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成果怎么写
法制部门是公安重要务部门,主要职责1、各件的审核把关,2、负责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执法检查等内部监督,4、起草公安内部规范性文件,5、组织法制培训,6、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等等。
培育法制观念,弘扬法制精神演讲稿作文
也是与我最玩得来的好朋友。
她身体有点胖,圆圆的脸蛋上镶着一双明亮的大眼睛,高高的鼻子下是一双能说会道的嘴巴。
她很追求进步,严于律己,学习成绩也很好,是我们班上的副班长,她工作起来非常负责任,把我们班管理得有条有理,她是我们学习的好榜样。
我与林雨恬玩得形影不离。
只要谁有好吃的、好玩的、好看的书等,都要拿出来一起分享,这叫着“有福同享”,谁要是有伤心的事,也要说出来,共同分担,这就是“有难同当”。
有一次,我爸爸给我买了轮滑鞋,我就邀请她一起到中学的操场上玩,我俩轮着穿这双鞋在操场上比试谁玩得更久,转得圈多。
她当副班长,是班主任老师的小助手,只要看到班上谁没有佩戴红领巾或校徽上学,她就不会原谅她;同学有错认错,她也宽宏大量,我们班被评为文明班级,她功不可没。
她好几次被评为红花少年,优秀班干部,但她不骄傲。
当然,她也有不够的地方,那就是她很爱发脾气,讲义气,够姐儿们的,举例说吧,只要那位男同学欺侮
中国十大就业前景
一、计算机IT人才著名的百阿里、腾今日头条都出身计算机,如今中国已经离不联网,无论在哪个地方,哪个企业都离不开计算机IT人才。
二、土木工程及建筑人才中国火热的房地产行业和大量的基建工程让土木工程和建筑行业人才有了用武之地,主要从事摩天大厦、铺路架桥、水电站、高速公路、高铁等工程建造。
由于核心技术含量高,人才供不应求,薪水也是节节攀升。
三、医疗行业人才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正在稳步上升,医疗行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那么不管是医院的各种医生、医疗保健企业、还是医药产品公司都需要大量医疗人才。
四、网络新媒体行业人才目前,普通的网站编辑月收入都在6000元左右、中等职务的收入基本过万。
整个网络新媒体行业是个上升发展趋势。
企业盈利收入蒸蒸日上,行业人才收入自然非常可观。
五、海关报关员随着我国的对外贸易的飞速增加,海关报关员从业人员存在大量人才缺口。
海关报关员目前的月薪基本在6000元左右,沿海发达地区报关员的月收入都在万元以上。
七、同声传译从业人员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发展,需要非常多的的同声传译从业人员。
那么行业有句话,同传的薪水不是按照年收入和月收入来算的,是按照具体多少小时和多少分钟来算的,目前同传每小时稳定收入能在6000元左右。
八、注册会计师六 、国家物流师当前我国物流从业人员80%都不是大学本科,绝大部分物流从业人员很少受过职业的技能培训。
那么物流企业对这类高水平人才需求十分旺盛,刚毕业的大学生第一年收入经常就能接近万元,以后发展也是潜力无限。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行业至少需要百万注册会计师,而中国目前实际上具有从业资格的只有不到10万人,只有不到16%的人才被国外认可。
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PwC)、德勤(DTT)、毕马威(KPMG)、安永(EY)每年都会在高校招收应届毕业生,能进入这个行业的应届毕业生月收入都在6000元左右,关键是奖金也很高。
九、保险业精算师保险业精算师指保险公司雇用的数学专业人员。
我国真正被认可的保险业精算师跟准精算师不到50人,随着国内保险行业井喷式的发展,行业大量需要这类人才,目前在国内精算师的月薪大多在50万左右,留过洋的工资更高。
十、环境工程师环境工程师是一个新兴职业,主要是会设计、管理、监督建造工程的环保产业人才,据统计我国相关的从业人员不到14万人,技术人员只有8万左右。
人少工资自然高,年入30万一点不稀奇。
如何加强中国的法制建设,给点建议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
地方法治建设是提升区域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转型的必经路径,是制度创新的样本,标志着区域文明程度、综合实力的高度,对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引导区域社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和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重庆开展了打黑除恶、创建交巡警平台等亮点工作,为建设“平安重庆”、“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其目标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法治社会,在社会法治建设道路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个人认为,要搞好法治建设,实现理想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法治建设需要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而公民的法律素质则是其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
法律素质作为公民的内在观念式和外在行为方式,不仅是公民作为“法律人”、“政治人”存在的标识,而且构成了公民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主体基础。
换言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公民的存在是其应当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直接依据,而公民法律素质的状况则是其可以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基础条件。
这个基础性条件越充分,公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性就越容易实现;公民主体性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就越能够得到体现和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某个区域,要实实在在地推进法治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进程,就应当高度重视并且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只有公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理解立法的本意就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才能有效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才能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保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充分调动参与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是法治建设的关键 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程度。
要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关键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抓好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就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
通过这一系列学法用法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使广大领导干部深刻理解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和民族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使他们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内容,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成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楷模;使他们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
三、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重点 法治政府的内在价值目标有赖于政府组织内的公职人员来共同实现,在这一意义上,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是推进地方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定性因素。
法治理念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行为 是内因与外部表现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
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因此,要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所提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因此,要提高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公职人员能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信仰者,能时时刻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既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真正实现法治的意义。
四、强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 要推进区域法治建设进程,强化法治建设成效,就必须从基层的村(社区)的民主法治建设抓起。
因为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各种社会现象都通过基层反映出来,各种社会问题都在基层最先表现出来,各种思潮在此激荡,各种信息在此交流,各种矛盾在此汇集,只有有效地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才有可能实现全社会法治效果的提升。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是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围绕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标,广泛深入开展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村(居)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村(居)民自治,逐步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规范化、法治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作为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群众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基层法治进一步完备,依法管理逐步规范;干部群众学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基层不和谐因素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稳定得到进一步加强等等。
因此,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真正发挥其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抓深抓实抓好。
五、强化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司法是保证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保证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保证司法公正,公民才会相信法律是限制、约束权力,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才会将纠纷诉诸法律,法治建设才能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要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全面履行司法职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正确、合理、及时,真正做到既合法,又公正,从而达到司法的最佳效果。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还必须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完善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各种制度,加大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当事人的救助,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机制,认真做好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妥善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稳步强化和推进司法公正,促成法治价值目标的实现。
六、强化法律服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 法律服务是一个既属于商业服务的范畴,又包括法律咨询和出庭以及有关行使司法权力的行为的概念。
根据现行法律体系柜架,我国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等行业的法律服务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
法律服务所承担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使其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从立法层面看,法律服务的强化,能够为加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从司法层面看,法律服务的强化,能够在司法活动中起到制衡作用,促进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从执法层面看,法律服务的强化,能够更好地为党委、政府 当好参谋助手,促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从守法层面看,法律服务的强化,能够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有效地引导群众依法提出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
因此,要推进法治建设,就要强化法律服务,就是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高公证的公信力;要规范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要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立面向社会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城乡基层法律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七、强化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与推进都必须具备最基本的人、财、物的支持和保障。
法治建设也不例外。
法治建设的过程是一个大力普及法律知识、营造法治氛围、建设法治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展示法治权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都离不开必要的人、财、物作后盾。
具体来看,人作为最根本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宏观上,一个地区的法治建设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需要采取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需要不断分析总结、完善提高法治建设的质效,这一切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所以必须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设置一定的编制,配置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人员,明确职责任务,使工作人员的职能作用与依法治理的地位相适应;微观上讲,无论哪一类学法对象的学法,都必须有一去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能将法律正确地传授给每一位有接受能力的学法者的专业普法队伍,能真正把法治的精神传播给广大群众;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如何营造氛围、如何展示法治权威,也都必须要有具体的人员来操办。
法治建设点多、面广、量大,所以人员的充分配置显得十分关键和重要。
同时,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财力和物力的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治建设,在确保了人员配置的同时,也必须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
从法治建设的主体来看,必须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提高普法工作的能力,这不仅要从实践中获取经验,更要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接受一定的培训和教育,这需要财力和物力的支持;从法治宣传的载体来看,宣传场地的建立、宣传硬件设施的配备、宣传资料的印刷发放、宣传设备的配置无不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从法治建设本身来看,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监督、完善和考评、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建设进程及质量。
与此同时,二十多年的普法实践告诉我们,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循序渐进的工程,法治建设的效果不会立竿见影、一蹴而就,法治建设的效果看不见也摸不着,但其在现代化文明社会建设中的无形推动和促进作用却非常强大,根本无法用财富和物质来衡量和替代。
因此,在现阶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舍得投入,必须把人、财、物三方面以最大程度的合理性结合起来、组织起来、调动起来,创造出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
加强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之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贵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能、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贵在求真务实,贵在坚持不懈。
相信,只要上下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法治建设必将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谁能为我描述一下中国法治的现状,发展进程,发展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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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你参考: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
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
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
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
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
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
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
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
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
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
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
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
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
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
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
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
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
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
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
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
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
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
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
“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
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
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
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
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
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
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
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一般,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
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
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
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
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
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
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
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与不足: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
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
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
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
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
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
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
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
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
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志愿者”服务活动反馈表
服务形式:社区服务对象:有一定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帮助元宵节猜灯谜活动和装修材料的准备。
活动的预期目的和意义:志愿者活动让我更深刻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我生命中许多宝贵的经验。
我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世的路,也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
社区就像一个大家庭,有着深刻的体会在我的社区服务,在寒冷和温暖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个小社区都应该互相帮助
所以,志愿者活动,使我学到了很多,学到了很多的知识书籍,学会了相互帮助和相互合作的精神。
我现在写的,我希望能帮助你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