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开展地名设标工作以来,在自治区民政厅、地区民政局的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设标工作有序推进、步步深入,实现了从规划向实施的全方位拓展。
一、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全面开展设标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设标之初,我局主管副局长专门了参加地区关于国家标准专业培训,并认真学习其他兄弟县市的先进经验。学习回来后,积极向领导汇报,并联合相关部门业务通知进行了宣传发动和经验交流。通过学习,大家统一了思想,同志们充分认识到,路标门牌设置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有了高度的认识,把路标门牌设置作为一件实事来抓,并且加强对县城群众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对设置城市地名标志工作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重视地名标志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扎实推进
为确保岗巴县城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邮政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镇设置标准地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设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地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组织和协调工作。在道路设标工作方面,首先对县域内的街、路等具有道路地名意义的名称进行核查,对有道无名,有路无名的予以命名;对已经使用未经审批但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要正式定名,否则重新命名;对一名多用的道路名加以整顿;对不规范的道路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粗俗不雅的予以规范;凡不符合地名命名规定的,一并予以更名。
为了摸清基本情况,我局在设置标志前认真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摸底,本着“坚持标准、逐步规范、不重不漏、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沿街店面、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重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登记编码,按规范化、科学化编码规则做好门牌编制、设置工作,切实做到编码科学化、制作标准化、安装美观化、管理规范化。全面掌握城区街、路的布局和地名标牌的使用状况,确定清理、更换和设置地名标牌的制式、数量,制定城区街、路的地名命名方案,规划设计标牌制作,预算工作经费。为开展工作铺垫良好的基础。
(三)重视协调、积极配合
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我局自觉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按照“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助、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明确“一盘棋”的思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了大量艰苦有效的工作。民政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标准地名标志编制、制作、安装、维护等管理办法和制度;组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业务培训及标准地名标志的制作;指导监督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协同做好门楼牌收费管理及招标定价工作。物价局负责审批路门牌的收费标准,协同做好门楼牌招标定价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做好门楼牌招标定价及标准地名设置有关工作。
二、县域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顺利完成
为使地名标志与岗巴的经济、历史、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我们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狠抓地名设标工作,按照“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以地名法规为依据,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符合《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为目标。”的指导思想,经过努力,地名设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县域共设立大门牌42个,小门牌163个,二级路牌25个。
(一)拓宽渠道,筹措经费
根据国家四部、局关于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其中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和关于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工程预算列支,同级财政拨款等方式筹措的规定,我地区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门牌的设置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沿街、路门牌的设置经费,由受益单位或受益人解决。
三、新建的居民小区、办公楼和其它建筑物的标牌的设置经费,由承建单位或受益单位解决。
(二)强化管理,保证质量
“地名标志为法定的国家标志物,地名标志上的书写、拼写具有严肃的政治性,涉及国家主权和尊严,涉及民族政策;标志用材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我县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法规,认真执行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为保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做到系列化、编码科学化、拼音标准化,促进城市管理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于我地区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最后制作时,我们到由区民政厅审定的有生产资质企业采办。企业制作完成后交付的标牌产品,由县民政、城建、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检查后,再组织埋设。标牌埋设方位,既本着与城市规划、市容建筑相协调的原则,又要注重视觉醒目、方便群众的原则,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的目的。
三、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地区地名设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由于我县财政紧张,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经费不足。二是地名标志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与日新月异的城市发展相比,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建设与地名标志的设立、建设与命名、命名与管理相脱节的问题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