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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格言

论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127;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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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派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制度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缺失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恶法亦法”,如德国法西斯的《消除人民痛苦法》。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恶法是如何规定的

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2/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

自然法学派Vs社会法学派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127;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127;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指导下,西方社会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

在西方法学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完成了对自然法学这一纯思辩、理想的批判和清算。

它运用实证的方法,&127;否定了那种不可捉摸、虚无缥渺的“自然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学的进步。

正是从奥斯丁开始,法学研究重心才开始从法律的外部关系,如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等方面,转移到法律的内部结构、范畴体系和逻辑关系等方面,因而,这种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对法学家们的思维方式有启迪作用,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127;但如果将法律仅停留在作实证的分析,不研究法的理想和正义,割断法律与道德和社会的关系,主张“恶法亦法”,这对法律的冲击和破坏是巨大的,有可能发生法的合法性危机,导致法的暴政与专制。

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一旦法律“理性”的面纱被撕去,法律前景就极为可悲和可怕。

法律一旦脱离了价值判断的领域,仅作形而下的理解,法律的社会意义也大为逊色。

因为这种方法,无助于人们培养对法律的感情,法律就会僵死,就会变成支离破碎,就会失去了它的神圣性与可爱,从而使法律在历史的长河中失去源头的活水而趋于枯竭。

它的最可怕的结果是最终导致法学走上极端形式主义的道路,使具有丰富内容和极大活力的法律变成了一套单调、死板、枯燥和毫无生机的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范畴的堆砌,把活生生的法律概念、范畴变成了纯逻辑的推理和演绎,在面临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尖锐的矛盾冲突时,难以提出多样化的法律方案。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有效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127;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目的是揭示法产生于社会之中,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

而且,他们把法律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

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助于对法的外延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我也借此机会学到了不少东西,谢谢楼主

宗教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一枝独秀。

中世纪后期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本主义萌芽、自然科学发展等的综合作用下,欧洲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通俗的说,人性被压抑太久了,需要解放。

于是17、18世纪,西方的法哲学由主张从人的本性与理性出发的自然法学派</b>占统治地位。

尽管在法律是否存在永恒的问题以及法律方法等问题上,后来出现了许多其他派别,它们对自然法学派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然法学派对人性的关注、国家制度的设计构成了今天西方社会的基础,正如17 、18世纪的民族国家疆域、自然科学发展、思想上的自由主义、经济上的自由资本主义等等构成了当今西方世界的基础一样。

19世纪自然法学派衰微与群雄并起。

</b>任何一种思想都必然有其缺陷,你在完整你的观点体系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这种观点自带的倾向当中。

所以,19世纪出现了各种法学派别,它们都在对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以及相互间的批判中产生与发展。

历史法学派主张关注法律的民族精神,反对人对法律自发过程的干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把法律与价值目标分离,用各种手段对现有的实在法进行细致分析;社会学法学主张法律决不是孤立的,我们应关注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因素,并调整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康德、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先验论对法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则主张人生活于苦、乐的支配下,法律实质任务是要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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