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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手抄格言

有关国防教育手抄报的内容

国防教育的手抄报资料国防古人视礼义为维护社会国家的安全力量,必须严格遵行,防止逾越,称为国防。

今日指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臣愚以为宜隐郊祀之事,以崇国防。

——《后汉书·孔融传》加强国防建设详细解释1. 古代认为礼仪事关国体,必须严明,谨防僭越,故称。

《后汉书·孔融传》:“窃闻领 荆州 牧 刘表 桀逆放恣,所为不轨,至乃郊祭天地,拟仪社稷……臣愚以为宜隐郊祀之事,以崇国防。

”2. 为保卫国家领土主权所采取的军事及其它方面的防御措施。

《宾退录》卷二引 宋 张载 解《诗·卷耳》:“闺阃诚难与国防,默嗟徒御困高冈。

” 梁启超 《新民说》十四:“若无国防,则国难屡起,民将不得安其业。

” 毛泽东 《论十大关系》三:“我们一定要加强国防,因此,一定要首先加强经济建设。

”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服务于国家利益。

丘吉尔有一句名言:“我们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

”此言语中的国防直接关系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

现代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包括武装建设、国防体制、军事科技和工业、国防工程、军事交通通信、人力动员、国防教育、国防法规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

从最高元首到每个公民,从军事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意识形态都与之密切相关。

现代国防以军事力量为核心,还包括有关的非军事力量;它重视国家的战争潜力,特别是战时的动员效率;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的竞争。

现代军队是知识和科技密集的武装集团,强调质量建军胜过“人海战术”。

和平时期国防的作用是威慑,要求不战而胜;战时国防的责任是实战,目标是胜利。

[编辑本段]二、国防概念的外延1、国防的主体:国家。

2、国防的目的:捍卫国家 主权、统一、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

3、国防的手段: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防服役章4、国防的对象:侵略和武装颠覆。

[编辑本段]三、国防类型当代国防大致有四种类型:扩张型。

大国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各地的利益,奉行霸权主义,侵略、颠覆和渗透他国。

自卫型。

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广泛争取国际支持,防止外敌入侵,维护本国安全。

我国的国防属于自卫型,坚持和平自主的防卫原则,永不扩张,也不容别国侵犯我国一寸土地。

联盟型。

以结盟形式,联合他国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

又分为扩张和自卫型,还可分为一元和多元联盟,前者有一个大国做盟主。

中立型。

中小发达国家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制定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子民的防御体系。

如瑞士。

国际形势日渐缓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横行。

居安思危,我国既要加速发展,也要确保安全。

“国富”“兵强”是我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两大支柱。

[编辑本段]四、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强调国家利益及其安全防务的整体性;2,强调国防力量的综合性;3,强调国防手段的多元性;4,强调国防建设的系统协调性;5,强调国防事业的社会性。

[编辑本段]五、中国国防历史对我们的启示“历史是一面映照现实的明镜,也是一本最富哲理的教科书。

”1. 强大的国防,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2.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建设强大国防的重要前提;3.科学技术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动力;4.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力量源泉;5.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现代化革命军队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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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精神教育是公民学习和掌握国防知识的动力,反过来,国防知识教育又可以促进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的强化和巩固。

国防知识是公民为了履行国防义务所应当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常识。

只有熟悉掌握一定的国防知识,才能进一步强化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担负起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国防理论教育。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从理论上认清国防建设的必要性和国防斗争的规律性,才能引导他们树立牢固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从而在思想上、行动上投身到国防事业中去。

国防理论主要包括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国防各部分与外部社会的关系;马列主义军事理论、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古今中外的军事理论;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党和国家的国防政策、国防战略,此外,还包括战争理论、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理论等。

通过国防理论教育,使人们的国防精神、国防意识建立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树立科学的国防观,自觉支持和参加国防建设。

国防常识教育。

国防常识,是公民应该了解和掌握的最基本的国防知识。

作为一般公民,应了解和掌握诸如国家领土、领海、领空的一般涵义,领土争夺、岛屿争端、海域纠纷的不同特征;现代战争知识,如现代战争的特点,战时动员的要求,防卫作战的一般原则等;我国武装力量知识,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体制和主要职能,军兵种知识等;另外还有国防科学技术普及知识,等等。

国防历史教育。

国防历史知识,如国防的产生与演进,国防意识的发展与变化,我国古代抵御外族侵略的历史,我国近代有国无防、备受欺凌的历史,我国当代反抗侵略、捍卫主权的历史等,是整个人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

通过学习国防历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国防史,可以使全体公民从民族历史的阵痛中,激发捍卫民族尊严、维护国家主权、奋发图强建设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

国防法制教育。

国防法制,是国防法律规范及其制定和实施的有机系统。

国防法制教育是以增强国家综合国防实力为目的,依据国家国防和军事法规,通过一定手段,有计划地对公民的国防法律观念和行为施加影响的过程。

国防法制教育内容包括各种国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等,也包括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制定、执行、遵守、监督等各种运行操作环节。

通过国防法制教育,使全体公民了解国防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增强国防法律意识,提高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学会运用国防法律维护和加强国防建设。

国际形势教育。

国际形势,是国防面临的现实情况及其动态。

国际形势教育,主要是使全体公民了解当今世界政治、军事格局的基本态势,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我国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军事动向,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国防战略,我国在国际格局中的地位和所受到的影响以及正确认识国际形势的方法等内容。

通过国防形势教育,使全体公民认识和了解有关国家的军事发展趋势,认清我国与世界强国的差距和面临的威胁,增强国防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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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手抄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 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

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 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 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 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 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

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消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

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

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手抄报怎么写

(要图文并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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