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 租房用途 甲方提供租赁的场地可供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双方职责、权利及义务 (一) 甲方 1、甲方对所提供租赁场所,应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提供租赁的房屋或场所确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要求,有基本的消防设施。 (2)确保有畅通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 确保提供的出租场所内有基础配电设施,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且保证场所内线路布置的安全合理。
(4)确保不出租下列有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房屋:
① 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② 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③ 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④ 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二、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告之甲方。 (2)甲方有权知道乙方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时,其装修的总体方案及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出租场所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三、甲方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及时传达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 乙方 一、乙方在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2)乙方确保不将设备设施等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转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安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乙方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防栓、灭火器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5)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6)乙方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可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8)乙方却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确保事先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许可,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9)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0)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1)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2)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确认。(2)乙方发现基础设施存在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部分经营场所再次转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下称丙方)。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转租,且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 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 (2)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3)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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