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领域最具共识的法理格言是什么
保护环境,熊熊有责
谈谈对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认识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张安腾*一、引言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
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
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
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
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 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
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
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
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
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
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
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
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
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
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
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
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
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
具体说来有:1、功能不协调。
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
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
(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
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
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
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
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
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
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
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
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
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
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
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
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
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
”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
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
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
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
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
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
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
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二、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
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
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
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
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
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
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
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
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
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
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
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 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三版第61页。
2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55页。
3 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4页。
4 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8-84页。
5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73页。
6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88-91页。
7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90页。
国家环保局对自行监测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需要改革自动监测国家环保总局2005 年发布的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但是,《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明确。
如第十三条规定: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但并未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是谁的责任。
多年来,实际操作中普遍的情况是环保部门在帮企业做监测,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来执行。
排污企业自己无权进入自动监测的控制室。
后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可是,由于自动监控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控系统的强制检定、定期校验等环节上难以执行到位,另外,在产生超标排放的记录时,企业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等常常提出质疑,导致环保部门难以依据自动监控的数据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对企业进行监管。
同理,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很多地方排污费的征收弹性很大,经常是“议价收费”。
而一旦“费改税”,作为税收的依据,排放的数据就必须是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
从顺利推行环境税的角度, 在线监控制度也必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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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
论环境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
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
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
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
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
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
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
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
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
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
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
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
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
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
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
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
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
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
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
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
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
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
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
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
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
”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
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
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
[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
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
《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
”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
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
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
[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
”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
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
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
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
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
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
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
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
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回答者:只怕我会爱上你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12-17 14:49 做地球的小主人 地球是迄今为止人类所知道的宇宙中唯一可以承载人类生命的星球。
人类在了球上生活已有几百万年的历史。
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人类就是依靠地球上的资源(空气、水分、阳光)生存、繁衍、发展的,所以,地球是人类的母亲。
人类在漫长的发展道路上,无论是履行自然还是发展经济,都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但是与此同时,因为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注意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全球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现在全球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土地沦为沙漠,2000万公顷森林在消失,平均一小时有一种物种在灭绝。
由于臭氧层被破坏,温室效应在加剧,使用权地球气温不断升高,南极冰冠开始溶化,海洋平面将不断升高,世界上许多沿海城市、岛屿和大量土地,将被海水吞没。
这一系列环境问题,不仅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甚至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所以爱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六月上旬,联合国在巴西首都召开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
175个国家和15000名代表,其中包括131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都参加了会议,可见,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呼声
同学们,保护环境十分重要。
如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就要受到大自然的报复。
不仅损害我们这一代,还要遗害子孙万代
我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把保护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
仅1989年颁布的《环境法》,对环保工作就有100多项法规,保护环境正成为我国人民的自觉行动。
同学们,我们是地球的小主人,我们每个人从小就要有环境保护意识。
保护环境是我们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爱护花草树木,爱护鸟类和其他小动物等等。
通过我们的努力,使祖国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天天都是环境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天天都是环境日》。
21世纪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同在,希望与困难共存。
它在给我们带来许多美好憧憬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首要的就是环境问题。
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极为密切,与我们的生存息息相关。
很久以来,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就引起了许多有识之士的极大关注。
1972年6月5日,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开幕,会上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
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以后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今年的环境日已过去两天了,但人们对环境的思考和保护永远不会停止,在我们的生命历程里,应该天天都是环境日。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说过:我们连同我们的血、肉、头脑一起都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
自然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为人类提供了各种物质和能量,是人类存在和延续的基础。
优美和谐的自然环境,必然为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无限的乐趣。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让我们感受清幽;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让我们触摸壮丽;流连戏蝶时时舞,自在娇莺恰恰啼,让我们聆听喧闹;春水碧如天,画船听雨眠,让我们亲近悠闲;棠梨叶落胭脂色,荠麦花开白雪香,让我们体味斑澜。
碧海蓝天,看海鸥飞翔;冰封雪飘,听松涛轰鸣;莺飞草长,闻鸟语、嗅花香。
清晨,观赏大海分娩太阳;夜晚,清数广宇闪烁星辰;雨天,让雨点亲吻面颊;雪天,让雪花栖挂眉梢;喂蚂蚁美餐,浇花草甘露;问候晨曦你好,道别月色晚安。
美丽的自然带来美丽的心境,美丽的心境带来了美丽的生活。
千百年来,人类在不断地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中造福着自己。
世界文学大师雨果说:大自然既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
近年来,人类由于对环境不够珍惜,随心所欲,滥伐林木,滥建厂房,生存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各种环境问题接踵而至:森林退化,沙尘暴扬,水土流失,洪水肆虐,火灾频发,噪音刺耳,臭气熏天,酸雨赤潮,臭氧空洞……空中烟囱林立,浓烟滚滚,河中死鱼漂荡,污水滔滔;地上垃圾遍布,废渣成堆……人为地破坏环境,无异于自掘坟墓,早在1996年联合国环境署就曾发出警告:南极臭氧空洞正逐步增大,地面紫外线辐射增强,皮肤癌发病率上升;1.2亿人口生活在混浊的空气里;12亿人口生活缺水;12%的哺乳动物和11%的鸟类濒临灭绝;每年地表土壤流失200亿吨;森林以每年45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
惊人的数字,令人毛骨悚然,这其实已向我们发出了严正的警告:如果只顾盲目地吮吸自然的乳汁,而不立即行动起来,投入保护环境、拯救家园的战斗,最终毁灭的将是我们人类。
尊敬的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让我们珍爱生命,善待自己,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家园吧
让我们生命的每一天,天天都是环境日
谢谢大家
保护地球母亲,净化校园环境 大家都知道,由于人类向自然界过度的索取,已经导致了大自然无情的报复:飓风、暴雨、暴风雪、洪涝、干旱、虫害、酷暑、森林大火、地震等灾情不期而至,全世界因干旱等原因而造成的迁移性难民预计到2025年达到1亿人。
惨痛的生态教训,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全人类的重视,国际奥委会评估团视察申奥城市,就把生态环境改善列为其中重要的内容。
我国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台,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法规,开展了许多保护环境的工作和活动。
我国同时也非常重视保护环境的教育,“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我校的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已取得丰硕的成果。
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同学在校园里的各个角落捡拾果皮纸屑;用自己的双手去保护校园环境的优美。
但是,我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仍然有人乱丢纸屑、食品袋废弃物;仍然有人在草坪上肆意践踏;学校的绿化带中,不时发现有深深的脚印、有的地方甚至走成了小道。
同学们,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
我们应当切实地树立起时代责任感。
心系全球,着眼身边,立足校园。
多弯弯腰捡捡果皮纸屑,首先是不要随地乱扔乱丢;多走几步,不要穿越绿化带,践踏绿地。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
保护地球母亲,净化绿色校园。
让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吧
环保处罚法律依据
要看你想达到什么程度,处于什么目的。
比如是经济金融等相关行业或是政府机构的工作者,那么就是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最好的途径就是有针对性地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实务类的内容。
比如你是证券公司的,那就学下证券法、经济法、公司法等。
如果你是对法律整个学科感兴趣,那就要从基础做起,先学法理、宪法这样的法律基础学科,对法律专业的相关名词有一定掌握的情况下再按自己的兴趣发展/如果你是为了自考得到法律相关文凭或者是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那么你的学习已开始就可以放在上述考试的指定教材上,以应试为目的。
要更具体的回答您要先说清楚:)大学法律本科的课程:1民法 2民事诉讼法 3刑法 4刑事诉讼法 5行政法及诉讼法 6宪法 7法理 8国际法 9国际经济法 10国际贸易法 11国际私法 12中国法制史 13外国法制史 14婚姻家庭法 15经济法 16法律语言学 17知识产权法 18劳动法 19公司法 20公正与律师制度 21保险法 22房地产法 23犯罪心理学 2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5合同法 26法律文书写作 还有几科公共课如果是业余爱好,建议学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及诉讼法 、宪法 、法理 、国际法先买本旧书看看吧,自学法律科目有14门之多呢。
你随便买本自考教材的法律看看先,看后还有兴趣就买一本看一本好了。
我推荐是先买法理或者是民法或者是刑法。
看得进去,确实有兴趣的,再接着买来看。
绝对不推荐你先买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
另外,司法考试教材也不推荐,那个等你自学有一定基础后再看。
附上国家自学考试课目你看看吧我的建议是先看法理学或者有的学校叫法学导论的书,然后看实体法,比如民法和刑法,然后看程序法,就是三大诉讼法,最后看国际法们。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法律专业本科自学考试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的水平相一致。
课程共设15门(不考外语者须在选考课中选择四门课程加考),由全国考委统一命题,一年开考两次(4 月底和10月底)。
每学期的课程安排详见当期的《考试报名通知》。
课程设置如下:序号 课 程必考课1 毛泽东思想概论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 外语4 法律文书写作5 国际私法6 国际经济法概论7 合同法8 公司法9 劳动法10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11 知识产权法12 婚姻家庭法选修课(任选三科)1 外国法制史2 中国法律思想史3 西方法律思想史4 金融法5 税法6 票据法7 保险法8 公证与律师制度9 房地产法加考课(非法学类大专以上考生加考课程)1、法理学2、宪法学3、民法4、民事诉讼法5、刑法想学法律
不管学什么都要从基础做起嘛
所以,去看法理学,法理一定要学好,没有基础上层不会建好的。
一些法律术语要知道怎么样去理解,怎么去解释,要让别人能听懂你所说的。
法学有很多门呢,自己要学的话要能够坚持
辩论赛(正方:法律无情 反方:法律有情)
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
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
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
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实体法”的对称。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
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
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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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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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
既非法之法。
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
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
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
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
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
只要你触犯了法的警戒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难道对方要让那些罪犯个个逍遥法外,不受法律的惩处吗
那现在我们还能有如此和谐的社会,恐怕大家都已人心惶惶了吧。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难道对方四位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
苦海无涯,回头是岸啊
请对方辩友拨开思想误区的迷雾,抛弃你那黑暗的理论,来到我们光明的一方吧
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啊。
最后,从法律的实施角度讲,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
社会的安定何在
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贝卡里亚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