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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词好句

实体公正的名言

求法律与正义名言一句

手执干戈,心向莲花。

……形而上下

刑事诉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实体公正虽然不如程序公正容易把握,但也绝不是毫无踪迹可寻。

在我看来,它至少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标准公正。

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正是李铁成以行贿者的年龄、工龄、学历、经历、职务等作为推荐、考核领导干部的标准,才导致无论程序如何公正,也无法带来结果的公正。

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

法官只能够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

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

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推荐、考核干部的标准是由私欲泛滥的李铁成制定的,决定了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接下来的推荐、考核程序愈是完美,就愈远离正义,就愈不公正。

怎样做到标准公正

这就涉及到制定标准的民主化、客观化、科学化等问题。

二是结果公正。

西方人由于笃信基督教“原罪”说教,因此对在人世间觅求公正结果缺乏信心。

而中国人笃信“性本善”,坚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不辞千辛万苦,也要在人世间“讨个说法”,中国人的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点,但西方人也的确染有重程序、轻实体的劣习。

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经过庭审,一般人都认为被害者是辛普森杀的,而且后来的民事案件也判决辛普森赔偿被害者家属一大笔钱,但刑事判决却判他无罪释放,理由是警察在没有搜捕证的情况下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

然而,辛普森家中地上的血迹和一只带血的手套和被害人的血迹一致,手套和杀人现场的一只手套是一双。

仅因警察取证手段有不合法就抹去辛普森的刑事责任,美国人可以接受,中国人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

因为那种程序貌似公正,实际上是程序的异化。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是一个让人向往的东西,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人们都从不同的角度下过定义并就如何实现正义提出过很多方案。

这些方案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也就是楼主所说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为了方便理解,在下将公正进行一次简单化的定义(并不完全科学)------正义是指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

公正的核心在下以为在于分配上的公平,分配的标的是权利包括财产上的,权能上的,精神上的,身份上的等等。

比如一次公正的审判,就是让犯罪嫌疑人的罪能和受到的刑相平衡 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他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让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的分配,但是在现实的条件下,却只能是理想------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他的实现条件却是绝对不可实现的,道理很简单-------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于是西方开始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推动实体上的相对的正义------就是在分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需遵守的分配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此薄彼那也算是公正的。

我们可以用我们经常玩的扑克牌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如果单纯追求实体上的正义的话,那么朴克牌就没法玩了,因为实体上的正义要求把所有的牌(不管是大牌小牌)在玩家之间进行平等的分配,这样将导致每个玩家都要拿一模一样的牌,否则期间的不正义则是显而易见的了------凭什么他的牌要比我手里的牌要好

于是为了让游戏能玩下去,人们就要制定一个发牌的规则也就是程序------轮流摸牌,手上的牌是好是坏凭运气。

如果不做弊那到人们手上的牌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而且人们也没理由因为自己手上的牌不好而去抱怨不公平。

为了说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下给列位看官进行一次实例演习:假设你有两个孩子,而且他们两经常为某些事情闹矛盾。

有一天,你给你两个儿子买了一只西瓜,这就涉及到如何平衡你那两个孩子之间的利益问题了。

你有两种方案第一套方案就是去尽一切可能的去实现实体上的公正-------把这只西瓜在你的两个孩子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于是你就拿一把尺子量了又量算了又算,终于你手起刀落把西瓜平均的分成了两半。

但是问题来了,你分的是否就一定平均呢

答案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一半西瓜一定会比另一半西瓜大,你用克去称,可能会一样的重,你用毫克作单位来称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大小差异就显而易见了。

退一步说,就算你切的的的确确是一模一样的大,但是你那两个小家伙可能会这山望着那山高,弟弟可能总觉得哥哥的西瓜比他的大(这是人的正常的心理因素使然)而哥哥亦会有同感,这样他们还是觉得不公平,他们之间还会有矛盾,甚至会觉得你这个当父母的一碗水没端平。

所以你只能实行第二套方案-----去追求程序上的正义,你可以设定这样的一程序:老大切西瓜,老二优先选西瓜。

这样的话,老大自己就会尽一切可能把西瓜平均分配,当然他切西瓜的技术一定不如您,因为他毕竟是小孩。

老大把西瓜切完之后,老二就拿他以为是最大的那一半,那么就算那两半西瓜大小悬殊,老大也没话可说。

这样矛盾解决了,他们之间也不会因为公正不公正问题而闹了,您说是吗

这个小例子我们也可以运用到社会生活中,比如严禁有人既切西瓜又选西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我国古代法律以实体法为主,侧重实现实体公正。

这句话对吗

LS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上来就拆掉了提问的基础,有点狡辩的嫌疑。

如果从近代法律角度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实体法为主的,程序法则比较粗糙简陋。

以我国最发达的刑法为例,我们很早就有了“论心定罪”的刑法原则(也就是说定罪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同时期的西方国家大多还实行单纯的客观归罪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惯用的“十二篇”体例几乎全是实体性规范,而程序性规范只有很少的内容,而且十分粗糙。

比如,死刑复核程序,只是规定了由皇帝做最终复核,可是皇帝到底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符合,则几乎全无规定,完全看皇帝个人当时的心情。

“侧重实体公正”是对的。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法律有不公正的地方就说我们不是侧重实体公正。

侧重实体公正,是说我们的司法人员在调查案件的时候,当实体与程序向冲突的时候,实体的价值优先。

如果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话,那就是犯罪行为了,根本谈不上实体还是程序公正的问题。

所谓“刑不上大夫”只是一个十分笼统的原则,而且几乎没有约束力(宋朝除外),古往今来被满门抄斩的还少吗

说中国古代法侧重实体公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包公案中的“乌盆案”。

另外,在程序上,我们采用“行政司法合一”“检审合一”的制度设计,也都体现了“实体公正优先”的原则。

什么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方面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则在于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诉人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

无疑,这一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示证据的职责,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生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心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

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一身,容易导致法官身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当被告人对犯罪指控无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人的反驳,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职权进行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人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无法了解被告人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人、辩护人举证证明,无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身份错位本身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大伤害。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无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一种是根据书面诉状直接裁判,一种是治安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意大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日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这些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虽然进行了诸多简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对控、辩、审充分分离的基础上,被告人的自主权、异议权、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按照公正与效率的理论,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不管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都应当尽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实现,而公诉人出席法庭,无疑就是对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

分别列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定义.基本原则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实体公正的实现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基本原则: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狭义的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广义的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部门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广义的程序公正也包括国有的(属于中国的)经济实体以及社会团体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凡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的组织,都应该有既定的工作程序,都应该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就是广义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1、普惠性。

程序公正具有了现代的基本价值取向,融入了平等、自由和合作的基本价值理念。

程序公正的这种基本价值取向首先体现为普惠性。

2、多方人员参与。

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

3、信息占有的对称性。

对称性对于程序公正整体是十分重要的,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

4、科学性。

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有助于确保程序公正的及时性和相对稳定性,并进而有助于提升程序公正整体的信誉度和权威性。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到底是做什么的

不是法律专业,麻烦说通俗点,考研用。

实体公正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为公众所接受;程序公正是指在定罪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是正当的,只要程序正当,得出的结果也是正当的,不论社会公众能否接受,希望能帮助到你。

如何理解并做到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

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实体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的结果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产生并且符合实体法的要求;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

这是因为,第一,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

第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到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

什么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方面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则在于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诉人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

无疑,这一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示证据的职责,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生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心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

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一身,容易导致法官身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当被告人对犯罪指控无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人的反驳,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职权进行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人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无法了解被告人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人、辩护人举证证明,无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身份错位本身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大伤害。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无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一种是根据书面诉状直接裁判,一种是治安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意大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日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这些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虽然进行了诸多简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对控、辩、审充分分离的基础上,被告人的自主权、异议权、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按照公正与效率的理论,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不管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都应当尽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实现,而公诉人出席法庭,无疑就是对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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