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近代意义的法院组织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院组织法是(法院编制法)。
1910年制定的《法院编制法》是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重要成果。
它以审判机构组织法的形式确定并重申了司法独立原则,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落实,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由于追赶世界立法潮流,《法院编制法》也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与局限性。
从1901年至1911年,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逼迫下,“仿行宪政”,以官制改革为先导,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
这场为时十年的新政最终以失败收场,未能实现挽救政权的预定目标,使改良运动在近代中国彻底破产。
在成王败寇的逻辑中,晚清新政历来得不到史家的佳评。
建党90周年之党在我心中征文3000字与法院工作有关
穿越血与火的历史烟云,历经建设与改革的风雨洗礼,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迎来了她90岁的生日。
翻开中国近代史,几多沧桑、几多磨难、几多屈辱、几多抗争。
160多年前,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撞开了古老中国沉重的大门,从此,在这片美丽的国土上,财富任人掠夺、文化任人摧残,人民任人宰割。
面对山河破碎,国将不国的现实,多少爱国志士梦寝难安、一代一代,前赴后继地寻找富国强兵之路。
但旧时代的封建士大夫不可能拯救中国,龚自珍、林则徐、康有为、梁启超,他们的无限憧憬只能是一场空梦;资产阶级革命家也没能拯救中国,辛亥革命****了封建帝王的家天下,成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仅仅三个月便夭折,黑暗仍旧笼罩着中国,“三座大山”使中国人民陷入了更加水深火热的境地。
中国的出路在哪儿
人民的希望又在哪里
漫漫长夜里,人们盼望着、等待着。
终于,在一个杨柳轻拂的七月,从碧波荡漾的嘉兴南湖传来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中国共产党成立了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在黑沉沉的神州大地上树起了一支熊熊燃烧的火炬,给古老的中华民族带来了光明与希望。
这火炬带领中国人民扫荡了土豪军阀,赶走了日寇列强,覆灭了蒋家王朝,焚毁了一切****和腐朽;这火炬带领中国人民在一片腥风血雨中,用革命的枪杆子打天下,从农村到城市,从弱小到强大,以无数先烈的英勇牺牲,换来了新中国的诞生。
沧海桑田,神州巨变,九十年征程岁月峥嵘,九十年征程金光灿烂。
如今,南极上空早已飘扬着我们的五星红旗,太平洋上出现了我们强大的海军舰队,神州5号也带着刚强的气势冲向了太空;如今,一座座现代化的城市迅速崛起,一个个商厦、工厂、高科技企业正遍地生花……香港回来了,澳门回来了,那些曾经蔑视我们为东亚病夫的列强,一个个低下了自命高贵的头,就连大洋彼岸那个自恃天下第一的超级大国,也不得不一次次为他们的傲慢和无礼道歉。
我们这个曾经饥寒交迫的民族,已经可以骄傲地告诉世界:一个伟大的党正带领地球上五分之一的人口实现小康,走向富裕。
请问,世界上还有哪一个政党能够创造出这样的奇迹。
50多年前,新中国成立伊始,美联社一位在香港发出电讯说:“这个国家太大了,又穷又乱,不会被一个集团统治太久,不管他是天使、猴子,还是共产党人。
”时光荏苒。
50年后,当人类跨入新世纪,回首百年历程时,一组关于中国的长篇报道出现在《纽约时报》的头版。
这组报道的总标题赫然写着:“中国半个世纪--壮丽、骄傲与渴望”。
90年风云变幻,90年潮起潮落,中国共产党历久弥新,青春常在,是什么赋予它如此神奇的力量
放眼未来,沧海横流,征途漫漫,中国共产党又靠什么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
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紧紧把握时代潮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永葆党的先进性和青春活力。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87年成功的真谛。
走进新世纪,面对多极化的世界格局,我们党在瞬息万变中追求着不变,同时也在不变中追求着千变万化。
又是一个七月,一个声音向全世界郑重宣告: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这项民心工程,更让党的先进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得到充分体现。
实践证明,不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中国共产党人都将无所畏惧,勇往直前,永远是时代的中流砥柱。
历史的尘烟,掩盖不住世纪的风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无数先驱者已将希望的种子撒向人间,绽开了一片烂漫的红色。
弹指一挥间,上下越千年,黯淡与辉煌、幻灭与再生,永恒的悲怆与不朽的豪情,贯穿于这一清晰的脉络。
这便是我们的党坚韧求索的过程,我常常在心里重复着这几句话,每一次都热血沸腾,胸膛里燃烧着对祖国的热爱。
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我深深地为我们欣欣向荣的国家而感到荣耀、为我们不断求索、不断前进的政党而感到骄傲,更为能够投身充满机遇和挑战的现代化建设而感到自豪。
滔滔沅江边,巍巍阳山下,我无数次重复自己年轻的誓言……哪怕我只是一块砖,也要去构筑祖国兴旺强盛的大厦;哪怕我只是一颗螺丝钉,也要去铺设民族走向辉煌的路轨;哪怕我只是一棵小草,也要为祖国的春天奉献自己生命的绿色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从来都把为党的教育事业争光添彩当作无上的荣光,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是一种实现理想的热烈情感,是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是生命潜能的充分迸发,是脚踏实地的不懈追求。
是的,我愿将青春和热血奉献给太阳底下最美好的事业,怀着这种追求,捧着这颗恒心,带着这股力量,我将不断向着新的目标破浪前进。
同志们,朋友们,科学发展令人鼓舞,和谐**催人奋进。
让我们共同努力,在党的阳光指引下,开拓进取谋发展,与时俱进创辉煌。
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家乡的富裕文明,为**的和谐发展创造出更辉煌的业绩,演绎出更灿烂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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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起码要说清楚在什么时候,国外古代中世纪就叫法庭了,更早都是由行政长官组织的,国王室是最高法庭权威,还有宗教庭等多种法庭。
中国直至近代才有法院,古时候一般案件在县衙门审理,可以逐级往上,直至刑部。
民法起源于什么法
古罗马时期民法的肇始:优帝法典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优帝新律 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罗马法典 世称民法大全近代民法指经过17 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理论和制度体系.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现代民法是20世纪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我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
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
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
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
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为什么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就不予保护
近代以来,经济迅速发展,民法利性越来越凸显,越来越注重维持保护新的关系。
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诉讼时效的就是对此做出的法律保障。
一般诉讼时效有2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时间比较特殊: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即便权利人不知道被侵害也不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相对人于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
综上,超过20年的可以正常起诉,属于正常受诉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期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中国近代至建国初期3种主要法律
1、 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1)法定解释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和有效解释,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2)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是指非法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学工作者以及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其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法律解释从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大体上有以下几种:(1)立法解释。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另一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
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3)行政解释。
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针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3、 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来划分,法律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任意解释。
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
是指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基于法律的授权规定对法律进行的解释。
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有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