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关于审判独立能引用的名言及出处.
1.孟德斯鸠 他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 ,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 ,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法学名言3.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
第4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
4.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
”职务监督权仅仅局限于对法官特定行为方式的批评,以及请求或敦促该法官将来改变行为方式。
“监督权不应试图以影响法官审判自由的方式为法官确定一种特定的工作方式”,监督权“所涉及到的只是一种一般性的批评”。
5.史蒂文·鲁贝特教授在《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一文中指出:在法官滥用职权、行为有损尊严、存在偏见或不审而判,玩忽职守、无视法律等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很明显几乎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任何威胁。
但在有些情况下,对法官进行惩戒,可能会危及到审判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威胁就是根据法官裁判的内容对其进行制裁。
尤其是法官善意地将法律适用于疑难案件,但作出的裁判具有争议或不合公众口味,甚至错误时,对法官施加制裁或可能施加制裁,必然导致法官变得胆小谨慎,因为担忧和疑虑使得他们宁愿选择安全的方式而不是裁判的正确。
法院传票上的审判员就是法官吗为什么不直接写法官
审判员就是法官,在传票上没有直接写法官是一个不成文的习惯而已。
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否则有的写审判员,有的写法官就乱套了。
刑法原来规定的反革命罪也是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全国人大才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官审判过程
1、法官职业:禁止单方接触。
本准则》第8条规法官在审判恬动中,不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中国人。
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
如果法官单独会见-'方当事人及其中国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有损于司法公正。
2、如果为了解案情,通过合法的程序是可以的
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能不能是同一个人
当然不能这样对应。
审判长是依法组成审判庭时由审判委员会或院长任命的。
从理论上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和审判员的权力是一样的。
审判长只是起一个主持人的作用,所以一般情况下问的问题多一点。
审判员没有级数,法官倒是有级别,共是十二级 。
所有的法官都可以成为审判长,审判长只是在某一个案子中临时的一种称谓,下一个案子他可以是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