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东京审判经典台词
[梅汝璈]柏奈尔先生,你说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是否废除了死刑,某种角度上我赞同您的观点,但是我还是有些疑惑。
按照您的逻辑,文明应该被尊重,那么生命呢,生命应该被尊重吗
我想我不用知道您的答案,您应该不会否认生命是最宝贵的,因为对每个人来说生命都只有一次。
如果说杯子代表人类,水代表文明,(他将一只盛满水的玻璃杯摔碎在地)文明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如果没有人类,文明从何谈起呢
……如果法律不给日本、不给这些战犯以最严厉的惩罚,谁敢保证日本有一天不会再次挑起战争
谁敢保证日本不会再侵略别的国家
谁敢保证日本军国主义的幽灵不会再次复活
美国明尼达大学法律系对 哥伦布 进行审判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给你转帖一个判决书,你也可以自己到某些法官方网站下载:明诉重庆洪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涪法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周治明。
委托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重庆市涪陵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0855149—4。
法定代表人汤君雄,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光辉,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治明与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治明的委托代理人蒋能友,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治明诉称,2002年4月30日,重庆市涪陵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签订了《涪陵五中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装饰。
2002年5月,原告去被告处务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
该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04年元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水电安装工资12000元。
后被告先后支付部分欠款,至2007年2月17日,尚欠4140元未付。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水电安装工资414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周治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重庆市涪陵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的《涪陵五中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工程属被告承建,韩乐伟为该工程项目经理。
2、借(领)款单据,拟证明2004年1月9日,韩乐伟等人确认欠原告水电安装费12000元,被告先后多次付款后,尚欠原告4140元未付清。
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被告不差原告任何欠款。
法庭审理中,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原名为重庆市涪陵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在2002年承建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韩乐伟为项目经理; 2004年6月,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周治明举示的《涪陵五中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周治明举示的借(领)款单据未当庭查看证据原件,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经过原告周治明与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举证、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周治明提供的《涪陵五中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施工合同》是向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复印取得,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作定案证据予以采信;借(领)款单据系原件,其中载明韩乐伟、舒愉、曾崇莲、黄秋月、舒丰国等数人次签名确认欠款数额及随后付款、对账情况,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作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据此,结合法庭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重庆市涪陵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4月30日,重庆市涪陵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签订了《涪陵五中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合同确定韩乐伟为该工程项目经理。
工程施工建设中,重庆市涪陵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周治明组织施工。
2004年1月9日,韩乐伟、舒愉等人与周治明就水电安装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尚欠原告水电安装费用12000元。
2004年6月,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后被告先后多次支付欠款,至2007年2月17日,尚欠4140元未付清。
原告周治明多次催收欠款未果而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周治明当庭放弃请求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与重庆市涪陵第五中学校签订了《涪陵五中学生宿舍二、三号楼工程施工合同》中,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周治明组织施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周治明具有施工资质,故原告周治明、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的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其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原告周治明实际施工的水电安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按照约定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双方结算后已支付了原告周治明部分工程款,故原告周治明请求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本院应予支持。
虽然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周治明提供的借(领)款单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故原告周治明主张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水电安装费用人民币4140元未付清,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不差欠原告款项,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周治明当庭放弃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利息,是对其享有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周治明水电安装工程款人民币4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张 国二○○九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根据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除了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等。
一、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所普遍确立或实际执行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对公诉和自诉没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员,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判。
我国和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便不能立案受理,更不能进行审判;对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理和判决。
我国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换言之,对上诉请求之外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长期以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般都认为我国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审判,而不包括法官独立审判。
原因在于,有人认为法官独立审判是西方国家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有人认为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无法实行法官独立审判;还有人认为法官独立审判,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等等。
实际上,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在既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又逐步实行法官独立审判。
我国有关法官独立审判的规定,最早见之于法官法。
该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
1999年10月制定的明确指出:“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制度。
”随后,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先后实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并且赋予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更大的权力。
根据2002年8月发布的第6条的规定,审判长行使下列权力:(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7)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8)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当然,无论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都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器,是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服务的,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各个国家机关在发挥职能作用时,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审判独立”为名排斥党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领导。
在任何时候,人民法院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的监督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17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此可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权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质询和评议。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工作的监督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因此,下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审判独立”为由对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第二审程序和进行的。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或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
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干预,以使两审终审制度落到实处。
三、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所谓直接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与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亲自参加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庭审调查。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前者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到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后者是指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进行,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信未经自己当庭听证和查证的证据。
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的方式,如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一律以口头陈述的方式逃行,包括双方当事人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审判人员要以口头进行讯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行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也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证人普遍不出庭的状况,从而保障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其一系列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公诉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法庭调查分为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但司法实际中,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离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如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而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则可以有所例外。
这是因为,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也可以不出示证据,因而也就无需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
四、审判及时原则审判及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审判及时是现代审判活动的重要特征,体现了国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在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着审判的公正。
审判公正是审判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的实现必须是迅速、及时的。
西方的谚语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也就是说,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一定程度的不公正。
这是因为,姗姗来迟的公正可能使胜诉方备受诉累,也可能对胜诉方已经失去补救的意义。
因此,审判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快速进行,在审限内及时结案。
在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而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各国都采取了包括建立简易程序在内的诸多措施。
我国在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包括: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规定:判刑较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实践证明,民事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建立和适用,对于解决案件积压,促进人民法院及时审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防止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和上诉、抗诉案件,均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或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超审限办案、久拖不决的情况仍比较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案件延长审理期艰的报批,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以及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等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五、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
实行集中审理原则,有利于审判人员通过持续的庭审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清晰的、完整的印象;有利于审判人员免受庭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持其独立与公正地位;还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审判活动采用集中审理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审判活动尤其是刑事审判较多地采用陪审团审判,加之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因而集中审理成为其法庭审判案件的必然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普遍实行集中审理,但一些国家的立法也确立了这一审判原则。
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法庭审理不得中断,应当连续进行直到重罪法庭作出判决,案件终结为止;在法官和被告人必要的用餐时问内,审理可以暂停。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6条亦规定:“审判是在被召集作裁判人员、检察院和法院书记处一名书记员不间断地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根据集中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上述国家的做法,集中审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庭一旦开庭审理案件,中问除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其庭审活动应不间断地进行,直到作出判决才能终止。
如果开庭审理需要两天或两天以上的时间,则除了节假日以外,中间不得有以日为单位的间隔;在一个案件的开庭审理完成之前,合议庭或独任庭不得中断该案件的庭审活动而去审理另外一个案件。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但没有对法庭审理的不间断性作出明确要求。
实践中法庭一般都能做到庭审过程的连续性,但因为种种原因而另定日期宣告判决或一个法庭在一段时间内交叉审理几个案件的情况却普遍存在。
这种情况既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也不符合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还容易为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发生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应当予以改变和纠正。
评评<东京大审判>
梅汝敖主要对法官坐次安排极度的不满,因为他知道他在这种环境下,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而他代表的是中国那些千千万万苦受日本帝国主义法西斯侵略战争所带来苦难的老百姓们,如果因为自己的妥协性的接受美、英座次的安排,那么对中国无数的苦受日本帝国主义法西斯侵略战争所带来苦难的老百姓们,他是无法交待的、更无法面对自己的国家、也更无法面对自己的这颗挚热的中国心
这也更是中国所受战争带来的伤痛得到各个受害国家的认可。
除开美国不谈(因为他是主要战胜国),别的几个国家所受到侵略战争的苦难远远没有中国深,如果连一个主要受害国都排不上,可见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又是如何的哪
因此梅汝敖当时的心情应该是带着相当沉重责任的重负感。
梅汝敖去世的10年前,他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 “我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法西斯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
但是,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更大的灾祸。
” 我也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 ,我无意于排斥JAPAN商品 但是对待SONY NISSAN TOYOTA东洋之花.......我要说NO 不为别的 只为那段不该忘却的痛。
英达演的倪征燠也很到位。
把一位有风度、稳重、有勇有谋的检察官重现在我们眼前。
对英达从剧中一出场精彩的辩驳使得眼前的英达俨然是个正义的斗士。
以上的资料是看评《东京大审判》而写。
呵呵 这个影片还没有看过哪,很遗憾。
有时间一定到电影院看看这部影片。
据说这部影片是一部爱国主义教育片,故事就象楼主说的,这是一部记实的片子,但起到的作用却是教育的目的~
什么目的
教育我们不要忘了60多年前在中国的大地上,我们曾经软弱的让一个小国凌辱、践踏,教育我们只有强大了才能让他们低头、才能在世界的舞台上有更重要的地位。
可是还有多少国人不知道这样的问题呀
为什么象这样的电影没人去投资赞助呢
[ 转自铁血社区 ]一些所谓的武打古装大片耗资几千万多者上亿,拍出来毫无任何意义,在观众们一片嘻哈声中远去。
没有给国人们留下任何沉思。
可是就象这样所谓的大片在中国的影视界多不胜数。
然而就是这样一部反应二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法西斯被正义审判的记实影片时,竟然没有资金运转,沦落到导演自己贷款把这部影片拍完。
值人深思
我看见这样一条新闻说韩国演员以日军慰安妇为题材拍照,激怒了韩国民众的举国公愤,被视为“国民公敌”。
作为一位韩国当红影星,因“一念之差”而立即遭到韩国国民的集体唾弃,不仅立即被“打翻在地”,而且还被“踏上了千万只脚”。
这是为什么
就因为她亵渎了韩国国民的集体悲情,触犯了韩国国民对历史创伤的记忆,就只能落得一个“罪不容赦”的下场。
值得国人深思,而我大中华的十几亿人民,竟然就在这样一部反应二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法西斯被正义审判的记实的片子拍摄时没资金。
国耻难忘呀,不止国耻还有家恨
南京大屠杀日本法西斯杀害我十万同胞呀
民族尊严何在
民族气节何在
民族英雄何在
我们国人太缺少一种不忘国耻,维护民族尊严的爱国心了。
只能更充分反映了当今国人及中国社会对历史悲情的失忆与冷漠。
除了要钱,还要有我们中国人的尊严…… 除了名气,还要保我们中国的国格……[ 转自铁血社区 ]这才是我们国人应该做的。
现在我很赞同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了,我们应把韩国国民的这种气节操守一类拿来给我们的国人一用。
我们国人太缺少这种气节操守了。
我们不应对历史失忆和冷漠,尤其是这段国耻。
只有用它来唤醒教育我们国人落后就要挨打、被人欺辱。
我们国人应自强自立,更应该用我们国人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我们堂堂大中华是不允许外强帝国主义法西斯横行和欺辱我们的
我们国人中缺少向梅汝敖、倪征燠、高群书这样得人,缺少的太多、太多了……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一个曾经被我们先祖们称作倭寇的弹丸小国家,竟然不知天高地厚敢向一个不知比它大多少倍的泱泱大国发动侵略战争。
这个事变让我们想到了前事不忘,后世之师。
“九一八”事变不但给我们中华民族现代中 国的教训和警示,也让现代中 国人深思。
给的太多、太大、也太深刻了。
我深深感到帝国主义法西斯是战争源头。
落后就会挨打,就会国破家亡。
爱国主义永远是我们大中华民族的精神,是最值得我们深思和延续的。
九一八
身为一个中 国人永远不能忘记的日子。
永远也不能忘记的耻辱。
今天又是九一八国耻纪念日。
向曾经为了抗日战争抛头颅、撒热血的革命先辈及死难的同胞们致敬
九一八
身为一个中国人永远不能忘记的日子。
永远也不能忘记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