亲打成轻伤。

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我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而且双方已经就医疗费用问题达成了一致、被害人也请求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我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遂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事后我们了解,此后父子关系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

二、人性化办案,强调文明执法与公正执法的统一 党以民为本,国以民为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活力,形成一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社会的合力。

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人性化执法,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公正、文明执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评价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当前最为党和人民痛心的是执法不公、滥用司法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社会公正得不到保障,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将丧失信心,动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并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会让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人受到良好教育,同时,会有助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有罪必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去年至今,我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进行立案监督6件7人,监督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6件6人;对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26件36人。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存在错误判决的案件依法立案并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能否做到人性化办案的关键在于检察干警的素质。

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是否转变直接影响着干警的执法活动。

因此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我们从当前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做到“小题大作”,警钟长鸣。

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观念,端正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结合检察业务,公正、文明用好检察权力。

如何行使好检察职权,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我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抓好执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一是严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做到严格依法、文明用语。

严禁刑讯逼供。

二是严禁超越职权办案,特别是利用检察职权插手经济纠纷。

以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我院经常加强与纪委、公安、审计的互相交流与合作,及时发现并移交案件线索。

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落实各项文明执法措施:禁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调查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现象,注意文明用语。

四是严格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手段,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相关规定,对查清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及时返还、解冻。

三、突出“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推出系列亲民、便民措施。

现代司法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维护基本人权。

而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是要求充分实现每个人的价值,要求执法机关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这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是相符的。

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执法为民的各项举措。

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行使检察权,有效地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这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同时也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曾指出: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并不仅仅只有打击犯罪的一面,还有保障人权的一面,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面,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目前虽然我院总体执法思想是端正的,群众的满意度也较高,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我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如规定检察长接待日每星期安排一天,开设预约接待和特约接待,使普通群众有问题能直接向领导反映;向社会开通职务犯罪举报、超期羁押举报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等3部专线电话;着力构建“以制度促规范、向措施要效益”的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等。

这些执法措施中还包括,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优先审查、立案;对无支付能力的申诉人提供例如法医、痕迹、会计、文字检验等鉴定技术援助;认真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侵害城乡贫困人口、农民工、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护法权益的案件,优先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当其家中的确出现重大变故,其家属要求与在押疑犯通话的,予以帮助落实;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经查如确属错告、诬告的,应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推行首办责任制。

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时,第一个接待的检察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对群众来寻来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开展“双加强、双保障”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采取措施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一是为了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上街设点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周”宣传活动,同时还通过上集体法制课的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宣传,以增强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

二是从制度上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先后建立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诉讼环节羁押时限审查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人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等。

加大案件催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发生。

在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人性化”执法是一个新课题,检察机关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在工作中不断做出新的探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秉公执法,公正办案,力求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

近年来,酒后滋事案件呈上升趋势,醉酒的人情绪亢奋、容易冲动,甚至丧失正常的理智,导致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由醉酒引发的打架闹事等治安、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潜在的危害不可小觑。

外地公安机关针对此类案件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有的设立了专门的醒酒救助中心,有的制作了专门的醒酒椅(在铁制的醒酒椅外包了海绵,约束时用较宽的约束带,在醒酒室安装了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看管,严防发生醉酒人员自残自伤)。

笔者认为外地公安机关的尝试值得学习,但研究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才是处理酒后滋事案件的治本之策。

一、约束醒酒行为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这一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规定相比,范围扩大了,从立法本意来看,是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管理力度。

笔者认为约束醒酒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针对精神病人的约束行为一样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权力,公安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内大胆使用。

二、约束醒酒行为在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一)缺少明确的程序性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这是目前有关约束醒酒的有章可循程序性规范,但上述规定十分有限,法律规定民警对醉酒者只能使用警绳和约束带进行控制,但这两种警械本身相对手铐难于操作,面对失控的醉酒人,更增大了使用难度,导致民警无法在第一时间将醉酒人制服、约束。

另外如对约束醒酒这一措施需不需要审批,如何执行,执行地点在哪,约束时间为多长,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醒酒,需不需要对其进行酒精度的检测,如何对此行为进行监督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取证难。

取证难是约束醒酒操作难的一大症结执法实践中,醉酒者往往不配合公安民警进行酒精度检测,不承认醉酒,造成对醉酒者的处理困难;醉酒行为一般发生在夜晚甚至深夜,约束地点常常在公安机关,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见证人……如果在约束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当事人在酒醒后进行投诉,由于是“一对一”的证据,公安机关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约束行为是合法、适当的。

民警在对醉酒人使用强制措施或带离现场时,醉酒人绝大多数不配合甚至反抗,同时,由于醉酒人神经麻痹、言行失控,甚至伴有暴力性过激行为,容易造成民警身体上的伤害或警用装备的损坏。

(三)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

有的醉酒者在被约束前已经受伤或者患有某种疾病,执法民警很难发现、知悉,在执行中容易发生意外;如果对行为举止失控的人使用约束带、警绳约束不当,容易造成对醉酒人的伤害,把握好这个度非常不容易;醉酒的人易自伤自残,也容易造成对民警的伤害等情形。

实践中就有公安机关采取约束醒酒行为不当被法院判决国家赔偿的案例。

三、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的对策一线执勤巡逻和处警民警在接报或者工作中发现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时,应及时处警,落实双人处警规定,速至现场,控制局面,制止危险,防止醉酒人员对其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现场处置水平:一是下传警情指令要准确,接受报警要问清,准备工作要充分,携带装具要全面。

对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要在未达现场前了解现场是否存在危险状况、醉酒人员人数,相应地布置处警警力数量,并携带约束带、警绳、胡椒喷剂、录音笔、照相摄像器材等。

赴现场后,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或者单位领导进行反馈,需要时及时寻求增援。

二是及时迅速出警,并保持处警警力优势。

醉酒者在现场失控对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危害,且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破坏力。

因此,民警在接警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为快速、有效地制服滋事者,避免民警受到侵害,往往需要二比一、三比一甚至更多的警力优势。

从工作实践来看,虽然酒后滋事者存在着个人意识失控的特性,但面对较多的着装民警时,在其潜意识里或多或少存在着对执法者的畏惧心理,对遏制其嚣张气焰相当有效。

三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规定,学会适时依法合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醉酒人员的行为后果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等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是我们依法处置的依据和支持,对醉酒人员现场处置,尤其是遇醉酒者有袭警等情形的,我们广大处警民警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严格依法妥善处置,人性化执法的要求并不意味要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四是必须及时、主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警务活动中,时刻都要围绕证据进行一系列工作。

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时,其情绪亢奋、意识不受控制,其酒醒后对其在醉酒状态中的行为记忆不清,或者对于因其自己酒醉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或者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本就矢口否认,有时甚至反咬一口,造成工作极大被动。

现代警务条件下,警用装具越来越先进,处警民警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对现时状态进行固定,杜绝“口说无凭”,约束中应利用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全程录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

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应进行酒精检测,固定证据。

五是应当注意加强对在约束过程中的醉酒人员的监护。

约束本身是一种保护性的措施,公安机关对醉酒人员依法采取约束措施后,应当加强监护工作。

首先,应即初步判断、确定醉酒人员的生理状态,酒精中毒需就医时应优先考虑送就诊,视情派员在医院监护;其次,应迅速查清醉酒人员的身份,通知其家属到现场,协助做好监护工作,必要时,可将醉酒人员交其家属领回看护,但不得有影响案、事件调查处理的情形存在;第三,对无法查清身份,或者无法通知以及不便通知家属的,必须不得少于两名民警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监护;第四,监护过程中有中毒须就医情形的,应当立即送救治;第五,一旦被约束的醉酒人员酒醒,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六是处理好善后事宜。

由于醉酒者已不同程度地丧失部分辨别能力和记忆能力,因此,民警要注意妥善保管醉酒者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并当场进行登记,请现场证人签字。

对于可能出现的醉酒者物品丢损或被盗等现象,民警还要走访报警人及目击证人,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事后处理。

同时,民警在处置酒后滋事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不法侵害,有时民警在制服醉酒者时采取的一些约束性手段反被当事人或家属诬陷为“打人”,造成工作被动。

因此,民警出警时必须强化证据意识,配备性能良好的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工具,将滋事者的违法行为以录音、录像、照片等形式加以固定,并注意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后续工作开展。

四、注重人性化执法,在处置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服务到位醉酒致死的悲剧时有发生,因此在处置此类警情时,一旦发现醉酒人处于危险情形,民警应立即采取措施施救,确保醉酒人的人身安全。

(一)对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和桥梁水沟等危险地方的,应立即将其移至安全地带,让其坐靠;对于无法坐靠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

(二)对于轻度醉酒者,可让其侧卧休息。

对于重度醉酒者,可采用催吐法,缓解酒精中毒,从而保护肝脏功能。

如有面色苍白、呕吐黄胆、神志不清、跌倒摔伤等情形的,要就近送医院救治,或立即通知120到现场急救。

(三)冬季要避免醉酒者受风寒,夏季要使醉酒者处于阴凉和通风处,以利于酒精挥发;对于女性醉酒者还要注意保持其衣着整齐。

(四)尽快通过询问同行和查看其随身手机、身份证件、携带物品等方法,及时与其家属、亲戚、朋友、同事、单位取得联系,通知其领回监护。

(五)一时查不出醉酒人个人信息的,可带回公安机关约束醒酒。

五、执行约束醒酒需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没有违法行为的醉酒人或者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对案件进行调查的醉酒人,一般不宜直接带至公安机关,可由其亲属、单位领导或者在场的朋友带回或者直接将其送回家。

2、通常情况下,约束的地点不宜在候问室、传唤室等地,以办公室、会议室为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经过特殊处理的醒酒室。

3、对于两人以上或多人醉酒斗殴的,处警民警要注意自身防护,一方面请求警力增援,另一方面要疏散围观人群,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稳妥战术,将其各个制服。

4、对已被制服的醉酒人,约束带要松紧适当,要让其就地坐靠,防止其跌撞,尽量为其催吐,严禁让其仰卧,以防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

5、对受伤的醉酒人,尽快采取救护措施,伤情较重的立即送医院救治,以防发生生命危险;6、在约束期限内,应由两名民警进行看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并设法通知被约束人的家属或者亲友。

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总之,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约束醒酒措施,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尤其是在程序性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慎重地采取这一措施,既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又要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

怎样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是公安民警本的履职要求,严格公正文明执是新常态下对公安执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公安工作更高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对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的更高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切实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如何理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严格,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执法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执法,执法必须严格,不能随意执法,滥作为或不作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要求我们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我们的公权力,我们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不能用公权力来谋私利。

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把“权从哪里来、应该怎么用”这个重要问题想清楚、弄明白。

他们有的错把权力当成待遇,心里想的是追求“特权”;有的把权力当成权威,搞独断专行;还有的甚至把权力当成商品,为一己之私而贪权、弄权,搞权力寻租等等。

最终走上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所以,我们必须明白“为谁掌权

为谁执法

”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认识到自己是在为党和人民掌权用权,必须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用权的根本目的,把群众满意作为用权的根本标准。

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规范,是指规范执法的程序,就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常言道:“不依规矩不成方圆”。

什么是规矩

对执法者来说法律法规就是规矩,不依法执法就是乱执法,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如何规范执法

就是要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程序、规则、轨迹完成执法的全过程,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执法办案中既要确保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也要确保程序合法。

实践证明,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是依靠严谨的程序规范来实现的。

程序是规范的保证,规范是严格、公正的保证,违反程序执法,就是违规甚至违法。

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法,通过规范程序保证严格执法,树立执法权威和执法效果。

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对执法者来说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象征,是时代的呼唤,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执法者追求的价值取向。

公正是为政之道,为官之德,也是立人之本。

每个执法者都应当洁身自好,一身正气,不谄媚,不贪小便宜。

公是针对私的,要求执法者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用法律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一已私利;正是针对邪的,要求执法者用法律来维护正义,惩治邪恶。

公正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要秉公执法,铁面无私,让遵纪守法的人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管是什么人,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人尚且能做到 “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在法律十分健全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群众的期盼,促进社会和谐。

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意思是只有公正、公平才能使人明辨是非,只有清政、廉洁才能使人不为权势左右,平生威严。

文明,是指执法者文明的形象。

文明是相对于简单粗暴而言的,文明是对人的一种态度,有礼有节、春风化雨、以理服人、以礼待人。

文明执法就是要警容严整、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做一个不怒而威的执法者,不仅能够使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更能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达到以文明形象取信于民的执法效果。

司法实践中,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

文明执法就是要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消除特权思想,做到举止规范、态度和气、用语文明、热情服务。

人民警察必须以文明的态度,秉承职业操守,在执法过程中从细节入手,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人格上给予尊重,使每一起案件既体现法律尊严和权威,又体现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精良素质,使有罪的人认罪服法、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对嫌疑人坚持无罪推定,对上访的人实行有理推定,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和情理,体现人情味,展现法治美。

二、如何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

严格、公正、文明作为执法活动的最高标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转变执法观念,自觉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

那么,如何正确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呢

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意识指导实践,做好新形势下公安执法工作必然要求我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坚持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牢固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服务意识,坚决克服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着眼,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发展,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要针对当前执法活动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推动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执法,全面促进执法规范化。

执法规范化是执法质量的保证,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而执法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与否。

因此,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靠证据来证实的,而证据必须依靠严密的法定程序去搜集获得,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程序规范,才能保证实体合法。

只有将全部公安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规范执法语言和动作,有效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反程序、不作为、乱作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期盼,更是执法工作的价值追求。

我必须站在维护全社会稳定的大局上,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执法者不站在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立场,公平公正执法,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正义,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社会矛盾频频发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呈多发局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眼点、着力点,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生命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强化人权意识,文明执法,保障人权。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时代的主旋律,是公正执法的根本。

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执法办案获得理解和支持,在执法办案中展现警察队伍的良好素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服务态度,大力提高服务和执法质量,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

做到语言不粗俗、行为不粗暴、态度不蛮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切实解决“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问题,将执法与群众关系的矛盾向有利方向转化,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浅谈如何营造良好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职责要求交通民警们最大限度的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遏制、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但在某些人的眼里执法者--交警,常常被他们认为处在强势的一方,把被执法者看作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同情弱者是人们的共同心理,所以,对于交警执法目前社会上还有一大部分人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还有抵触情绪。

同时当前社会上的一些宣传媒体为了片面追求收视率和发行率而作的片面报道,也给交警的执法环境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警执法环境越来越不尽如人意,诽谤、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等恶劣行为不断发生,让交通管理工作承担着极大的压力和挑战,这里既有民警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执法环境所存在的问题。

本文就此,对如何营造良好的交警执法环境进行初浅的探,不足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一、当前公安交通民警执法环境的状况 公安交通民警是一个特殊群体,所从事的职业决定其风险性很大,民警们在维护交通秩序、进行路面查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时或在抓获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时,都有受到违法人和犯罪分子伤害的可能,造成部分民警心理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其表现有: 1、恶意投诉的诬告。

如因当事人不了解执法办案程序,自认为交警执法不公,不文明,恶意投诉,故意诬告;又如一部分当事人受经济利益影响,对处罚不理解,无中生有地反映交警不廉政行为的诽谤等等,令部分民警忧心忡忡。

2、以偏概全的指责。

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部分违法分子往往用以偏概全的方式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公然侮辱或者诽谤、谩骂、阻挠交通民警执法行为的实施,甚至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大庭广众之下肆意践踏执勤民警的人格、尊严、名声,给一线交通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造成了很大阻力。

有的违法人员动不动就以“和谐社会”为借口,向上级主管部门恶意投诉民警,甚至在现场铤而走险,以暴力抗拒警察执法,严重侵害了一线民警的执法权益。

3、利益引发的冲突。

据观察,过激行为或袭警事件多发于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行为中。

特别是一线路面交警在处罚严重违法的驾驶员时,严管重罚之下不可避免的会令违法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这样一来,当事人对执法交警肯定会产生怨气甚至怨恨心理,一旦再次有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往往就会爆发冲突,有的甚至发生激情犯罪行为。

4、个人执法问题。

如少数民警在路查路检的执法活动中不规范、不文明、简单粗鲁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处罚过程中,不讲究方式方法,看面子处罚,视态度行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办案件过程中出现解释不到位,个别民警执法不公正,办人情案、关系案情况仍然发生,这就难免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报复。

二、当前交通民警执法环境恶劣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造成交通警察执法环境不良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交通法规宣传滞后,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浅薄。

在交通参与者中,图方便“乘违法车”、存侥幸心理违法行驶、“开英雄车”、我行我素等等现象时常存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目击证人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配合协助交警调查取证或不主动提供线索,不愿意作笔录,造成有效证据流失,影响了民警的执法公正和工作效率,使群众及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失。

宣传滞后引发交安意识淡薄,一些人对公安交警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给公安机关和交通民警的执法活动造成了被动,使正当的执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管理体制相对制约,违法分子乘虚有恃无恐。

交警属于市直单位,没有拘留审批权,办理无证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拘留手续,需要区县公安局审批,手续比较麻烦,因此,多数该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致使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交警法办不了他,所以有恃无恐。

3、法律保护相对单薄,民警执法权益缺乏威慑力。

目前,虽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做了规定,但对民警的人身及执法权益的保护普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处罚偏轻,缺乏威慑力等的问题。

特别是对恶意投诉和诬告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无形中怂恿了一些违法交通参与者侵害民警权益的现象,影响了民警良好执法环境的形成。

4、社会舆论不断加压,交警执法面临严峻挑战。

伴随着民主化进程步伐,社会舆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更加透彻,交警执法更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

特别是网络上对极少数交警执法个案的蓄意炒作、恶意渲染,个别网民利用网络的随意性妄评臆断,混淆了视听,加上个别新闻媒体利用交警执法的负面报道作为吸引眼球的看点、卖点,交警执法承受着前所未有的社会舆论压力。

5、民警执法认识偏差,人性化管理失却和谐职能。

面对法律法规、纪律约束、舆论导向等多重管束和压力,不少交警顾虑重重、缩手缩脚。

加之对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认识上的偏差,“人性化执法”成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代名词,一些交警于是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作为或消极作为。

少数违法人员正是认准了这一点认为民警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往往就会在现场采取胡搅蛮缠和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妨碍民警执法,少数不法之徒利用这样的机会拒绝甚至暴力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

三、营造良好交通执法环境的对策与思考 1、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交通安全宣传突出“广”之力。

交警部门要结合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和“文明交通计划”的普及进一步深挖角度、广开渠道。

一是重点把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容易触犯的法律,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和有针对性的宣传效果进行铺天盖地的大肆宣传,使更多的公民懂法、守法、用好法律以规范自己的言行。

此外,还要建立法制普及与警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因为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既包括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之,也包括公民对执法程序和警务活动过程的了解,所以只有长期坚持不懈的“正面灌输”、“反面警示”和“警务公开”,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执法环境。

2、积极争取政府各方的理解,交通管理执法呈现“和”之美。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以便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驾护航。

政府部门与交警团结合作,互相响应,宣传道路交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不断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改善执法环境。

使公安交警能集中精力干好“份内事”,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履行好职责。

3、主动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交警执法队伍凸显“严”之韵。

当前,执法环境不尽人意,其内因还是民警的素质问题。

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在处罚中要把握统一的尺寸,不能随心所欲,要纪律严明、行为清廉。

因此,一要加大民警教育培训力度,强化民警的法制教育,做到“执法者先学法和懂法”,才能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教育民警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提高交警执法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二是牢固树立从严治警理念,全面开展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岗位队伍清理整顿,严禁使用非执法主体执法,通过督察、问责、群众监督举报等,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用过硬的素质消除群众的误解,改善执法环境。

4、加强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交警执法要保障“法”之威。

针对一些不法分子的行为,建立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笔者建议一是既要适时成立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及时妥善受理和处置侵权案件,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打开民警的“心结”,又要逐步建立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在交通事故处理和抓捕肇事逃逸犯罪分子等各方面工作中,都要建立保护民警依法执法的合法权益和长效机制,确保民警在执法中有充分的手段来实现管理交通的目标;二是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进行具有针对性训练,使民警警务技能得到巩固提高,在危急时刻,能有效帮助民警减少牺牲,减少流血;三是真正落实“从优待警”,建立民警健康档案,伤亡保险制度、休假制度、政治考核用人制度等等,为民警解除后顾之忧。

由外至内的创造良好交通管理执法环境

法律有够完善吗,有够人性化吗,法律真的有用吗,犯人越多越好吗

有钱有地位既可无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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