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行:义务和善念
目的,玄远,搞不清,或说鞭长莫及,我们只好缩小范围,由天涯回到己身,想想怎么样生活才好,才对;或者说,就一个人说,未来的路像是很多,究竟应该选择哪一条?这太繁杂,不好说,只好由概括方面下手,转为道德哲学的问题,是:评定行为的善恶或对错,应该以什么为最根本的标准?这答案,在古今中外贤哲的言论中也是五花八门。但大致可以综合为两类,曰“义”,曰“利”。先说义。孟子说: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是说,只有合于义的行为才是善的,对的。历代道德哲学家,或不成家而也谈论这类问题的人,甚至常人,自觉或不自觉,几乎都可以算作这一派;自然,说到实行,至少有相当多的人,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专就理的方面说,以义为评价行为的标准,问题也不少,只说重大的。一是根基相当渺茫。义好,对,不义不好,不对,谁规定的?古人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说本源是天命。可是天命虚无缥缈,难知,尤其难证。外,找不到,只好反求诸己,说是内心有良知良能。可是这同天命一样,也是虚无缥缈,难知难证。而且不只如此,我们找它,它却常常和人欲纠缠在一起,使我们大失所望。总之,以义为有大价值,像是很应该,却有缺陷,是难于找到它的娘家。以人为喻,没有根,取得信赖就很难。二,穷理要追根,而义常常像是背后还有什么。以日常生活为例,遇见自寻短见的,救是违反被救人的意愿的,可是通常说是义,为什么?因为都直觉地认为,生比死好。又如撒谎是不义,可是医生向垂危病人说病状,却照例要撒谎,为什么?因为这样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可见我们所谓义的行为,都有所为;有所为,在理上它就不能是根本。三,义,作为价值观念,有时是浮动的,异时异地且不说,严重的是可以因人而不同,如小至买卖双方,大至交战双方,义的所指总是冲突的。事同而评价异,义的实在性也就成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