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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书范文五篇

  索赔申请书:篇一
 
  赔偿请求人:杨伟,住韶关市浈江南路94号602房。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启明路。
 
  赔偿请求人杨伟因与广州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2005年6月1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该法院同意宏伟机械公司关于租赁处分本人属于所有的摊铺机的证明(主要内容为:1、同意本人被浈江区法院查封的摊铺机继续由宏伟公司租赁,设备闲置期间不计算租金;2、租金由浈江区法院直接收取保全直到达到保全金额为止(本人与谭湘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谭湘龙向法院申请的保全金额);3、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宏伟公司负责直至法院拍卖或变卖为止。)及将宏伟公司交给浈江区法院的部分租金(32500元)退回给该公司,致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误认为宏伟机械公司已付清其应付给本人的所有租金,结果判决驳回本人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此,本人请求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因本人该法院的失误而导致损失的租金8545500元及诉讼费27235元,共计8572735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广州市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9日签定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宏伟机械公司租用本人的摊铺机一台,租金为每月75000元,该租赁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宏伟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该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本人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合法合理,应该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机械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间,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合同自终止通知到达被通知方时发生终止效力。索赔申请书。自租赁合同签定后直到宏伟公司将摊铺机移交到浈江区法院为止,该公司从未向本人提出过要终止合同,因此,租金的计算时间应自宏伟公司拉走设备的次日(2002年8月30日)起至其将设备移交给浈江区人民法院时(2003年10月20日)止,共13个月零20日。现本人只主张13个月的租金,也符合宏伟公司主张的租金应从设备调试完毕后计算(2002年9月8日开始计算)的要求,因此本人的请求也是合理公道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浈江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并未影响到宏伟公司对设备的使用,而且<机械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设备闲置期间,承租人可以不给付租金,因此宏伟公司主张的在设备闲置期间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没有依据的。
 
  3、<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未有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包括就被查封财产订立租赁协议在内的任何处分被查封财产的权限,因此,浈江区人民法院对宏伟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4日提出的租赁请示函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或越权)处分行为,应视为无效,而由于浈江区人民法院该行为导致的本人无法向宏伟公司追讨的设备租金应该由浈江区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希望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对本案重新审查,还本人一个公道。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单章):xx
 
  xx年xx月xx日
 
  索赔申请书:篇二
 
  北京XX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200X年X月XX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刘X(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设备于200X年X月X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设备修理费用和运输费损失:
 
  破损部位及程度 费用(元)
 
  上罩:两合页部分螺丝穿孔,严重掉漆 1300.00
 
  温室:合页部分及四个边角破裂 1900.00
 
  横梁:中间部分压损 800.00
 
  电机上罩 50.00
 
  包装箱 450.00
 
  修理设备运输费 400.00
 
  设备修理人工费 1200.00
 
  费用合计 6100.00
 
  以上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请贵公司于7日内支付上述赔偿金额,或者贵公司自己将设备送去经我公司认可、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修理设施、设备完善的修理厂修理,贵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7日后如果贵公司不支付赔偿金,又不将损坏设备送去修理、恢复设备完好,我公司将自己委托修理厂修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不再通知。
 
  顺祝商祺!
 
  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0X年X月X日
 
  索赔申请书:篇三
 
  车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该及时进行理赔,不要嫌理赔麻烦就私了或者不重视理赔。出险之后,车主要立刻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以及报警电话报险,然后等待车险公司的专门的理赔人员过来定损,然后准备理赔的相关资料,如填写好车险索赔申请书等提交给保险公司,等待保险公司进行审核、赔付。
 
  车险索赔申请书对车主的理赔起着关键作用,车主一定要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它包括很多方面,像车辆牌照,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号码,出险经过及损失情况等。其中的出险经过及损失情况车主最需详细填写,这样才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审核,而且损失情况越明细,车险公司越好作出赔付。车主如果想更快地得到赔付,那么就一定要重视索赔申请书。车险公司对车险索赔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之后会酌情对车主的损失作出赔付,然后把赔偿金额打到车主在索赔申请书上填写的银行卡上。
 
  车主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进行理赔时,一定要跟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好好沟通,认真填写车险索赔申请书,这样才可以更快地获得赔付。如果在外地出险,既可以直接在出险地办理理赔,也可以到车辆投保车险的地方办理理赔。而且,车主在签索赔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免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索赔申请书:篇四
 
  工程索赔申请书
 
  致: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改部。
 
  陕西中安监理公司。
 
  我单位在机修车间工程施工中预到地方老乡因不明原因生事而发生停工一事和不明原因大网高压停电停工所引起的工程费用一事提出索赔报告。
 
  1:我方从2007年5月13日开工以来积极组织施工队伍不分昼夜的紧张施工,5月19日验收基层合格,5月20日刚进入基层沙砾石回填工作,在5月21日由于不明地方老乡因与矿上发生的不明原因的冲突而致我单位的工程无法正常进行而停工至5月28日中午10点才重新施工,其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健费用如下:
 
  5.21至5.28共计7天时间,每天工作12小时: 早晨5点至8点,中午9点至13点,下午15点至20点。
 
  1}:人工费:管理人员:五人*7=35日*1.5=52.5工日。 施工人员:21人*7=147日*1.5=20.工日。 2:}机键费:压路机7*一小时400元*12=33600元 装栽机7*一小时200元*12=16800元 2:在我方二次施工中的基础垫层混凝土刚刚完成进入独立柱钢筋混凝土基础施工时,有因大网高压停电而发生的停工费用:
 
  6.19中午10:00左右停电至21日中午11:30来电 共计:停工工时25.5小时。
 
  1:管理人员:5人*25.5/8=16.2工日。 2:钢筋工:8人*25.5/8=25.5工日。 3:木工班:17*25.5/8=54.2工日。 4:施工班:22人*25.5/8=70.13工日。 5:其他工人:12*25.5/8=38.32工日。
 
  以上是我方发生的实际费用,敬请你们给予解决答复为盼最终费用按决算走。
 
  陕西中原建司十四项目部
 
  2007.6.23
 
  索赔申请书:篇五
 
  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中甲127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007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人民政府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09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10年8月间至2011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11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09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09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011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索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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