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领导,党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那么领导是非党
你问的问题应该是这样: 如果是非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则应该根据该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还要视情节轻重,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当然,非党员领导因为不是党员,也不存在党纪处分问题,这里我把党的纪律处分情况说一下,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开出党籍。
可见这五种处分只是针对党员的。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怎样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廉政文化标语、口号
廉政风险管理,就是借鉴和应用现代风险管理等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处置等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的工作模式。
国有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点,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管理机制,对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促进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科学化,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是一种制度创新 廉政风险管理是国有企业在社会转型时期应对反腐败斗争复杂严峻形势,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和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举措,是反腐倡廉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表现。
首先,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是国有企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
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党和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我们必须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其次,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是国有企业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反腐倡廉制度在各个层面日益健全,但是制度的刚性不足、执行力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
国有企业通过实行廉政风险管理,并把廉政风险管理与投资风险管理、经营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管理、财务风险管理等结合起来,可以形成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如按照“融入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基本思路,研究确立以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为抓手,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的工作重点。
第三,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是国有企业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当前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这表明,廉政风险管理已经纳入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规划,成为当前必须抓紧研究落实的重要任务。
国有企业应用廉政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的要点 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管理机制,就是要通过管理科学化和制度精细化,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这既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也是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廉政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所谓廉政风险,就是掌握一定权力和资源的人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凡是掌握权力和资源的人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诱惑和考验,掌管的权力越大、资源越多,受腐蚀的风险就越大。
虽然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两个概念经常互相使用,但它们并不是一回事。
不确定性仅指腐败发生的概率,而风险则要综合考虑腐败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的严重性。
廉政风险源主要在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利益冲突的失控和监督制约的薄弱三个方面。
廉政风险点查找方法的科学性决定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针对性乃至整个廉政风险管理的成效。
廉政风险主要存在于权力运用和资源配置之中,是以职务活动为核心的,所有的腐蚀都是针对特定职务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职务都有廉政风险,所有具有职务的人都具有防范廉政风险的责任,同时,不同的职务尤其是该职务的自由裁量权、利益冲突关系、监督制约程度等决定了廉政风险的性质和程度。
因此,查找廉政风险点要结合自由裁量权、利益冲突和监督制约这三个风险源来评估和认定。
廉政风险的类型主要有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五种。
对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来说,外部环境风险和业务流程风险都是不可忽视的。
思想道德风险往往与个人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相关联。
制度机制风险往往与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利益冲突关系干扰或者监督制约薄弱相关联。
岗位职责风险往往与特定职务支配资源的性质和范围相关。
业务流程风险主要与关键环节的监控程度和环节衔接的制约程序相关。
外部环境风险往往与特定地区、社区、单位的廉政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相关。
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既要有科学的方法,也离不开经验的运用。
廉政风险是由风险事件和风险概率两个要素构成的。
风险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廉政风险的实质标准;风险概率的大小是廉政风险的形式标准。
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必须把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评估。
两极的廉政风险等级是没有争议的,一极是“高概率,严重后果”,即最高级别的廉政风险;另一极是“低概率,轻微后果”,即最低级别的廉政风险。
另有两类廉政风险(即高概率和轻微后果,低概率和严重后果)等级的判定要结合廉政风险事件所处的环境和形势以及防范的需要,由风险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等级。
廉政风险管理是一个由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等环节组成的管理过程,也是一个由多方面的机构、人员参与的持续管理过程,还是一个根据风险变化状况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的不断改进的管理过程。
构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要在对相关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做好风险规划。
通过风险规划,研究确定一套完整全面、有机配合、协调一致的策略和方法,制定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的动员和宣传,保证切实抓好风险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国有企业推行廉政风险管理应把握四个工作重点 国有企业推行廉政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把握廉政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查找风险点。
风险源理论是科学地查找廉政风险点的理论基础,全面、准确地确认风险点又是整个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
既要动员全体员工进行自查,又要抽调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和查办案件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班子主导查找廉政风险点工作,保证查找风险点的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果。
这个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增强廉政风险意识的过程。
二要根据风险类型确定评定风险等级的标准。
结合企业的实际,划分廉政风险的类型,进而确定风险等级的评估标准,这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基础和前提。
三要根据廉政风险的级别制定防控措施。
原则上,对于一级廉政风险,必须设置预警机制,制订防范措施和风险发生后的处置方案;对于二级廉政风险,必须设置预警和防范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三级风险,应当保持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对风险的演变情况进行及时的分析判断。
要结合各个岗位和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制作廉政风险跟踪表,明确各个岗位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廉政风险的责任。
四要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是检验和巩固廉政风险管理工作成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公司党组安排专题学习,充分体现党组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高度重视。
学习掌握《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
一、这部法规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一)出台背景1997年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
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需要进一步修订,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深化干部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重要意义中央此次修订《廉政准则》,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将起到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
此次审议通过《廉政准则》,表明《廉政准则》经受住了十几年反腐倡廉实践的检验,可以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予以施行。
《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为配套,形成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二是《廉政准则》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坐标系,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自律标准,规范、制衡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与运用。
《廉政准则》主要从六个类别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即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三是《廉政准则》界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方面敏感事项的政策界限。
解释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限制等问题的有关概念、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问题。
二、这部党内基础性法规概况、新增内容(一)概况《廉政准则》分三章,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核心内容,详细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52个不准”定得很具体、很明确。
其中新增加的条款,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联系现实紧密,很有针对性。
新颁布的《廉政准则》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基本规范,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按党内法规学分类,《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系列中属于准则级,其法规等级很高。
这意味着,今后还可能继续出台实施办法等。
从性质类别来看,《廉政准则》属于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规。
从适用对象来看,也更加明晰、准确。
如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本条进一步明确公司系统领导干部中的全体党员都涵盖在适用范围内。
(二)新增内容1、突出防止利益冲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所谓“利益冲突”,其基本含义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与侵害。
“利益冲突”一词被广泛运用,可以说是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
加拿大政府就专门制定《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
美国关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法律规定是:“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
”在十五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时任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报告中使用了“利益冲突”这个概念。
报告是这样说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是在中央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的全新的廉政概念,也是我国廉政立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
《廉政准则》中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
《廉政准则》多次以公共利益冲突为界定不廉洁行为的准绳,主要有:一是总则部分增加“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二是准则第二条明确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三是第五条明确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四是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2、强调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主要有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
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如: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4、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廉政准则》从两方面充实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设计具体的监督体系。
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
三、主要条款解读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和主体部分。
原《廉政准则(试行)》在该部分规定了6个条文,可概括为“6个禁止、30个不准”。
这次正式发布的《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个条文,即“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触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人处事的底线。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分为六类:(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和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一条所谓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包括五种情况:一是与行使职权有直接关系的;二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三是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四是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五是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
而这里讲的所谓“不正当利益”,也是多种形式,不仅有直接的钱、物,还有支付凭证,有价证券,还包括各种需支付费用的各类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以及包括各种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不正当利益。
同时,指的是从别人那里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一切礼物)。
第三条讲的是违反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定谋取的不正当利益问题,也就是对领导干部本人将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财产转变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自己本人获取这种利益,也包括为别人获取,包括为单位全部或部分人员、个人等其他人员获取的。
而这种不正当利益也是多种形式的,且都是可以用货币价值计算的。
▲关注重点1、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固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主要是指主动采取提要求、暗示、借用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务的当事人要钱要物的行为。
对于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2、凡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所接受的礼物一律登记、交公。
不登记、不交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3、当前,对委托理财引起关注。
委托理财在一些领导干部或者经办的党员干部身上发生质变。
一些个人或者机构假借理财为名进行行贿,这实质上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还需要遵守《公司法》以及关于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些规定,有效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进行了规约。
这种规定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
比如,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注重点1、个人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同时还包括办“代理人企业”(即表面上企业的法定代表是他人,而实质上该公务员控制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旨在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参股非上市公司。
3、“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所谓“投资入股”,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以个人股的形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4、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
旨在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利用过去职务、职权上的社会关系,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或者本人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作出具体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司党组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为企业选好人、用好人。
(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廉政准则》第五条作出具体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于“身边人”腐败,本条予以明确界定,从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
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本条核心主题词是“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利益冲突”。
――所谓“谋取利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私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即凡是利用权力影响力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均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利益”是否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不产生实质影响,即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说明已经玷污了其职务廉洁性,就可以认定。
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是广义概念。
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边工作人员”泛指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的自然人。
――所谓“特定关系人”。
本条中区分了三个概念,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和“身边工作人员”。
《廉政准则》针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三种人,区分对待,作了详尽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这三个概念之间是有所重合的。
如“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是以利益关系加以认定,而非以身份加以认定。
故凡是与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均可纳入其内。
利益即可体现为共同的经济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
“特定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为《廉政准则》对官员行为的全覆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第五条作出具体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这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节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正是经济建设领域反腐倡廉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回应,紧扣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实际,将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与市场运行规则统一起来,体现反腐倡廉建设有效融合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
(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
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在具体的条目中,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
第八条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
这就基本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备了党内治理依据。
四、《廉政准则》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关系第一,《廉政准则》的等级高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按党内法规的分类,《廉政准则》属于“准则类”,是等级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础性法规;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属于“规定类”,也是党内重要法规,但属于具体法规,等级低于《廉政准则》。
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又是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按我国法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既属于党内法规,又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具有特殊效力。
第二,二者适用范围有区别。
《廉政准则》适用于全党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所站,也包括国有企业的相应级别领导干部。
适用主体有两个原则:一是必须是中共党员;二是必须是《廉政准则》规定等级的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以及不是领导干部的党员则不包括在内。
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主体则特指国有及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并明确国有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对国有资产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参照执行。
这里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适用于具有特定职责岗位的国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国企人员对《廉政准则》和《规定》的执行。
对于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要严格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有关原则:如果只在《廉政准则》中有规定,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未作规定的,要执行《准则》的规定;同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加以规定,而《廉政准则》中未规定的,则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总之,这两个法规都要认真执行。
其中《廉政准则》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讲的是参照执行,那么在具体执行中,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精神以及其他法律制度规定的精神结合起来考虑,确定执行的方式,但是必须明确,“参照执行”也是必须执行,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而且在执行中要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综合把握。
当前,我们要以学习《廉政准则》为契机,结合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着力增强领导干部制度意识,着力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公司党组已将《廉政准则》,列入今年各级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切实加大宣贯力度,使党员干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如何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业?
1、把心思放在做好工作上,而不是放在如何赚更多的钱上;2、拿本单位上级发给的钱,其他的钱一概不要;3、对业务关系相关人员仅维持必要的业务往来,不和私人老板交朋友;4、思想上认清钱的本质,不做金钱的奴隶,够用且略为有余即可,没必要多多益善。
5、关心集体荣誉,重视个人声望,定能步步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