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国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字。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国人民代表大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英语是世界通用语言吗
没有以色列语,只有阿拉伯语。
阿拉伯语即阿拉伯民族的语言,属于闪含语系闪语族,使用阿拉伯文,主要通行于中东和北非地区,现为27个亚非国家及4个国际组织的官方语言。
以阿拉伯语作为母语的人数超过二亿一千万人,同时阿拉伯语为全世界穆斯林的宗教语言。
阿拉伯语因分布广阔,因此各个地区都有其方言。
阿拉伯语源自一种古老语言闪米特语,公元5世纪前后,在北方方言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的阿拉伯语文学语言。
7世纪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和阿拉伯帝国的兴起与扩张,以及阿拉伯人和伊斯兰教传入其他国家,这种语言很快成为东起印度河,西到直布罗陀,南到北非,北至里海这一广大地区信奉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的通用语;在欧洲中古世纪,它是保存希腊文化和沟通东西方文化的媒介语。
阿语依照各国、各地的不同存在方言。
在阿拉伯半岛的南部沿海,阿语有若干方言,这些方言统称为南阿拉伯语,南阿拉伯语与北阿拉伯语差异之大以至人们认为是一门独立语言。
另外西北非的摩洛哥方言和中东方言交谈也不能互相理解。
阿拉伯语有元音8个,辅音28个,以多顶音和喉音为其特色。
因为在世界诸语言中独具dad(达德)这个顶音而有达德语之称。
在世界语言中,除拉丁字母外,阿语是应用最广泛的一套字母,使用阿语字母的语言有:有波斯语、阿富汗语、普什图语、乌尔都语、一部分突厥语、柏柏尔语、马来语以及中国境内的维吾尔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等。
阿拉伯文字是一种音位文字,4世纪由闪语族西支的音节文字发展而来,自右而左横写。
共有28个辅音字母,除其中有3个可兼起元音作用外,无专作元音用的字母,可在字母上方、下方加符号表示,但这些符号通常省略。
阿语28个字母发音部位,很有动感,声音响亮。
语音的特点是:(1)喉音、顶音和咝字音多。
(2)有长音和短音的区别。
(3)有叠音。
(4)冠词的不同读法。
特别是六个喉音字母另外有带“哨”音和“嘶”音的字母,另有“舌颤音”或称“舌弹音”,发音时由于舌头在口腔多次快速弹动,将音发出,形成欢快悦耳的节奏。
这个发音至今仍是阿拉伯妇女表达心中喜悦的一种特有方式。
其它字母也各有特色,发音都具有鲜明的表达特征。
阿拉伯语的构词法有独特的规则,每一词汇大都有其内部词根和派生关系上的曲折变化,通常一个词根可派生出若干含有不同时态的动词和不同含义的名词。
构词时先由几个辅音搭成词根框架,然后填进不同的元音,或附加词缀,便形成表示各种不同概念的派生词(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阿拉伯语的书写体系可以不表示元音,而由读者自己去填入正确的元音。
因在世界语种中独具dad(达德)这一顶音而有“达德语”(a1—Lisan al—Dadiy)之称乙语法分为词法和句法两大类:词法主要研究词的构成、分类、性质及其变化规律,句法主要研究句子结构、类型、特点及句子中各种成分的语法格位。
阿拉伯语分名词、动词、虚词三大类。
可作主语、宾语的词都列入名词范畴。
名词有性、数、格、式(即确指或泛指)的区别,其在语句中的地位由词尾的各种变化来显示。
动词有人称、性、数、时态及语态等各种变化。
实词在句中的地位都由格的形式来显示;语序有较大的灵活性,但修饰语只能紧跟在被修饰语之后。
事实上,阿拉伯儿童的启蒙教学中就有类似我国句读的填元音练习,例如表示“书写”这一概念的词根,其基本音素是k—t—b3个辅音,填进不同的元音或附加词缀后,构成Kataba(即他写了)、Yaktubu(即他正在写)、Uktub(即你写
命令式)、LamYaktub(即他未写)、La Yaktubu(即他不写)等各种派生动词,又可构成Katib(即书写者、作家、文书)、Maktub(即被书写的、书信、文章)、Kitab(即书、经、作品)、Maktab(即书房、办公室、书桌)等各种派生名词。
由以上派生动词和名词又可继续演变出意义相同而人称和性、数各异的诸多词汇。
阿拉伯语中的借词主要来自波斯、土耳其、古希腊、印地、拉丁以及希伯来等语言,近现代的外来语主要是西方的科学技术词汇。
大致说来,阿拉伯语的字母有上浮、下浮、中线的独特结构,可塑性很强,在将这套字母运用于书法艺术中,所具有的魅力更是独树一帜,其艺术效果是别的文字难以到达的。
阿拉伯书法艺术是阿拉伯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其艺术感染力使人得到美的精神享受,苍劲有力、龙腾虎跃、气势磅礴、跌宕起伏、豪放粗犷,或行细香丽、行云流水,在造型上不受字母本身的约束,时而成圆,时而成方。
我们从阿拉伯各国出版的画册,报纸,等宣传品可见一斑。
阿语书写分为草体和楷体,自右而左书写。
除极少数语言不可书写以外,无论那种语言都可以书写的形式来传递信息,在此基础上产生书法艺术,使人的身心、情操得以提高和享受,阿拉伯书法也是如此。
阿拉伯书法属硬笔书法,但在中国,阿文书法家和爱好者所采用的工具则呈多样化,有用竹片、木片、布条、棉花等材料,故所产生的效果令人称奇。
非洲一些国家的通用语言各是什么
国家名称 首都名称 语言 埃及 开 阿拉伯语(通用语言:法 苏丹 喀土穆 阿拉伯通用语言:英语) 利比亚 的黎波里 阿拉伯语 突尼斯 突尼斯 阿拉伯语(通用语言:法语) 摩洛哥 拉巴特 阿拉伯语(通用语言:法语) 阿尔及尔 阿拉伯语(通用语言:法语) 西撒哈拉 阿尤恩(重镇) 阿拉伯语、 努瓦克肖特 阿拉伯语(通用语言:法语) 塞内加尔 达喀尔 法语 冈比亚 班珠尔 英语 马里 巴马科 法语 比绍 葡萄牙语 几内亚 科纳克里 法语 塞拉利昂 弗里敦 英语 佛得角 普拉亚 葡萄牙语 利比里亚 蒙罗维亚 英语 科特迪瓦 穆苏克罗 法语 加纳 阿克拉 英语 多哥 洛美 法语 贝宁 波多诺伏-科托努 法语 瓦加杜古 法语 尼日尔 尼亚美 法语 乍得 恩贾梅纳 法语、阿拉伯语 阿布贾 英语 喀麦隆 雅温得 法语 马拉博 中非 班吉 法语 英语 阿斯马拉 英语、阿拉伯语 吉布提 吉布提 法语、阿拉伯语 索马里 摩加迪沙 阿拉伯语(通用语言:英语) 肯尼亚 内罗毕 斯瓦西里语、英语 布隆迪 布琼布拉 法语 乌干达 坎帕拉 英语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拉姆 英语 赞比亚 卢萨卡 英语 纳米比亚 温得和克 英语 莱索托 马塞卢 英语 南非 比勒陀利亚 英语 斯威士兰 姆巴巴内 英语 卢旺达 基加利 法语 莫桑比克 马普特 葡萄牙语 津巴布韦 哈拉雷 英语 博茨瓦纳 哈博罗内 英语 马拉维 利隆圭 英语 刚果(金) 金萨沙 法语 刚果(布) 布拉柴维尔 法语 加蓬 利伯维尔 法语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圣多美 葡萄牙语 安哥拉 罗安达 葡萄牙语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法语 毛里求斯 路易港 法语 科摩罗 摩罗尼 法语 塞舌尔 维多利亚 英语 留尼汪(法属海外省) 圣丹尼 法语 圣赫勒拿(英属地) 詹姆斯敦 英语
什么是国家通用语言
通用语 是 用于操不同的语言的人之间进行交际的媒介,它是由于各种原因不同语言背景的人进行交际所接受的一种共同语。
国家通用语言 是 用于 一个国家内 的 不同语言背景的人进行交际 的一种 共同语。
例如:中国国家通用语言 是由法律规定 的 汉语的普通话,它 是中国不同民族之间的通用语。
例如: 英语和法语 两种语言,是加拿大 国家通用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所称的国家用语言文字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语言文字是【B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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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