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领域最具共识的法理格言是什么
保护环境,熊熊有责
谈谈对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认识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张安腾*一、引言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
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
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
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
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 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
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
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
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
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
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
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
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
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
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
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
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
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
具体说来有:1、功能不协调。
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
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
(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
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
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
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
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
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
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
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
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
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
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
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
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
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
”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
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
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
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
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
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
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
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二、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
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
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
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
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
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
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
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
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
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
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
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 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三版第61页。
2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55页。
3 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4页。
4 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8-84页。
5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73页。
6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88-91页。
7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90页。
国家环保局对自行监测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需要改革自动监测国家环保总局2005 年发布的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但是,《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明确。
如第十三条规定: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但并未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是谁的责任。
多年来,实际操作中普遍的情况是环保部门在帮企业做监测,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来执行。
排污企业自己无权进入自动监测的控制室。
后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可是,由于自动监控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控系统的强制检定、定期校验等环节上难以执行到位,另外,在产生超标排放的记录时,企业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等常常提出质疑,导致环保部门难以依据自动监控的数据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对企业进行监管。
同理,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很多地方排污费的征收弹性很大,经常是“议价收费”。
而一旦“费改税”,作为税收的依据,排放的数据就必须是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
从顺利推行环境税的角度, 在线监控制度也必须改革。
有关法理
首先要肯定2楼的论述。
但是2楼并未回答完全。
因为要提起侵犯人格权的诉讼,首先要求存在对其人格的损害。
而查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例中的情形无法构成对其人格权的现实损害,也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而从法理角度看,2楼回答的违约部分,已经很充分了。
饭店与客人是合同关系。
属于不要式合同。
合同内容如2楼所说应当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
但是狗上了饭桌是否就破坏了该就餐环境了呢
对于狗上饭桌是否破坏就餐环境,属于主观感受,每个人都有不同。
没有也不可能有客观的标准。
如果依据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客观主义,当然不会认可破坏就餐环境的说法。
对于顾客的行为,饭店是否有积极地劝阻、制止其他顾客的义务,我无法认同2楼的说法。
目前我国立法中对饭店只要求安全保障义务等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求。
若要求饭店对“狗上饭桌”也予以阻止,显然强人所难。
法理学上有“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
既然饭店对此无义务,则不构成违约。
另外,本案完全谈不上侵权。
首先,饭店同客人是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其次,客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狗的主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其行为仅仅给原告带来了心理上的不愉快。
其远远达不到侵权的程度。
结论党请看:法院不会受理该案,理由:无理取闹。
当然如果在国外,遇到矫情的当事人和矫情的法官,就危险了。
至于考试答案,请自己组织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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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
论环境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
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
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
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
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
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
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
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
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
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
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
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
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
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
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
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
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
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
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
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
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
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
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
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
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
”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
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
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
[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
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
《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
”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
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
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
[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
”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
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
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
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
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
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
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
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
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回答者:只怕我会爱上你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12-17 14:49 做地球的小主人 地球是迄今为止人类所知道的宇宙中唯一可以承载人类生命的星球。
人类在了球上生活已有几百万年的历史。
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人类就是依靠地球上的资源(空气、水分、阳光)生存、繁衍、发展的,所以,地球是人类的母亲。
人类在漫长的发展道路上,无论是履行自然还是发展经济,都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但是与此同时,因为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注意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全球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现在全球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土地沦为沙漠,2000万公顷森林在消失,平均一小时有一种物种在灭绝。
由于臭氧层被破坏,温室效应在加剧,使用权地球气温不断升高,南极冰冠开始溶化,海洋平面将不断升高,世界上许多沿海城市、岛屿和大量土地,将被海水吞没。
这一系列环境问题,不仅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甚至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所以爱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六月上旬,联合国在巴西首都召开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
175个国家和15000名代表,其中包括131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都参加了会议,可见,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呼声
同学们,保护环境十分重要。
如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就要受到大自然的报复。
不仅损害我们这一代,还要遗害子孙万代
我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把保护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
仅1989年颁布的《环境法》,对环保工作就有100多项法规,保护环境正成为我国人民的自觉行动。
同学们,我们是地球的小主人,我们每个人从小就要有环境保护意识。
保护环境是我们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爱护花草树木,爱护鸟类和其他小动物等等。
通过我们的努力,使祖国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天天都是环境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天天都是环境日》。
21世纪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同在,希望与困难共存。
它在给我们带来许多美好憧憬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首要的就是环境问题。
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极为密切,与我们的生存息息相关。
很久以来,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就引起了许多有识之士的极大关注。
1972年6月5日,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开幕,会上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
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以后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今年的环境日已过去两天了,但人们对环境的思考和保护永远不会停止,在我们的生命历程里,应该天天都是环境日。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说过:我们连同我们的血、肉、头脑一起都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
自然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为人类提供了各种物质和能量,是人类存在和延续的基础。
优美和谐的自然环境,必然为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无限的乐趣。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让我们感受清幽;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让我们触摸壮丽;流连戏蝶时时舞,自在娇莺恰恰啼,让我们聆听喧闹;春水碧如天,画船听雨眠,让我们亲近悠闲;棠梨叶落胭脂色,荠麦花开白雪香,让我们体味斑澜。
碧海蓝天,看海鸥飞翔;冰封雪飘,听松涛轰鸣;莺飞草长,闻鸟语、嗅花香。
清晨,观赏大海分娩太阳;夜晚,清数广宇闪烁星辰;雨天,让雨点亲吻面颊;雪天,让雪花栖挂眉梢;喂蚂蚁美餐,浇花草甘露;问候晨曦你好,道别月色晚安。
美丽的自然带来美丽的心境,美丽的心境带来了美丽的生活。
千百年来,人类在不断地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中造福着自己。
世界文学大师雨果说:大自然既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
近年来,人类由于对环境不够珍惜,随心所欲,滥伐林木,滥建厂房,生存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各种环境问题接踵而至:森林退化,沙尘暴扬,水土流失,洪水肆虐,火灾频发,噪音刺耳,臭气熏天,酸雨赤潮,臭氧空洞……空中烟囱林立,浓烟滚滚,河中死鱼漂荡,污水滔滔;地上垃圾遍布,废渣成堆……人为地破坏环境,无异于自掘坟墓,早在1996年联合国环境署就曾发出警告:南极臭氧空洞正逐步增大,地面紫外线辐射增强,皮肤癌发病率上升;1.2亿人口生活在混浊的空气里;12亿人口生活缺水;12%的哺乳动物和11%的鸟类濒临灭绝;每年地表土壤流失200亿吨;森林以每年45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
惊人的数字,令人毛骨悚然,这其实已向我们发出了严正的警告:如果只顾盲目地吮吸自然的乳汁,而不立即行动起来,投入保护环境、拯救家园的战斗,最终毁灭的将是我们人类。
尊敬的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让我们珍爱生命,善待自己,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家园吧
让我们生命的每一天,天天都是环境日
谢谢大家
保护地球母亲,净化校园环境 大家都知道,由于人类向自然界过度的索取,已经导致了大自然无情的报复:飓风、暴雨、暴风雪、洪涝、干旱、虫害、酷暑、森林大火、地震等灾情不期而至,全世界因干旱等原因而造成的迁移性难民预计到2025年达到1亿人。
惨痛的生态教训,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全人类的重视,国际奥委会评估团视察申奥城市,就把生态环境改善列为其中重要的内容。
我国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台,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法规,开展了许多保护环境的工作和活动。
我国同时也非常重视保护环境的教育,“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我校的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已取得丰硕的成果。
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同学在校园里的各个角落捡拾果皮纸屑;用自己的双手去保护校园环境的优美。
但是,我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仍然有人乱丢纸屑、食品袋废弃物;仍然有人在草坪上肆意践踏;学校的绿化带中,不时发现有深深的脚印、有的地方甚至走成了小道。
同学们,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
我们应当切实地树立起时代责任感。
心系全球,着眼身边,立足校园。
多弯弯腰捡捡果皮纸屑,首先是不要随地乱扔乱丢;多走几步,不要穿越绿化带,践踏绿地。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
保护地球母亲,净化绿色校园。
让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吧
环保处罚法律依据
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地 球,是我们人类从古至今赖以生存的家园.在这个家园里,有许多可以供我们生存的资源.但是''水可载舟,焉能覆舟''.如果我们不保护我们的家园,无节制的向她索取,那地球,她还可以像一个母亲一样养育我们吗?现在,在人们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时,环境被污染这个严峻的事实已经真真切切地摆在我们的面前了.难道我们做的只能是静观其变吗?不,不能,我们一定要明白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环境被污染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我们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塑料袋,纸屑之类的,都可以污染到环境,还有一些工厂为了谋取暴利,随意地排放废气、废水废渣。
久而久之,环境就会遭到破坏,污染我们可利用的资源。
再就是在南极上空的臭氧层被破坏就是因为人们大量使用氟利昂而造成的。
没有了臭氧层的保护,紫外线就会长驱直入,使冰山融化,海平面升高,严重威胁到我们的生活、生产。
所以,保护环境,刻不容缓。
我们走的每一条路,每一个的地方,都会出现这种情况。
让清澈的湖面上漂着五颜六色的垃圾;幽静的小树林里,许多的塑料袋取代了翠绿的叶子。
还有饭盒、吸管、、、、、、简直是大煞风景。
垃圾不但影响市容还是土地的克星。
为什么它是土地的克星呢
因为塑料薄膜会改变土壤的结构,而且塑料中的许多有毒物质会慢慢渗到土壤中,祸害植物。
据说,每亩地里含残膜3.9千克。
玉米的产量就会减少11%~23%,小麦减产9%~11%。
真是祸害不浅
可是,塑料为什么不腐烂呢
是因为聚
关于法理,法的实效问题
首先,对于你所提到的渔港法,我并未研究过,且,我国似乎并未颁布有叫做《渔港法》的法规。
不过,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觉得可以从以下的分析中来理解:法律实效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和样式,是应然的法律效力实然化的情形,是法律主体对实在法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的实际状况。
简单的说,法律实效侧重在描述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的状态或程度。
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来研究另一个概念: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本对其调整对象在逻辑上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如果一个法律文本缺乏规范性的逻辑结构,那么它就不具有成为演绎于具体个案的逻辑推理大前提的资格,也就是说它不具有逻辑效力,因而它在现实生活中将无法适用,无法适用就意味着它不可能产生实效;如果一个法律文本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具备成为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资格即具有逻辑效力,那它就有可能通过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加以实施,因而具有发挥实效的可能性,但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是否能够真正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发挥应用的作用,还取决于逻辑以外的其他诸多因素。
换言之,没有法律效力就没有法律实效,但有了法律效力,未必有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最终的效果,而法律效力则是约束力。
法律实效固然是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结果,但法律效力却并非法律实效的本身。
因为法律规范原本是对人的行为一种可能性的预设,是一种应然性的规定,而法律的实现则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是一种已然性的现实。
所以,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没有被实施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实施过程和适用之后所形成的适用法律的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而这种法律效力发挥出来所产生的结果才显示出法律实效。
可见,法律效力是一个“应然”范畴,而法律实效则是一个“突然”或“已然”范畴。
但是,评估法律是否具有实效问题的时候,应该是有一个前提的:理想的法治状态下,该法律应该有实效。
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机制、观念机制、组织机制和经济机制都十分健全,法律应该能够充分的被遵守、执行、适用。
这样,我们来评估法律实效。
如果得出的结果是法律低效、无效甚至负效,那么法律机制、观念机制、组织机制、经济机制当中必然有至少一个环节存在问题,导致了法律不能顺利、完全地达到立法目的。
但如果对法律实效的评估与立法目的毫无关系,这种评估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森林法》、《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很多法律的调整对象并不广泛,---其实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所有法律主体的全部行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有针对性的。
因而,如果一个人杀了人,我们无需探讨对于该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合同法》是否有实效的问题。
回到法律效力的“应然”和法律实效的“实然”逻辑上,我们在判断法律是否具备实效的时候,所依靠的实际有这样一条准则:当发生了应当适用该法律的事实时,该法律是否能够发挥其所应发挥的效用、产生立法目的所指向的效果。
如果效用充分、效果明显,则该法律高效;如果效用一般、效果不明显,则该法律低效……反之,如果该法律对于某些具体对象不存在适用的问题,根本无法评判是高效、还是低效、还是无效、还是负效的问题,也自然不存在法律实效的问题。
所以,如果内陆不存在适用渔港法的问题,那么,对于内陆地区而言,渔港法也不存在法律实效的问题。
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提上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
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对于我们国家,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解决全国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政策的政策背景环境问题不是一个单一的社会问题,它是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
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发展尤其是那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的必然产物。
西方国家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社会,他们已在偿还工业化起步阶段以来对环境欠下的债务。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
我们决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应该提前把环境保护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
这既是历史的教训,也是我们面临的必然选择,在环境危机日益深化的情况下一种被动选择。
因为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它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必然产物。
虽然经过多年的治理,我国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
据统计,2004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2254.9万吨,比2000年增长了15%。
在全国七大水系中,根据413个水质监测断面记录,只有41.6%的断面满足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比2000年下降16.1%,长江、珠江的水质较好,海河、黄河、淮河、辽河、松花江的水质较差,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2004年城市空气质量41.4%达到二级标准,比2000年的63.5%下降22.1%,*酸雨污染问题严重。
城市噪声扰民较为普遍,7.3%的城市处于严重或中度污染水平。
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我国进入了一个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
2、生态恶化趋势加剧生态环境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与之发生联系的自然因素的总和,人类的活动必然对这些因素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土地退化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平均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平方公里,并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
全国森林面积174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8.21%,居世界第130位,人均森林面积列世界第134位,占国土面积32.19%的西北五省(自治区)森林覆盖率仅为5.86%,乱砍滥伐现象仍屡禁不止。
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的面积达1.35亿公顷,约占草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每年还在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
水生态系统失衡,2004年,全国有79个城市缺水,有2340万人口,1300万头大牲畜发生临时性饮水困难。
*生物多样性锐减,野生动植物丰富区面积不断减少,乱捕滥猎和乱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
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3、入世给我国环境保护带了新挑战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通常所谓的入世。
入世后,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发达国家会要求我们执行与之同样的高环境标准。
[1]因此,WTO的一些绿色条款,有可能对我国商品出口造成影响,限制了国内那些不符合环境标准商品的出口贸易。
这就要求国内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环境行为,以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但是,高环境标准又会导致产品成本增加,降低产品竞争力,阻碍其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因此,如何协调高质量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成本之间的关系,成为入世后我国环境保护政策面临的新挑战。
4、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举措二、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与分析建国后相当一个时期里,我们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但是环境问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忽视环境保护,人类社会必将为自身的发展而付出代价。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现,国务院于1973年成立了环保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全国开始“三废”治理和环保教育,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始。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具体包括三大政策八项制度,[2]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这三项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请登记与许可证”,“限期治理”,“集中控制”等八项制度。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把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
[3]因此,预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率的办法。
中国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和蔓延。
其主要措施是: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又是一种共有资源,为了避免“共有地悲剧”,必须由环境破坏者承担治理成本。
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即由污染者承担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
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防治污染;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3、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外部性无法通过私人市场进行协调而得以解决。
[4]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依靠政府的作用。
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为,因此,政府必须介入环境保护中来,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
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城市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三、政策科学视角下的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分析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不是一项具体的政策,而是形成的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
下面笔者将从政策科学的角度对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做出具体分析。
1、在政策目标取向上,重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政策目标是政策所希望取得的结果或完成的任务。
政策的目标取向决定了在制定政策方案过程中的价值抉择。
环境保护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具体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不仅考虑环境保护目标的需要,同时也注重环境对经济系统可能造成的负担。
一般来说,我国环境政策的总体战略是“环境与经济协调型”的,而不是“环境优先型”的。
这一特征与我国环境政策的政策背景相一致,我国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们生活水平不高的国情下,追求“环境优先”的政策取向是不现实的。
2、在政策主体上,政府是政策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
政策主体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个人或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各国的政策制定主体也有所差异。
我国在以政府为本位的现实状况下,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
我国政府担当着环境治理的重任,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业虽然也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但由于环境保护政策已把权力基本上都授予政府,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
缺乏多元参与的治理体系,是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因为政府理性是有限的,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方面都有局限性,会面临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的困境。
正是这些局限性为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空间。
3、在政策作用点上,注重同时从根源上预防和从后果上治理。
我国“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政策表明环境保护政策既要处理已经出现的后果,更要采取措施预防新的环境问题。
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可以把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则是一种补救式措施。
所以,在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要坚持把预防与治理二者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作用,追求理想的政策效果。
4、在政策的实施机制上,管制性手段和诱导性手段相结合。
管制性手段是政府直接利用政策干预环境保护,而诱导性手段是政府借助市场机制诱使企业因符合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
目前,管制性手段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价格、税收等一些起到诱导性作用的经济手段使用得较少。
而管制性手段因政府部门和官员的自利行为会呈现“软化”现象,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所以,从长远来看,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是一种必然趋势。
四、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与政策建议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落实,取得了巨大成绩。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已基本得到控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也得到一定遏制。
这与各项政策的作用是分不开的,这些政策成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工具。
以2004年为例,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全年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80079件,确定交纳排污费单位73.3万个,共征收排污费94.2亿元,当年办理环境设立项目323264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99.3%,“三同时”制度实际执行项目78907个,合格项目76038个,执行合格率95.7%,当年完成限期治理项目数22649项,关停并转企业13338个。
*进入2005年以来,又先后有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河南冶金研究所焦作东方金铝公司电解铝技术改造项目等一批项目因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被叫停,并责令限期整改。
近期,因松花江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掀起了新的“环保风暴”。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力度是较大的。
其中,这与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环保意识的提高密切相关。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对政策做出相应调整,是环境保护政策作用得以发挥的关键。
首先,有些政策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生成和发生作用的。
如果政策的环境变化,政策也要随之改变。
我国正在经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这个转变就是我国公共政策的客观政策环境,所有的公共政策都要与这一转变相适应,环境保护也是如此。
我国从开始实行环境保护以来,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它们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提供了客观法理依据,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原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如“三同时”制度原本是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
但这些管制性措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硬的预算约束机制使企业投资于治理污染设施缺乏利益上的激励,加上政府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企业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着眼于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尽可能减少环境方面的投资,从而使“三同时”制度逐步失去应有的效力。
其次,有些政策未能充分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原有的目的。
如排污收费标准应根据污染物的治理费用和社会损失费用确定,至少不能低于污染治理成本。
但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仅为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致使许多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而不愿进行治理。
最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不合理,弱化了其他治理主体的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政府仍承担着主要治理者的角色。
据统计,70%以上的环境保护投资是政府或公共投入,而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60%的污染物消减和控制投资是由私人部门直接支付的。
单一的投资主体造成我国环境治理经费严重不足,环境保护政策资源不足,影响了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
可持续发展战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认同。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从社会观角度,可持续发展主张公平分配,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源的公平分配,当代人和后代人资源的公平分配;从经济观角度,可持续发展主张在保护地球上自然系统的基础上经济持续增长;从自然观角度,可持续发展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的综合体。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挑战,它谋求建立新的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这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进程要从现在运行的传统模式转变到一个新的模式,它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并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彻底摆脱贫穷、人口、资源和环境困难的唯一选择。
在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以后,国务院组织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并已经开始了具体的行动,这表现出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