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如何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任重而到远,要想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走科学办矿的思路,以科技创新为,打造煤矿企业本质安全型为理念,做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使命,抓好井下现场管理,与职工同共苦共患难,做好一线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从源头抓起,做好职工安全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培他养树立以“安全为天”的思想,严禁他们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抓好以老带新及传帮带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素质整体提高。
2、提高安全装备水平:要想实现安全装备一体化,必须从安全装备更新换代找出路,要从更新观念入手,才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监测、监控不断更新换代,发挥各种探测仪器仪表有效使用,起到有利于安全生产作用。
3、精诚团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好坏,关键是否有一支和谐和有凝聚力的团队,必须尊重他人意见,要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视职工为兄弟,与同事为亲人,不摆官架子,要有求真务实精神,才能树立自己形象,在群众中才有地位。
4、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对不合格工程必须推倒重来,直至工程合格为止。
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
5、搞好“一通三防”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做好瓦斯和有害气体的监测及检查,预防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特别对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做好预测预报及防突措施的实施,认真抓好煤
煤矿“三知、四会、五严”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知: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安全设施的作用原理。
四会: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岗位练兵。
什么是矿井通风方式? 矿井通风方式主要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指进风井和出风井的布置方式。
根据矿、回风井布置形式同,矿风方式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1)中央式通风。
中央式通风是指风井和回风井大致位于井田走向的中央,中央式通风又分为中央并列式和中央边界式两种形式。
(2)对角式通风。
对角式通风是指进风位于井田中央,回风井分别位于井田浅部走向两翼边界采区的中央,对角式通风又分为两翼对角式和分区对角式两种形式。
。
(3)混合式通风。
混合式通风是大型矿井和老矿井进行深部开采时常用的一种通风方式。
一般进风井和回风井由3个或3个以上井筒或斜井按(1)、(2)两种方式组合而成,分为中央分列与对角混合式、中央并列与对角混合式、中央并列与中央分列混合式三种形式。
谁有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
4.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构成及职责水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是处理事故的关键所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当总指挥不在时,当天值班的矿领导为临时总指挥,组织抢险救灾。
4.3.1 组织机构总 指 挥: 副 总 指 挥:办公室成员: 下设六个抢险小组:工程组 组长: 组员:工程科全体人员机电组 组长: 组员:机电科人员供应组 组长: 组员:供应科全体人员保卫组 组长: 组员:武装部全体人员救护组 组长: 组员:保健站全体人员汽运组 组长: 组员:汽车队全体人员斜井安监组 组长: 组员:斜井安监处人员通讯组 组长: 组员:通讯班全体人员矿井防治水办公室主任:电 话:成 员: 4.3.2 处理事故过程中有关人员职责1.矿长:是处理水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总工程师、铁煤集团公司董事长、铁煤集团公司总经理、铁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地测处长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并实施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2.矿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水害事故的第一助手。
在矿长领导下,总工程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并实施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各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副矿长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4.矿副总工程师: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
5.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具体行动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根据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并严格执行《矿山救护规程》,完成对灾区受灾人员的援助和事故处理。
如果与外集团公司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本集团公司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作战行动。
6.驻矿安全监察处处长:根据批准的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监督。
7.保安区区长:按照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注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8.调度主任:按矿长的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
9.有关的区、队、班长: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报告给矿调度,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10.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矿山救护队、矿长、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调度室以及矿其他领导及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通知并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救灾情况,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11.矿灯、井口信息站负责人:应根据入井人员的打卡、矿灯的号码和单位入井名单查清在井下人员的数量和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对无入井特别许可证的,不得发给矿灯,井口信息站严格检查,制止入井。
12.供应科科长: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13.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和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14.运输一队队长:负责将受灾人员及时运送到井上,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15.工程地测大队队长: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设计工作。
16.保健站站长: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急救治疗、护理和药物供应以及转院工作。
17.后勤科长:保证对受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它生活事宜。
18.武装保卫处驻大明煤矿保卫科科长: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水泵盘根漏水
有几个要点你要清晰,第一、这种盘根式密封填料是允许滴漏的,每分钟在30滴左右都是必须的,因为这是为了润滑和降温,就像你所说的,“压冒烟”了,这是过紧造成的,盘根过紧会增加泵轴的附加载荷,所以盘根不能压的过紧,需要有水滴出。
第二、检查泵轴和隔离套是不是在前期被盘根磨损的很严重,这样也会造成严重漏水;第三,检查泵轴是否有串动
第四、检查泵轴的轴承是否间隙过大(会产生很大噪音)。
最关键一点,就是解除盘根不漏水的误区。
实际盘根是必须有水滴出的,只要是不连续流淌就算正常。
而且这个滴漏是“必须”的。
对主要排水设备的备用水泵排水能力哪些规定
(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2)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用水量。
(3)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煤矿必须建立什么工作体系,矿长全面负责
请看找到的所谓六长的标准出处,及后面附加的编者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晋煤基发〔2022〕505号)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老煤矿编者按:六长一说源自山西煤矿。
这是山西煤矿近三年来大规模兼并重组中的新发明,配备齐全六长是煤矿矿准入条件中的一条。
在全国其他煤矿一般牵涉安全生产为五个矿长副矿长人员,即河南所谓五职矿长,也就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山西前几年矿难频繁,大小馆员都深受牵连,虽然大大的中饱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馆员也因矿煤老板大肆贿赂而掉了乌纱帽甚至进了班房。
那个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员,做过通风区队长,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后,因通风安全确实是煤矿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矿,有通风偏好,于是乎加上一长即所谓通风矿长助理(一般就是通风区队长兼职),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
王道台此举让通风区队长乘机黄袍加身,强行进入班子或者副总师层面的准班子,给他们增加了收入。
诸多通风人还是感谢王道台滴
那个叫上党的地方,前几年有一个阇郡守入职上党后,又有新的创造和提升,变身七长,再加一个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其实就是调度室),为上党郡必备条件。
阇郡守搞的花样翻新,又让上党郡出彩了一把
六长、七长表面是换了个姿势,搞一搞很刺激,其实不过是体制里面的炒冷饭而已。
当正者随意拍脑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从此登台,增加收入,觍颜进入副总师以上岗位。
呜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
2022年5月份的一个小报道: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矿亟需统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挺出台《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等五项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煤炭工业走向“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22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矿水平;建立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管理、备案管理、施工项目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管理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
煤矿主体企业在申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拟开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开煤矿的技术条件第二十三条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第二十四条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
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一)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设计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
“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开煤矿的资源条件第二十八条新开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
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新开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开煤矿的外部条件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
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
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第一节煤矿设计必备条件第四十一条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第四十八条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
第五十条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
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
第三节矿井服务年限第五十一条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改建后的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第五十四条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
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节项目构成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第五十六条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
第五节项目构成第五十七条生产系统应包括: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管理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九条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条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公楼、区队公楼、灯房、浴室、食堂、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
第六节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原则第六十一条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
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条提升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并根据井上、下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以投资少、投产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为原则。
主、副提升井井位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第六十三条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满足通风安全要求;可与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业场地内,以缩短建井工期和节约用地。
第六十四条确因技术合理,且有条件时,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围之外,有压占资源的须签订互保协议,但井口应位于井田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煤矿工业场地位置不得选择在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区域以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周围。
第七节井筒及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第六十六条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原则上不应穿过采空区、不良地质构造区。
受条件限制确需穿采空区时,应先采取采空区处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井筒施工、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区等地质环境恶劣场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响。
第六十八条抗震设防区工业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选择在危险地段。
第八节开拓布置第六十九条矿井开拓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生态环境、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
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集中出煤的分区开拓方式。
第七十条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
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二)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第七十二条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置辅助水平。
第七十三条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二)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当煤层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四、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叠布置。
五、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第七十四条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
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大巷运输第七十五条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矿井宜布置井底煤仓,建设规模3.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采用带式输送机从回采工作面顺槽至地面的连续运输。
第七十六条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本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当大巷、采区上、下山围岩岩性与煤层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以下内容因版面容量原因略去,请上网查询)
煤矿主排水泵检修措施
三采区下山泵房水泵联合试验安全技 术 措 施 编制日期:2**年*月19日 施工单位:机 电 科、地 测 科机电一队、供 电 队会 签 意 见 表 机电科 安检科 安全副总 总工程师 三采区下山泵房水泵联合试验安全技术措施一、试验原因:对三采区下山两趟排水管路进行实际流量测试。
进行联合排水试验,并认真详细记录各项技术数据,检验矿井三采区下山实际排水能力。
二、参加单位:机电科、地测科、机一队、供电队。
三、组织领导:指挥长:现场指挥:成员:、杜殿卿、贺宝峰、、当班司泵工、配电工、机电检修工。
四、主基本概况:三采区下山泵房现有排水泵共3台,型号为MD280-43×7,额定流量280m3/h,额定扬程301m,配套电机型号YB450S2-4,电压6KV,功率355KW,三下泵房有内、外水仓2个,其中内水仓容积600m3,外水仓900m3,内、外水仓容积共1500m3,共有2趟直径为200mm排水管路。
五、准备工作:1、试验前,机电一队应安排一名机修工,分别对三采区下山泵房的各台大泵、各趟排水管路进行检查,保证大泵台台完好。
机修工必须在实验前检查闸阀和逆止阀的开关是否灵活,司泵工在开泵前必须将闸阀关闭。
2、试验前,供电队必须安排电工对控制电机电源的高爆、电机、线路进行检查,保证供电设备、电机台台完好,供电系统正常供电。
3、试验前,机修工应对各台大泵的进行分流,保证试验顺利进行。
4、试验前,地测科应先在东大巷三采区变电所口处对排水沟内的排水流量进行测量,并记录数据。
六、试验顺序:1、试验开始后,司泵工依次打开1#、2#水泵;3#水泵的射流器,观察真空表当达到标准时通知配电工依次。
2、电机启动后达到正常时,慢慢打开闸阀。
3、大泵启动后,试验人员观察电流,电压是否正常,并记录各真空表、压力表读数,当电流超过,电压超过15%时立即停止试验检查原因进行处理。
4、检查各轴承温度是否正常,填料与机壳是否烫手。
大泵是否平稳,有无震动现象,声音是否正常。
5、地测科依次测出1#、2#排水管路实际流水量。
然后测出排水泵实际排水能力。
6、司泵工、配电工认真填写记录。
7、试验结束停泵时,先慢慢关闭闸阀使水泵进入空运行状态,关闭真空表和压力表的旋塞,然后断开电源,使电机停止运转。
8、试验结束后,重新对设备进行检查一遍,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撤人。
9、试验结束后,地测科及时计算出排水量报机电科进行汇总,机电科及时作出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八、安全措施:1、试验前,机电一队、供电队必须各指定一名队干到现场跟班,同时指定一名现场安全责任人。
2、试验前,必须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对本措施学习,签字并进行安全教育。
3、本次试验,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格按照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
4、试验时,司泵工必须严格执行,配电工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带,穿绝缘靴。
严禁违章现象发生。
5、试验过程中由矿井地测科对水泵的排水量进行测量。
6、本次施工,在试验前必须通知安监科,机电科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保证措施的贯彻执行,确保试验的安全顺利进行。
7、参加试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措施。
机电一队 2***年*月19日
煤矿 抽泵房一班几个人上班
一般是两个人上班,有轮换,不能没人看,守一代有事情发生,可以随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