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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法制格言

关于法制的名言或警句有哪些

1、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2、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4、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请高人回答一个法制史名词解释题:沈家本

中西方法制的“冰人”: 沈家本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

浙江归安(今湖州吴兴县)人。

其父曾在清朝刑部任职多年,熟悉法曹,精通律例。

得父亲之提携,24岁的沈家本进入当时的最高法律机关———刑部,任郎中,开始接触律例。

其间,历经磨难的沈家本,先后考取举人、进士。

在近三十年的刑曹阅历后,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

1902年,受当时三位朝廷重臣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联合举荐,沈家本与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们的举荐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重视法理学研究 清朝末年,为了适应改革法制的时代需要,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

他把法理学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导。

要明法必须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径就是提倡法理学研究。

认识到近代各国法律著作浩如烟海,在庞杂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学家只有“会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归一”,寻找到切中时弊的药方。

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

法理学从最为发达到清朝法学逐渐衰落。

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晓岚)所编纂的不仅所收法律书目甚少。

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视法学为无足轻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沈家本认为,及时恢复和发展法学,在清朝末年尤为必要。

沈家本已经觉察到,法律和法学发达与否,与政治关系极大。

法学盛衰与政治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 一、“法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法学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导致政治盛衰,也能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二、沈家本意识到,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主导因素仍然是政治。

政治腐败,就会产生“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的现象。

历史上法学繁盛时期,都是与统治者重视法律、提倡法学分不开的。

为了推动法学的发展,沈家本极力主张恢复律博士这一官职。

沈家本渴望法理学能够在中国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谓“宪政”上。

沈家本对于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但是他没能说明法的产生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他不仅从表现形式方面探讨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极为重视法的内容与作用。

认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且实行法治要以仁道为宗旨。

他种思想明显是与“恶法优于无法”的论调有别的。

他的法权统一的思想批判了等级特权观念,有利于维护和民族尊严,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而且认识到不应以法律泄私愤,这是很难能可贵的。

他和许多儒家贤哲一样,也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

同时他也十分重视执法的问题,持平执法,不仅会弥补恶法,而且也会使社会安定。

而这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取决于执法者。

所以他很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确立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 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变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

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

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

以后,积极学习西方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学界也是“名流辈出,著述日富”。

沈家本以此说明西方法学确有可学之处。

沈家本提出法学研究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

为了使修律能够符合清末统治阶级的需要,沈家本明确提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

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

彼法之善者,当取之。

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他反对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坚持下,它们也在大清律中被废除了。

对于在菜市场上,他也极为愤慨,认为它是对于社会没有好处的。

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对比附,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体现,这说明他的思想在当时之先进与正确。

改良监狱,认为应该是感化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他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影响,继承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以仁统法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末期极端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观点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沈家本负责修订的新法,虽然由于“礼教”派反对而大多数没有被颁布实施,但他在法学上的建树是应当肯定的。

沈家本的法治思想主要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一视法理学研究清朝末年,为了改革法制的时代需要,本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

他把法理学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导。

要明法必须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径就是提倡法理学研究。

沈家本认识到近代各国法律著作浩如烟海,在庞杂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学家只有“会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归一”,寻找到切中时弊的药方。

沈家本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

法理学从战国时期最为发达到清朝法学逐渐衰落。

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纪昀(晓岚)所编纂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不仅所收法律书目甚少。

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视法学为无足轻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沈家本认为,及时恢复和发展法学,在清朝末年尤为必要。

沈家本已经觉察到,法律和法学发达与否,与政治关系极大。

法学盛衰与政治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 一、“法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法学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导致政治盛衰,也能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二、沈家本意识到,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主导因素仍然是政治。

政治腐败,就会产生“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的现象。

历史上法学繁盛时期,都是与统治者重视法律、提倡法学分不开的。

为了推动法学的发展,沈家本极力主张恢复律博士这一官职。

沈家本渴望法理学能够在中国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谓“宪政”上。

沈家本对于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但是他没能说明法的产生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他不仅从表现形式方面探讨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极为重视法的内容与作用。

认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且实行法治要以仁道为宗旨。

他种思想明显是与“恶法优于无法”的论调有别的。

他的法权统一的思想批判了封建主义等级特权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而且认识到不应以法律泄私愤,这是很难能可贵的。

他和许多儒家贤哲一样,也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

同时他也十分重视执法的问题,持平执法,不仅会弥补恶法,而且也会使社会安定。

而这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取决于执法者。

所以他很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确立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变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

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

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积极学习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学界也是“名流辈出,著述日富”。

沈家本以此说明西方法学确有可学之处。

沈家本提出法学研究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

为了使修律能够符合清末统治阶级的需要,沈家本明确提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

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

彼法之善者,当取之。

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他反对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坚持下,它们也在大清律中被废除了。

对于在菜市场上执行死刑,他也极为愤慨,认为它是对于社会没有好处的。

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对比附,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体现,这说明他的思想在当时之先进与正确。

改良监狱,认为应该是感化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他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影响,继承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以仁统法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末期极端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观点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沈家本负责修订的新法,虽然由于“礼教”派反对而大多数没有被颁布实施,但他在法学上的建树是应当肯定的。

关于法治的名句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7、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8、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9、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12、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13、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14、诚信塑造美丽人生 法治铸就平安中国。

1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6、好的习惯比好的法律更有价值。

17、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18、保护恶就是侵害善。

19、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1、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

22、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2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9、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30、有损害即有赔偿。

31、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3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35、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36、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论述沈家本实行资产阶级法治的主张

简略一下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出发,比较重视法理学。

他说:“法之修也不不可不明。

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

”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

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

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

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

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②法须统一。

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如果新旧参差,势必使法律丧失信用;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士族匹庶之分”。

③法乃道德教化之辅。

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废刑而不用”。

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

④用法在人。

沈家本认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视。

他反复阐明“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说:“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他建议仿古制设立律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中枢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

同时,积极筹设法律学堂,为执行新律培养人才。

由于他强调用法在人,因此主张以严刑惩罚贪利、曲断、骫法、坏法的司法官吏。

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

他全面阐明了修订法律的根据,指出: 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

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

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

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

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

鉴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

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民犯遣军流徙各罪,应一体同科,不应在法律上规定“重轻悬绝”的不平等权利。

他说:“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靖”。

只有化除满汉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

与此相联系,他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夫为妻纲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间侵犯罪的处刑,也应平允。

沈家本还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奏请“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许的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谴责公开买卖人口“殊非重视人命之义”。

奴婢“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

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

他认为如不革除,显然与颁行宪法的宗旨违背。

沈家本的这些法律思想,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沈家本赞赏西晋刘颂根据律法断罪的思想,反对律外苛求。

他奏请废除清朝实行已久的比附断案,揭露比附断案使民无所适从,只便于官吏肆意出入人罪。

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确认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内容。

在司法体制上,沈家本仿效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主张司法独立,视为“宪政之始基”。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他考古今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制订《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

与守旧派的论争 沈家本的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思想,遭到守旧派的诋毁和非难。

他遵循最新之学说,改革中国封建时代诸法合体的立法体系,在制订新刑律的同时着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

他说:“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

二者相因,不容偏废。

”在他主持下,1906年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遭到以张之洞为首的各省督抚的驳议而作废。

1907年,张之洞又攻击沈家本所编新刑律草案蔑弃礼教。

1909年附有《暂行章程》5条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提学使和宪政编查馆参议劳乃宣的反对,责难新刑律违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教基本原则。

对此沈家本著文反驳,形成了礼治派与法治派的激烈辩论,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才宣告结束。

在辩论中,沈家本虽然赢得了同情,但他经常以制定新律争取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为理由,企图借此压服守旧派,表现了他思想上的弱点;而且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步步退让,同意对于加害君主以及内乱、外患罪加重处刑;对于无夫奸处刑;尊亲属有犯不得使用正当防卫等等。

这实际是用封建法律中维护伦常的传统规定,否定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因此,新刑律草案既反映了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与封建法律思想的冲突,又表现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

这正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体表征。

在他的思想言论中,经常是进步的倾向和保守的成分同时俱在,互相冲突。

他虽然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改变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贡献,但是他对封建旧律中礼教纲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对于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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