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会更好地依据高效便民原则进行依法行政 这句话对吗
(一)合则合法行政原则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
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
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
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
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1、三大基本原则是就而言的。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 1)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 。
2、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平等适用刑法,是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4、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比例原则是其基本原则吗
一、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原则可以理解一原则的延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第二,适当性。
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损害最小。
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