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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班子成员从政格言

如何调动班子成员积极性,增强大局意识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素养 思想理论建设是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只有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夯实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

面对新世纪的新形势,县级领导班子要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更好地担当起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庄严使命,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强学习。

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各种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

把学习作为我们的自觉行动和生活必需,通过这种“自觉行动”和“生活必需”来加强我们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强化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领导班子的团结协调直接关系到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而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执行情况。

在加强领导干部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必须通过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管理、法纪约束、廉政激励等机制,构筑起有力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切实做到有错必纠,有贪必反,有腐必惩。

一要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近年来新进领导班子的中青年干部进行民主集中制的再教育,加深认识理解,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二要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切实增强班子的团结统一。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求办事,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增强班子的整体效能,提高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要开好民主生活会。

开好民主生活会能够及时化解班子中的各种矛盾和隔阂,增强团结,加强交流,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生动局面。

三、围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要通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伟大实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使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能够体现到提高能力、促进发展上来。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一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时时处处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不提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喊哗众取宠的空口号,不搞华而不实、花样百出的检查评比,不搞劳民伤财、图有虚名的达标升级,不报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统计数字,不搞沽名钓誉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大力整顿文山会海,减少不必要的迎来送往等应酬活动,规范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使领导干部能够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民声,体察民情,了解民苦,关注民生。

三要坚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要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以群众需求为“第一信号”,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求,解群众之所忧。

五、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好人用好人,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公道正派地识人、选人、用人,是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在干部工作中的集中体现。

必须以《条例》为准绳,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那些靠得住、有本事、群众公认的干部,大胆地选出来、用起来。

要不断加大干部制度的改革力度,坚持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强化对干部工作的监督,确保党的干部路线、干部政策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得到贯彻落实。

首先,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培训。

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以及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熟悉和掌握《干部任用条例》的原则要求,切实做到学以致用,提高选人用人水平。

其次,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选人用人。

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认真落实好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再次,加强监督,克服和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围绕经受住“三个考验”廉洁从政,提高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如何,班子的状况如何,同“一把手”关系极大。

县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要谋全局、抓大事、善协调,做表率,有宽广的胸怀,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有预见性思维的能力。

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要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敢抓敢管,带出一个政治上坚强有力的班子、一支工作务求实效的好队伍。

一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法纪法规和廉洁从政教育。

在继续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时,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加强从政道德教育和党纪党规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增强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构建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既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又要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法律的具体程序和有效机制,使各种权力运行都受到制度的监督和制约。

三是强化监督,形成合力。

坚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班子一把手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综合运用好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实效。

因此,要加强党风与廉政建设教育,使县级领导班子的各位成员懂得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是人民意志的反映。

要使班子成员都知道,什么是廉政行为,什么是腐败行为,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以便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从而树立班子成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七、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三个着眼于” 一是着眼于发展这一主题,以解放思想推动发展思路创新。

对领导班子而言,制定和实施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思路和决策,是体现领导水平的标志。

二是着眼于社会进步,以观念更新推动民主政治建设。

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重要观点,着眼于社会全面进步,对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意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三是着眼于增强执政意识和执政能力,以改革的精神推动党建工作创新。

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中,必须教育领导干部把基层作为主要课堂,拜群众为师,善于及时发现群众的智慧之光,总结提炼群众的创新之举,运用推广群众的实践成果。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把领导岗位作为服务平台,把权力作为服务手段,切实履行好带领群众致富的责任。

要一心一意促民富。

各级领导干部要常思富民之策,多办富民之事,千方百计把经济搞上去,多为群众创造就业岗位,增加群众收入。

要尽职尽责解民忧。

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也是其成果的享有者。

要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多为下岗职工、农村和城市贫困群众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排忧解难。

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把人民群众作为衣食父母和工作中最坚定的依靠力量。

要注重在日常工作中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冷暖疾苦。

平时工作再忙,也要经常倾听群众反映;矛盾再多,也要不忘群众利益;事情再小,也要尽力当作大事去办,时刻注意从点点滴滴做起,不断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乡镇班子成员综治述职报告

1、监督检查乡镇党政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内法规和执行党委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2、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扶贫资金项目、其他涉农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情况,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3、协助乡镇党委加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社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农村、社区廉政文化建设。

4、协助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务、政务、村(居)务公开工作和其他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指导农村、社区纪检监督小组开展工作。

5、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和处理所属辖区内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和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

6、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控告和申诉,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7、对辖区内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廉政文化建设。

8、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9、承办区纪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按照市委组织部庆组字[2022]3号文件要求,我局认真落实《关于做好领导干部2022年1月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廉洁从政为重点,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内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了制度落实,监督到位。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我局2名领导干部均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没有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没有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没有出现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没有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非上市公司、企业等情况。

二、主要做法一是抓学习,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通过学习,让领导成员认识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是从制度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思想作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教育学习,使领导成员遵守规定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加强;二是抓规范,确保落实措施到位。

我们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相结合,同各项考核相结合,班子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提醒,互相诫勉,无论是主要领导还是分管领导,都能自觉向党组汇报,自觉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今后,我们将始终不一地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干部述责述廉的重点是什么

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党委书记怎么了解掌握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以权力要求领导班子统计全年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到基层听取广大民众对各个领 导 班 子 成 员的评价;答题不易,如觉得满意,望采纳。

感谢您的鼓励~~~~~。

领导干部个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对廉洁自律认识不足。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廉洁自律主要是针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领导干部处在最基层,没多大的权力,缺乏滋生腐败的土壤,强调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廉洁自律在基层只是一些小问题,过于认真,会影响团结;有的则认为廉洁自律完全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问题,忽视了组织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致使一些单位和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工作重视不够。

二是廉洁自律工作不到位。

有的单位没有把廉洁自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虽然把廉洁自律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要内容来考核,但由于指标体系不太科学、完备,其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一般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挂起钩来,致使廉洁自律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得好与抓得差一个样。

对一般领导干部存在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反财经纪律、生活奢侈等问题的处理规定,大多是照抄上面的,针对性不太强。

三是机关干部工作作风不实。

客观说,由于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思潮的日益多元化,一些领导干部为政不廉,不注意形象,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信仰,什么场合都敢去,什么钱都敢花,什么东西都敢要,热衷于请客送礼、公款吃喝、打牌玩乐,甚至赌博;有的领导坐豪华车、以公车私用,亲自驾车为时尚;有的领导以考察名义公款旅游,进行高消费娱乐,总认为是“生活小事”;上级领导来检查工作,超标准招待不说,还要送礼,唯恐上级领导不高兴;有的办事不公正,不讲原则,不讲宗旨讲票子;有的办事不廉,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甚至贪污受贿,腐败堕落,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据统计,2022至2022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57件62人,占查办案件总数的30.5%。

有的党员领导工作热情不高,敬业精神不强,作风上拖拉懒散,浑浑噩噩;有的要求不严,工作标准不高,不图有功,但求无过,攀比待遇,意志消沉;有的人工作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避难就易,为官一任,一事无成;有的人不求干事,但求名利;有的人在其位,不谋其政;有的干部看到别人快速致富,眼红心热,借子女之名经商开店,借朋友之名推销、摊派,更有甚者,捞点外快,私下里进行权钱交易。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工作习惯于做表面文章,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对工作落实抓的不够,只是一般号召,而没有具体指导,更没有督促检查,忙于交际应酬,搞文山会海,成天泡在会议里,漂在酒桌上,迎来送往,哪有什么时间说“抓经济、搞建设”;有的对待上级的决定和指示,不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是照抄照搬,依葫芦画瓢;有的只擅长嘴上功夫,夸夸其谈,牛皮吹上天,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有的忙于走上层路线,千方百计挤进上级领导的社交圈,结果是身离领导近了,心离群众远了,市场上当了外行,官场上成了内行。

四是对廉洁自律监督不够。

监督机制不健全,手段少,效果不佳,是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有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庸俗团结”,会上只讲成绩,不谈问题;只讲工作,不谈思想;只讲集体,不谈个人的现象依然存在。

有的即使开展批评,也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往往是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

一些地方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时,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不合意的就变着花样应付或干脆不执行,缺乏严肃性。

有的对明知不好的现象熟视无睹,待到成风又束手无策。

比如: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参与赌博问题,小打小闹时放之任之,等到发展成风,又无所适从。

一些地方群众受经济生活的影响,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漠视,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举报;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严重,影响不好,致使群众对干部缺乏信任,因此不愿意举报,使有影响的案源大量流失。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怎么写

于领导干部报告个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22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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