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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音素材台词文字

什么叫素材积累啊?

素材积累单来说,就是在平时的中积累资料而为日后的文学创作提供素材。

谈中学生写作素材积累的方法学生作文,每每苦于无物可写;或是勉强写,也都是一些假大空的套话。

根本原因在于平时疏于积累,等到写作时才来抱佛脚,自然是绞尽脑汁也枉然。

因此,平时勤于积累,才是打开写作源泉、丰富写作库存、提高写作能力的根本措施。

新的语文课程标准也指出,要指导学生“丰富语言积累”,学生要“有较丰富的积累”。

写作素材积累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通过阅读,积累写作的语言、技巧等;二是通过观察,积累写作的“原材料”。

一、从阅读中积累中学生阅读的对象主要是课本和课外书。

课本是学生容易忽视的对象。

事实上,自然科学、文学历史、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事例在课本中均可找到,课本不仅指语文课本,还包含了数、外、理、化等各科中的名人轶事、成功事例等,要按道德、立志、友谊等不同主题进行分类积累,阅读课外读物时也可这样归纳积累。

此外,自己从小学到高中的作文也是不可忽视的材料来源。

其中有些自己最感兴趣、最得意的事例或细节是作文时最好的素材。

(一)摘抄法在阅读中遇到一些优美的语言、生动的事例、深刻的哲理,可把它们摘抄下来,如果是属于自己的书报,可把全文剪下来,贴在专门的剪辑本上。

(二)批注法接触一篇新的文章,对自己感兴趣的、认为写得好的句与段进行圈点,在字行间释词释义,予以批注,写上一两句对该段的理解和评价。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阅读方法。

长期坚持,不仅能促进阅读能力的提高,也必然能在潜移默化中丰富了写作技巧的积累。

(三)片思法当读到对自己有触动的文段时,或质疑,或思索,或引申,把当时的所思所想随手记下来。

这些记录是零碎的、片断的、不完整的,待以后翻阅时,进行深入思考,提炼观点,整理成文。

(四)赏析法对语言特色、篇章结构、立意选材等方面有特色的文章进行分析鉴赏。

这样的赏析不要求像正式的赏析文一样求全求准,只要自己能把心中所想准确地表达出来,锻炼了思维,丰富了感受,就达到了目的。

(五)改写法读完全文后,尚觉意犹未尽,可进行改写。

如给《皇帝的新装》续写结局;对长文可概述其梗概,进行缩写,对短文扩展其细节或局部,进行扩写;还可变换人称写;也可从另一种思考角度改变原文,进行创新性的改写。

(六)背诵法对一些优美的句段,特别是古诗文中的名句名篇,在充分的感受、理解的基础上,反复吟咏体味,最终背诵下来。

背诵多了,自然词汇丰富了,写作时自会左右逢源。

二、从生活中积累生活是万花筒,是写作永不枯竭的源泉。

面对瞬息万变的日常生活,时时睁大一双锐利的眼睛,带着一颗像雷达一样敏感的心灵,生活中自然而然会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鲜活素材。

(一)素描法对生活中的各色人等、各式场景用细致、生动的笔触予以描写。

描绘时要抓住特征,抓住给人印象最深的东西,精雕细琢。

描写方式可多样,如对人物可进行语言、动作、神态、外貌、心理等多方面的描写。

场景可选取恰当的观察角度进行景物描写、场面描写等。

(二)叙述法对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情,要争取把它们的来龙去脉弄清楚,用文字按其本来面目记录下来。

这是大多数记叙文的雏形,以后只需略加修改提炼即可成为一篇记叙文。

(三)直觉法生活中有些场景或有些印象给人以鲜明的感受,在内心中引起强烈的不同于一般的瞬间感觉,应把这种瞬间感觉及时记录下来。

例如,深夜归家的那种寂静:“我听见自己的脚步游向夜色深处,一枚钥匙插入锁孔,夜,被轻轻开启,又轻轻关上。

”(四)发现法生活现象时常会引人思索,发人深思。

把这些思索记下来,即是自己的发现。

这样的发现往往是独特的、人无我有的人生感悟,深思细品,可写成大文章。

(五)抒情法把自己的喜怒哀乐、七情六欲记录下来,怎么想就怎么写,直抒胸臆,不伪饰,不矫情,类似于日记中的心灵独白,快意倾吐。

三、形成积累习惯无论是阅读积累还是生活积累,都围绕一个核心:能引发心灵的感触,是感受思考的触发点、醒悟点。

这样才有兴趣,才有不得不写的直抒胸臆的快感。

在最初的时候,教师要带一点强制手段,使学生形成积累的习惯。

可以规定:每天至少摘抄一段;阅读心得,观察笔记不得少于 400 字,没完成的守着完成。

其次是培养积累的兴趣:可定期评比表彰,调动积累的积极性;可把积累的文字装订成册,使学生有成就感。

再次是教给学生把积累的素材转化为一篇文章的方法,使学生充分体会到积累的作用。

通过这样的反复练笔,不断强化积累行为,长期坚持,就会形成积累习惯,必将带来“胸藏万卷凭吞吐,笔有千钧任翕张”的写作自由境界。

到那时,写作就不再是一种痛苦而是一种快乐了。

声控,最近练习伪声,有没有好一点的文来读,最好长一点的。

伪声练的发声是不同声位上的平常语气,这也是一般向玩伪声用的最多的地方。

所以找些公告通知类章念就行了。

这类文章不需要过多的情感代入,对于练习一般说话的时要求的“稳”很好用。

比如网吧经常能听到的“请携带好您的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以免丢失,弱丢失本网吧概不负责。

”此类的。

能读得跟那种广播一样就行了。

生活中到处都是这种文章,电梯里的注意事项,公交车的注意事项,车站的公告事项,小区物业旁边的通知宣告栏。

如果要感情代入的文章。

看小说去,试着按照自己理解到的语气去读里面的对话内容。

“放弃吧

我不是你想象的那种人

我不值得你来爱我

“此类的有较高的感情蕴涵的句子。

如果你爱看小说的话,找本你觉得帅气,或感动的台词念就行了。

不过念这类的句子伪声功底要求很高。

因为伪声里代入感情发挥会使声音难以控制。

最难的就是“喜”,“怒”,“哀”,“乐”。

大概。

伪原创文章素材的来源有哪些途径或方法

看文章,弄清这篇文章说的意思,然后扔掉,自己用语方把它描述出来摘杂志,很多杂志文章是网上没有的百度学术,百度学术都是图片文字,可以把它弄下来,搜索引敬是识别不出图片的,所以也可以说是原创较高的文章。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您好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详细内容如下:、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

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

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

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

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

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

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

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

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

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

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

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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