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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收费的说说汇聚200句

幼儿园收费用通知

通知,是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一起来看看幼儿园收费用通知,仅供大家参考!谢谢!

幼儿园收费用通知1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根据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和营养点心的,可参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前尚未批准出台)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一)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园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三、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幼儿园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监督检查。

(一)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除保教费、伙食费(含营养点心费)外仍收取其他费用的,立即自查自纠,并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日内退还幼儿家长。逾期未退或拒绝退还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未执行公示制度的,立即自查自纠。逾期未纠正,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芜湖县教育局

芜湖发改委(物价局)

20**年9月1日

幼儿园收费用通知2

市直属机关幼儿园、红井幼儿园、象泽幼儿园、各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有关乡镇中心幼儿园、各民办幼儿园:

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7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幼教事业发展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学前班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全日制幼儿园

1.市直属机关幼儿园:按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300元/生/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下同)。

2.市红井幼儿园、象泽幼儿园:按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县(市)城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200元/生/月。

3.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120元/生/月,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100元/生/月。

(二)寄宿制幼儿园

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再另外收取。

(三)半日制幼儿园

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60%收取。

(四)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

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的保教费为80元/月/生;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的保教费为100元/月/生。

二、民办幼儿园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221号)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自主合理确定,并实行价格服务承诺制度,将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和与其相关的服务项目内容同时一并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红都幼儿园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650元/生/月(含饮水、体检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1.服务性收费:伙食费150元/生/月。幼儿园应每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按实际支出结算,学期结束时多退少补。

2.代收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园服费夏装每套不超过50元,冬装每套不超过70元。幼儿园应坚持家长自愿原则为在园幼儿园订购园服,每年只能订购夏装、冬装各一套。

四、退费和资助

1.退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75%退还;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退还;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2.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入园、入托困难问题。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公办和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除收取上述规定的保教费及批准的伙食费、园服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各级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税务发票。幼儿园在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3.以上收费政策自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瑞金市教育局

20**年8月20日

员工私收现金的处罚通知

各科室:

我院职工X1、X2利用星期天中午休息时间为病人行**术,并私收现金--元,每人各分得--元,根据《XX市第*医院纠风专项治理若干规定》之第六条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以上两位作出如下处罚:

1、每人各处私收现金金额十倍的罚款,也就是每人**元。

2、扣罚两人6至8月份的奖金及补贴。

3、全院通报批评。


油气回收环保通知

油气回收环保通知一:

各市(县)、区环保局,局各处室、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油气污染监管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油气污染监管的通知》(苏环办[20**]1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环保局应将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纳入日常监管,加大抽查频次,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测,其中对本辖区储油库、加油站的抽查、抽测比例每年不低于10%。对存在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市环保局将定期组织督查。

二、加强源头把关。

各市(县)、区环保局应根据《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锡环发〔20**〕1号)文件要求,严格新、改、扩建储油库、加油站的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油气回收装置严格把关。

三、加强组织协调。

各市(县)、区环保局应积极会同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油气污染协同监管机制,定期通报存在问题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名单。结合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油气回收管理台账的动态更新制度。每年1月**日前,将油气回收管理台账(包括日常抽查、抽测检查表等)报市环保局。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20**年8月6日

油气回收环保通知二:

各市环保局、经信委、交通局、安监局:

为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节约能源,保障安全,减少雾霾,确保我省的空气质量改善,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办〔20**〕**号),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新项目准入。

新、扩、改建加油站和区域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和环评审批应对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和监督性监测指标及监测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将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以及发放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等的重要条件。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企业,应确保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二、加快现有项目治理进度。

按照国家部署,20**年底前我省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应完成一级、二级油气回收。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油品经营企业加快治理设施的建设进度,确保20**年底前完成一级、二级回收装置建设,确保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外排污染物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以下简称“三项标准”)要求。未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限期停业治理,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或企业集团新、扩、改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将有关信息抄送至各级经信、交通运输、安监部门,作为办理相关资质审查的参考。

三、加强政策和技术支持。

油气回收项目是列入国家和我省规划计划要求的重点治理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并通过组织调研、学习,指导企业做好油气回收工作。对于提前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各级环保、经信、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优先给予办理行政许可和资质年审事项。

四、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各级环保、经信、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定期组织对油品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和台帐管理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做好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和资质、证照审查及备案等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置。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油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油气回收治理不仅能够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导致的细颗粒物(PM2.5)污染,而且能够回收资源,明显减少油品经营企业的安全隐患,具有显著的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共同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做出贡献。

省环保厅

20**年9月**日

关于设备回收的通知

关于设备回收的通知一:

各学院(部)、部门:

20**年下半年由学校各部门申请的报废资产,经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上级部门批复,现公布报废仪器设备、家具、低值耐用品清单(见附件)。按照资产报废流程与要求,下一步设备处将组织人员回收全部报废资产,做好与省处置中心的`资产移交工作。由于报废资产数量大、所涉部门多、地点分散,为顺利完成此项任务,涉及资产报废的部门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各部门根据公布的报废清单,将各类报废设备进行拆卸收集,存放要相对集中并点清数量;纯软件(课件)不作回收要求。

2、上半年因用房空间调整,部分报废设备已提前回收,具体已回收清单也请查看附件记录。

3、根据报废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回收资产中不能存在有毒、有放射性等物质,以防在搬迁、运输、拆解处理过程中造成危害。

4、报废设备须保持原来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自行拆卸零配件,对单位确有需要的零配件,须经设备处同意后方可留用。

5、设备处的回收工作从10月开始,先学院后行政处室。回收前请各学院资产秘书通知相关管理人员在10月10日前完成全部设备的拆卸收集工作,其它部门要求在10月20日前完成。

各部门的具体回收时间电话通知确认,如有特殊原因也可预约回收时间。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年9月12日

关于设备回收的通知二:

各相关学院、测试中心、各研究所:

根据《山西师范大学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办法》规定,我处将对化学废液回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回收的危险化学废液,请于20**年12月30日前填写,申请表一式贰份,一份交设备处留存、一份由学院实验室留存。申请表须按要求规范、清晰填写,并由分管院长、负责人签字确认,安排两名工作人员于2022年1月3日下午15:00—17:30运送至实验楼-102化学废物暂存库。

注:1、此次废液按整桶装满后将盖拧紧送至废液库,随即领取新废液桶;

2、废液不满整桶暂不回收。

3、《山西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废物回收登记表》见附件。

设备处

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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