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治史 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文素养类课程吗
人治,法治的对立概念。
指依靠个人权威性和个人崇拜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
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表现形式。
在中国人治定义来自于孔子。
他认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这也属于人治的一种政治思想。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
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什么是法治
英国思想家洛克说: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
法治,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
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
“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
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段法律制度特点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
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 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 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
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 化。
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 法系就此形成。
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
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
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
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 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中国近现代的法治发展历程怎么样
近代各国走上法治之路,首当其冲的便是制定一部宪法抑或宪法性的制度,从而从根本上确保资本主义革命的成果——虎互港就蕃脚歌协攻茅遏制封建专制、维护人权。
启蒙学者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推演出一套完整的近代法治理论体系,认定由人民制定的宪法是最能反映自然正义的法...
谁能为我描述一下中国法治的现状,发展进程,发展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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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你参考: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
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
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
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
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
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
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
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
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
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
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
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
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
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
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
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
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
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
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
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
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
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
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
“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
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
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
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
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
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
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
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一般,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
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
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
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
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
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
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
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与不足: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
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
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
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
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
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
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
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
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
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中国的古代和近代法制观念有何不同
儒家法文化在中国法律思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仅对维护当时的统治和社会关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今天人们的法律思想意识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虽然在近代遭受了一系列的冲击,儒家法文化中有很多积极因素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
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很深的国家,所以我们应该对儒家法文化进行理性的、全面的、客观的重新审视,吸取其精华部分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法律近代化,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要部分,它在客观进了中国法制界法制的接轨。
在《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版本中,都能见到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研究。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制现代化也已迈上轨道。
通过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研究,能对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诸多的经验与教训,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查阅资料时,着重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概念概念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与内涵。
对法律近代化的定义,学者众说纷纭。
范忠信在其《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中认为,中国的法律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律接轨的过程。
而王永进在《清末法制改革与法制近代化》一书中则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制接近的过程。
张晋藩教授则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也可以说是西方化,这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多决定的。
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对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近代中国社会演变的研究。
肖传林在《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一书中认为,清末新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开端,它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展。
而叶玉琴在《试论中国近代法制转变的起点与特点》中认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道路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开始起步,清末的“预备立宪”、修律和司法改革等,形成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阶段。
汤毅平在《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一文中提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经历了自洋务运动至整个民国时期这一相对漫长的过程,且最终是否完成可这一过程还有待商榷。
费村在《略论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特点》一文中认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肇始于清末法制改革,完成于辛亥革命之后。
三、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的历史原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过,法律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
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都必然会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式。
张晋藩教授在其《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只有当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了改变性的变革,即从传统社会相近代社会转型之时,才是可能的。
就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生原因而言,其中既有人类社会法制发展所经历的一般规律,同时又有中国近代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动因。
随着中西方交往的不断加深,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发生了重要转型。
“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商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多,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 。
”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就表现为民事纠纷与诉讼的增多,其法律所作出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
杨一凡在《新编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中国法制之所以在20世纪出现如此急剧重大的变化,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时代的影响;二是外来压力的促动;三是社会相关因素的影响。
总之,中国近代社会的法制变革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
陶舒亚在《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认为,清末修律的出现,蕴含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动机:一是缓解国内各方压力;二是收回治外法权;三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点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因而就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对其特点的研究探讨,能对我国的法律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参考。
周巨林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历史发展的特点》一文中认为,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认同、继承与批判,与地主阶级法律思想的斗争,思想流派的多元表现和思想内容的集中性质,在革新与保守的矛盾中推动法律思想传统的转换,这些都是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汤毅平在《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一文中提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转型,有其系统性,在对近代西方法律加以模仿的过程中实现了立法由传统向近代的初步转型。
清末法律的近代化是在以自上而下为主导,自下而上为推动的双重作用下实现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的二律背反性等四个特点。
也由学者认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在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中开始的,因此它就不可避免的带有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形态特点。
这种法律文化形态所体现出来的就是西方法律与中国本土法律之间既融合又相互斗争的过程。
而翻开近代中国的法律立法,也莫不是如此。
由于中国法律近代化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强烈冲击,是在西方法律的互补渗透、影响下进行的。
因而近代中国法律无论在世界观,还是在框架结构体系、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重要概念术语方面,都广泛地、大量地吸收、借鉴了西方的法律成果。
同时也注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任何实践总是需要理论的指导,中国法律近代化也是如此。
这场在法律领域的巨大变革,始终伴随着危机、屈辱、奋斗、进取的血与火的斗争而不断前进,它表现出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转换,而且也是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转变。
这种不曾遇到过的法律改革,就必须有充分的理论来为其提供指导,从而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在这期间,思想家们接触到了西法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他们开始摆脱传统的保守自大的文化心态,在中西文化,特别是法文化的冲突中,他们运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观,来促进中华民族法律观念的更新与转变。
王永进在《《清末法制改革与法制近代化》一书中则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点做了如下归纳:一是有关法典与法律著作的翻译、法学术语、司法原则的引进;二是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分科别类,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三是新的法律原则与新的立法精神形成;四是立法机关的筹建设,司法机构的近代化。
五、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启示中国的法律近代化,经历了百年曲折。
纵观这百年历史,虽然时起时落,冲突不断,但却最大限度地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也是其价值所在。
因此,法律近代化的演进,将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宋亚平在《关于中国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思考》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仍然面临着制度建设和文化冲突的尖锐矛盾。
在法律及其制度的建设上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学习、借鉴和移植,也开始了新一轮的矛盾和冲突。
而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为我们提供了极好的借鉴。
因而,研究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必能对我国的现代法制事业提供十分有益的参考。
张晋藩教授在《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一文中认为,当我们回顾这段历史,探寻这一不可逆转的法制发展历程中的规律之时,以下几点是值得借鉴的:一是中国法制近代化只能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二是中国法制近代化与政治体制的近代化紧密相关;三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外来法律和本土法律之间的关系。
费村在《略论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特点》一文中也认为,由其特点所决定,中国法律近代化变革的结果,即开辟了中国近代法制的新纪元,同时也留下了新兴法制与社会条件长期脱节的后遗症。
今天我们常说的“执法滞后”的现象,实质上就是先进立法与相对落后的社会条件相冲突的表现。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部分,它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开始走上法制文明的道路。
在其艰难、曲折的进程中,充斥着中国法与西方法、传统法与现代法等诸多矛盾和冲突,体现了中西法律交流、融合的过程。
其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更是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创造了积极条件,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已迈入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当中,回顾近百年的近代化历程,仍能给我们深刻的启迪。
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依赖于我们保持开放的政治形态和法律文化心理,积极研究和吸纳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使其转化为我们自有的法律意识。
而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文化发展空前活跃、民主政治建设呼声高涨的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