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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凯尔森 名言

律师的名言名句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在一个国家中, 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关于法制的名言警句有哪些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3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3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33、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34、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35、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36、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37、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38、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39、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4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4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4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4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4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45、法律又是什么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4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4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48、法者,天下之仪也。

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4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5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51、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52、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53、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

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

――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54、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55、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56、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57、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新自然法学是以下哪一位法学家的重要观点

第一节 多重视角的法律观 站在不同的角度,人们对“法律是什么”的理解和认识是多种多样的。

古今中外,人们对法律多角度的观察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法律观。

一、立法者立场的法律观 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命令说。

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

博丹创立了主权学说,为法律命令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法律“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

”功利主义法学的边沁说,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利处罚犯罪的恐吓性命令。

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则将法律当成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是一种要求个人或群体必须这样或那样的命令……法律和其他命令被认为是优势者宣布的,而且约束或责成劣势者。

”奥氏还用命令、义务和权利三个术语来解释法律的概念。

(2)权力(强制)说,即将法律作为权力或强制的表现。

如中国古代法家商鞅:“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韩非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3)意志论。

古代社会人们认为法自神或上帝出,法乃神意的体现。

近代以来,法律往往被认为是人(立法者)意志的体现。

如自然法学派卢梭认为,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在签定社会契约时,人们让渡全部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群体。

而人民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是经由多数决策的方式达致的。

因此,法律即公意的体现。

(4)规则(规范)说。

如中国古代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

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

中世纪西方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

”现代西方分析实证法学派更是明确将法律当作规则或规范。

如纯粹法学派凯尔森认为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秩序。

英国新分析法学派哈特认为法律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主要规则设制义务,次要规则规定权利。

二、司法者立场的法律观跟立法者立场的法律观适成对照的是司法者立场的法律观。

这种法律观流行于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

正如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英国法基本上是一种判例法(case law);它的规范基本上应到英国各高级法院所做判决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中去寻找”,相应地,“英国的legal rule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是在审理这个案件时为了解决这个案件而提出来的。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司法者立场的法律观在英美国家一直占据支配地位。

以致英国法学家边沁试图改革英国法制,但收效甚微。

司法者视角的法律观,择其要者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我所说的法律,是指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

”美国法学家格雷说:“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

当法院做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这种法律观深深地影响了后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

以致于法律径直被视为法院所做的判决。

如美国法学家卢埃林说:“法不是本本上的官方律令,法存在于官员或平民的实际活动中,特别是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

官员关于争端所做的就是法律。

法学家弗兰克说:“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

”当今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也持司法视角的法律观。

德氏认为法律具有解释性质,法律在解释中得以完成。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

由于西方国家所谓的法律解释纯然是一种司法活动,并不存在像我们国家那样的立法解释。

因此德沃金的法律观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视角的观点。

三、社会学视角的法律观社会法学派的出现,是二十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

这给法律的概念又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观察视角。

社会法学将科学方法运用于法学,主张将法律置于社会当中,通过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结合法律与社会事实的关系来认识和理解法律。

社会法学侧重从法的社会基础、社会作用及具体效果诸方面来界定法律的概念。

这对西方传统的法律观构成一种严峻的智识挑战。

如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是依照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

目的在于以最小限度的牺牲尽可能满足全人类的需要。

由此庞德还进一步分析了法律的结构,提出了律令-技术-理想这一法的模式理论。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明确主张法律发展的重心在社会本身而不在国家。

因此他反对传统的法律的概念,第一,法律由国家所创立;第二,法律是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判决的基础;第三,法律强制是判决发生效力的基础。

埃利希进而把法律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另一类是社会秩序本身。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本身,埃利希称之为“活法”。

埃利希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种传统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只不过是法律的一小部分。

因而他强调对“活法”的研究。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卢埃林曾依照庞德关于“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之分的观点,区分了“纸面规则”和“实在规则”。

并认为真正的法是后者,因此提出“官员们关于争端做出的就是法”。

德国法学家赫克等为代表的利益法学认为,法律起源于利益的冲突、矛盾和斗争。

法律规范构成于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或原理。

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必须确定立法者通过特定的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利益。

当今美国行为主义法学派布莱克认为:“法律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当今西方法人类学家还提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这种法律观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影响到我国法学界,表现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理论探讨。

四、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观法律、道德与宗教是人类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层面上表现为应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制定法)的关系。

这也是长期以来西方法学史上一个基本问题。

从伦理学视角去看待法律,在西方有久远的历史渊源。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即认为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罗马法学家杰尔苏将法定义为“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则认为,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地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毋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

所以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是正义的体现。

自然法先于并高于实在法而存在,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

因而法律是正当理性的命令。

可见自然法学派的法律观从本质上乃是一些道德标准和要求。

而德国古典法哲学强调法与自由的内在联系。

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是普遍的自由法则。

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依然坚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法律具有道德性。

因此纳粹德国制定的违反人道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

总之,伦理学视角的法律观贯穿于整个西方法学史。

这表现为西方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论法的独特思维模式。

这也是造成法(主观法)与法律(客观法)相区分、法与自由、正义与权利密不可分的内在原因。

与此相反,西方分析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主张“恶法亦法”,而将“作为正义的法”等同于“作为立法者意志的法律”。

进而从本质上,跟自然法学相反,将法律归结为人的意志的体现。

在西方法理学中,理性论与意志论构成两种相对立的法律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但是它所讨论的主题与西方不同,它并不侧重于法律和道德在本体意义上的关联,而注重于二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地位。

中国古代的儒法之争只是法律和道德那一种更加适合于作为统治的工具。

儒家的主张最终占据上风。

伦理法构成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髓,德礼优于刑政。

由此中国古代法从属于礼。

不仅法律的制定受伦理原则的支配,而且司法裁判也渗透者德礼的理念。

这造成中国古代法律缺乏独立的品格,沦为君主意志的统治工具。

因此,中国古代法是一种典型的“伦理法”。

第二节 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长期以来,法理学界通常把法律的基本特征表述为:法律作为不同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和强制性等属性。

这种观点的根据有二:一是从法律概念层面上,上述法律特征的出发点与运作中心是国家和政府;二是从法律运行层面上,上述法律特征的界定暗含着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律运行模式。

上述归纳的缺陷在于,将观察对象局限于国家法。

这是一种立法视角的法律观的产物。

尽管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的属性,但是它仅仅是从一种角度所作的归纳,而忽略了其他的角度和方面。

跟现代法治相对应的法律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客观性等规范属性。

社会规范的种类很多。

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礼仪、规章纪律和乡规民约等。

法律只不过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

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地方在于,法律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因而法律并不涉入对人的思想的调整。

而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规范社会关系,习惯是通过社会思想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

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因而法律是经由规范和调整人的行为而发生作用的。

法律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这具体表现为:(1)普遍性。

不同于那种个别性调整,法律本身即预设了规则(规范)的存在,而规范(norm)这一术语源出于拉丁文norma一词,它意指规则、标准或尺度。

所以法律具有一般性、抽象性、概括性。

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

因而可以反复加以适用。

从法律效力层面上,法律表现为在时间、空间、对人及对事等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

从深层次上看,这种反复适用和普遍被遵守的法律具有内在普适的道德性。

这也是西方法律往往跟公平、正义、权利等相联系的重要原因。

法律的这种普遍性甚至超越国家和民族的界限。

当今法律移植和法律全球化、统一化之所以可能,即在于此。

(2)确定性。

法律是对以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确认,并以法律规则为主要构成要素。

而法律规则又具有较高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确定性。

在此意义上,法律是社会中一种较为保守的力量。

司法过程端赖于法律规则那种严格的形式逻辑进行法律推理,由此保证裁判结果的确定性。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广泛的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中实证分析法学的兴起都促使人们对法律确定性的追求。

法律的确定性构成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之一。

(3)客观性、合理性。

现代法治的另一根基在于法律是接受理性指导、符合一定理性原则和社会规律的规则,具有消除和限制人的恣意行为的功能,因而现代法律具有一定的客观属性。

德国著名的思想家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和发展要求法律可以理性地算计,西方法律由此表现为一种形式合理性。

法律的功能即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能够大致确定的行为预期,从而便利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交往。

法律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即源于人们行为关系中的合目的性、可预期性,由此限制和消除人类行为的盲目性、无意识和非理性。

在司法过程中,法律的客观性具体表现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表现为对法律解释唯一正确解释的探求。

现代法治理论之根基端在于此。

因为法治乃规则之治,是用客观的外部规则限制人的主观恣意。

第二,法律是出自于国家并植根于社会基础上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规范。

这是从法律的本体来源进行的界定。

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表明,法律是多元的,既来自于国家,也出自于社会。

就前者而言,法律通常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有人认为,制定、认可和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解释本来是一种典型的司法活动,应该归属于司法的范畴。

但是将法律等同于立法的法律观在我国极为盛行,而立法概念的外延往往又被扩及容纳解释法律。

这是上述观点的内在逻辑。

事实上,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国家制定和认可。

制定是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法律规范,而认可则是国家对既有社会规则予以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这通常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认可:一是赋予某些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和礼仪等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二是承认、签定或加入国际条约,认可国际法规范使之在国内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某种规则和原则并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解释不是法律创制的方式。

第三,法律具有功能上的强制性和本体上的正当性。

强制性是之将强权、压制、强迫和制裁作为法律的标志和特征。

在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的历史过程中,随着国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地位的提高甚至于达到垄断,法律的强制观念渐趋凸显。

这一观念在西方法学史上经历了由法国人博丹到英国的霍布斯最终到分析法学派奥斯丁的学说发展。

强制论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

在法律基本模式上,视法律为主权者的命令。

在权利和权力关系中,视统治者权力至上。

自20世纪以来,西方法理学各派不约而同表现出淡化乃至消解传统的强制性观念,即在承认某些境遇中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取消“强制力”在法律概念理论中基本特征的地位。

这标志着当今西方法理学在法律概念本体论层面上的变革。

第四,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法学界明确将权利和义务概括为法学的基本范畴。

权利和义务确实是表征法律进而使之区别于道德、宗教、习惯和纪律等其他社会调控方式的决定性因素。

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内容,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并且全面表征和体现法律的价值。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与权利有十分久远的历史文化渊源。

拉丁文jus同时具有权利、法律和正当几种含义。

主体法律上的权利往往称为主观法(权利)。

从法哲学上,当法律规则设定权利和义务时,亦即当法律用于表示立法者意志时,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体现出的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立法者“意志”。

在这里,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则所表达的是:某个人“应当”以一定方式行为而不意味着任何人真正“要”他那样行为。

从此意义上,法律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

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上的实证主义法学中,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可量化性。

法律通过规则或规范以授权、命令或禁止的形式规定权利和义务,调整人们的行为,进而调节一定的社会关系。

当然,按照唯物论,一切社会关系的背后无不包含某种利益。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正是将各种社会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利益,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是从法律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进一步派生出的特征。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在对法律的概念有个初步认识的基础上,再来探讨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对于以法学为业的学生而言,培养和形成专业法律思维是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关键一环。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的,通过专门的法律语言(法言法语)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论证和解释等活动的一种职业过程。

而法律思维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思维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式和思维习惯。

在人类长期频繁、反复的法律职业活动中逐渐会形成特定的思维,这种思维一旦形成,便保持和延续下去,并以特有的思维定式依附于法律共同体。

因此法律思维方式伴随着法律的职业化而出现,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成熟的标志。

日本学者田中成明将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概括为教义学的性质、过去导向性、个别性、结论的一刀两断性及其推论的原理性、统一性、类型性和一般性。

季卫东先生将其概括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和以三断论推理为基础这三个方面。

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重形式正义、重程序、重形式意义的合法性思维。

总结各种观点,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即把一切社会问题都尽量按照普遍性的形式规则和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处。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运用法律语言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的活动。

法律语言不同于一般大众语言,它具有一套独特的概念和术语,即法言法语。

一般说来,法律语言用词较为准确、表达力求平实、简练和明了。

语词运用注重规范和统一,强调语义的相对稳定性。

如果一个社会崇尚法治,那么法律语言就会成为广受推崇的语言,几乎可以成为普通语言。

托克维尔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迟早要变成法律问题。

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就应当培育法治的公共话语,让全社会接受法治观念、意识、精神及思维逻辑。

确立法律至上和权威性的观念。

法律家首先应当能够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思考、表达和处理问题。

其次,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程序化的思维方式。

法律活动并不单纯以实体公正为唯一目标。

而且追求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

对某些疑难案件来说,“实体公正总是招致无穷无尽的争论”。

因而法治只能维护有限度的正义。

而程序是一种相对自治的、在国家设定的严格制度的空间里进行运作。

正如季卫东所说:“法的推论是实践性议论的高度制度化和形式化的特殊类型。

法的推论是在一定的组织、制度和程序里进行的,必须严格遵守证据和辩论的规则;其论证技术也经过特殊的训练,侧重于寻求公平而合理的决定的适当理由。

”这一点从根本上来自于法律活动(特别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即被动性、中立性、公正性、公开性和裁断性等。

因此,程序化的思维也是实现法官忠诚于法律的重要一维。

正是在程序化和制度化的空间里,法律的客观性的理性价值才得到充分的体现,恣意因素得以摈除到最小化。

再次,法律思维方式遵循一套严格缜密的逻辑。

思维均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规律进行的。

法律家的思维方式一般来讲是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

解释学上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是subsumption即涵摄或归摄,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

亦即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过程。

由此将法律规范与事实、普遍与特殊、过去与将来的缝隙织补起来。

因此法律思维专业逻辑不同于其他政治思维、道德思维及大众思维的逻辑。

法律思维逻辑在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空间里表现出高超的形式理性与技术理性。

现代法治理念的精髓即在于此。

相比之下,其他思维逻辑具有明显的情绪化和情感性趋向。

最后,法律思维方式所追求的结论只能是尽可能的令人接受,而不可能达到绝对必然的“真”。

因此注重对做出的决定出具正当化的理由以保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令人信服。

在审判活动中这表现为确定性和单一性的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用来判断事实只能做出是或否的判断,而不能做非此即彼的判断。

在陈述许多问题时,只作客观描述而不带价值评判。

法律家只能根据符合设定的程序构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重构案件的事实。

不能大胆设想而只能小心求证。

在此基础上做出决断。

并且做出的结论是明朗的、非此即彼的,而不能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尽管有时候其妥当与否还有待探讨。

法律思维不同于政治和行政思维,后者具有“权衡”、“妥协”的特点。

正因如此,法律思维方式要求具备一套高超的证据学和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和技术,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法官给出充分的判决理由。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

正如柯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无独有偶,美国法官波斯纳亦将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他认为实践理性是一个“杂货袋”,其中包括轶事、内省、想象、常识、移情、非难动机、说话者的权威性、隐喻、类比等等。

总之,这是一门职业性很强的活动。

但是中国历来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家,法官从未形成一种专门的职业。

历来的传统是“县令兼理司法”,法官与行政官员身份合一。

现今中国司法依然被严重行政化。

法院往往被视为体系严密的官僚机构的一部分。

司法的职业化程度与专业化程度甚低。

具有成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真正法律家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

培育中国的法律家阶层,无疑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一环。

这不仅需要科学地对待法律家,给予其更多的理解与尊重,为形成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更重要的是,这也对中国法学

法律方面的名言

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

——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爱略特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

——爱·科克 1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桓宽(汉)《盐铁论·申韩》出处:,转载请保留。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

——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管子(战国)《管子·法法》(好的文章)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

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

——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

——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短文)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5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克罗维乌斯 52、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杰弗逊 5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5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55、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5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57、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5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费尔德 59、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60、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柏拉图 6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6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63、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64、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查·科尔顿 6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短篇文章) 66、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

——塞·约翰逊 67、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正因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正因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德谟耶克斯 68、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69、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爱献生 7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爱·科克 71、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 72、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 7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74、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75、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76、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刘禹锡(唐)《砥石赋》 77、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7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79、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0、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赫拉克利特 81、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82、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8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8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毕达哥拉斯 8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86、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8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 8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89、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90、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 9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英国 9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荷) 9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朱尼厄斯 94、法者,天下之仪也。

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96、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 9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9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 9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00、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0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02、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弥尔顿 10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 104、如果咱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

这样的法律能够抑恶扬善。

——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10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106、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

——崔敦礼(宋)《刍言》 107、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哥尔德斯密斯 108、咱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咱们不得不为自我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我关在里面。

——博莱索 10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咱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 110、法律不负杀人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沈从文 111、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 1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11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

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15、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

——马略 116、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伯克 11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11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咱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咱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19、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

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尸佼(战国)《尸子》 120、如果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马克·吐温 121、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122、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23、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24、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美)《普通法》 125、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咱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 12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2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128、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29、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30、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西塞罗 131、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13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索福克勒斯 13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13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 135、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马·格林 136、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西塞罗 137、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13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139、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4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141、法律又是什么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4、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英)《政府论》 14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霍布斯(英)《利维坦》 14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14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14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威·皮物特 149、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咱们只潜质求为每种礼貌带给相应的法律制度。

——柯勒(德)《法律概念》 150、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5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52、这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1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能够穿网而过,大的能够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 154、实际上,咱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马克·吐温 15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156、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57、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58、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59、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6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161、法小弛则是非驳。

——刘禹锡(唐)《天论上》 162、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爱·科克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什么是法律一、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的行为规则中国早在夏朝就已经有了法律。

二、法律行为规则的特殊性法律行为规则有三大特征,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由国家制造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国家制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职权范围和立法程序所创制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是法定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2.所谓认可,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将某种早已存在的习惯、习俗认定为法律,赋予法律效力。

3.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4.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内容,但就其核心和实质而言,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习惯、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的漫长岁月中逐步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信念和社会公众的舆论之中。

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习惯和道德是靠人们的观念、信念和社会公众舆论来维护的。

这是法律与习惯、道德等其他行为规则最主要的区别。

2.法律之所以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这是由法律需要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①②③第三,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习惯和道德不但有阶级的区别,也有民族和地区的区别。

法律是必须对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具有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①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平等的。

②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平等的。

③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是平等的。

三、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家从抽象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

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谁知道关于“正义永远不缺人支持”这句话的名人名言啊

帮帮我啊~

1、著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

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

” 2、培根在《论司法》中讲:“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因为不公平的举动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 3、王世涛在《法学家与法律家》一文中谈到:今日之中国正面临着前无古人的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法学家的境遇也今非昔比,如果当下的中国法学者仍沉迷于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自愉情结,显然有过多怀旧和复古的情调,更有失法学大家的风范。

法学可以成为显学,但不应成为玄学

”正义没有武力是无能;武力没有正义是暴政。

(法国·巴斯卡)没有正义的和平就是暴虐。

(英国)迟到的正义等于没有正义。

(西方谚语)《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柏拉图:各尽其职就是正义。

乌尔比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

凯尔森: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正义是人类最大的利益(韦伯斯特)真理是正义的侍女,自由是正义的孩儿,和平是正义的伙伴;安全化在它的步履中,胜利跟在它的裙裾后(西·史密斯)正义是苦难者的希望和犯罪者的畏惧之所在(惠蒂尔)正义至高无上的尊号(普卢塔克)正义胜似法律(米南德)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圣地(培根)正义占上风的地方,自由一定盛行(詹·蒙哥马利)仁慈和正义是并辔齐驱的(杜特斯)与正义为友的人,在哪儿都是安全的(伊壁鸠鲁)正义是一种高尚的幻象(特格纳)就是因为有了正义感,人才成为人,而不成为狼(培根)享有王子特权的人少之又少,但正义感却是人尽可拥的美德----(德莱顿)正义像上帝的王国它不是我们身外的一个事实,而是我们内心的一种热烈向往(爱略特)正义是第一美德。

如果没有正义做后盾,勇气又有何裨益

如果人人都正义在握,勇气也就没有了(阿格西劳斯二世)只要提着正义之剑攻击,再柔弱的手臂也会力大无穷----(韦伯斯特)献身于正义是简单的,献身于邪恶则是复杂的,而且变化无穷----(塞涅卡)罪恶在蔓延,所以正义应得到到声张(本·琼森)伸张正义,胜于责骂邪恶(德国)不管狐狸多么狡猾,它的皮是经常出售的(英国)不是东风压了西风,就是西风压了东风正不容邪,邪复妒正正气高,邪气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鬼火不敢见真火一日春风吹不尽三冬的严寒杂草不除,禾苗不壮“正义”的胜利来自斗争(路·莫里斯)谁不讲正义,谁就会向手拿武器的人屈膝投降(卢卡努斯)正义是对已确立的非正义的制裁(阿纳托尔·法朗士)有些正义的豁免权永远掌握在正义手中----(斯坦尼斯拉夫·莱克)在正义的事业中,弱者也能战胜强者(希腊)正义之剑不是为了强暴而锻造;葡萄放在榨场可不是为了制醋----(伊朗)有多少人为正义事业捐躯,就有多少人为非正义事业死亡----(范·洛恩)对正义事业保持沉默,等于为非正义事业呼喊(阿拉伯)声张正义和扶植自由,是革除时弊的关键(享·乔治)文天祥的《正气歌》

实证分析法学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实证分析所谓实证分析是指只对经济现象、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分析,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

其特点为: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分析问题具有客观性;得出的结论可以通过经验事实进行验证。

其中实证分析是重要的。

实证分析工具1、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均衡分析偏重于数量分析,非均衡分析则认为经济现象及其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不能单纯用有关变量之间的均衡与不均衡来加以解释,而主张以历史的、制度的、社会的因素作为分析的基本方法,即使是数量的分析,非均衡分析也不是强调各种力量相等时的均衡状态,而是强调各种力量不相等时的非均衡状态。

2、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区别于:前者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后者考虑时间因素。

3、静态均衡分析、比较静态均衡分析、动态均衡分析把均衡分析于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三种分析工具:静态均衡分析、比较静态均衡分析与动态分析。

静态均衡分析是要说明各种经济变量达到均衡的条件;比较静态均衡分析是要说明从一种均衡状态变动到另一种均衡状态的过程,即原有的条件变动时均衡状态发生了什么相应的变化,并把新旧均衡状态进行比较;动态均衡均衡分析则是要在引进时间因素的基础上说明均衡的实际变化过程,说明在某一时点上经济变量的变动如何影响下一时点上该经济变量的变动,以及这种变动对整个均衡状态变动的影响。

评述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和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的或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

④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 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⑥ 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 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

分析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中拉回到实证的 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 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⑧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⑨ 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四、综述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如上所述,论及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无庸置疑,其最大的意义正是他们本身--众多的法学家们通过对前人的承继和自身敏锐的思考,开创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学思想的海洋,它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阶。

无论是宏观的构筑还是微观的探索,都给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宝藏和无穷无尽的启示。

具体来看,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如下: (一)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到法律的本质、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

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

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

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Jerome Hall) 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 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

我们得到些什么

应当怎样利用

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二)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状况的要求,具有历史现实意义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论及它们的意义,首当其冲也正是满足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

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

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这唤醒了人们法律不能没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遍的价值准则,⑩ 无论善恶的法律只会助纣为虐,戕害人民。

在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出现,重新正视和评价法律的道德性、正义、权利这些古老的话题,确保了法的价值依托。

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入了瓶颈,经济危机连续爆发,百业萧条,人心浮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放任主义和法律关门主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质疑和轰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打破法律系统独立论的束缚成为必然的趋势。

法社会学对症下药,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因而出现伊始便受到变革者们的热切欢迎。

在需求最为迫切的美国,更是成为长期主导法学界的学派。

由此可见,思想领域的任何发展和运动均产生于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同时也为这个时期提供了一种自持之势⑾ ,也就是产生着历史的现实意义。

(三)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法哲学的传统学说,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传 三大法学流派除了法社会学派产生较晚,无所谓新、旧之分外,其余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号。

新自然法学派自不必说,凯尔森、哈特的分析法学也是在奥斯丁旧分析法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

当代西方的法学流派,既继承了各自祖传的学说,又互相吸收对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

如新自然法学较古典自然法学,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会实证主义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学则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的价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之存在,显现出对自然法学说的吸纳。

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的借鉴,使得西方的传统法律学说没有因为历史的发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运。

而是以一种相对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传承。

西方法学,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今,它们对传统--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承继与遵从,同时又紧扣发展中的社会状况而自我更新,因而产生和完备出一套与西方社会相适配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具有某种普适性而为其他民族所竞相学习和借鉴。

(五)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

人类社会步入现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余。

上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⑿ 尽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蕴和发展的路径大相径庭;尽管外国的经验不可能代替中国的经验⒀ 但谁也无法否认人类社会和法律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共同性,也无法否认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至现代的先进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适性。

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

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必需首先关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代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

⒁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对几千年来西方法学理论的承继和发展,蕴涵着诸多西方法哲学思想的精髓。

在我们虚心求道于西方,几从虚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绝不是奢侈的娱乐;它实体性的思想、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的精神,都当为我们所重视和学习。

对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大或者只求其用,不问其体的盲目移植,都是不可取的。

尽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学的本真,以及这些法哲学思想与社会历史条件的相互关系,从而发掘出西方法律活的灵魂为我所用,才是我们应当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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