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什么的长效机制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凝聚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起着重要的纽带和基础作用。
其中诸如以人为本,讲究诚信,强调和谐,重视教育,倡导德治等等,在当今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文化建设中,仍然是重要资源。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对于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使全国人民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先进文化是健康的科学的向上的,是代表未来发展方向,推动社会前进的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它影响人的精神和灵魂,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是否拥有先进文化,是否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决定一个政党、国家和民族的素质、能力和兴衰。
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繁荣的经济,也应该有繁荣的文化。
中国先进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
它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又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和精神家园,体现了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反映了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
失去了民族文化传统,就如同浮萍,没有了根,就如同流浪者,失去了家园。
文化认同与文化传承是民族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继续发展的前提,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人类已经进入了21世纪第二个十年,如何应对全球化的冲击,如何在激烈的文化竞争中生存与发展,核心是文化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种文化生生不息的源头活水。
即使是优秀的文化传统,也要适应时代的需要,实现现代性的创造性转化,同时融入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市场精神、法治精神、竞争精神、公平精神等新理念。
只有永远保持创新精神,才能谱写新时代民族文化的新篇章,赋予其新的内涵与活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就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在这里,悠悠古韵与勃勃生机是有机结合的,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是内在统一的。
传承是基础,创新是生命,两者不可偏废。
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着力推进文化建设的现代化、生活化、社会化、教育化、网络化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有一套具体的做法和合适的路径。
中华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五四以来在文化方面总的看是破的多,立的少,从近百年来的文化讨论来看,一些相同的主题几乎过几年就被重新提起,老是在批判传统——重建传统——再批判传统——再重建传统里兜圈子。
结果是,在如何继承优秀传统文化方面,我们已经没有多少时间可以再犹豫彷徨了。
要从娃娃抓起,从最基础的典籍着手,从最基本的文明礼仪和规范做起,在文化建设方面多做扎扎实实的工作——现代化。
这里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现代化的科技手段。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既有物质文化遗产,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要加强规划,加大投入,特别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认真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切实保护我们的文化瑰宝。
生活化。
逐步使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礼义廉耻成为日常生活规范。
培育与人为善、乐于助人的道德情感,见利思义、顾全大局的行为准则,形成相互尊重、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风尚,创造关爱他人、团结互助、维护公平、伸张正义的社会氛围。
社会化。
使中华文化走入社区和社会,改造和发展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民间风俗礼仪,开展丰富多样、健康有益的民间民俗文化活动,保持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记忆和文化传承。
教育化。
使中华文化成为小学、中学的重要课程。
要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传统文化教育,各学科课程都要结合学科特点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在全国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典籍诵读活动。
网络化。
要把中华文化的丰厚资源与现代数字、网络技术结合起来,使网络成为传播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
使更多的人了解传统文化,喜爱传统文化,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
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对社区级组织进行监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了党的文件中。
“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在以往的法律文献中几乎未曾提及,而更多的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体系”。
其中,法律体系是相对静态的概念,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拥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治体系是指运用法律来治国理政的方略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包括公民行为、市场行为等私权利领域的法,也包括政府行为、国家行为等公权力领域的法,但更突出强调的还是私人领域、民本方向的法制建设。
而今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更强调的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约束。
今天的法治体系建设内容更明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同时指出,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历史的传承,更是法治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方面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或称之为五个子体系。
这五个子体系之间,关系协调、内容统一。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就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完善立法体制,确保立法的质量,毕竟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包括宪法的修改程序、人大立法的体制机制、政府立法的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根据我国的国情,要实现法治,除了要有完备的国家层面的法律之外,还要有完善的党内法规。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点。
法治的实施,首要的就是宪法的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宪法的实施也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而法治实施的核心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行政。
一是完善行政组织法,保障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把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三是必须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
四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即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的保证。
法治监督事关依法治国能否真正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渠道: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监督机制的运行中,实际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党的纪委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关键。
法治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四大环节:一是法治人才队伍;二是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三是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四是党的领导。
关于法治人才队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即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关于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于党对法治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