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子今(西北大学历史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成员)
中国礼俗与“节气”相关的文化传统,是在对“天人之际”神秘关系的体会、观察、探索和理解中生成的,体现出认识自然与人之关系的智慧。“二十四节气”对自然规律的总结,作为季候与农事关系的经验,在秦汉时期得以达成普遍共识,并全面影响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相关文化理念对后世风俗形成某种规范。所谓“节令”“节庆”调节社会节奏的作用,在秦汉时期也已经可以看到初期表现。
李约瑟注意到古代中国人“非常强调自然界的统一性以及个人与自然的合一”(《中国科学技术史》导论,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就汉代而言,除司马迁“究天人之际”为人们熟知而外,董仲舒讨论的“天人之应”“天人之征”,公孙弘所谓“明天人分际”,以及《韩诗外传》“合天人之际”,《淮南子》“明于天人之分”等,都体现对同一命题的关注。《说文·竹部》中说:“节,竹约也。”段玉裁注:“引申为节省、节制、节义字。”“节”作为指意时间的语汇,应当与确定的日期间隔有关,提示了生产与生活的秩序。在以农耕为主体经济形式的传统社会,有关“节气”“节令”“节庆”的思想创见和礼俗构成,是值得珍视的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文化宝库的贡献。
“风雨时节”理想
汉代文字遗存中多见以“风雨时节”形式表达的对适宜农耕生产正常气候的庆幸和祝愿。汉镜铭文多见“多贺国家人民息,风雨时节五谷孰”文句。“风雨时节五谷孰”,又写作“风雨时节五谷熟”。又《三公山碑》“皇灵□佑,风雨时节”,《曹全碑》“风雨时节,岁获丰年”,也都体现“风雨时节”是共同的社会理想。“风雨时节”,既是民间通行的吉祝,也是政治文化话语。晁错对策论“治国大体之功”,包括生态保护,“德上及飞鸟,下至水虫草木诸产,皆被其泽”,这样则可以“阴阳调,四时节,日月光,风雨时,膏露降,五谷孰”(《汉书·晁错传》)。“四时节”“风雨时”,就是“风雨时节”。
与“风雨时节”相反的情形,是“风雨不节”。《史记·乐书》载:“天地之道,寒暑不时则疾,风雨不节则饥。”《周易参同契》也说:“风雨不节,水旱相伐。蝗虫涌沸,群异旁出。天见其怪,山崩地裂。”居延汉简可见“始春不节”简文。相近的意思,又有“始春未和”“方春时气不调”等对于异常气候的表达与记载。敦煌汉简可见“春时风气不和”“方春不和时”等记载,意义也是相近的。
《吕氏春秋》“十二纪”强调,施政要依照由长期农耕生活经验总结的十二月令行事。“风雨不时”,与政策失误有关。《吕氏春秋·孟春纪》说:“孟春行夏令,则风雨不时,草木早槁,国乃有恐。”又《季春纪》:“季春行冬令,则寒气时发,草木皆肃,国有大恐。”《仲夏纪》:“(仲夏)行秋令,则草木零落,果实早成,民殃于疫。”《仲秋纪》:“仲秋行春令,则秋雨不降,草木生荣,国乃有大恐。”这一理念在汉代得以继承。《淮南子·时则》写道:“孟春行夏令,则风雨不时,草木旱落,国乃有恐。”“季春行冬令,则寒气时发,草木皆肃,国有大恐。”“仲秋行春令,则秋雨不降,草木生荣,国有大恐。”违背了“时序”“时政”“时则”,则可以导致山林“草木”的原有生命秩序被破坏,农业生产必然受到影响,或“民殃于疫”,甚至致使“国乃有恐”“国有大恐”,危及国家安定。
“时序”原则:《吕氏春秋》“十二纪”与《礼记·月令》
《吕氏春秋》“十二纪”系统记述了一年十二个月的天象规律、物候特征、生产程序以及应当注意的诸多事项。《逸周书》中《周月》《时训》《月令》诸篇,以及《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等,也有大体相近的内容。所谓“时政”“时则”,强调了一种秩序。这种秩序自有自然的原则。汉代人的习用语“时序”,有可能即体现了这种原则。汉代瓦当有“时序□□”的文字。陈直《秦汉瓦当概述》写道:“时序残瓦,仅存右边,《东都赋明堂诗》云:‘五位时序’,亦同此义。”(《摹庐丛著七种》,齐鲁书社1981年版)瓦文“时序”因文字不完整,语义未可揣断,但是在汉代人的生态环境意识中确实有“时序”的观念在起作用。《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考察舜的执政能力,“善之”,于是使舜参与国家管理,“百官时序,宾于四门”。这里所谓“时序”似乎难以进行确切解说。司马迁对于舜正式当政后的表现,也有一段文字说到“时序”:“舜举八恺,使主后土,以揆百事,莫不时序。”对于“时序”,张守节《正义》解释:“言禹度九土之宜,无不以时得其次序也。”
《史记·礼书》张守节《正义》写道:“天地位,日月明,四时序,阴阳和,风雨节,群品滋茂,万物宰制,君臣朝廷尊卑贵贱有序,咸谓之礼。”“礼”的范畴之中,似乎“四时序”比“君臣朝廷尊卑贵贱有序”的政治等级制度还要重要,直接关系到“阴阳和,风雨节”。
“二十四节气”作为气候规律认识的一种标志性总结,是中国古代农人科学发现的成就。有研究指出,“二十四节气是我国传统历法的中心内容之一,它不但包含着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对农业气候的精辟认识,而且准确地反映了由于地球公转而形成的日地关系,成为掌握农事季节的可靠依据”。研究者“考定二十四节气大致萌芽于夏商时期,在战国时期已基本形成,并于秦汉之时趋向完善并定型”(沈志忠:《二十四节气形成年代考》,《东南文化》2001年第1期)。然而《吕氏春秋》中出现的后世作为正式节气的只有《孟春纪》所见“立春”,《仲春纪》所见春“日夜分”即“春分”,《孟夏纪》所见“立夏”,《仲夏纪》所见夏“日长至”即“夏至”,《孟秋纪》所见“立秋”,《仲秋纪》所见秋“日夜分”即“秋分”,《孟冬纪》所见“立冬”,《仲冬纪》所见冬“日短至”即“冬至”。《吕氏春秋·音律》也说:“仲冬日短至”,“仲夏日长至”。如果说“二十四节气”在“秦汉之时”“定型”,则应当是逐步实现的。其中有些细节我们尚不知晓。
然而,我们可以明确,“节气”的说法,在汉代已经使用。《论衡·寒温》写道:“寒温天地节气,非人所为明矣。”《续汉书·律历志下》“历法”条“节气”字样出现多至6次。
关于《吕氏春秋》“十二纪”与《礼记·月令》的关系,有必要说明。《礼记》成书年代是至今未能明确的文献学史难题。虽然有《月令》成于周公之手的说法,如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言“蔡伯喈、王肃云周公所作”,但是东汉经学大师郑玄则指出:“(《礼记·月令》)本《吕氏春秋》十二月纪之首章,《礼》家好事者抄合之,其中官名、时、事,多不合周法。”陆德明也判断“此是《吕氏春秋》十二纪之首,后人删合为此”。清人朱彬《礼记训纂》明确赞同郑玄说,又“申郑旨释之”,列举“四证”。孙希旦《礼记集解》则指出:“愚按是篇虽祖述先王之遗,其中多杂秦制,又博采战国杂家之说,不可尽以三代之制通之。”《说文·虫部》“蝗”字条下段玉裁注也说到《月令》的著作权人问题:“……《月令》吕不韦所作。”有关“《月令》吕不韦所作”及“其中多杂秦制”的意见值得我们重视。或许周秦在关中地区的农业优势促成了相关知识的成熟。而所谓“又博采战国杂家之说”,认为其以周秦知识为本,同时综合了“战国”时期诸子之学的思想成就,反映了相关知识逐步完善的脉络。
值得关注的生态保护意识
《吕氏春秋》的“十二纪”涉及生态保护的内容,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例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无焚山林”。季春之月,“无伐桑柘”。此外又有仲夏之月不许烧炭,季夏之月禁止砍伐山林等规定。《逸周书》的《周月》《时训》《月令》等篇,以及《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等,也都有这样的内容。前引晁错所谓“德上及飞鸟,下至水虫草木诸产,皆被其泽”,也表达了同样的理念。《汉书·宣帝纪》记录元康三年(前63年)六月诏:“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以帝王诏令形式宣布了生态保护法令。以《月令》指导政策,可能在西汉中期以后更为明确。所谓“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正是《月令》所强调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禁令。如《吕氏春秋·孟春纪》:“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礼记·月令》:“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
据《汉书·魏相传》记载,汉宣帝时,御史大夫魏相数表采《易阴阳》及《明堂月令》奏之,主张顺应阴阳四时执政:“君动静以道,奉顺阴阳,则日月光明,风雨时节,寒暑调和。三者得叙,则灾害不生,五谷熟……若是,则君尊民说,上下亡怨,政教不违,礼让可兴。夫风雨不时,则伤农桑;农桑伤,则民饥寒;饥寒在身,则亡廉耻,寇贼奸宄所繇生也。”君王的“动静”必须遵循“道”,“奉顺阴阳”,这样才能“风雨时节”“五谷熟,丝麻遂”,而相反导致的“风雨不时”,则会全面危害社会。
《汉书·元帝纪》写道,汉元帝初元三年(前46年)六月,因气候失常,“风雨不时”,诏令:“有司勉之,毋犯四时之禁。”又永光三年(前41年)十一月诏书以地震雨涝之灾,责问:“吏何不以时禁?”唐代学者颜师古注:“时禁,谓《月令》所当禁断者也。”汉哀帝初即位,李寻就灾异频繁发表意见,以为“四时失序”,与“号令不顺四时”有关,强调应当“尊天地,重阴阳,敬四时,严《月令》”。李寻建议皇帝身边的臣下都应当“通知《月令》之意”。如果皇帝颁布的命令有不合于“时”的,应当及时指出,“以顺时气”。李寻自称曾经“学天文、《月令》、阴阳”,可知西汉时《月令》已经成为专学。而所谓“时月之令”,可能就是《月令》和“时禁”即“四时之禁”的统称。《后汉书》有“奉四时之令”的说法,李贤注:“‘奉四时’谓依《月令》也。”
居延汉简中有关于“吏民毋犯四时禁”和“吏民毋得伐树木”的内容,体现了当时维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已普及到基层。而所谓“有无四时言”,反映了对于执行这种制度的纪律检查机制。基层军事组织按时上报文书即“吏民毋犯四时禁”及“吏民毋得伐树木”档案的形成,反映了这种机制的严肃性。
敦煌悬泉置汉代遗址发掘出土的泥墙墨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其中也有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如“孟春月令”规定:“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毋挞剿。谓剿空实皆不得挞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毋杀□虫。谓幼小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任有孡者也,尽十二月常禁。”“毋夭蜚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毋麛。谓四足……及畜幼小未安者也,尽九月。”“毋卵。谓蜚鸟及鸡□卵之属也,尽九月。”“中春月令”规定:“毋□水泽,□陂池、□□。四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正〕月尽。”“季春月令”规定:“毋弹射蜚鸟,及张网,为他巧以捕取之。谓□鸟也……”“孟夏月令”规定:“毋大田猎……”开篇称“太皇太后诏曰”,日期为“元始五年五月甲子朔丁丑”(《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华书局2001年版),这一文件明确作为诏书颁布,却并不见于《汉书》,是通过考古获取的重要信息。
气候变迁与“二十四节气”次序变化
“二十四节气”,《续汉书·祭祀志下》称作“二十四气”。有学者曾发现,其先后次序在汉代发生过变动。宋代学者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五《仪礼》中指出:“汉始以惊蛰为正月中,雨水为二月节。”“太初以后,更改气名,以雨水为正月中,惊蛰为二月节,迄今不改。”“又按《三统历》:谷雨三月节,清明中。而《时训》《通卦验》清明在谷雨之前,与今历同。”宋人鲍云龙《天原发微》卷三下《司气》也说:“汉始以惊蛰为正月中,雨水为二月节。至前汉末始改。”“《三统历》谷雨三月节,清明中。按《通卦验》及今历以清明为三月节,谷雨中,并与《律历志》同。”现今“雨水—惊蛰”“清明—谷雨”的次序,曾经是“惊蛰—雨水”“谷雨—清明”。这与当时的气候较现今温暖有关。
宋元之际学者金履祥曾经推定周秦两汉时的气温可能比宋元时代高。秦嘉谟编《月令粹编》卷二三分析,“金氏履祥疑下者阳气特盛,启蛰独早。”“启蛰”就是“惊蛰”。清人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三又以花期比较各地气候,由此推论古今气候差异。他说:“今历本亦载七十二候,本之《月令》,乃七国时中原之气候也”,而“今之中原,已与《月令》不合”。“阳气特盛”导致“惊蛰”先于“雨水”的认识,竺可桢考察历史时期气候变迁时,曾经有所参考(《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
“节令”“节庆”:礼俗规范与行政参与
《周易参同契》有“象时顺节令”句。“节令”,现在指节气时令。《齐民要术》卷五《种桑柘》:“三月,清明节,令蚕妾治蚕室,涂隙穴,具槌、㭙、箔、笼。”这里的“节”“令”不连读,但是“清明节”在汉代已经是民间通常称作“节”的日子,却是比较明确的事实。其他文献所见的说法也作“清明节”。
“节庆”一词的使用,较早的例证见于《华阳国志》:“县收得盗贼,长文引见诱慰。时适蜡晦,即遣归家。狱先有系囚,亦遣之。谓曰:‘教化不厚,使汝等如此,长吏之过也。蜡节庆祈,归就汝上下,善相欢乐,过节来还。当为思他理。’群吏惶遽争请,不许。寻有赦令,无不感恩。所宥人辍不为恶,曰:‘不敢负王君。’”其中明确说到“蜡晦”“蜡节”“节后”。而“蜡节庆祈”也是包涵“节庆”字样的。这里说的应是西晋故事,反映出“节庆”在西晋已经是社会习用语。《艺文类聚》卷三晋张华《冬初岁小会诗》“节庆代序,万国同休”等都可见“节庆”,也许可以看作秦汉以来民间“节庆”礼俗的沿承。
“蜡晦”“蜡节”作为“节庆”日子,在秦史中有记录。《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惠文王)十二年,初腊。”张守节《正义》说:“十二月腊日也。秦惠文王始效中国为之,故云初腊。”又说“腊”的字义,是“猎禽兽以岁终祭先祖,因立此日也。”同时引录《风俗通》的说法:“《礼传》云‘夏曰嘉平,殷曰清祀,周曰蜡,汉改曰腊。’”又说,“蜡者,索也。岁十二月聚万物而索飨之”。看来,“蜡节”“腊节”是“中国”即中原早有的“岁终祭先祖”的日子,是日“聚万物而索飨之”。秦人崛起于西北,“效中国为之”。不过,秦汉大一统政治格局形成之后,这一民间“祭”“飨”礼祀成为国家典礼。“(秦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曰‘嘉平’”(《史记·秦始皇本纪》)。《续汉书·礼仪志中》有“腊”条,说“季冬之月”“劳农大享腊”,指出“腊”是民间“节庆”,而“劳农大享腊”则已经是国家行为。“蜡节”前一天的群体活动特别引人注目:“选中黄门子弟年十岁以上,十二以下,百二十人为侲子。皆赤帻皁制,执大鼗。”由专门的官员领队,“以逐恶鬼于禁中”。《续汉书·祭祀志下》记载:“自洛阳诸陵至灵帝,皆以晦望二十四气伏腊及四时祠。”说明东汉王朝确定的“祭”“飨”制度,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晦望二十四气伏腊及四时”,都成为某种意义上的“节庆”日。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23日 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