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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律师格言

什么是五言律诗

七言律诗

五言绝句

七言绝句

五言律诗,简称五律,近体诗的一种,发源于南朝齐永明时期沈约等讲究声律、对偶的新体诗,至初唐沈佺期、宋之问时基本定型,成熟于盛唐时期。

全诗共八句,每句五个字,有仄起、平起两种基本形式,中两联须作对仗。

诗体格律五言律诗每首八句,每句五字,共四十字。

一般逢偶句押平声韵(第一句可押可不押),一韵到底,不可换韵。

律诗的四联,各有一个特定的名称,第一联叫首联,第二联叫颔联,第三联叫颈联,第四联叫尾联。

颔联和颈联必须对仗,首联和尾联可对可不对。

与七律不同的是,五律首联用对仗的较多,主要原因是五律首句不入韵的较多,七律首句不入韵的较少。

但这个原因不是绝对的,在首句入韵的情况下,依然有首联用对仗的例子。

五律有四个基本句式:仄仄平平仄(仄起仄收式);平平仄仄平(平起平收式);平平平仄仄(平起仄收式);仄仄仄平平(仄起平收式)。

这四种句式是律诗平仄格式变化的基础,由此构成五言律诗的四种基本格式。

第一种格式:首句入韵仄起式(说明:〇表示可平可仄;韵脚要求用平声。

五言律诗以首句不入韵为正规,而且以仄起式为常见。

)〇仄仄平平,平平仄仄平。

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

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

示例:秋日赴阙题潼关驿楼 (唐)许浑红叶晚萧萧,长亭酒一瓢。

残云归太华,疏雨过中条。

树色随山迥,河声入海遥。

帝乡明日到,犹自梦渔樵。

第二种格式:首句不入韵仄起式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

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

示例:春望 (唐)杜甫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

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

白头掻更短,浑欲不胜簪第三种格式:首句入韵平起式平平仄仄平,〇仄仄平平。

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

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示例:晚晴 (唐)李商隐深居俯夹城,春去夏犹清。

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

并添高阁迥,微注小窗明。

越鸟巢乾后,归飞体更轻。

第四种格式:首句不入韵平起式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

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

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示例:山居秋暝 (唐)王维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

随意春芳歇,王孙自可留。

七言律诗是中国近体诗的一种。

格律严密。

发源于南朝齐永明时沈约等讲究声律、对偶的新体诗,至初唐沈佺期、宋之问等进一步发展,成熟于杜甫。

律诗要求诗句字数整齐划一,律诗由八句组成,七字句的称七言律诗。

每首八行,每行七个字,每两行为一联,共四联,分首联、颔联、颈联和尾联。

诗体格律每首八句,每句七字,共五十六字。

一般逢偶句押平声韵(第一句可押可不押),一韵到底,当中不换韵。

律诗的四联,各有一个特定的名称,第一联叫首联,第二联叫颔联,第三联叫颈联,第四联叫尾联。

按照规定,颔联和颈联必须对仗,首联和尾联可对可不对。

七律有四个基本句式:平平仄仄平平仄(末了两字是平仄,称之为平仄脚);仄仄平平仄仄平(末了两字是仄平,称之为仄平脚);仄仄平平平仄仄(末了两字是仄仄,称之为仄仄脚);平平仄仄仄平平(末了两字是平平,称之为平平脚)。

这四种句式是律诗平仄格式变化的基础,由此构成七言律诗的四种基本格式。

(说明:〇表示可平可仄)第一种格式平起首句入韵〇平〇仄仄平平,〇仄平平仄仄平。

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

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

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

示例:登金陵凤凰台(李白)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

吴宫花草埋幽径,晋代衣冠成古丘。

三山半落青天外,一水中分白鹭洲。

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

第二种格式平起首句不入韵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

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

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

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

示例:酬乐天扬州(刘禹锡)巴山楚水凄凉地,二十三年弃置身。

怀旧空吟闻笛赋,到乡翻似烂柯人。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

今日听君歌一曲,暂凭杯酒长精神。

第三种格式仄起首句入韵〇仄平平仄仄平,〇平〇仄仄平平。

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

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

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

示例:蜀相(杜甫)丞相祠堂何处寻,锦官城外柏森森。

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

三顾频烦天下计,两朝开济老臣心。

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

第四种格式仄起首句不入韵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

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

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

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

示例:闻官军收河南河北(杜甫)剑外忽传收蓟北,初闻涕泪满衣裳。

却看妻子愁何在,漫卷诗书喜欲狂。

白日放歌须纵酒,青山作伴好还乡。

即从巴峡传巫峡,便下襄阳向洛阳。

五言绝句简称五绝是出现于汉朝,成熟于唐代的一种近体诗。

四句,每句五个字。

现时,五绝被认为近体诗中最难写的体裁,因为它字数最少,表达的意思不可太多,要言简意赅。

诗体简介五言绝句是绝句的一种,属于近体诗范畴。

绝句,或称截句,断句,短句;或以为“截取律之半”以便入乐传唱,各家解释并不一致。

绝句由四句组成,有严格的格律要求。

常见的绝句有五言绝句、七言绝句,而六言绝句较为少见。

五言四句而又合乎律诗规范的小诗,叫做五言绝句,简称五绝。

从北周诗人庾信的一首题为“绝句”的五言诗来看,五言绝句不是唐代诗人创造的,其文体形式至少是南北朝末期就已形成了。

“客游经岁月,羁旅故情多。

近学衡阳雁,秋分俱渡河。

”这是庾信的《和侃法师三绝》之一。

此诗平仄粘缀,完全符合唐人格律,第二、四句尾是平声韵,第一、三句尾都用仄声字,诗题已称为“绝”。

但在唐以前如此工整的五言绝句并不多,直到了初唐以后,产生了近体诗,五言绝句才被逐步地得以完善和定型,而此前的五言诗便通称为“五言古诗”或“五古”。

由于受字数的限制,较之其他体制的诗歌,五言绝句在创作时对其语言和表现手法就要求得更加简练、概括,创作难度就更大。

张谦宜对此就以“短而味长,入妙尤难”八字加以概括,因此,五言绝句自然而然的成为盛唐诗歌中最为璀璨的明珠,是唐诗中的精华。

五绝在初唐时起点较高,像“初唐四杰”、宋之问等都有佳作,特别是王勃的五绝,以其优柔不迫被沈德潜誉为“正声之始”。

盛唐时,崔国辅、孟浩然、储光羲、祖咏等一大批文人对五绝作了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其中王维、李白更是把五绝的创作推向了极致,使五绝发展达到了繁盛的顶峰。

五言绝句也称五绝,有四种常见格式。

(〇表示可仄可平)1、仄起仄收(即首句仄起不入韵式)如: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

示例:登鹳雀楼(王之涣)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所谓“仄起仄收”是指首句而言。

因首句首字平仄不限,故又以第二字的平仄为。

“晚”字属仄声,末字“适”也是仄声,是为“仄起仄收”。

二、四句押韵。

一般来说,五言诗首句不入韵为常见,七言诗首句入韵为常见。

2、仄起平收(即首句仄起入韵式)如:〇仄仄平平平平仄仄平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示例:塞下曲(卢纶)林暗草惊风将军夜引弓平明寻白羽没在石棱中所谓“仄起平收”是指首句而言。

因首句首字平仄不限,故又以第二字的平仄为。

“暗”字属仄声,末字“风”是平声,是为“仄起平收”。

一、二、四句押韵。

3、平起仄收(即首句仄起不入韵式)如:〇平平仄仄〇仄仄平平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示例:夜宿山寺(李白)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不感高声语恐惊天上人所谓“平起仄收”是指首句而言。

因首句首字平仄不限,故又以第二字的平仄为。

“楼”字属平声,末字“尺”是仄声,是为“仄起仄收”。

二、四句押韵。

4、平起平收(即首句平起入韵式)如:平平仄仄平〇仄仄平平〇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示例:听鼓(李商隐)城头叠骨声 城下暮江清 欲问渔阳掺 时无祢正平 所谓“平起平收”是指首句而言。

因首句首字平仄不限,故又以第二字的平仄为。

“头”字属平声,末字“声”也是平声,是为“平起平收”。

一、二、四句押韵。

七言绝句又称为七绝,是绝句的一种,属于近体诗范畴,绝句是由四句组成,有严格的格律要求,每句七个字的绝句。

一般而言,第一二四句平声同韵;第三句仄声不同韵。

第二四句倒数第三字通常为仄音;整首诗的意境高,文辞雅,寓意深。

七言绝句有四种常见格式。

1、平起平收(即首句平起入韵式)如:〇平〇仄仄平平〇仄平平仄仄平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示例:早发白帝城(李白)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所谓“平起平收”是指首句而言。

因首句首字平仄不限,故又以第二字的平仄为。

“辞”字属平声,末字“间”也是平声,是为“平起平收”。

一、二、四句押韵。

一般来说,五言诗首句不入韵为常见,七言诗首句入韵为常见。

2、平起仄收(即首句平起不入韵式)如: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示例:夜读范至能(陆游)公卿有党排宗泽帷幄无人用岳飞遗老不应知此恨亦逢汗节解沾衣所谓“平起仄收”是指首句而言。

因首句首字平仄不限,故又以第二字的平仄为。

“卿”字属平声,末字“仄”也是在古代是入声字,属仄声,是为“平起仄收”。

二、四句押韵。

3、仄起平收(即首句仄起入韵式)如:〇仄平平仄仄平〇平〇仄仄平平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示例:苏台揽古(李白)旧苑荒台杨柳新菱歌清唱不胜春只今惟有西江月曾照吴王宫里人所谓“仄起平收”是指首句而言。

因首句首字平仄不限,故又以第二字的平仄为。

“苑”字属仄声,末字“新”属平声,是为“仄起平收”。

一、二、四句押韵。

4、仄起仄收(即首句仄起不入韵式)如:〇仄〇平平仄仄〇平〇仄仄平平〇平〇仄平平仄〇仄平平仄仄平示例:绝句(杜甫)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所谓“仄起仄收”是指首句而言。

因首句首字平仄不限,故又以第二字的平仄为。

“个”字属仄声,末字“柳”也属仄声,是为“仄起仄收”。

二、四句押韵。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有哪些

我们的老师大家写作时,常常引用宋代著名诗人苏轼的《题西林壁》中的两句诗( ),强调习作是心灵的放飞,是情感的释放,写法要不拘一格,语言要有自己的个性。

答案:“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如何做好法官助理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业已提到议事日程,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

因为,切实解决程序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仅仅靠审判方式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以此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和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官手中,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为此,大东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民二庭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审判活动的主辅分离,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将送达、排期、接收诉讼材料、庭前调解等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经过一年的运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凸现成效,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正确裁判率达99.3%,调解率高达51.5%。

大东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全市法院经验交流会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充分肯定,被誉为“大东模式”,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渊源。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历史久远,制度完善,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各国法官助理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事务。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成为其司法高效的保证,也为我们的推行提供了可靠论据和可行借鉴。

2、现实的社会要求。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必须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而要实现上述目的,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

目前,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法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审”与“判”,还承担着审前准备阶段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此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

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

同时,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收案数量大幅增加,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官依然维持着十几年前的数量,审判工作的压力达到极限,在这种状态下,审判效率和质量很难保障。

因此,审判工作应实行主辅分离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必须。

3、推行的内在要求。

基于上述因素,党组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考察,决定在民二庭率先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该庭主要负责审理房地产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纷繁复杂,且以往上诉率及上访率高,更审改判率也是居高不下,以该庭作为试点,可以充分检验这项改革的成果;二是鉴于目前人们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一个庭试点更为稳妥。

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与发展设想 实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以主审法官的裁判工作为中心,按照裁判工作以及裁判辅助工作特点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起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高效协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单元运作机制。

因此,改革试点工作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模式进行的: 1、从人员配置上,突出体现走精英法官之路。

根据民二庭审判工作特点及收、结案情况,为充分调动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及内在潜力,把原有的三个合议庭的九名法官减少为三名主审法官,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

主审法官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现职优秀审判长中选任或竞聘产生。

法官助理本着自愿原则,由主审法官在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聘。

2、从职责划分上,突出体现“主辅分离”的原则。

使主审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庭审和案件裁判,重点把握查清事实、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将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辅助性事务工作剥离出来,交由法官助理具体承担,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和“判”,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大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从廉政建设上,突出体现法官中立的原则。

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这就在主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减少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从业绩考核上看,突出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一个三位一体的统一体。

主审法官要对所审理的全部案件负全责,对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调解率、信访率、督办率等审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实行进行量化考核,完不成既定任务的,年终自动辞职。

法官助理工作的好坏、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配合是否默契,直接影响主审法官的工作业绩,使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形成一个荣辱共同体,拧成一股绳,有利于调动二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互动性。

5、从主审法官司法理念上看,突出强化调解意识。

不拘一格开展调解,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维立体调解制度,让调解不再是“一次性工作”。

转变服务理念,变当事人请求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力争庭审前息诉止争。

大力推行主管院长、庭长参与案件调解制,对某些影响面广、难于调成的案件,主管院长或庭长亲自出面协调化解。

积极寻求帮助,对某些特殊案件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力量的支持,以加大调解力度。

注重判后释明工作,强化说服疏导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三、法官助理制度显著成效 由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均因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

民二庭实行法官助理制以来,在法官数量减少三分之二,受理案件同比上升50%的情况下,审结案件973件,比上年上升47.6%,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

2、审判质量更有保证。

由于法官助理的积极工作,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审法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案件审判,学习业务知识,庭审及法律文书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更审改判率由去年同期的2.7%下降到0.7%,正确裁判率达到99.3%的崭新高度。

3、审判程序更加规范。

按照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职责分工,助理具体负责案件的程序审查,实践证明由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助理来专门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无论是案件的送达,排期开庭还是宣判、归档都更加及时规范,案件的审限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主审法官的开庭排期更加科学有序。

三名主审法官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卷宗归档也达到了100%。

前不久,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小组来院检查时,对民二庭的案件质量,特别是案件审理周期、卷宗装订质量等给予了高度评价。

4、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大大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主审法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也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必须通过庭审查明,排除了主审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先入为主的弊端。

保证了主审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

5、审判社会效果更加突出。

民二庭坚持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出发,本着应调尽调的原则,把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主审法官的当庭调解、主管院长和庭长的协调解决以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开展调解工作,妥善调解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拖欠职工工资、物业管理纠纷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集团性案件。

某有机玻璃厂由于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引起职工积怨,多次聚众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摒弃过去“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采取多方调解、软化矛盾的办案原则,分别找到80位原告和被诉企业,站在公正中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多次从中调解,终于促使职工和企业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一起涉案人数达百人之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该庭调解率由上年的19.7%上升到51.5%。

为我院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委政法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予以转发,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报以《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的环境》为题,对民二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做法予以报道。

6、法官助理制度将推动法官精英化的进程。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裁判权不再掌握在大多数法官手中,而是由少数精英法官掌握,必然导致主审法官地位的上升。

用发展的眼光看,实现精英化后的法官阶层必然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成为无数法律精英向往的地方。

正如当代美国的主审法官,由于具有崇高的地位,无数家资百万的律师均将成为法官视为自身登上事业巅峰之标志。

四、法官助理工作制度的再思考 目前,虽然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运行态势良好。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总结、探讨和反思。

1、法官助理的选拔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受诸多原因的局限,审判队伍中一些法官无论从法律学识、审判经验以及年龄状况等多方面都不具备精英法官的条件,而让这些同志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还存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长远来看有可能造成法官助理的人员缺乏。

2、法官助理的精英化亟待解决。

审判辅助性事务尽管不像裁判工作那样属于审判工作的核心,但却是裁判权行使的基础,当事人的法律主张需要从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法官助理的过滤,他们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审法官的裁判质量。

因此,我们在倡导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官助理的精英化,加大强化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求, 3、法官助理的考核缺乏量化的标准。

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主审法官负责,法官助理时常感觉不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对法官助理无明确具体工作的量化考核标准,就算完成得好,也只能在主审法官的工作上体现,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4、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奖惩。

在设定主审法官时,一般来说对主审法官的待遇都会给出明确交待,而对法官助理的待遇则考虑得较少或考虑滞后。

从主审法官落选成为法官助理者,虽感觉有些失落却也感到轻松,既然技不如人,待遇不如人,工作就不必那么投入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必然的。

所以,法官助理的待遇和奖惩需要明确,要让法官助理充分感觉到独立人格的存在和本职工作的神圣,从而充满自信地去做好每一项“台下”的工作,真正当好主审法官的助手,如果做不到尽职尽责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

5、法官助理制下的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主审法官既然是精英法官,必然数量相对较少,为了缓解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促使审判公正、公开、透明,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的使用人民陪审员是我们今后要积极思考的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围绕如何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来进行,都要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开展。

我们相信,随着我院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助理管理的日益科学,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性与效率性,推动审判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有哪些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包括:1、思想、文字、语言,之后是六艺就是:礼、乐、射、御、书、数,再后是生活富足之后衍生出来的书法、音乐、武术、曲艺、棋类、节日、民俗等。

传统文化是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融入我们生活的,我们享受它而不自知的东西。

2、古文、古诗、词语、乐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射覆、酒令、歇后语等;传统节日(均按农历)有:正月初一春节(农历新年)、正月十五元宵节、四月五日清明节、清明节前后的寒食节、五月五日端午节、七月七日七夕节、八月十五中秋节、腊月三十除夕以及各种民俗活动等。

3、包括传统历法在内的中国古代自然科学以及生活在中国的各地区、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中华传统文化的起源:中华民族在神农时代以前的政治形态是部落政治,而部落的领袖是「巫」。

这种说法与传统的认知差异很大,在历史上人们的认知中「巫」是迷信的,「巫」是装神弄鬼没有知识的。

实际上在先民的原始时代「巫」是科学家,「巫」代表知识的权威。

原荒时代,先民知识未开,见大自然各种现象,如地面上的山川河流,气候变化的风雨雷电等等。

因不了解,而心生疑、恐怖。

对于这些疑惑要想获得答案,只有去向「巫」就教。

巫对于这种现象,经过观察,思考,分析等过程后做出的结论是风有风神,雨有雨神,雷有雷神,电有电神,其它日月星辰山河大地无不是各有一位神在主宰。

神主宰论,现代人看来太不科学,太迷信了。

但谁敢保证当代科学家对宇宙现象所做的解说,等千年以后,不会被推翻而指为迷信,反科学的呢

另外,人类有两件事情无法自己处理,必须要求助于他人。

一是生理的,人没有不生病的,人生了病必须要请医生诊治。

二是心理的,人要做一件事情,事前总是患得患失,东想西想,犹豫不决,这时必须要请教他人提供意见作参考。

21世纪的人当然知道,生了病要去医院诊疗。

心中有犹豫不决的事,要请教至亲好友,或者向专家咨询。

在原始时代,这两件事发生了,求助于同一人,就是「巫」。

由古「医」字写作「医」,及卜筮的「筮」字可做证明。

(一)先谈一谈巫的治病,原始时代,先民所害的疾病是很简单的。

多数是饮食不适合,所引发的肠胃病「腹泻」之类,和气候不适应所引起的「感冒发烧」等。

当先民生病去求助巫的时候,巫最初也是用祈祷的方式求助于神。

但是病是现实的,正在腹泻的病人靠祈祷是止不住的。

聪明的巫便改换用食疗的方法,顺手采一些植物给病人吃。

当然没有经过白老鼠、兔子、猴子做试验,直接做临床,是非常危险的事。

所以病人吃的结果,有的病好了,有的没有影响,有的更严重了。

巫又把它记录下来,什样的草治什么病,把植物的形状绘出来。

到神农时候又把它整理归类汇编成「神农本草经」,所以传说的神农尝百草,就是指此事,绝对不会是用自己做试验。

(二)再关于问事:先民所问的事,以气象为主。

主要是为了打猎。

让我们回想一下,气象台具有最新的科学仪器,尚且无法预测气象的变化,巫又有什么本领可以确实预测呢

然后巫发现对于事情发展的推断,不如用药治病一样那么直接,那么明显,会产生极大的落差。

对于人民的问题,又不能不回答。

聪明的巫对于人民所提的问题不再予以明确的答案,而改采比喻的方式给对方一个暗示。

而其比喻多随兴采用民谣歌词。

一直流传到伏羲,把历代的巫回答人民的答案加以整理归纳成六十四个个案,这就是《易经》的由来。

「医」和「易」是一对双胞胎,是人类文化的两大主轴,有关《易经》的版本流传:在人类没有符号文字之前,是采用结绳记事,《易经》的八卦的「阳爻」,「阴爻」是用一个大结,和二个小结分别做代表。

一串一串绳子结挂在墙壁上就是「卦」的由来。

而六十四卦是由八卦重叠而组合成的,因此每一个六十四卦的卦是由二个三爻卦相联结,所以便称做「连三」。

又因为三爻卦中没「三」这一卦,只有「山」「艮为山」。

由结绳进步到符号文字以后,把「三」连结起来就像「山」如干卦的排列是「」好像两个山字连结起来的样子,故把「连三」改为(连山)了。

由于文明的进步,人类知识渐开,对周遭事务的认知也有改变,故对(连山)易有所修订整理。

至黄帝时代,发明了文字,把原先挂在墙壁的(连山)易,修改成平面的符号。

发现易的排列,应该由坤干两卦开始。

而且人类生活最重要的地方是大地,故把坤、干排在干卦前面,排在第一,为了正名故改为(归藏)。

一直延用到殷朝。

周文王被纣王政治迫害,被囚在羑里。

周文王被囚困在羑里为了避免纣王对他起谋反的疑心,所以对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书籍不敢读。

只有弄一本(归藏)易来读,以示胸无大志。

即是文王羑里演易故事的由来。

(归藏)易经周文王修订整理即改名为《周易》。

对《周易》发扬最有力的是孔子。

孔子周游列国反鲁,六十八岁获得《周易》,发现自己心中一切的疑问,在《周易》中都可以得到满足的答案。

孔子读《周易》「韦编三绝」可见其用功夫之勤。

并为《周易》写了十篇文章,阐扬《周易》的理论。

最后感叹「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

」自叹读易太晚了,假如在五十岁读到《周易》的话,就不必周游列国,到处问道了。

《周易》经过孔子整理后,就定稿了,以后再也不会有人敢更改只字词组。

所以(连山)、(归藏)、《周易》实际上是一本书,由于版本不同而书名亦有所异。

大一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1500字

O、前言生职业书未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花开花又春去春又回。

不少人都曾经这样问过自己:“人生之路到底该如何去走

”记得一位哲人这样说过:“走好每一步,这就是你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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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而言,如何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人才理念,关注员工的人才理念,关注员工的持续成长,职业生涯规划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而对每个人而言,职业生命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有效的规划,势必会造成生命和时间的浪费。

作为当代大学生,若是带着一脸茫然,踏入这个拥挤的社会怎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使自己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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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试着为自己拟定一份职业生涯规划,将自己的未来好好的设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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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仔细认真、踏实,友善待人,做事锲而不舍,勤于思考,考虑问题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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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二:解决自我盘点中的劣势和缺点 克服缺点,战胜自我:宁肯挺直身体,绝不弯下腰来

充分利用一直关心支持我的庞大的亲友团的优势,真心向同学、老师、朋友请教,及时指出自身存在的各种不足并制定出相应计划加以针对改正。

加强锻炼,增强体质,提高体育成绩,以弥补身高不足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积极争取条件,参加校内外的各项勤工俭学活动,以解决短期内的生活费问题并增强自身的社会工作阅历,为以后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打下坚实基础。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三、寻找专业帮助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第一部分 您心目中的理想职业(专业)对于未来的职业(或升学进修的专业),您得早有考虑,它可能很抽象、很朦胧,也可能很具体、很清晰。

不论是哪种情况,现在都请您把自己最想干的3种工作或最想读的3种专业,按顺序写下来。

1、公务员 2、科技工作者 3、律师结束语计划定好固然好,但更重要的,在于其具体实施并取得成效。

这一点时刻都不能被忘记。

任何目标,只说不做到头来都只会是一场空。

然而,现实是未知多变的。

定出的目标计划随时都可能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这一点,每个人都应该有充分心理准备。

当然,包括我自己。

因此,在遇到突发因素、不良影响时,要注意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不仅要及时面对、分析所遇问题,更应快速果断的拿出应对方案,对所发生的事情,能挽救的尽量挽救,不能挽救的要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做出最好矫正。

相信如此以来,即使将来的作为和目标相比有所偏差,也不至于相距太远。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观点,若有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指出或补充,在此感谢

其实,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座山峰,雕刻着理想、信念、追求、抱负。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片森林,承载着收获、芬芳、失意、磨砺。

但是,无论眼底闪过多少刀光剑影,只要没有付诸行动,那么,一切都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

一个人,若要获得成功,必须得拿出勇气,付出努力、拼博、奋斗。

成功,不相信眼泪;成功,不相信颓废;成功,不相信幻影。

成功,只垂青有充分磨砺充分付出的人。

未来,掌握在自己手中。

未来,只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爱拼才会赢

我有道关于如何才能做到公正司法的简答题 很急 求帮忙 麻烦了

载】仅供参考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理念。

通常意义上,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

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

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

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

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

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

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

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

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

”〔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

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

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

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

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

”〔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

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政府应召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

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

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

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

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

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

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

〔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仅10岁的丹宁就萌生了长大当一名公正的使者———律师的念头。

“有一次———当时我大概10岁———我抬着头对妈妈说:‘我想,我应该当律师’。

”〔6〕尽管当时他还不明白律师是干什么的,但是他已知道律师与陪审员一样是正直的人,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人。

而求学期间是丹宁公正思想形成的重要阶段。

自上小学起,丹宁就非常喜欢读书,他说,“我读了很多书,而且读得很快。

”〔7〕一战爆发后,老师前去打仗,丹宁就自学,他自学了微积分、动力学、统计学等课程,读了很多英国文学经典。

这些课程及经典对丹宁后来理解社会及法律问题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英国文学经典中所塑造的正面人物形象对丹宁的思想产生了的极大的震撼。

据丹宁回忆:“从青年时起我就熟悉英国诗人丁尼生的诗,后来一直鞭策着我:骑士的圆桌多么公正/光荣的团体,男人的精英/它是那非凡世界的象征/谣言,我们不讲;诽谤,我们不听/走遍天涯海角,去把人间的邪恶踏平。

”〔8〕就这样,丹宁通过自己的勤奋自学于1916年10月考上了牛津大学的马格德林学院,学习数学专业。

也就在牛津大学学习数学的同时,丹宁开始大量阅读法律经典,包括拉丁文的《查士丁尼皇帝法典》(Institutes of the Emperor Justinian )以及《圣经》的经文。

他将所读到的著作中有关“公正”的格言都一一摘录背诵下来,这些法律经典对丹宁公正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

《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的开头几句是:“公正是公平待人的永恒目的。

”/“法律是关于神和人的学问———是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

”/“法律的格言是:为人正直,勿伤邻居,公平待人。

”这几句已经广泛流传了数百年,对丹宁影响深远,他认为这几句表达了所有时代的法律的道德和哲学基础。

当时的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每个人都会说: Ius suum cuique(公平待人)。

〔9〕可见,《查士丁尼皇帝法典》对人们公正思想的形成影响之深远。

而《圣经》上的几句格言:“世人那!神已经指示你们他喜悦的事,那就是要你们行公义,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

”也对求学期间的丹宁影响很大,使他在后来的法律实践中“行公义”。

直到80多岁后,丹宁仍清晰地记住《圣经》上的这几句格言。

在成长的过程中,丹宁受英国著名法官公正思想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

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丹宁专门提到了一些他所崇拜的法官。

英国是一个具有公正传统的国家,而对司法公正思想作出有力阐发的是那些不朽的法官们。

例如,亨利·布雷克顿提出了“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的要求,以确保法律公正。

弗朗西斯·培根对法官的警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爱德华·科克“作为首席法官,他是聪明的、公正的。

”〔10〕特别是科克大法官在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期间,为了司法公正,敢于与国王抗争。

在1617年的薪俸代领权案件〔11〕中,国王派人送信给科克,让科克同国王商议之后再审理此案,被科克断然拒绝。

科克认为,“如果服从陛下的命令,停止审案,那么就会拖延实施公正。

这是违反法律的,也是违反法官的誓词的。

”〔12〕科克的这一行动遭到国王的报复,很快被国王免去了法官职务。

但是,在英国民众的心目中,科克永远是公正的化身。

丹宁所崇拜的另一名法官兼法学家———曼斯菲尔德,也是因为曼斯菲尔德具有把公平和良心的原则输入到我们法律的固定公式之中的品格,“他使法律摆脱了陈规旧套,细枝末节和一些狭隘的想法。

他把广泛的公平与合理的原则带进了法律之中。

”〔13〕丹宁盛赞曼斯菲尔代写论文德对司法的态度: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

著名法官沃尔西也是丹宁所尊敬的前辈,丹宁曾指出,“《亨利八世》中沃尔西的劝告———‘做人要公正,不要怕’等等符合我的哲学,也是我追求的目标。

”〔14〕显见,英国历史上的上述著名法官和法学家关于公正的各种注解,对丹宁司法公正思想的生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总之,丹宁勋爵的司法公正思想是在英国的社会环境、家庭及教育影响之下形成的,对他后来在律师和法官职业生涯中,坚持公正司法、忠于职守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丹宁在他的一生中,始终不渝并卓有成效地贯彻司法公正的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1981年,丹宁在《家庭故事》一书中将自己的人生哲学概括为三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实现公正”。

的确,他为实现司法公正奋斗了一辈子,实在可敬可佩。

二、法律公正———司法公正的基础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它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

早在古希腊时期,一些思想家就洞察出:在所有实现公正的手段中,法律是最有希望的。

人们通常将公正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法律只有在公平正义中才凸显其良善性,理想的法律往往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

而公正是法的首要价值,通常认为,“良法”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作为良法必须内蕴公正的精神,它要反映客观规律,符合时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等,称其为法律公正或者公正的法律。

也就是说,法律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实为法律公正的现实化。

鉴于此,丹宁勋爵在自己的著作中多处阐述了法律公正问题。

丹宁极力主张法律自身的公正性,他认为“法律是涉及公正的,什么是公正”?“我要提出的只是,公正不是你们能看到的什么东西。

它不是一时的,而是永恒的。

一个人怎样才能知道公正是什么呢?法律是在我们日常事务中运用公正———尽管还不是完全正确地运用。

”〔15〕他还指出,人民服从法律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是公正的,“人民尊重那些真正正确和公正的法律规则,并希望他们的邻居也服从它们,当然,他们自己也服从它们;但他们对那些不公正的法律的感觉是不一样的。

如果要人们感到对法律有一种义务感,那么法律就必须尽可能地与公正保持一致。

”〔16〕也就是说,只有“良法”才能获得普遍的服从,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一脉相承。

丹宁所主张的公正法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符合自然公正的原则。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是西方社会的一条最基本的法则,〔17〕也是英国法院采行的一条最基本的宪法原则,在法律上它适合于一切案件的审理。

它包括法官在审案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申诉的权利等。

在丹宁那里,“无疑,倘若一个裁判未遵守自然公正法或者偏袒,其判决是无效的;而且可以以调卷令撤销,或以宣告无效来达到这种效果。

”〔18〕例如在《坎达诉马来亚政府案》中,丹宁指出,防止偏袒的法则和申诉的权利经常被称为自然公正的基本特征,它们是支撑自然公正的一对柱石。

罗马人曾用Nemo judex in causa sua, andAudi alteram par-tem表示“任何审案法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如今经常用这样两个词表达无偏和公正。

丹宁指出,“在每一个案件中,不管你是采用由执政官掌握的罗马衡平法还是采用由大法官掌握的英国衡平法,衡平法都会提出自然公正的原则。

衡平法主张这些原则高于当时存在的所有法律,因此,应该求助于这些原则去减轻法律的严厉性,软化法律的僵硬性。

”〔19〕在法律思想史上,普通的公平正义观念往往都是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在人类发展的早期,“自然法往往被理解为一个符合正义要求的、完整的和现成的规则制度,而不管它们在一国的实定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

”〔20〕并且,“自然正义规则是为了确保法律秩序得到公平的和有规则的维持。

”〔21〕当然,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最能体现公正的精神,它遵循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对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

衡平法与自然公正原则是一致的。

其次,在丹宁看来,“公正”是宪法的精神内核。

这种精神“它首先植根于人生来就有的追求正义的本能,这种本能引导我们相信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的,这是社会的真正基础。

”〔22〕它是由我们长期的经历和传统而形成的一种氛围,感觉得到,却看不见;体会得到,却不能学。

例如在威廉·卢夫斯大厅曾进行过对培根的公正判决和对萨默斯的公正赦免,在这座大厅,查理曾平静地面对高等法庭,挽回了自己的声誉……它不是他的智力产品,而是他的精神产品。

宗教关心的是人的精神,人凭着这种精神就能认识到什么是公正。

〔23〕不难判断,丹宁强调“公正”是法律的核心品质,是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正如罗尔斯的正义首先适用于制度正义一样,公平正义是制度尤其应该具有的美德。

复次,丹宁认为,英国的普通法律应该内蕴公正的精神,体现公正的理念。

早年,科克大法官曾说过:“如果国会的法令与正义和公理是相矛盾的,或者是不协调的,或者是不可能执行的,那么普通法就要加以控制并裁决该法令无效。

”〔24〕也即是说,如果法律违背了正义和公理的精神就得加以废除。

一方面,“英国的普通法被描绘成‘理智的男人’,他关心他人的安全就跟关心自己的安全一样,这种优秀的但也是讨厌的人物像一座丰碑树立在我们的公正的法庭上,他徒劳地要求他的同胞照着他的榜样去规定自己的生活……”〔25〕英国“普通法有很多表明公正和美好感觉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利于全世界各民族和各种肤色的人民。

”〔26〕诚如英国学者理查德·克莱顿和休·汤姆森所言,在普通法中,“nemo judex in causa sua (nobody can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audi alteram partem(hear the other side)———应当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27〕长期以来,这两者被视为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原则。

再次,丹宁所认为的公正法律必须不断更新。

丹宁指出:“法律应该得到修正,以保证实现公正,或者尽可能地接近公正。

”〔28〕法律应不断更新才符合公正的精神,以满足公正司法的需求。

“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们确立的法律原则———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但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必须记住,无论哪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

”〔29〕当然,这一任务多半由法官来完成。

丹宁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造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公正判案原则。

他常常在上议院发言指出,要实现法律的公正就需要对法律进行创造性的解释。

〔30〕社会生活的变迁,法律必须更新,否则难以体现公正。

最后,法律条文在适用过程中必须结合公正理念,按照英国历史上的著名法官托马斯·沃尔西的观点: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离开法律文字去追求理智和公正所要求的内容,追求公正本来的意图。

也就是说,去减轻和软化法律的残酷性。

沃尔西在大法官法院主持了14年,出庭审判总是守规守时,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成就卓著,他的判决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他的司法工作声誉很高。

丹宁认为这些主要归功于沃尔西坚持法律公正的原则,丹宁在自己的司法生涯中也以沃尔西为榜样,坚持法律公正,为实现司法公正不懈努力。

在长期的法律工作中,丹宁勋爵亲身见证了英国法律的发展历程, 1984年他在《法律的界碑》一书里提到:“可以说,在我任职的时间内法院已经重新发现了新的衡平法。

它是公平的、合理的、也是灵活的,但‘不像大法官的脚’,是变化无常的,这是一个伟大的成就。

”〔31〕事实上,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中,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中那个扮演着“主持正义角色”的裁判者都有一种最基本的预期,这就是当他借助于公共权力来平衡那些相互冲突的利益时,应当使争议的各方所得到的利益或不利既不比他们“应得的一份”多,也不比他们“应得的一份”少,否则就会被认为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

〔32〕有如学者所言,“司法公正是一种法律之内的正义,这意味着它是以合法性的形态存在着的正义,同时,也意味着它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伦理意义上的正义。

”〔33〕总之,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为英国法律的公正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司法是一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公正与否,首先取决于所适用之法是否公正。

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具有公正的性质,司法适用法律的方式再准确、再科学、再高明,也只能得出一个不公正的结果。

〔34〕因此,作为法律职业只有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职业自身的公正性,无论律师或是法官在追求和实现公正的道路上,应该坚持从法律公正做起。

三、律师公正———司法公正的力量在英国,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依靠各自的知识,既各自忠实地履行着法律赋予的不同职责,又共同追求着司法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保证着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在英国,律师是一个“精英的职业阶层,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丰厚的薪酬待遇,并且在适用法律上处于核心地位。

”〔35〕可以说,英国律师是司法公正的追随者。

在丹宁的心目中,追求和实现公正是律师的天职。

无疑,律师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由于自小对法律的热爱和向往,〔36〕使丹宁在1920年大学毕业选择职业时,再次将目光转向了法律领域———当一名律师。

1921年10月,他再次回到马格德林学院,拿起法律课本,开始学习法律。

后来,丹宁又进了林肯律师学院, 1922年10月开始直接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开始了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

在这里,丹宁进一步接受专业训练,思想也更加成熟。

就在林肯律师学院图书馆的中央,有一尊雕像,那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托马斯·厄斯金。

托马斯·厄斯金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始终将公正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他有一名言:“我将永远不遗余力地维护英格兰律师的尊严、独立和正直,没有这些无私的公正———英格兰法最有价值的部分———就不能存在。

”〔37〕托马斯·厄斯金的这一名言,丹宁铭记在心,并常常对他的学生们重复这段名言。

可见,托马斯·厄斯金作为一名律师的公正思想对丹宁有很深的触动,丹宁在自己20余年的律师职业〔38〕中,也一直坚持公正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奋斗着。

首先,丹宁主张律师自身在思想观念上应追求公正,不懈努力,“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正像科学家发现自己的命题不适于所有实例时就修改,或者发现自己的命题是错误的时候就得完全抛弃一样,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就应该进行修改,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候就应该抛弃。

”〔39〕在丹宁看来,只有通过这种办法,律师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作出贡献。

观念决定行动,一个人只有在思想观念中树立起公平正义的意识,才能在行动中切实表现出来。

为此,丹宁还批评了某些律师片面依赖法规忽视公正的思想,指出,对一些律师来说,法规就是一切,正确与否没有关系。

他们经常咬文嚼字而忽视法律条文的实质,他们反复推敲文字,然后在使用上不敢越雷池一步。

词义对他们来说是法律上的事而不是平民百姓的事。

那些对社会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则和公正保持一致。

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将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会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将会因此而动摇。

〔40〕他把一些“只关心法律事实上是怎样,而不是它应该怎样”的律师比做“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

〔41〕这个比喻很恰当地批评那些只知道处理案件本身,而不顾及案件处理公正性的问题,强调律师应该关注所处理案件背后的公正精神。

其次,丹宁认为律师应不断学习,只有专业过硬,才能公正执业。

律师是依靠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一种自由职业。

在普通法系国家,律师与法官一样,在参与司法审判实践时,要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解释成文法,寻找与案件最相类似的判例来适用,需要通过自己的知识、诉讼经验以及长期所养成的判断力进行仔细的推敲和认定,才能公正处理案件。

丹宁深切地理解这一点,他指出:“毫无疑问,律师的任务———也是法官的任务———(解释成文法)是找出国会的意图(符合公正精神)。

当然,在寻找国会的意图时,你必须从成文法所使用的词句开始。

”〔42〕对于参与诉讼的律师来说,他必须在诉讼的整体意义上,遵循法官的判例,来把握法律适用的真谛,即通过认真研究法官对判例的适用,努力找出与本案事实、性质最相似的判例,引证对本案最有利的适用,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本案当事人、符合公正精神的判决。

所以,“我在学习律师时,我在图书馆花了很多很多时间———就像现在的学生一样。

我当上律师以后,我仍在那里花很多时间,查找案例。

”〔43〕以致丹宁认为律师是所有专业人员当中最勤勉的,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具备公正执业的条件。

在当律师初期,丹宁一边从事律师工作,一边参与编辑《史密斯判例集》,定期去温切斯特和埃克赛特的巡回法庭,听取并决定“与实现公正有关的诉因”。

就这样,丹宁在当了15年的新进律师之后不久,由于出色的表现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的称号, 1938年4月7日他穿上了丝袍,开始从事王室法律顾问的工作。

此时的丹宁工作更加认真,成绩卓著,赢得了赞誉:“有一位律师,是一位杰出的人,审慎、聪明……由于他的学识和名望,他领受过许多酬金和赠予的衣物,再也没有比他还忙碌的人,而近来他越来越忙了。

自从威廉一世以来,每一件法案判例他都记得清楚,每一条法令,他也能逐字背得出。

”〔44〕可以说,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精湛为丹宁律师职业地位的提升、名誉的确立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是为其公正执业、实现司法公正扫清了障碍。

复次,丹宁主张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法律公正,不应无原则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英国的法庭上,律师对于自己所知晓的与其所受理案件相关的判例即使不利于当事人,原则上也应在法庭上陈述。

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主要源于这样一种理念:出庭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外,更重要的还是应该根据公正原则帮助法院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45〕从这个意义上,不难推断:律师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还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保障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公正。

丹宁指出,“我常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

”〔46〕律师法律援助在英国早期是出于一种慈善动机,是对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属于律师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及人权观念的传播,法律援助转化为一种国家的政治责任。

“二战”后,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变化使社会本位思想成为主流,法律援助成为国家保障当事人之间真正平等的义务,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实现公正司法的理想和目标。

丹宁所提倡的法律援助正好与这种潮流相适应,也是律师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

再次,“公正是与制度性因素相关的正义。

”〔47〕在丹宁等法学家的倡导下,英国逐步建立了律师的相关制度,使得律师公正有制度做保障,具体说来,英国律师负有以下义务:其一,维护职业独立性的义务,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并须单独开业;其二,维护职业声誉的义务,不得作广告或招徕业务;其三,忠于委托人不得欺骗委托人;其四,忠于法院,若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与辩护律师对法院的义务有抵触,“辩护律师必须对此不予理睬,否则将要为此承担责任。

”〔48〕这些义务为律师公正执业,实现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使得律师“正如广大公民所了解的律师的命名———正直和高尚的楷模”。

〔49〕并且,在英国律师的职业意识中,任何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或因追逐利益被当事人所支配,牺牲自己的独立地位或原则,都是对自己神圣职责的玷污。

出庭律师声称他们出庭时不代表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是履行独立辩护的“高贵职务”。

〔50〕可见,律师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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