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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民俗文化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民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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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民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又一重要内容。明清以来,随着台湾的逐步开发,台湾和大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联系的不断加强,台湾地区民俗文化的演变发展,更加文明开放。而台湾地区散居的少数民族,由于社会历史发展条件的限制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直至明清时期乃至于近代,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十分低下,民俗文化仍然保留了较大的原始性与分散性。丧葬民俗文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风貌与特色。对于进一步认识台湾少数民族总体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民俗文化演变的规律与态势,或可提供更多的历史认识与借鉴。

1、墓地选择

墓地,即埋葬死者之地。中国古代民俗文化中,古人非常重视墓地的选择,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总结,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充满迷信色彩的风水理论。选择墓地,需要观察地形地貌,山水形势,以便趋吉避凶,庇佑后代。而台湾少数民族,于墓地的选择则较为淡化简单。虽然台湾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活动中,也有一套选择墓地的方法,但至少显得较为粗糙随意。台湾少数民族的墓地选择,多取死者死亡之地作为埋葬之地,故多实行室内葬,这是一种较为独特的葬俗。如台东地区所谓“生番”,“人死,即葬于死所,死于路者葬于路,死于床者,葬床下,掘地数尺,然后埋之。其生平所用剑戟,同瘗穴中,附食物少许,以为祭奠之仪,此外则无丧礼。”

台湾少数民族所盛行的室内葬,是有其重要的民俗文化意义。如南投县泰雅族人认为室内葬是一种善终的标志。他们称死亡意义是灵魂出窍不归,把死亡分为善终与恶死两类。而其善终,是指死者死亡在家而有亲属在侧者。恶死,则包括野外露死,或被害非自然的死亡,自杀、难产等亡故者。所以一般善终者均实行室内葬,装殓妥当后,即由男性近亲在死者临死之床下掘一圆穴,深五六尺,足以竖放下尸体后头上尚余一、二尺之高度,然后将尸体下葬,并以死者之番刀、烟斗等常用之物为附葬品,最后盖一石板,覆土平穴。剩余的墓土与死者留下来的衣物一齐运出弃之野外,参加埋葬之人,葬毕则在溪流之处洗身,并将其身上的衣服弃之荒野而归。而所谓恶死者则不能享受此待遇。

泰雅族认为一切非自然的死亡,或战死、自杀、难产者等死亡者,皆为不吉,普遍即在其死亡的地方就地掩埋之。难产死者,葬后全家充屋而走,另建新居。凶死之丧葬事毕后,一定要请巫师作祭,驱除恶灵,而后始能恢复正常。实际上是鬼魂祭拜的一种反映,迷信鬼魂有超人的力量,所以需要以躲避的方式,或借助宗教力量驱除恶灵,以庇护在生之人。

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其家人即使是属于善终一类的死者也未必可以长眠室内,还必须迷信一些自然现象,以判明死者室内葬是否合适。如彰化县少数民族,“瘗,或于门内之右,掘深窑,编竹置尸其上,室其下,离土可三、四尺间,数旬辄发视,窑有菌生或草木则喜为吉,置酒会邻里聚欢,或土色不佳,则涕泣号跣,移置他所。”

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盛行室外葬,即使善终之人也不例外。如花莲县阿美族他们把一些所谓善终之人埋葬在室外。一般把尸体移到本家,由本家老人在前庭选择埋葬地点。砍一株香蕉置墓穴预定地,干南梢北,随穴掘入。挖掘墓穴之人须一气完成,工作时不得休息吃饭。并忌用水。墓穴凹壁用木板或茅草围起,再钉木桩巩固之。墓穴造成后,本家与丧家各制半熟饭团,用蕉叶包裹,再以破布扎好,放置穴内西南隅。这是不同民族、部族所具有的不同风俗习惯,并非有一定很严格的标准,墓地选择也是一样。

台湾少数民族墓地选择,显然较为杂乱。民族、部族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但也显示了其独特的地方民族丧葬民俗文化意义。一方面把墓地选择作为庇佑后人,趋吉避凶的一种手段。如墓地的选择加工就有诸多禁忌。如上述花莲阿美族,墓地的选择制作表现了诸多禁忌与规矩,表达了对死者鬼魂的恐惧与崇拜。另一方面通过墓地的选择,作为死者死亡性质类别的鉴别与标志。如善终者,在台湾不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多实行室内葬,而对于其它由于各种意外而死亡的死者则一般随地而葬。即使有将恶死之人葬在屋内,全家也要迁移他所。他们认为类似的所谓恶死之人,会给后人带来厄运。可知台湾少数民族墓地的选择,具有独特社会民族文化意义。尽管与中原汉族相比,尚缺乏较完整的风水相地理论。而较多地表现在民族的习惯习俗上。

2、葬具的构成

用于殓葬死者遗体的器具称为葬具。葬具的构成也是丧葬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因为葬具的构成应用,同样受到文化传统、生活习俗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台湾少数民族的葬具构成也不例外。

或有裸葬,即不用葬具殓葬尸体。这在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文化中,表现较为普遍,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载:“人死,结彩于门,所有器皿衣服,与人生均分,死者应得之分,同其尸埋于床下,三月后会集同社,将死者取出灌以酒,然后深葬,葬不用棺槨,移居,仍取出再埋。”

又新竹地区,“凡下山番,男女老幼身亡,不用棺殓,只就着身衣服或制以新衣穿之,床下开一穴以掩其尸。”[7]反映了台湾一些少数民族对保存或保护先人遗骸意识十分淡薄。

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以番布或鹿皮包裹尸身入土。南路凤山傀儡番,“父母兄弟故,家业器用一家均分,死者亦一分,埋葬于屋内,挖穴四围立石,先后死者,次弟坐葬穴中,无棺木,只以番布包裹,其一分物件,置尸侧,大石为盖,米粥和柴灰粘石罅,使秽气不泄。”淡水地区,“淡南番死,男女老幼皆裸体,用鹿皮包裹,亲属四人舁至山上,用鹿皮展铺如席,以平生衣服覆之,用土掩埋,服尚白。”

上述裸葬或以番布鹿皮裹葬,是和台湾少数民族的某些宗教信仰观念有关。台湾少数民族认为人死以后灵魂不灭,尸体虽裸露,但灵魂已在形体以外,却是穿着衣服的。因为无形的灵魂已离开尸身,因此尸身已无关紧要,其保存保留与否已毫无意义,更无需入棺或实行二次葬俗。类似的特殊丧葬民俗,当与台湾少数民族的狩猎形态与文化有关。某些地区少数民族以藤缠尸,外包鹿皮,也反映了其狩猎生产经济形态特色。新竹地区,“又有顶山番,死后皆以藤捆缚其身,作危坐之形,外包鹿皮蒙面及身,又藤二条,自下而上,结束巩固,另结一圈于顶,以木棍横穿于圈,亲属四人舁至山,开一穴,深四、五尺,坐而埋之,不封,不树,并死者财物衣服,弃置墓侧。”

另有一些少数民族则以天葬形式,弃尸野外,任鸟兽啄食。噶玛兰地区,有番人葬礼,“置死者于树枝间,任鸟雀食之,三日肉尽,乃大喜。”认为死者的灵魂已升天,故认为是大吉之喜。

或有以葬具葬尸,其葬具质料构成,则以木石材料为多见。北路诸罗番坑仔等社,“番亡用枋为棺,瘗于厝边,以常时什物悬墓前,三日外,阖家澡身除服,又与别社期年三月十日者不同。”有些则只有富者贵族方用棺木,所谓:“富者棺木,贫者草席。”也有用石棺为葬具。北路诸罗番阿里山等社,“凡遇父母兄弟夫妇之丧,头裹皁布,号哭十日,不言不笑,不履门外,葬用石板四片,筑四方穴,屈曲尸膝,坐埋于中,上盖以石板,覆以土。”也有以窑缸为葬,北路诸罗番傑巅、大武垅等社,“番死,名麻八歹,当未葬时,在社鸣锣,丧家披发,皁布裹头,而止露二目,亲属酹死者以酒,哭尽哀,以大窑缸作棺,瘗本厝内。”也有一些以树身为葬尸之处。北港“王字番”,“死后刳大树以尸入其中,仍以树皮包裹,隔年胶合无缝,树杆苍翠胜常,子孙常以牲牢祀之。”

树葬,又有称为风葬,实际上是一种古老的丧葬形式,在中国古代,南北地区的少数民族,都曾以树为葬,当然形式乃不尽相同。台湾少数民族,以树为葬,可能也是对其原始狩猎时代树居生活的某种追忆意识的反映。台湾地区湿热多雨,林木茂盛,居住在深山密林的少数民族,对森木林木有着特殊的感情与寄托,其葬尸于树,并以树为祀,拜祭先人,可能也是出于祖先崇拜、自然崇拜思想观念的影响。

台湾少数民族葬具构成,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葬具应用的多样化与不规范性。一方面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丧葬民俗文化的丰富多彩,地方民族特色浓厚。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与精神意识,至少在明清时期,仍具有相当的原始性。因为按照葬具演变的一般历史规律,随着生产力与科学文化水平的发展进步,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学思想意识的普及吸收,葬具的发展必然趋向统一,更为简化。所以台湾少数民族葬具构成的多样化,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思想文化意识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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