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负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工作岗位)。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本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导游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乙 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培训教育,乙方从事导游服务时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导游员资格。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旅游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乙方因工负伤,甲方应积极负责治疗,直至医疗终结;治疗期间为乙方据实支付医疗费 ,按月支付工资;伤愈后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致残待遇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女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以及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 劳保医疗等各种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 六、乙方因工伤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遗属津贴等,由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支付。 七、乙方的周休假、节日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以及婚丧等各种待遇,甲方必须按国家 、省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从事导游员业务,确定乙方工资按以下工资形式执行。但在法定工作时间 内,乙方应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计月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元;试用期满乙方工资元,其中:基本工资元,津贴。奖金另定。 二、甲方应逐年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三、甲方于每月日为发薪日,甲方无故不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应自拖欠之日起,支付乙方工资总额%拖欠金,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止导游业务期间,甲方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西省 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完成导游服 务工作任务。 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 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责任 。 八、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甲方出资派乙方赴外地或本单位以外培训,须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后须为甲方服 务年,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但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规 定除外,培训费用按其在甲方服务年限满一年减收%计算。 九、其他 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各执一份。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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