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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的名言

什么叫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的资级哲学思想。

18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

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

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

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

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

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

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

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

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

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

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

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自由放任主义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义。

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

按照边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大量。

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杰文斯、A.C.庇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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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什么

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主张个人自我,这与主张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惜牺己的葛德文的观点是相,可以说这一点与社会主义精神也是相违背的,但是作为一部真正的利于民的法律我们真的是不应奢求公民牺牲字的利益去成全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上边沁的思想是比较具有现实意义的。

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之中我们仍然不能过于要求公民作为。

同时边沁提出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我们今天看来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我们完全可以由一种新的角度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关于功利主义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认为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於其结果的实用程度[1]。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杰瑞米·边沁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大衞·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主义的身影。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理论是:一种行为如有助於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

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

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後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於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

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

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

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

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

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

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

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

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

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

後期的功利主义者由於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

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功利主义的中心思想,即每个人都应该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幸福,并避免不幸,这看来是应予肯定的。

但关键性的问题是:整个规范伦理学是否都可以根据这个简单的公式来分析。

是否有超乎快乐与痛苦之外的价值值得重视。

如何衡量一个人吃了巧克力之後得到的快乐比别人多、少或者一样

没有方法来计算得到利益,也就没有方法确定什麼行为是道德允许的。

所以快乐利己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行不通。

功利主义思想的另一个缺陷在於,它没有在获得的幸福中作出长期的,整体的幸福与短期的、个体的幸福的区分,而这些幸福并非一直是统一的,很多时候他们处於矛盾的、对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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