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洗衣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