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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权分立的名言

三权分立重要地位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

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

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

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

麦迪逊(James Madison)这样写道:“三权分立并不应完全分离,使得其三者间没有互相受到宪法的控制。

”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

[编辑] 国会 参议院拥有弹劾权,图示为詹森被弹劾的情景。

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

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复核所有的弹劾提议。

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文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

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

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查行政部门的组成。

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

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

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

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

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

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

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

[编辑] 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

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

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

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

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

其特赦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军与海军的总司令。

[编辑] 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

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一案里,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人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

(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

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

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

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

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五十一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共和国里,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最为优先的。

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最弱的一环。

其司法审核权和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查权经常被质疑。

事实上,在南北战争前,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只有两宗:1803年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 Madison)与1857年之“史考特诉桑福德案” (Scott v. Sandford)。

虽然最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核权,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

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权;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门罗只有一次、老亚当斯、杰斐逊与小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

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导信念的坚定支持者,其则曾七次推翻法案。

首六任总统里,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导国策,但是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则首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

在其两届任期里,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数任的总和还多。

此外,其在推动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时,违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名言是“马歇尔(John 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其自己去执行吧

”部份杰克逊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但其他的继任者则间断地便用。

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开始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

詹森与国会斗争的故事最为著名。

詹森是一名民主党党员,其否决了部份由激进共和党议员通过的重建南方诸州的法案。

国会则推翻了詹森二十九次否决里的十五次,其亦企图通由任职法(The Tenure of Office Act)来限制总统的权力。

此法案使总统在解除内阁高级官员的职权时要经由参议院审批。

当詹森故意违反此法案时,其被认为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在稍后确认了这情况),众议院对其作出了弹劾,其仅以一票之微开脱。

詹森的弹劾案对总统职权损害很大,使其几乎成为国会的下属。

有人认为总统应只作为象征式的领袖,而美国众议院议长则成为事实上的总统。

詹森以后的首位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则试图恢复总统的权力。

在其首届任期里,共否决了超过四百个议案;是其前二十一位总统否决数总和的两倍。

其亦开始解除经由官僚主义的任免系统而来的官员,而以个人的功过来任免官职。

参议院却拒绝了这么多的新任命,并要求克利夫兰移交暂停权力的机密档案。

克利夫兰坚定地拒绝了此请求,并说“这些暂停权力的决议为总统的行政法令(executive acts)……总统并不必对参议院负责,本人亦不愿将有关本人的行动提交给参议院作出裁决。

”克利夫兰的高民望逼使参议院放弃要求并确认那些提名。

而且国会最终废除了在詹森任期内通过的极具争议性的任职法。

所以克利夫兰的任期是总统虚位化的终结。

少数二十世纪的总统尝试大幅扩大总统的职权。

举例来说,罗斯福提出总统被授予了权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事;这与紧随其后的继位者塔虎脱大为不同。

小罗斯福在经济大萧条时拥有极大的权力。

国会授予了小罗斯福广泛的权力;在“巴拿马精炼公司诉瑞安案”(Panama Refining v. Ryan)里,法院首次裁定国会给予总统的权力违返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前述的“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一案,是小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的另一个有关三权分立的案件。

为了回应这么多对其不利的法院裁决,小罗斯福提出了一个“最高法院改造”计划(Court Packing plan),使得总统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这个计划(被国会否决)会严重削弱司法部的独立与权力。

尼克逊在总统任期内的权力被形容为“帝皇的权力”(参看帝皇总统制);其使用国家安全作为其扩大职权的基础。

举例来说,其主张“总统拥有与生俱来的职权来确保联邦的安全”,使其可以在没有法院许可令的情况下安装窃听器。

尼克森亦主张“行政特权”,使其不受任何立法机关的监管;此外,其亦涷结了联邦资金(换言之,其拒绝为国会通过的政府项目动用资金)。

在上述各例里,最高法院与尼克森站在对立面。

即使在其后,尼克森的继任人有时亦会主张其可以参与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或其拥有可以不受立法机关规管的行政特权。

虽然这些主张已较尼克森时受到更大的制衡,但亦可认为总统的职权远较十八和十九世纪时为大。

总统职权的扩大亦受益于现代媒体的建立。

在人们注意力集中的时间有限和速简的电视新闻的时代,新闻记者会倾向集中报道权力较为集中,并具有决策能力的人物,即美国总统,而不会报道权力较为分散,组织较为松驰的参众两院。

三权分立对欧洲的影响

请整合你们的教科书来作答。

为什么美国最早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学说历史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三权分立的实行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三权分立制度的作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是它必须完成的任务,因为:1、从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来看:正是由于人们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所以首先确立了民主和法治,进而产生了普选制和代议制,继而出现了多党政治,最后补入了三权分立制度才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资本主义民主宪政法治体系.可以说,三权分立制度就是为完成“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目的而生的,所以从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看,它必须完成这一任务!2、从三权分立制度的基础来看:三权分立制度是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它要存在就必须维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对于私有财产危害最大的莫过于就是被其它利益集团所滥用的国家权力,所以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就成为三权分立制度不可不完成的任务.另外,从其它几个基础来看:①民主宪政要求本身就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②而普选制和代议制中的选民几乎都是公民,自然要求的要求维护公民权利;③各政党为了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自然也不希望国家权力对自身的利益干涉太多.所以从其它的基础来看,也是要求三权分立制度要做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目的的.总之,三权分立制度是必须要完成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任务的,如果不去完成,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总而言之,不论从其存亡之道,还是从其运作状况上来看,三权分立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使国家权力能竭力为公民权利、为私有财产而服务的,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就是其具体体现,这自然是追求民主宪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很好的选择,所以,各资本主义纷纷采用三权分立制度,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因为文化、习惯等因素有不同的体现,但究其本质,还是万变不离其中.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就是三权分立制度的价值所在,也是其利端所在.虽然三权分立制度要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但是对于这个目标,三权分立制度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能真正做到吗?答案是否定的.既然三权分立制度的设立就是要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但是三权分立居然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这看上去似乎是个悖论,但是稍微想想就应明白了,以一件事为目的,并努力去做,却不能真正做到,原因无非有二:1、好心也有可能办坏事,套用一句西方的谚语就是“多少善意将人送进地狱”,最初虽然怀着美好的心愿定下目标,但在操作中却由于方式、方法或客观因素的影响,最后造成了不尽如人意甚至是与愿望相反的结果;2、力所不能及,虽然有远大的目标,但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只能完成部分目标,并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三权分立两条皆中.第一条原因在三权分立上的体现,实际上就是一个利、弊两端相互转化的问题.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就在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三权分立制度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也就是由此完成,这是三权分立的利端所在,但既要它们相互合作,又要它们具相互制约,想想似乎不错,但是这不是透露着几许矛盾吗?三权到底何时合作、何时制约呢?按照三权分立制度设置的初衷,应该是在为公众服务时合作,在某一权滥用国家权力时制约,但是真正在实际运作中会这样吗?那时,统治者的“良心”会告诉他们,应该在利益相共的情况下“相互合作”,在利益相悖的情况下“相互制约”.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想想资产阶级为什么要设置代议制、普选制、多党制、三权分立制度等这么多制度来限制国家权力的运用?还不是怕国家权力会被滥用,为什么会这么怕呢?一切的根源就在于私有制的要求、私有制价值观的要求:它要求人们尽最大的努力获取私利!那就是私有制价值观的“良心”所在!这很具有讽刺意味,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在作为利端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其弊端的所在,它也可以阻碍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个目的实现.这似乎是个悖论,其实不然,因为:1、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利外,我们试想: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如果由私欲所支配,为私利而服务,那么会有怎样的后果?相互合作就有可能会在私欲的支配下转变成相互妥协甚至是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而相互制约则有可能在私立的驱使下转变为相互攻击、相互倾轧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内耗,如果出现这样的结果,国家权力难道不是被滥用了吗?公民权利能得到妥善的维护吗?当然,上述的情况只是出现在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行为被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情况之下,于是,问题的关键便在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行为是否会被私欲所支配、是否会为私利所服务,遗憾的是:2、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必然会为私欲所支配、必然会为私利所服务.正如前文所述,三权分立制度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价值观使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作与制约注定了要为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命运.这是为什么呢?而合作与制约又是怎样为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呢?1、我们应该先认识到私有制社会中的价值是如何评定的?即私有制社会的价值观是怎样的?答案是:看占有的私有财产的多少,不论是团体还是个人,也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占有的私有财产越多,那么体现出的价值越大.好比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时,不论是世袭的,还是自己打天下的,只要是皇帝,就是最成功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要是人力所能及,皇帝几乎是相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至少在当时看来他的体现价值最大,天下人都要对他顶礼膜拜,难怪当时的人大多想做皇帝.总之,私有制的价值观就是看占有的私有财产的多少,具有这种价值观的阶级必将倾尽全力求得获取最多的私有财产.2、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封建社会更民主、更进步就忘记了它同样是私有制社会,并且更为注重占有私有财产的多少,正如马克思的名言:资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诚然,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空前发达,各种利润何只百分之一千.既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可不要性命,那么以此类推,在百分之一千的利润前资本家还有什么做不出来.资产阶级将不顾代价追逐私有财产,获取最大的利益.3、如果要获取最大的利益,最强有力的支持是什么?自然是国家权力,在一个正常的国家之内(一个不正常的国家,只怕建立不起三权分立制度),恐怕除了自然力量没有什么力量是国家力量对付不了的.任何个人或利益团体,只要控制了国家权力,就可以操纵国家机器运用国家力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帮助自己获取最多的私人财产,体现最大的价值.何况,资本主义现在已经发展到了垄断时代,时值今日,不论从物质层面上还是从精神层面上,要想获取极高的利润并非某一团体单打独斗所能做到的,必须得到来自国家资金、资源、技术乃至法律、政策上的支持,而要获得国家最大程度上的支持,效果最好的无非就是将国家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争取国家支持成为一个利益集团获取利益,获取成功的必然需要.4、正因上述原因,无论近代抑或近代,资本家们不是亲自出马,就是派出代理人,竭力想控制国家权力,相同利益的走到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团,最终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些党派为了获得国家权力你争我夺,争斗得相当激烈,党派之间的矛盾有时看起来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实际上还是可调和的,毕竟是阶级内部的矛盾),比如“光荣革命”后,英国主要是两个政党: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辉格党和代表工商业者利益的托利党,可笑的是两党的名字都来源于对方的贬低,“辉格”一词起源于苏格兰的盖尔语,意为“马贼”;“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意为“不法之徒”.将对方贬低到如此程度,两党之间的矛盾可见一斑.当然,如果只是在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争斗,只要不违犯法律,不违背道德那也无伤大雅,但问题是这种争斗将肯定延续到控制国家权力以后,为何?试想如果控制国家权力而不用来打击对手的利益,尽量的为自己谋求利益,那么在争夺国家权力时的那番做作不就是白耗了么?还不如节约资源,以求发展.所以,当一方政党夺得一块国家权力(就像分蛋糕一样)后,必定面临三种情况:一是,其它两权与自己利益一致,至少是暂时一致的,那么三权就能非常愉快的在一致的利益上相互合作,这倒是符合了三权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倘若这个一致的利益是个不法利益呢?这可就是滥用国家权力了,这时需要的可就是三权的相互制约了,但是天真的人们不可忽略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三权的利益在此时可是一致的,不论哪一权出来制约,不但制约了其它两权,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权力的主宰者的价值观符合私有制的价值观,我们就实在不能对三权在此时能够相互制约抱太大的希望,三权多半就会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国家权力被滥用了,公民权利自然也就得不到妥善的维护;二是,其它两权与自己利益不一致,其中又分两类:(1)利益虽不一致,但也不相排斥,那么就可各行各的,既可以相互合作,又能相互制约,这种状况虽然比较理想,但却不是十全十美的,因为其中可能隐藏着权权交易,即是倘若三权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需要获取,于是三权会达成各行各路,互不干涉不制约的默契,这也是有可能的;(2)利益不仅不一致,而且根本就是相互排斥的.这时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倒是一定能执行的了,但是同样的,只要权力的主宰者的价值观符合私有制的价值观,那么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的获取和私有财产占有的多少,三权之间必将展开激烈的争斗,肯定较争夺三权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现在争斗的可是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政党),这些利益集团完全可能采取这种态度:不论其它权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了自身利益都要进行合法甚至非法的制约.因为资本、利益乃至私有财产本就是有限的,其它利益团体拥有的越多,自己所有的便会越少.而在利益相互排斥的这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竞争中,如果不趁手中握着国家权力打击竞争对手,物竞天择,有可能自己就会被淘汰,那不是太可惜了,套用一句老话: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残忍.私有制的价值观会对敌人仁慈、对自己残忍吗?当然不会,在私有制价值观的指导下,相互制约就有可能会转化为相互攻击、相互倾轧甚至是相互窃掠,会给国家权力带来十分严重的内耗,这也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滥用,而公民权利呢?国家权力连自身都顾及不暇,哪还有功夫去妥善维护公民权利.三就是,其它两权有的利益与自己的一致,而有的却不一致,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了.那么这时在私有制价值观的指导下就有两个选择,(1)“择其利益一致者而合作之,择其利益不一致者而攻击之”,就是与利益一致者合作或非法,对利益不一致者制约或过分制约,实际上就是上两种情况在复杂情形下的变例;(2)同样,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权这时候也可以通过权权交易追逐自己合法的、非法的利益.当然,三权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将几种方法兼而用之,甚至玩起各种花招,总之,只要条件许可,要不择手段争取最大的利益,占有最多的私有财产,而其它没有掌控国家权力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利益都可以不顾了,更惶论什么公民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当然,这一切都不能做得太露骨了,必须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掩盖事实的方式,不能为他人抓住把柄,这就是资产阶级政客所做的事,而对于他们的鬼蜮伎俩,三权分立制度就是最好的遮阳伞.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这样一件事,在我们接触到的一些国外的文学、影视作品中,经常将政客与战争和瘟疫联系到一起,似乎他们也明白了这些为私有财产服务的、为私利所驱使的玩弄国家权力的政客们,有时候对于普通公民或应称作纳税人的危害,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这句话的的出处,理解和其他不同观点是什么。

这是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被众多的名人引用,比如梅德韦杰夫等等,这一句话出自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有关详解解释如下:一、出处解释: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

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

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

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二、关于这一句名言的解释如下:民法上人和人是平等,甚至人和国家都是平等的,民法对待每一个人跟对待每一个国家基本没区别,说明民法上人的权利是何其的广泛,因此民法如慈母一般的看待每一个人人。

这句话的出发点就是:民法相对于刑法不同,在民法上人的权利相比刑法上有很大的自由和保护,每一个人在民法上都是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像对待一个国家那样的谨慎-----民法真如慈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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