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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词好句

罗尔斯格言

六条关于法律的名言,要求标明出处,作者,国籍

法谚的经典,在于代表和传承的精神,使备旺盛的生,历久弥新。

在使用法谚之最好读懂它蕴含的意思,至少你应该在精神上与之有那么一刻共鸣,否则,在文章中引用再多的谚语也只是摆设。

下面简单挑了六条给你,更多的经典,在别处。

1、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法。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2、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3、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美。

林肯 5、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6、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

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

——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 其他: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

——[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

——[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

——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事实胜于雄辩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尚书》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北宋司马光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冤有头,债有主。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官谙知法律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

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

——马克思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

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贝卡利亚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李斯特(v. Litzt)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场所支配行为 有社会,斯有法律。

举轻明重 徒法无以自行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最后一句: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名人名言

励志普京:没有实力,愤怒就毫无意义。

乔布斯:不要在前一件事上徘徊太久,想想接下来该做什么。

巴顿:以尽快的速度,向一切可以推进的地方前进!罗斯福:除了勇敢别无他途。

爱因斯坦:一个人的一生到60岁为止,工作是13年,除了吃饭睡觉之外,业余时间是17年,人生的成功,关键在于那17年。

莎士比亚:希望是苦难的唯一药方。

乔丹:只要比赛还没结束,就不能妄断胜负,奇迹往往出现在最后一秒

爱迪生:当你觉得已经用尽所有想法时,记住,事实并非如此。

戴高乐:选择最艰难的路,你就会相信自己没有竞争对手。

韩寒:如果想做一个经常反驳师长的学生,你一定要自己学习更多。

马云:这个世界并不是掌握在那些嘲笑者的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能够经受得住嘲笑与批评,并不断往前走的人手中!哲理黑格尔:历史给我们的教训是,人们从来都不知道汲取历史的教训。

张爱玲:生命犹如一袭华袍,上面爬满了虱子。

爱因斯坦:一个人取得的成绩往往取决于性格上的伟大。

伏尔泰: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责任。

俾斯麦:如果你喜欢香肠或者法律,就不要太过仔细地去了解它们是如何制造的。

培根:世上有许多美人,她们有过放荡的青春,却迎受着愧悔的晚年。

罗曼·罗兰:美貌的偶像往往具有极庸俗的灵魂。

丘吉尔:政治斗争的赢家,就是死在政敌之后。

富兰克林:打断蠢人的话头,让他闭口是失礼的,而让他说下去,却是残忍的。

钱钟书:既然已经吃到了鸡蛋,又何必要识那下蛋的母鸡

伏尔泰:尊重不一定是接受。

富兰克林:牺牲自由的安全是不值得的。

卢梭:最没有用的教育方式就是,感动、讲道理、发脾气。

居里夫人:这世上没有需要害怕的东西,只有需要理解的东西。

马克思:问题是时代的口号,是时代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

莎士比亚:慈悲不是出于勉强,它是像甘霖一样从天上降下尘世;它有双重福佑,它赐福于施与者,也赐福于受施者。

莎士比亚:怀疑是我们的敌人,他让我们失去更多赢的机会。

毕加索:你为什么一定要弄懂艺术,为什么你不试着去听懂鸟儿的歌唱?

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名人名言(至少三条)

权义务是一切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心内容。

它们之间的连接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

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和动物有关的名人名言

1、接受某种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甚至能够像爱他们自己那样去爱其他动物。

——罗尔斯顿2、即使是凶猛的野兽,如果总关在笼里,也会失去自己的勇猛本性。

——塔西佗3、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倘若未能学到以爱心对待动物的观念,将来可能造成其人格及行为发展的偏差。

——欧美研究报告4、狗是唯一爱你甚过於你爱自己的生物。

——德国作家温鲁5、对待动物残忍的人,对待人也必不会仁慈。

——叔本华6、动物是最可亲近的朋友它们从不提问,也从不指责。

——爱略特1、有思考能力的人一定会反对所有的残酷行径,无论这项行径是否深植传统,只要我们有选择的机会,就应该避免造成其他动物受苦受害。

——施韦泽7、一个对动物残忍的人,也会变得对人类残忍。

——汤玛斯·艾奎纳8、我对人权和动物权益一样重视,这也应是全体人类该有的共识。

——林肯9、所有知识、一切的问题和答案,全都包含在狗身上。

——奥地利作家卡夫卡5、上帝所创造的,即使是最低等的动物,皆是生命合唱团的一员,我不喜欢只针对人类需要而不顾及猫、狗等动物的任何宗教。

——林肯10、如果我们了解狗真正的本性,并且知道如何鼓励它们,我们就能成为更好的主人。

——依莉莎白汤玛斯11、人类在对待低级动物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上,总是存在着相似之处。

——斯宾塞12、人类和大脑之间的差别,显然在于程度上而不是本质上的差异。

——·13、人类的爱,希望和恐惧与动物没有什么两样,他们就像阳光,出于同源,落于同地。

——约翰·默尔14、人的良心要求人去帮助一切能够帮助的有生之物,并免于去伤害任何生命;除非人能遵从这种良知,人就不能说是有道德的。

——施韦泽15、钱可以买到一条很优秀的狗,却买不到它摇尾的热情。

——亨利·惠勒·萧

关于好心态的名人名言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永远不要试图控制别人、别的事,但要学会控自己。

一个人不应留意他人的过失,他人所完成或未完成的事,而应注意本身的行为是否妥当。

重要的不是看着远方模糊的东西,而是着手去做手边最重要的事情。

--卡耐基人应该懂得在适当的时机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来运用他的青春,财富,实力,精力和学识为自己和他人谋福利,人也应该有足够的勇气承认自己的弱点,有勇气面对自己的恐惧感,在失败时正气凛然,在成功时谦虚温和。

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我们都应该学习容忍他人的见解和风俗习惯,但是我们要清楚的知道,容忍并不代表我们一定要去遵循这些做法。

人真正的完美不在于他拥有什么,而在于他是什么。

—— 王尔德 只要你有一件合理的事去做,你的生活就会显得特别美好。

—— 爱因斯坦 真正的幸福只有当你真实地认识到人生的价值时,才能体会到。

—— 穆尼尔·纳素夫每天告诉自己一次,『我真的很不错』。

只要有信心,人永远不会挫败。

少一点预设的期待,那份对人的关怀会更自在。

快乐要懂得分享,才能加倍的快乐。

乐观者在灾祸中看到机会;悲观者在机会中看到灾祸。

得意时应善待他人,因为你失意时会需要他们。

要铭记在心;每天都是一年中最美好的日子。

美好的生命应该充满期待、惊喜和感激。

拥有一种积极进取的心态,胜过拥有一座金矿再网上搜索实在太多了,你也自己搜一下吧

名人名言的意思

应当是“达则兼济天下, 穷则独善其身”才对。

的确,《孟子》原来说的是“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 天下”。

后人习惯先“达”而后“穷”并改“兼善”为“兼济”,尚不失孟子 原义。

但我确实认为:一个人如果真心想要“善其身”与“济天下”,那还是 改成本文题目所云的“穷则兼济天下,达则独善其身”的好。

思想史上流行的观点认为,“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是作为中国 文化精髓的“儒道互补”的体现:前半句表达了儒家的理想主义和入世精神, 而后半句显示出道家的豁达态度与出世境界。

不过,“文本史”的角度讲,这 个说法是有明显缺陷的:如上所述,整个这句话原出于《孟子》,本与道家无 关。

而道家或老或庄,似乎都没有说过“善(无论独善兼善)其身”之类的话 。

相反,本来意义上的道家是主张“绝仁弃义”解构道德而追求无是非无善恶 的“逍遥”境界的,它并不强调个人道德修养。

说前半句是儒后半句是道,似 难以服人。

但如果把“兼济天下”与“独善其身”的道德含义除去,而只把它们理解 为“有为”与“无为”,则这句话(不仅是后半句)又成了纯粹的道家思想。

人们常常只把“无为”看成是道家主张,其实至少庄周这个道家宗师也有追求“ 有为”的一面。

在《庄子·外篇·山木》中,庄周曾自比“腾猿”:“其得 楠梓豫章也,揽蔓其枝而王长其间,虽羿、蓬蒙不能眄睨也。

及其得柘棘枳枸 之间也,危行侧视,振动悼栗,此筋骨非有加急而不柔也,处势不便,未足以 逞其能也。

”猴子抱上了高贵的大树,便得志称雄,“王长其间,虽羿、蓬蒙 不能眄睨也”。

而一旦掉到了荆棘丛中,就夹起尾巴做孙子,“危行侧视,振 动悼栗”了。

换句话说,在庄周看来,人当得势时是“有为”的,所谓“无为 ”,就是“处势不便,未足以逞其能”时的生存方式:“今处昏上乱相之间而 欲无惫,奚可得邪

” 众所周知,道家在知与行两方面都倡“无为”。

单就“无为”而论“无为 ”,本无所谓对错。

强者对弱者“无为”,可以理解为宽容,弱者对强者“无 为”,就沦于苟且了。

权力对权利“无为”意味着自由,而权利对权力“无为 ”则意味着奴役。

思想史上有些人(如晚清的谭嗣同称赞庄学对君权的解构) 是从前一种意义上论无为的。

但在传统中,从后一种意义上实践“无为”的则 无疑是主流。

问题在于:道家所谓的无为恰恰是一种主要面向弱者的“贵柔” 学说,而弱者对强者的“无为”,不正是苟且吗

苟且而出于无奈,亦不足责。

但庄周的苟且却不是自承无奈,而是把它奉 为崇高境界。

在这种境界中,真伪、有无、是非、善恶都可以不分,或者说都 不可分“;物无非彼,物无非是。

”“彼出于是,是亦因彼。

”“方可方不可 ,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

”“是亦彼也,彼亦是也。

彼亦一是非 ,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

果且无彼是乎哉

”“恶乎然

然于然。

恶 乎不然

不然于不然。

……无物不然,无物不可。

……恢诡谲怪,道通为一。

”《庄子·内篇·齐物论》中的这段话历来被论者看成是道家思想的精髓。

的 确,我国传统时代一大弊病是言行不一,儒家的那一套仁义道德只说不做,法 家那一套关于“法、术、势”的厚黑学只做不说,所谓“儒表法里”是也。

而 道家的上述诡辩论则为本来难以兼容“;儒表”与“法里”提供了关键性的粘 合剂,为逻辑上磨擦剧烈的王道之表与霸道之里加注了有效的润滑油:法家指 鹿为马,儒家曰此非马,则被坑矣;曰此马也,则非儒矣。

而庄子曰:马亦鹿 也,鹿亦马也,所谓“万物一齐”也。

是故指鹿为鹿者,儒也;而指鹿为马者 ,尤大儒也。

言“大”者何

谓其超越是非之俗见,是为“真人”、“至人” 也。

故曰:法家儒也,儒家法也。

而儒表法里者,其旷世之大儒乎

--庄周 的逻辑适足以论证如此“高尚的无耻”

要之,用“达则有为、穷则无为”的道家观点去解读“达则兼济天下穷则 独善其身”,实际上就是说得势了就称王称霸,失势了就奴颜婢膝。

这自然是 大违孟子本意的。

《孟子·尽心上》的原话是: “孟子谓宋句践曰:‘子好游乎

吾语子游。

人知之,亦嚣嚣;人不知, 亦嚣嚣。

’曰:‘何如斯可以嚣嚣矣

’曰:‘尊德乐义,则可以嚣嚣矣。

故 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

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

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 下。

’” 这显然是表示一种理想主义精神:如果得志,我要造福于天下百姓。

即使 不得志,我也要洁身自好,绝不与腐败势力同流合污。

所谓“独善其身”在这 里就是“穷不失义”,而决不是去作“逍遥游”;是“修身见于世”,而决不 是“出世”。

这后半句并没有道家所提倡的那种难得糊涂、玩世不恭的态度。

道家主张“顺其自然”,以“逍遥游”的态度对待世事,“不谴是非,以与世 俗处”,把一切矛盾都化解为虚无,化解在庄生梦蝶、蝶梦庄生、似是而非、 似非而是的玄谈中,这与“独善其身”绝不是一回事。

总之,这句话如果按其原义,它整句反映的是儒家的理想主义;如果抽掉 其理想色彩,它整句反映的是道家的犬儒主义。

但无论哪种情况,说它前半句 是理想主义后半句是犬儒主义(褒义的说法叫“现实主义”),都似难成立。

然而,在专制时代的现实中,这两种意思虽然不是前后两半句之别,却可 能成为表里之别:口头上表白的“得志则造福天下百姓。

不得志则洁身自好拒 腐败”。

实际上却往往变成“得势则称王称霸,失势则奴颜婢膝”。

口头上的 理想主义,行为上的强权主义与犬儒主义。

以至于两千多年下来,“独善其身 ”这个成语的所指已从孟子那里颇有些悲剧色彩的“穷不失义”者,变成了朱 自清先生笔下喜剧色彩的“知其不可而不为的、独善其身的聪明人”

可怜据 说被“独尊”了两千多年的儒学,在“儒的吏化”与“儒的痞化”两边挤压下 ,不是“儒表法里”就是“儒表道里”,哪儿还有什幺真儒家

二 那幺,就其本义而言,“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作为知识分子 的理想人格有什幺缺陷呢

它的被扭曲、被“道家化”能够避免吗

无疑,“济天下”的理想抱负与“善其身”的个人修养都是非常值得追求 的。

然而“达则兼济”与“穷则独善”确实有问题,其被扭曲亦非偶然。

关键在于“达则兼济天下”这句话很有点“己所欲必施于人”的味道,体 现了道德律人的精神,却没有考虑权力有限、权力自律与受律的原则。

在这方 面,倒是孔夫子早就说过:“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他说的是“克己”而 不是克人,诚哉斯言

克己复礼则善,克人复礼则伪,克人纵己而号称复礼, 则假恶丑之尤也。

效尤而能达,达则“王长其间”,假兼济之名以祸天下,“ 冒孔之名以败孔之道”,“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 下之大公”。

“绝仁弃义”,法道互补,莫此为甚。

是故欲求真仁,必先制能 克人之人--此子所不语而匹夫某敢补言之也。

因此对于“能克人之人”来说,他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达则独善其身”。

“善其身”是每个人都应该做的,但对“能克人之人”来说“善其身”则是他 必须做的。

不仅他本人必须做,更重要的是他人与公众也应该以监督权力、制 衡权力、约束权力的制度安排来帮助他做到这一点。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包括 掌权的“达”者在内的公众人物,其私生活隐秘权是小于一般公民的。

像媒体 大炒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丑闻”,若是对一般平民那就构成侵犯隐私权,但 对于总统,即使传媒夸大其词,你又能怎幺样

为了维护公民权,现代司法制 度必须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当局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 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

而为了约束权力,对“达”者的舆论监督实际上 实行的是“有错推定”原则,“达”者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 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

这不就是“达则独善其身”吗

至于“兼济天下”,孟子的原话是“兼善天下”,其中自然包括了“善其 身”与“善他人”两个方面。

但这里还是孔夫子讲的好:他说:“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而没有说“己所欲,必施于人”。

当然孔夫子也说过:“夫仁 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要把“己所欲 ”的理想和治国方案“施于人”以实现“济天下”的抱负,是很自然的。

但是 立人、达人、施于人乃至济天下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得到被“立”被“达” 者的同意,获得“天下”公民的授权。

己所欲而人亦欲,固当施之。

若己所欲 人不欲而强施之,亦如己所不欲而人强施于我,岂我所愿哉

我不愿而施之于 人,则置圣道于何地耶

故曰:己所欲、施于人而不能必也,立人达人而不能 强也,济天下而必先请于天下也。

换言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绝对的 ,而“己所欲施于人”是相对的;“兼济天下”是有条件的,“独善其身”是 无条件的。

因此应当提倡“达则独善其身”。

“达则独善其身”就是说大权在握时尤其要注意权力的自律,而不能凭借 权力用自己哪怕是真诚的理想去无限制地律人。

在这里应当讲究一点强者对弱 者的“无为”、权力对权利的“无为”,讲究一点宽容与自由,绝不能借“兼 济”之名对“天下”滥用强制,要记住:再高尚的人,其权力也要有制约;再 平庸的人,其权利也应受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积极意义上的“无为 而无不为”,真正为“天下”百姓带来幸福。

三 至于“穷则独善其身”,其缺陷在于只强调无权者的道德自律,而没有考 虑需要争取和维护“无权者的权利”。

人们可能认为,这样的权利只关乎个人 。

在发达的现代公民社会里这样认为或许也无大碍,因为在公民权已经受到保 障的条件下,他们有权利关心并参与公共事务,但社会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必 须“兼济天下”。

但是权利如果尚待争取,那情况就与保住已有权利不至丧失有所不同了。

本来,“计划经济”要求深奥的“科学”来为经济过程提供人为的“最优解” ,而自由经济只要求不“偷”不“抢”,公平交易自会“顺其自然”;“理想 政治”要求人皆为圣贤,而自由政治者只要求人不作奸犯科。

总之,“自由” 原是个低调的“主义”,它承认人人都有“自私”的权利。

然而另一方面,“ 自由”本身却又是个最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东西。

某个人付出艰辛而挣到 一笔钱,别人不能分享;经过努力而得到的名声与荣誉,他人不能分沾;甚至 经过流血打下的“江山”,别人更不能染指。

唯有“自由”这东西,一旦实现 便是高度公共化的,某个人付出牺牲争到了自由的制度,则所有的人都在这个 制度中“免费享受”了自由;如果这人对此不快并要求自己比别人享有更多的 “自由”(或反过来要求别人享有更少的“自由”),那这要求本身便破坏了 他所要争到的东西。

如果这个人一开始便看到了这一点并要求所有人都像他那 样为争取自由而付出代价,那幺他更是一开始便破坏了自由主义--因为这个 主义的基础便是尊重个人选择、承认理性自利。

于是,自由主义便会陷入西人 所言的“搭便车”、我们所谓的“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困境。

应当说,在绝大 多数场合自由主义所面临的都是这种“行为困境”,而不是什幺“文化困境” 。

显然,要跳出这种困境,人们必须面对的不是学理问题,而是实践问题: 从理论上讲,一个人争取他自己的人权时,他也是在争取所有人的权利。

换句 话说,他这是在“兼济天下”而不仅仅是“独善其身”。

但这样做的代价,却 是要他自己负的。

反过来说,假如别人这幺做了,他就可能无须代价而获得权 利。

于是面对强权的压迫,人们如果各怀私心而沉默,就无法冲破压抑去实现 自由。

因此,“消极的”自由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来争取,低调的制度必须以高 调的人格来创立,为了实现一个承认人人都有“自私”权利的社会,必须付出 无私的牺牲,为世俗的自由主义而斗争的时代需要一种超越俗世的“殉教”精 神。

而这,要比学理上的自由主义体系建构重要得多。

换句话说,如果无权者 即“穷”者中没有人以自我牺牲的精神“兼济天下”,则所有的人都将难以“ 独善其身”。

在许多民族争取自由的历程中都有这幺些人,如甘地、哈维尔、曼德拉等 。

他们并未在学理上给自由主义带来多少贡献,甚至他们本人的思想还未必说 得上是“自由主义的”。

然而他们对自由的贡献无与伦比,其原因不在其言而 在其行:一是他们面对压迫敢于树立正义之帜,反抗专横而不仅仅“独善其身 ”,从而跳出了“消极自由”的悖论;二是他们宽容待世,不搞“己所欲必施 于人”的道德专制,更不自认为有权享有比别人更多的自由,从而跳出了“积 极自由”的陷阱。

应当说,一个民族能否取得自由,不是取决于它有没有自由 理论家,而是取决于它有没有这样的自由实践者。

即便我们写不出罗尔斯、哈 耶克那种层次的理论巨著,我们也可以实行“拿来主义”;但倘若我们干不了 甘地、哈维尔等人所干之事,那是决不会有人代替我们干的。

因此“穷则兼济天下”应当成为理想人格的又一原则。

如果说这一原则在 自由时代也许并不重要--那时人们更需要的是制约“达则兼济天下”的圣君 。

但在争取自由的时代,却不能没有“穷则兼济天下”的圣雄。

当他们作为无 权者即“穷”者时,自然不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假如他们日后成了“达”者 ,那就是“达则独善其身”的问题了。

能同时实践“穷则兼济天下,达则独善 其身”的人,就具备了圣雄的人格。

圣雄而达,则高于圣君,因为后者如果“ 己所欲必施于人”是会异化成暴君的。

圣雄而穷,则高于圣隐,因为后者如果 只是“知其不可而不为”,则不过犬儒而已。

而圣雄者,穷则兼济天下,知其 不可而为之,人所不欲之牺牲而施诸己,岂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哉

达则 独善其身,己所欲而必请于人然后施之天下,真所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矣 。

是圣雄人格乃圣贤之最,我中华崇圣礼贤之邦,儒风夙被,人怀仁义道德之 心,必不让其专美于印度、西洋与南非也。

四 总而言之,儒家的道德理想,无论是“济天下”还是“善其身”,是可以 与现代人权、自由、民主的原则相结合的。

也只有与这些原则相结合,“济天 下”与“善其身”才能真正实现。

而这一结合的基础就是“穷则兼济天下,达 则独善其身”。

如果“穷”者中多一些“兼济天下”的圣雄精神,那就能“以 我之大公争得天下人之小私”,而实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圣贤之道。

如 果对“达”者多一点约束圣君之制使其“独善其身”,那就会消除“以我之大 私为天下之大公”的千年祸患,真正实现“克己复礼,天下归仁”。

因此我们 应该让“穷”者多一点权利意识,而“达”者少一点权力迷信。

“穷”者要能 够“有为而有不为”,“达”者要善于“无为而无不为”。

只有这样,我们这 个文明古国才能跳出因“达则有为穷则无为”而陷入“法道互补”的怪圈,儒 学本身才能摆脱“儒表法里”与“儒表道里”的双重异化、抵抗强权哲学与犬 儒哲学的两面夹击,才有可能实“老内圣开出新外王”。

中国现代文明的发展 才有了一条共同的底线:从这个基础出发,我们才有可能追求儒家圣贤的个人 道德完善与天下为公的理想,追求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人权法治理念,追求本 来意义上社会主义的民主公平与自由人联合体理想--当然,也只有在这样的 底线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来讨论中、西“文化”之异和左、右“主义”之 别,并进行能够体现我们个性的“文化”选择与“主义”选择。

而不至于在“ 野蛮”的环境下妄言A“文明”与B“文明”的优劣;在“有主无义”的状态 下空谈甲“主义”与乙“主义”之高低。

一句话,无论中西“文化”之异还是 左右“主义”之别,都必须以基本的人道为基础。

在“中西”与“左右”之上 ,有个更为重要的人道与反人道之别。

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我们中国人,应该 在人类文明的这个基础上作出自己的贡献。

怎样看待当今社会公平问题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

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

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

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

[1]r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

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

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r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

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

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

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r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

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

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

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

……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

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

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r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

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

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

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

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

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

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

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

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

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5]r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

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

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

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

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r二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r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

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

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

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r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

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

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

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

[11]r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

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

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

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

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

[14]r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

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

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

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

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

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

“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

“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

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

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

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

”[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

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

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

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

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

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

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r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r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

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

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

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

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

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

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

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

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

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r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

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

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

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

”[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

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

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

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

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

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

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r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

”[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

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

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

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

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

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

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r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

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

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

”[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

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

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

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

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

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

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r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

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

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r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

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

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

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r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r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

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r四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

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

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

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r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

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

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

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

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

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r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

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r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

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

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

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

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

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30]r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

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

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

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

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以标准为主题的名言名句

哲学名言名句汇总 哲学的意蕴就在于它以简单明了的词句表达深刻的意义,人的一生就是哲学的体现和体验。

------------------------------------------------------- 思想不是你要它来它便来,而是由它自己决定它的来去。

——叔本华 我除了知道我的无知这个事实外一无所知。

——苏格拉底 水是万物之本源,万物终归于水。

——泰勒斯 使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东西,这就是人的最终目的。

——费希特 凡是现实(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存在)的就是现实的。

——黑格尔 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平衡,秩序就是把平等和不平等的事物安排在各自适当的位置上。

——奥古斯丁 凡是活着的就应当活下去。

——费尔巴哈 假如进化的历史重来一遍,人的出现概率是零。

——古德尔 客观世界只是精神原始的,还没有意识的诗篇 ——谢林 凡夫俗子只关心如何去打发时间,而略具才华的人却考虑如何应用时间。

——叔本华 我们喜欢别人的敬重并非因为敬重本身,而是因为人们的敬重所带给我们的好处。

——爱尔维修 人类的生命,并不能以时间长短来衡量,心中充满爱时,刹那即永恒。

——尼采 真理是时间的产物,而不是权威的产物。

——培根 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霍布斯 给我物质,我就用它造出一个宇宙来。

——康德 一切确定的皆否定。

——斯宾诺莎 知识归根结底由经验而来。

——洛克 没有物体,只有运动。

——伯格森 一开始,问题就是要把纯粹而缄默的体验带入到其意义的纯粹表达之中。

——胡塞尔 思就是在的思,……思是在的,因为思由在发生,属于在。

同时,思是在的,因为思属于在,听从在。

——海德格尔 思最恒久之物是道路。

——海德格尔 人充满劳绩,但还诗意地安居于大地之上。

——荷尔德林 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

——维特根斯坦 人的意识屈从于物化结构。

——卢卡奇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马克思 科学家在思想中给予我们以秩序;道德在行动中给予我们以秩序;艺术才在对可见、可触、可听的外观的把握中给予我们以秩序。

——卡西尔 物体的意义是通过它被己身看到的方向而确定的。

——梅罗.庞蒂 我不能给自己或是别人提供那种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的快乐。

这种快乐对我来说毫无意义,我也不能围绕它来安排自己的生活。

——福柯 科学性的语言游戏希望使其说法成为真理,但却没有能力凭自己的力量,将其提出的道理合法化。

——利奥塔 任何一种哲学思想只要是它能够自圆其说,它就具有某种真正的知识。

——罗素 在任何事物中,美和善二者的本质特征都是相符的,因为它们正是建立在同一形式的基础上,所以善被我们颂扬为美。

——托马斯.阿奎那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罗尔斯 那隐藏着的宇宙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抗拒求知的勇气。

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

——黑格尔 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

——伽达默尔 本文之外,别无它物。

——德里达 存在就是统摄。

——雅斯贝尔斯 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无知,粗浅的无知存在于知识之前,博学的无知存在于知识之后。

——蒙田 谁占有法律语言谁就占有相关的资源和利益。

——布迪厄 在这个世界上,平等地待人和试图使他们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总是存在。

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象D?托克维尔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方式”。

——哈耶克 放纵自己的欲望是最大的祸害;谈论别人的隐私是最大的罪恶;不知自己过失是最大的病痛。

——亚里士多德 惊奇是哲学家的感觉,哲学开始于惊奇。

这些名言名句中包含的哲学道理是什么

信念是一面旗帜自信是人生成功的奠基石,人的成功之路必须踏着自信的石阶步步登高.有了自信,人才能达到自己所期望达到的境界,才能成为自己所希望成为的人,坚持自己所追求的信仰.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自信者的格言都是:“我想我能够的,现在不能够,以后一定会能够的!”自信不仅能改变周围的环境,还能改变自信者自己.罗杰罗尔斯出生于美国纽约声名狼藉的大沙头贫民窟,这里环境肮脏、充满暴力,是偷渡者和流浪汗的聚集地.因此,罗杰罗尔斯从小就受到了不良影响,读小学时经常逃学、打架、偷窃.一天,当他从窗台上跳下,伸着小手走向讲台时,校长皮尔保罗将他逮个正着.出乎意料的是校长没有批评他,反而说:“我一看你修长的小拇指就知道,将来你一定会是纽约州的州长.”当时的罗尔斯大吃一经惊,因为在他不长的人生经历中只有奶奶让他振奋过一次,说他可以成为五吨重的小船的船长.他记下了校长的话并坚信这是真实的.从那天起,“纽约州州长”就象一面旗帜在他心里高高飘扬.罗尔斯的衣服不再粘满泥土、罗尔斯的语言不再肮脏难听、罗尔斯的行动不再拖沓和谩无目的.在此后的40多年间,他没有一天不按州长的身份要求自己.51岁那年,他终于成了纽约州的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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