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描写校园里安静的句子有哪些句子
遵纪守法,和谐法制校园琴瑟,才能奏出华美的乐章彩协调,才能构成恢宏的画卷;乾坤朗朗,才能挥洒满园的阳光;和谐法制,才能撑起校园的朗朗晴空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国有国法,校有校规。
作为一名中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是基础。
我们每位同学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课纪律开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与不良社会风气做斗争。
我们要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
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当你觉得受了欺负,受了委屈,怎么办
是屈辱地接受,息事宁人呢,还是以牙还牙发泄心中的闷气呢
这两种态度都不好。
打架是最愚蠢的行为,发生矛盾和磨擦要立即向老师汇报,请老师处理。
对别人的宽容就是拯救自己,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
”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巨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的制裁才悔恨呢
我们在父母的期盼中来到了这个世界,在父母的呵护与关怀中,在老师的辛勤教育下茁壮成长,他们从不在乎辛苦劳累,只希望我们得到幸福与快乐,只希望我们堂堂正正地做人,轰轰烈烈地给社会做贡献。
我们一定不能辜负他们的希望,遵纪守法,做一名让父母满意、老师放心、同学喜欢的合格小学生,只有这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真正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
美丽的鲜花,因为有了绿叶的依偎,才显得清纯和鲜润;蓝蓝的天空,因为有了白云的打扫,才显得静穆和安详;宽广的大地,因为有了万物的拥吻,才显得和平和馨香。
充满朝气的天润学校,因为和谐法制,成为我们大家学习生活的乐园。
同学们,我们若是一棵小草,要为荒漠增添一丝绿意;若是一滴水珠,要为大海漾起一朵浪花;若是一粒种子,要为金秋播下一缕希望。
作为天润学校的一份子,我们就应该为构建和谐法制校园不懈努力。
让我们多一份关爱,少一些争执,多一份真情,少一些矛盾。
让我们生活中不和谐的音符统统消失,让我们用团结和睦奏出一曲美妙的交响乐
我们要做一轮红日,让和谐之光在校园里闪耀;我们更要做一面旗帜,让法制精神在校园里飘扬,让我们的校园充满法制充满和谐,让我们每一个同学在和谐法制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关于描写校园里安静的句子有哪些句子形容校园十分
俗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在坚持“法治”理念为主导的21世纪,在全民接受普法教育的今天,法律,已经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行各业各种领域,法律也必将与960万平方公里上生活的人们紧密联系,生生不息。
(紧接着描述下当今校园学生违法的各种现象)然而,当纯净校园里,上演着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的时候;当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走出校园犯下弥天大错的时候;当昔日亲密无比的同学拔刀相向的时候;当被纸醉金迷的虚荣潜移默化进而实施敲诈勒索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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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想过,法,在校园的管理中却又实实在在过于稀缺、过于疏导呢
(转折到本文的重点)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和谐校园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并有效地实行管理规则,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途径。
但是,要实现校园管理法治化,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深化法律进校园,法治化校园管理模式的必要性(这个你可以适当分点详细描述)第一,法治化管理的校园模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可以结合国家法治化进程与校园建设之间的联系详细叙述)第二,是对学校自治的促进和保障。
(可以从法律的特征上,诠释为什么法律对于学校的管理起到了促进和保障的作用)第三,校园模式的管理法治化承载了公民法治素养的传承。
(这段可以这么说:公民教育是支撑民主政治的根本”。
真正有效的法治,必定有道德和教育的充分支持。
为此,我国的公民教育就不能进行单一的法制知识教育,应当进行的是包含宪政思想,法治知识、信仰、文化和能力的公民教育。
“法治教育”的特点是实践性的、批判思考性的,它扎根于学校的校园文化,不是局限于课堂上的法律基础课,而是延伸至校园公共管理的整个过程,要求在学生管理中尊重学生的各项权益,有畅通无阻信息的公开渠道,有评论校园事宜的自由与保障。
只有这样的教育才更能激活创新思维,才能承载创新的使命。
)综上所述,深化法律进校园,不仅仅是被迫的过程,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法治能为学校自由、民主、有序发展提供保障,能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能够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学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二、 (可以从校园法治的作用体现续写)深化法律进校园,对现代教育的管理起到创新与保障作用。
第一,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稳步发展的基础教育。
(自己展开写)第二,合理规范学校的管理方式,改善现代教育的管理环境、秩序。
(同样展开写)第三,为提供科学教育、优质服务学生的教育平台起到法律保障。
(展开)第四,改变墨守成规的教育模式,开拓创新,保障现代教育科学稳步发展。
(展开)三、深化法律进校园,推动和谐校园建设、服务教育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一,正确认识学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把握两者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实现校园学生管理的价值定位从“义务本位观”到“权利”本位观的转变,才能让学校管理者明确其该何去何从,才能维持健康的校园秩序,维护管理双方的利益,使管理在法治的框架下更有益于高校的健康发展。
第二,在校园管理文化中注入法治精神。
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是民主精神。
校园的管理文化建设,需要高校全体成员共同努力,通过在管理文化中注入法治精神,有助于改变传统文化和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学生管理观念的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因素。
只有注入法治文化的内涵,加强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的高校管理文化建设,构建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才能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更持久的行为保证。
第三,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立正当的学生管理程序。
(结尾)深化法律走近校园,必将是任重而道远的长远目标。
让法律普照校园的大地,不仅仅在于一朝一夕之间,“十年育树,百年育人”,学校的稳步发展,现代教育的科学发展,离不开我们的不懈努力与不断追求
参考范文: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之风吹进了我们学校。
学校扬起了一股学法,守法的热潮,大家都可踏入法律之路,享受着法律给我们带来的方便。
另外,在学校开展的学法活动中,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
这不仅使我增长了见识,还使我获得了许多感触、体会。
这些感触一直回荡在我的脑海中。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交流一下吧
我觉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体现,是劳动人民利益的保障,是提醒我们不要去点燃犯罪之火的警惕钟。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情,就像刚刚买的新房,由于质量的问题,到处漏水。
这样,我们就能向有关的部门投诉,踏上法律之路,通过法律的途径去得到公平。
同样,人们在工作时,也会遇到像被老板拖欠工钱的事。
但是因为工作者无条件去追还,就会发生一些我们不愿看到的悲剧。
所以,我觉得应该让一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群进行法律教育,让他们采用正确的途径去解决一些不公平的事。
这就可以阻止让人悲痛欲绝的事的发生。
还有一点,现在的青少年有着一颗好奇的心,对什么都有兴趣,什么都想尝试一下。
就像吸毒那样,完全是他们对毒品的好奇导致他们堕入深渊,不能自拔,到最后不但毁了自己的一生,还给家人带来了无法忍受的确悲痛。
拥有一颗好奇的心,本来是一件好事,这能是他的只是不断得到增长,可他们却用到了不正确的途径上。
而法律就有可能尽量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它的制裁使人望而生畏,使心里存有歪念的人取消了念头。
这就能大大减少那样的事情发生。
法律对我们来说,虽然是有利的,但是每一件事都像镜子一样有两面,有利就有弊,在给我们带来方便时,它还给我们带来了制约。
一些无良的人,他们利用法律,和那些不懂法律的人签上合约,利用他们的贪婪,在合约上标出不平等的条件,使自己受益。
虽然那些受害事后知道自己受骗了,但又因为合同是起法律效果的,投诉无门啊
相信大家在电视或者报纸上都会得知这些事,但是在利诱面前,谁能头脑清醒地去对待这件事呢
所以,我觉得每个人都不要因为贪小便而上当受骗,应受得住利益的诱惑,坚持自己的立场。
平时也不要轻信那些看上去有利的事情,不要让利益蒙蔽了双眼。
记住一句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在不被人欺骗的情况下,也不要去欺骗人。
法律不仅有两面性,而且它也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假如没有法律,那大街上川流不息的汽车将变得乱七八糟的,毫无秩序。
醉酒驾驶等的事故就会频频发生,造成一个又一个的令人悲痛万分的场面。
公众场所的空气更加是变得浑浊,我们吸入二手烟的机会就会更多,这不仅会使我们感觉难受,还会威胁着我们的健康。
法律无时无刻都在我们的身边,是它使我们正常地生活,如果我们都去触犯它,那我们的生活就会由美好变得痛快不堪。
让我们行走在法律的道路上,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学生
让我们荡漾在法律这个小院里,感受它给我们带来的方便,警惕
让我们做一个知道法律两面性并让自己受住诱惑的学生
让法律陪伴我们渡过无怨无悔的一生。
关于校园有什么法律?
如果是关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如果是关于校园运行,相关的法律有:《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各个省市自己制定的一些行政上的相关法规和条例。
关于学校法律或规定
编辑词条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令第45号公布)[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推广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应当向本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编辑本段]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编辑本段]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编辑本段]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找个文章,主题是‘校园法律,从我做起’
培养青少年现代法律精神大家知道,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集体,一个个人,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里进行,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
我们作为一个学校,讲依法治校就是这个道理.而作为学校的主体,同学们更应懂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要通过老师的引导,社会的教育,家庭的教育,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自身的努力,领会现代法律精神。
首先,我们要加强学生的权利意识教育,我们都知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很多同学,对他的了解是肤浅的。
我们要熟悉自己的权利,学会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里蕴含着一个重要的道理:只有真正懂得权利的人,才会更加尊重他人的权利。
一个人人真正懂得权利的社会,才是一个人人享受高度自由、文明的社会。
学校也一样,而权利与义务是一个统一体,人没有了权利,或者被任意侵犯,而要他们去履行义务,这是不可能的。
强调权利并不忽视义务。
对权利的追求,会很大程度地调动大家学习成才的积极性,为自身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其次,我们所进行的守法教育,是要使同学们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行为上和情感上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
从而促进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守法就是遵守法律。
守法是维护权利,实现权利和发展权利。
守法,要求我们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但权利是不能任意扩充的,否则你就是超过了法。
比如,这几天来,我们发现个别同学,把教室里挂在墙上的老师、同学的照片摘下涂上脏物或乱划,请问有这个权利吗
假如,那个人是你的父母,你的兄弟胞妹,你作何感想
你应该是一个人,是个正常的人,那么这种作为就不是正常人做的事,按正常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行为犯有三种罪:一是破坏公共财物罪,应予拘留15天。
二是严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三是破坏公共治安罪,三罚了并罚,必须进行劳动教养和精神名誉赔偿5000元。
所以说,只有在人人守法的有序的环境下,人们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
同学们,培养法律精神的同时,我们同样要加强自己道德精神的培养,这样就能进一步促进现代法律精神的形成。
在集体生活中,法律与道德都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维护生活稳定和发展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支撑点。
道德精神是道德的灵魂,是法律精神的精髓。
对我们来说这与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致的、吻合的。
法律通过立法可以推动道德的普及,严格执法可以弘扬道德精神。
法制越健全,法律中的道德内涵越丰富,越人性化。
可以培养我们的现代法律精神,必须与培养道德精神结合起来。
学生是花季少年,都是祖国的花朵,受到培养与呵护是他们的权利,我们应当教育他们要倍加珍惜这种权利,相应的,更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是学法、守法、用法、懂法、护法好好学习,好好成长,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品学力行,懂法、守法的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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