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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格言

当代中国十位法学家的法学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证据法学包括哪些内容

《证据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作为诉讼法专业当中的主干学科来说,它更是每一个学习、从事该专业学生所必不可少的学习课程内容之一。

《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

从总体上来说,该学科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理论方面内容,主要包括证据基本理论(如证据概念、类别等)以及证明的理论(如证明的概念、证明的标准、证明的责任等);其二是实践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运用(即所谓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

学习〈证据法学〉这门课程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去发现各种证据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指导司法证明的实践,同时掌握证据立法上的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立法动态。

在学习的过程中还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国与外国相结合的学习方法,比较借鉴、去粗取精,以达到融会贯通地理解和掌握这门课程的学习内容。

为什么要学证据法学

简单地说,不学证据法学,就会出现下面两种情况:要不就是捉住犯人定不了罪,定不来罪。

要不就是捉住不是罪犯的人时又乱定罪。

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无论是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工作都要会找证据,会用证据。

就是在行政机关工作,证据法学的知识也是非常有用的。

证据法学的一条问题

A,证据分类是根据根据实践中证据的外在形式来划分的。

求答案《证据法学》

1、关于证据法的价值表述错误的是( )A.证据法具有独立价值B.证据法的价值和诉讼程序法的价值不同C.证据法价值的基本内容是程序正义D.证据法具有工具价值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A.30日B.15日C.10日D.5日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视听资料分为( )A.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资料和其他电子音像资料B.国家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和公民制作的视听资料C.合法的视听资料和非法的视听资料D.原始的视听资料和传来的视听资料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以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 )A.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案件事实以外的陈述B. 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和承认性陈述C. 庭审前的陈述和庭审中的陈述D.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传来证据是指( )A.非证人本人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B.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C.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D.经过一定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A.本证和反证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D.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证据保全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B.证据保全的条件之一是证据具有灭失的可能性C.证据保全的条件之一是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D.证据保全可依职权采取,也可应申请采取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下列选项中无权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是( )A.人民法院B.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C.辩护律师D.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赵某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 ( )A.人民检察院B.举报人C.赵某本人D.赵某的所在单位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B.内心确信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D.高度盖然性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行政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分担B.由原告承担C.由被告承担D.由法官裁量决定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是( )A.故意伤害案B.刑讯逼供案C.诬告陷害案D.非法所得案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证明标准( )A.与证明责任没有关联B.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证据所应达到的要求C.是法院裁判时可酌情考虑的因素D.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是( )A.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B.外国的法律C.当事人承认的事实D.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下列有关事实推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事实推定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习惯上运用的推定B.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初级阶段C.事实推定有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D.事实推定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之中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下列关于神示证据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A.神示证据制度盛行于奴隶社会B.神示证据制度对断狱诉讼无法起到积极作用C.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当时的统治阶级的利益D.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是神权统治以及生产力低下等E.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迷信为基础,不能查清事实真相参考答案:A, C, D 您的答案:A, B,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证据法原理的基本体系包括( )A.证据法与哲学的关系B.证据法与法哲学的关系C.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D.证据法与实体法的关系E.证据法原理与证据法参考答案:A, B, C, E 您的答案:C,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林某是一名16岁的高中学生,在2004年5月2日放假期间,他潜入学校电脑室,窃得电脑主机1部。

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的有( )A.林某盗窃的事实B.林某的年龄C.2004年5月2日属于法定假期的事实D.林某犯罪后的表现参考答案:A, B, D 您的答案:B, C, 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

该录音带属于(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参考答案:B, C 您的答案:C, D, 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时要注意的问题有( )A.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是否合法B.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符合情理C.要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D.要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E.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参考答案:A, B, C, D, E 您的答案:A, B, C, D, E

证据法学是什么

证据法学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成人本科门选修课。

它是培应社会主义市济需要的、应用型的大专层次的专业人才服务的。

《证据法学》早在十九世纪的英国,就形成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具体地讲包括:①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中运用证据的经验;②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③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④研究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都要从国内和国外,历史和现状予以综合研究,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以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法学体系。

证据法学论文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

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

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

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

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

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

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

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

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

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

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

”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

”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

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

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

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

四、 新证据问题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

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

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

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

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

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

”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

”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

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

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

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

五、 评价与建议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

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

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

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

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

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

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

注释: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

4 、同上书,第338页。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现在有认识论,价值论,多元论。

可我的疑问是为什么要研究一个学科的理论基础呢

就是人会追问,追问到这里了。

当然,如果你没有什么实践经验,当然不知所云。

为什么以认识论这种哲学思维来解释呢

因为要知道真理是怎么得来的,是不是真的。

这些理论中哪个更好呢

没有哪个理论是好的,真理不分理论,只要不为实践证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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