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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工地坍塌的句子

工地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工地负责人该承担些什么责任?

因为工程本来就是一个危险行业,施工过程中有很多危险源,一些事故有的是人为直接造成,有的是质量问题间接造成,然后工程行业很多都是与人们生活有关,所有社会比较关注,一些其他行业范围较小,出了事故也没几个人说。

希望能理性对待

本人是搞工程的,想知道更多可私下联系。

工地发生坍塌事故死三个人,法人要判刑吗

要根据工地管理有没有瑕疵或过错判断,如有,可以判定。

原因如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

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

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

即:(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几天一直在睡一个我在工地工作的时候被楼盘坍塌而砸死,这预示着什么,这几天都是同一个梦

最近要注意一下 有可能会有不好的事情发生

2008年11月,某地铁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数十人死亡.在这场特大地铁工地坍塌事故面前,当地政府及有关

(1)基坑开挖放坡不够;(2)基坑边坡顶部超载或由于震动,造成滑坡;(3)施上方法不正确,开挖程序不对;(4)超标高开挖;(5)支撑设置或拆除不正确;(6)排水措施不力。

基坑坍塌的常见原因有哪些,施工规范

1.坑壁的形式选用不合理 基础施工时,坑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坡率法,即自然放坡;二是采用支护结构。

实践证明,基坑坑壁的形式直接影响基坑的安全性,若选用不当会为基坑施工埋一隐患。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过多考虑节省投资和缩短工期,忽视对坑壁形式的正确选用,从而出现坑壁形式选用不当。

2.坑壁土方施工不规范 一些施工单位在基坑施工中,不重视施工管理控制,随意更改施工设计,违反技术规范要求,也是带来基坑施工隐患,造成坑壁坍塌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 一是采用坡率法时坡率值不足。

当工程条件许可时,基坑施工一般采用坡率法。

但采用坡率法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基坑施工的坡率控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常常因为土方开挖时坡率控制不好或地勘资料不准确,造成开挖深度大于预计深度,出现基坑坑壁坡率小于设计值的情况,使基坑坑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最容易出现坑壁坍塌。

如我市某工地基坑施工,依据地勘报告设计开挖深度为2.7m,开挖后发现土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需要超挖2.1m,由于场地所限,无法满足设计放坡系数,造成基坑坑壁坡率小于设计值,施工过程中坑壁出现坍塌,在对坑壁采取支护措施后才继续施工。

二是支护结构施工时未按要求进行土方开挖。

在进行土钉墙支护或喷锚支护结构施工时,按照规范要求,应根据土钉或锚杆的排距分层开挖,开挖一层土方后立即进行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要求后再开挖下一层土方。

但现场施工时,常因土方开挖作业与护壁施工未紧密配合,土方挖运速度过快,使坑壁直立土方大面积长时间裸露,为坑壁坍塌创造了条件。

3.对地表水的处理不重视 基坑施工的“水患”一是地下水,二是地表水。

由于地下水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基础工程的施工并对基础坑坑壁的稳定性造成威胁,因此建筑工程相关各方都对地下水的处理非常重视,从勘察、设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均能得到保证。

现在,成都地区普遍采用管井降水,降水效果良好,有效地消除了地下水对基坑坑壁的不良影响。

而地表水因其对基础施工影响不明显而常常被忽略,其实,地表水对基坑坑壁稳定性的作用同样影响很大。

地表水可分为“一明一暗”两种情况,“明”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内地面可能出现的地表水,如雨水、施工用水、从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暗”主要是指基坑周边地面以下的管网渗漏、爆管等产生的地表水。

这两种情况若不及时处理都会对坑壁的稳定性产生威胁,有可能造成坑壁坍塌,特别是地下管网产生的地表水,因其不易被发现,造成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

4.支护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因基坑支护结构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项临时设施,目前许多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重视不够,护壁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约束,不按设计方案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坑壁坍塌隐患。

如某工程采用土钉墙作基坑支护,设计土钉间距为1.2m,施工单位施工时却将土钉间距扩大到1.8m,降低了支护结构的强度,护壁开裂,出现了坍塌的先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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